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系统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教育系统工程项目建设方案一、项目概述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是为了满足当今社会对于教育的需求,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而进行的一项重大工程。
教育系统工程项目包括教育设施的建设、教育信息化的推广和应用、教师培训和教育管理改革等方面,旨在建设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技术支持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现代化的发展。
二、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优质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加。
教育现代化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关系到国家未来的长期事业。
当前,我国的教育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信息化不完善、教师培训水平不高等。
因此,有必要进行教育系统工程项目的建设,以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三、项目目标1. 建设现代化的教育设施,提高学校教学和管理水平;2. 推广和应用教育信息化技术,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3. 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管理能力;4. 推进教育管理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利用。
四、项目内容1. 教育设施的建设:对学校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馆等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和设备支持。
2. 教育信息化的推广和应用:建设学校网络信息化平台,推广课程资源共享和在线教学平台,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3. 教师培训:组织和开展各类教师培训活动,提升教师的教学和管理水平。
4. 教育管理改革:建立现代化的教育管理体系,推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高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五、项目分阶段实施方案1. 第一阶段(1-2年):进行教育设施的改造和扩建,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推广教育信息化技术,建设学校网络信息化平台;开展教师培训和教学改革试点。
2. 第二阶段(3-5年):加大对教育设施的建设投入,提高学校的现代化水平;加强教育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建设一批示范学校;加大对教师培训和教师队伍建设力度。
3. 第三阶段(6-10年):全面推进教育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全国学校的现代化水平;全面推广和应用教育信息化技术,全面改善教师培训机制和体系。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按照计划、选址、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与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对教育教学的支持作用。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决策能力。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项目管理方案,并确保其执行。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校内募集等多种途径。
第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规划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经过审核和批准程序,确定项目的需求和重要性。
第十条项目规划要综合考虑学校的整体布局和用地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选址和规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使用需求和功能布局,确保项目的功能齐全、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要合理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由专业设计单位完成,经相关部门审核,经学校领导层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保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文件应该明确招标范围、内容、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具备项目需求的技术和资源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应合理科学,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因素。
第十八条中标单位要与学校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施工和验收第二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安全和质量。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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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12施行日期2005.05.12文号湘教发[2005]51号主题类别审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5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各单位: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审计工作,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二○○五年五月十二日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构应对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学校教学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教学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学项目管理,提高教学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学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管理、科学决策、优质服务、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各项教学项目按照规定开展。
第四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高度重视教学项目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教学项目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学校教学项目管理工作应当与教学质量评估、教师发展培训等密切结合,形成有机的教学项目管理体系。
第六条学校教学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确保教学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教学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服务学校的整体发展目标。
第二章教学项目管理机构第八条学校设立教学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各类教学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教学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教学项目管理制度,推动教学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二)组织开展教学项目申报、评审、监督等工作,确保教学项目的质量和有效性;(三)负责教学项目的进度、费用、人员等管理工作,监督教学项目的执行情况;(四)对教学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教学项目开展的方式和内容,提高教学项目的效益。
第十条学校教学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明确部门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做好内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教学项目的信息记录和管理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教学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情况,确保教学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教学项目管理流程第十三条学校教学项目的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一)立项申报:学校教学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生需求,组织开展教学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评审决策:根据教学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和评审意见,学校教学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决策是否立项。
学校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推动工程进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师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校园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资源配置,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执行。
第五条学校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相衔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由学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工程项目立项第七条学校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内容、投资额、工程范围等。
