中国税收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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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于税收体系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的健全

税制模式,目前所有国家的税制种类分为三种:综合制、混合制、分类制。而我国所采用的分类制是有违公平的一种税制模式,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下,这种不公平的模式的弊端慢慢漏出了爪牙。我国把个人所得税分类成十一个项目,这样的征收方式在税收项目计税方法不同的条件下,有着不同性质来源的所得差别征收的优点。例如,在同等收入水平下,收入来源项目多的纳税人由于扣除项目多所以能少缴税,而收入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则反之而多缴税。再如,工资的免征额为3500元,所以收入少于或者等于3500元时,其他收入项目要缴的所得税要比工资薪水所得的应纳税额要多,假如我们同样收入3000元,若是工资薪水所得就不必缴税,但若是其他收入项目所得就要缴纳440元的税。还有一点,工资薪水应纳所得税额全权由公司企业代扣代缴,在这种严格的管理下难以逃税;但是其他高收入的人群是用自我申報的方式缴税,这种方式税务机关则比较难以管理,相对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有着纳税人数最多这样的特点,因此在巨大的数量面前必须要有一套完整健全的制度。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后的,扣缴制度不完整、信息不能准确传递、缺乏效率,导致预期效果不能达标。并且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也透露出税务机关水平较低,难以达成税收的目的。

(二)所占比重低

与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比重相比,我国虽然属于经济大国,但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严重过低。通过调查得知,我国个人所得税仅仅占税收总额的8%,与美国的40%相差甚远,在世界水平中处于下游位置。估计在未来的很长时间,我国的都不能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主要收入手段。

(三)对贫富差距的影响

我国对于贫富差距的控制手段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让富人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从而控制贫富差距。然而在目前并不完整的税收制度下,富人及时运用某些手段逃税,也不必为此负法律责任。原因就是个人所得税税收依靠工资累进制,而富人的主要收入多是依靠其他并非工资,所以贫富差距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四)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分为了三种方式: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定额定律相结合扣除。但是这三种方法无论采用哪种,都没有考虑对纳税人的负担情况进行具体的划分,而只考虑了纳税人所得额和所得项目来源。例如,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员工和收入5000元但是拥有家庭的员工就没有对具体情况进行划分。两名员工同样享受3500元的扣除标准,缴纳同样的税,但是两名员工的生活负担的不等就导致了同样的缴费方式对同样的人的不平等的情况。

(五)征管人员能力弱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缴纳多数是采用代扣代缴的模式,但是存在于个人与个人的利益行为,中间往往是没有代扣代缴的机构,加之个人不会主动去缴纳税款,所以导致目前我国征管人员能力弱的现象。我们在街上看到的兼职人员,或者是在公司的临时工人,他们的那些没有扣税的工资就变成了流失的税款。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信息方式过于简单,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纳税人或者代缴人来为纳税机构提供简单的信息,但是他们并没有义务我们也不能强制留下多余

信息,在其中的不法分子,比如想要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就可以轻易地隐瞒自己的真是收入情况。冗沉的工作加上信息的闭塞,就造就了目前征管人员能力弱的现象。

(六)纳税人意识薄弱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员工以及个人的收入方式越来越多元化,福利以及奖金等越来越多,这些除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项目不被记录在个人所得税制征收范围内,人们也大多数不会自己去记录这些收支记录进行缴税,这样纳税人的收支总额就不得而知,相应的偷税漏税的情况就会大大增加,而且我国本身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处罚力度并不大,所以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性的“忘记”纳税。

二、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一)税收结构的建立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税收制度属于七级超额累进,这个累进税率有个不合常理的地方,就是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水分太多。例如,45%的税率是形式上来说的最高税率,可是能达到的人少之又少,所以我们需要一个为大多数人服务的累进制度。抛开征管复杂与否不管,累进级数越多税收就越公平。同样抛开公平不谈,累进级数越少则征管越简单。那么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去协调这两者的平衡。级距分布的大小适用于所得额的大小,目前从最合理的角度来分析,就需要将边际税率结构呈倒U型来设计。也就是说收入段由低到中需要从零开始爬升并趋于稳定,在一定高度后逐渐下降至零。这条理论在几十年中被世界各国验证,我国也应取之精华适当运用,既能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同时也可用来吸取资金与人才。

前文的不合理以及结构不再赘述,现在说下更进一步的建议。根据倒U型的理论建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的税率要从调整级距以及减少级数两个方面来进行改革调整。目前虽然已经淘汰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采用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结构上依旧是复杂难断。我建议在这方面就可以把国际的领先经验拿来学习,慢慢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小心的减少税率级次,尽可能的放大级距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这样才可以将税制简单化以及其他一些不合理的问题。之前提到过,我国的税制分为综合制、分类制和混合制,我们现在将分类制和综合制进行结合,这样就便于调节贫富差距,进而对于中等收入者和低等收入者进行照顾和保护,也达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endprint

(二)范围的扩大

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潮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也会越来越多,在应税名单中应添加这些新出现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但是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制度中并没有出现这着该有的项目。所以,扩大征收范围是必要的,而应采取的手段当以反列举法为主。优惠政策则可以体现在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减免上,而目前的最终范围应该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

(三)征管的加强

税收征管手段的改进:在信息收集系统的建设力度上大力加强,银行对个人结算系统和税务部门对个人的信息收集都应努力加强,控制现金交易的范围,让银联网的监控尽可能的覆盖到所有收支情况,加快数据处理和收入监控的电子化以及征管水平和监控能力的提高。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进行控制,这就是需要减少现金交易的原因。

税收征管方式的结合:让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进行有效结合,有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时,代扣代缴人有义务同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不履行义务,可以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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