第八条工程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获得合法性认证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三章施工单位选择第九条学校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从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中选择,签订施工合同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标准,确保工程安全顺利推进。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管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工程质量保障第十三条学校在建工程项目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不合格工程及时暂停施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有效处理。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苏教信息〔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苏教信息〔2018〕6号各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与监督,保障项目服务教育发展的质量与效益,根据《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4〕91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贯彻意见》(苏教党工委〔2017〕1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18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监管问责第五章附则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与监督,强化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的实施程序,规范相关单位、部门在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中的权力运行,保障项目服务教育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根据《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4〕91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贯彻意见》(苏教党工委〔2017〕1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与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职责履行和权力监管。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教育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各类信息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等新建(开发、购买)、升级、改建、扩建等项目。
教育信息化专项-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子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教育信息化专项-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子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信息化专项-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子项目(以下简称子项目)的建设与运维管理,规范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申请与使用,明晰信息系统及数据管理与安全权责,提高服务教育管理核心业务的水平,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5号令),根据《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技厅函〔2016〕37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财厅函〔2016〕38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子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教育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运维,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支持教育部本级管理核心工作的教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项目。
不在互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三条子项目建设、运维坚持“统筹规划、有限目标;分工协作、需求首责;集成共享、安全可靠;服务业务、绩效考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科技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网信办)是子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及子项目立项、验收与资金需求管理等。
具体包括:研究制定子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审定信息系统总体运维规划;组织子项目需求建议征集与综合评审,组织子项目建设方案综合评审,批复子项目预立项和正式立项,组织子项目的项目验收;组织子项目所需工程监理服务;协助财务司组织子项目预算申报等。
《教育系统基建管理操作办法》

《教育系统基建管理操作办法》关于学校基建建设项目的操作办法各中小学、幼儿园、进修校、特殊教育学校:为了加强基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经费追加程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有关基建项目管理的操作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立项阶段1、申报时间。
学校新建大型项目(公开招标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年申报修建计划,小型修建项目(不公开招标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壹年申报修建计划,学校校舍维修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申报维修计划,逾期概不受理(突发灾害事件三小时内以电话上报,书面报告先以邮件上报,再于三日内上报纸质材料。
)。
2、立项审批。
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和全县学校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论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教委研究同意后,由教委统一向县发改委立项。
3、50万元以下项目,由教委、财政联合实地查看后确定。
二、勘察设计阶段1、招投标项目教委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勘察报告,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委托设计的内容、要求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所出的初设方案及施工图须经审图公司和教委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招投标。
2、小型建设项目或维修改造项目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所出的施工图须经教委审核和预算(或财政评审)后才能签订合同。
三、建管手续阶段50万元以上由县公管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教委报发改委立项后,由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确定专人在教委有关人员指导下全程办理完前期建管手续。
四、施工单位选择阶段1、5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公管办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2、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经县财政评审作为最高限价,学校采取竞争谈判确定施工单位;3、30万元以下项目经教委同意和预算后,学校采取竞争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五、合同签订阶段1、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合同时学校修建领导小组成员均要在场。
2、学校的独立工程无论大小只能与一个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不得与多个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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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教育局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确保基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和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招标均应纳入统一监督,经县教育局和相关权限部门核准后严格按核准内容组织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具核准权。
第三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将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管理。
第四条任何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均必须在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筹备第五条学校需进行基本建设时,学校领导班子应召开班子成员会,研究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报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在教育局的监督下实施规划设计。
第六条组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甲方现场代表。
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班子全体成员,财务人员、工会主席和3名以上教职工代表组成。
甲方现场代表由1-2名教职工组成,投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选派1名代表,超过5万元的项目,应选派2名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应挑选具有一定基本建设经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能吃苦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一次性投入基本建设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新建、维修、附属工程等)的项目,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一次性投入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新、改建项目,须先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九条一次性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新、改建项目,由县教育局审核,县级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四章工程招标监督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本规定前述工程招标含工程比选,即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比选)规模标准。
(一)招标规模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施工、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30万元以上的监理、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货物,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列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比选规模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以上(含、下同)施工、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勘察设计服务、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监理。
(三)比选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在县教育局监督下,由学校参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学校在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承包人时,应由学校行政牵头,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与,还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和监督部门参加。
(四)与主体工程同类的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起招标或比选。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比选)程序与后期监督内容。
(一)招标程序:立项申请及审批—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下达投资计划—招标申请与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比选程序:立项申请及审批—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下达投资计划—比选申请与备案—制定比选方案并备案—发布比选公告—网上随机选取2—3家比选申请人—比选评审—比选评审报告备案—发出比选结果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备案。
(三)招标(比选)后期监管内容:变更申请与审核—竣工验收—结算编制—结算审计—批复决算—支付尾款—完善财务及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所有达到招标标准的的工程项目均须向县教育局和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招标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初步发包方案。
未经审批部门核准不得组织招标;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
招标核准时应重点审查招标的完整性,并对整个项目的招标部分和不招标部分作完整、明确登记,作为核准文件的附件;属委托招标的还应明确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
属法定不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比选项目参照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或比选项目都必须到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确需在短期内实施且达到招标标准的应急工程经市以上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后可按规定进行比选。
第十六条招标(比选)文件应执行范本,非范本内容应特别注明;招标(比选)文件中“投标控制价”的填写必须先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比选)文件不得备案、出售:施工设计图未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未将财政部门关于价款及其结算方式的评审意见写入招标(比选)文件;相关技术资料未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未获财政局验证或未在招标(比选)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且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只需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出报价最低的三个投标人,并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十九条招标(比选)人至少在开标2天前应将领导批示(原件)、招标核准或比选备案文件、备案的招标(比选)文件等送达招监办后方可通知其他相关监督部门。
比选和一般工程的开标、评标现场由县招监办、招标办、检察院、行业主管部门派人监督;重大工程的开标、评标现场还须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派人监督;特大或与公共利益和安全紧密相关工程的开标、评标现场还应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
监督人员不得参加未经审批和核准的违法招标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开标、评标必须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相关资格验证和过程记录应规范、完整。
招标项目的评委原则上全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招标两次失败后经批准应当以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人;比选两次失败后经批准应当在县教育局和县级相关监督部门参与下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在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经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比选项目参照前款提交简要书面报告。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管理第二十三条非招投标工程项目,必须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进行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第二十四条凡招投标项目,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比选通知书发出之日3日后,10日内应当签订合同。
工程招标(比选)实行严格、规范、完善的合同管理,中标价即是合同价,报价清单、结算办法(含变更)、违约责任均为合同必备内容。
合同签订后须经县教育局审核,5日内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项目工程的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凡招标工程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部委以及省、市、县相关规定进入质量监督,所有质量监督须先报县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在施工现场。
涉及到隐蔽工程和一些需要由甲方现场认定工程量的,须由学校领导、甲方现场代表和2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共同参与认定。
第二十八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变更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其中20万元以上的变更发包人必须邀请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招监办等监督部门到场进行认定后方可批准变更。
有重大方案性变更或投资超过项目概算10%的应首先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未开工的重大招标项目和比选项目变更后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均应重新招标。
已开工或不需重新招标项目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变更部分达到招标或比选标准且可独立施工的,变更部分应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
(二)变更部分未达到比选标准或虽达到比选以上标准但无法独立施工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承包人承建,其中变更部分单价未明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督部门通过评审确定。
变更部分及其价格必须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非法变更部分一律不得计入工程成本予以结算;施工不合理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所有的增减工程量的认定须由甲方现场代表和两名教师代表现场认定并签字后有效)的程序办理。
但学校在认可前应邀请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招监办等监督部门现场认定。
第七章工程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学校应监督施工方严格按工程建设要求办理相关的施工安全手续,并监督施工方按安全要求进行安全施工。
第三一条学校应配合施工方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严禁学校内与工程项目管理无关的人员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章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严格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必须按《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嘉府发(2006)68号]和县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在15日内将一套完整的竣工项目档案(复印件)送县教育局财统股存档。
第九章工程结算第三十四条结算应如实编制,不得故意高估冒算。
结算由甲乙双方共同编制,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合同执行。
学校不得以乙方单方面编制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数据,应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在教职工代表的参与下进行结算复核,经复核后的结算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送审计局审计。
工程决算送审前,应将结算情况书面报告县教育局。
凡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审减率超过20%或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的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建设项目,应留存1550%的工程价款。
第十章责任与追究第三十六条学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权限机关依法查处:(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工作失误或故意拖延致使本来有足够时间招标的项目因时间不足而被迫采用了其它方式招标的;(三)项目应经招标核准而未经核准,或未按照核准内容开展招标的;(四)不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审、备案,或对行政监管部门就报审、备案相关事宜提出的异议拒不办理的;(五)委托招标不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六)改动、销毁评标资料或不按规定保存招标资料的;(七)违背招标文件主要条款或不按照中标价格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八)同意、授意、指使或默认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九)向中标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十)泄露保密资料或事项,或与招标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的;(十一)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大规模变更或对虚报冒领监管不严导致结算总金额审减率超过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