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8.04•【文号】国务院令[第160号]•【施行日期】1994.08.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第七条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The crisis not only brings trouble, but also contains unlimited business opportuniti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规定的?导读: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企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给设立者带来经济利益,在设立成功之后,设立者需要认购股本,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外伤投资类型的企业和普通类型的企业,设立者在公司持有的股本是存在着差异的,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规定的相关信息。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如何规定的?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公司法(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314号)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无须一定要达到25%。
二、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是主要的设立形式若要上国内主板,企业应该有三年的连续盈利记录,如果新设股份公司,则需要三年后才能上市,而将已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业绩则可以连续计算,因此,变更设立应是目前外资企业上市所采取的主要改制方式。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且重要。
为了规范这一投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通常是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他们可能是拥有雄厚资金和丰富投资经验的国际投资机构,也可能是对特定行业有深入了解和独到见解的专业投资者。
对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就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投资行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扰乱经济秩序。
同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在相同的规则下进行交易,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行为。
在准入条件方面,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这包括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丰富的投资经验。
此外,他们还需要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并具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战略。
为了确保投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投资方案,以供监管部门审查。
投资方式也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合法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在协议转让中,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详细的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向增发则需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
要约收购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在投资比例和持股期限方面,管理办法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公司情况做出合理的规定。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以防止对公司控制权的过度影响。
同时,为了鼓励长期投资,稳定市场预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期限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的机制。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问题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问题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知道哪九大问题?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独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挂牌前的企业改制?外资企业进行股份改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等问题,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一一解答。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
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一)对发起人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对投资产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三)审批权限的规定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公司上市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要求有哪些
1.财务要求:
公司需要有健全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财务报告。
通常要求公司有一定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并能按照规定的会计准则进行准确的财务报告。
具体的财务要求可能包括: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要求、负债和现金流状况等。
2.公司治理要求: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高效运作和透明度。
这可能包括:设立独立的董事会、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制定合规性政策和程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等。
3.市值和股本要求:
一般而言,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市值和股本要求,以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公众投资者的参与度。
可以要求公司市值达到一定的标准,并有一定的自由流通股本。
4.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需要定期披露相关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这可能包括:定期披露年度和季度报告、公布重要信息和变动、针对大股东和董事进行披露等。
5.法律和监管要求:
公司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这可能包括:合规性审查和报告、申报和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遵守证券法律和规定等。
6.业务和市场要求:
公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商业成功,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前景。
这可能包括:公司业务的规模和发展潜力、市场份额和地位、产品和服务
的创新性和竞争力等。
7.其他要求: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可能还有其他的要求。
例如,一些
市场可能对公司的行业背景、资本结构、主要股东的资格等有特定的要求。
企业上市前准备阶段需要做哪些事情,公司上市必经流程有哪些

企业上市前准备阶段需要做哪些事情,公司上市必经流程有哪些企业想要获得融资除了发⾏债券,也可以发⾏股票,那企业上市前准备阶段需要做哪些事情,公司上市必经流程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企业上市前准备阶段需要做哪些事情,公司上市必经流程有哪些⼀、企业上市前准备阶段1、⾸先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不是股份制企业的需要进⾏企业股份改造,符合国家股份制企业的要求,这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
2、进⾏上市咨询,聘请上市中介专业机构对企业考察,确认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条件。
3、聘请专业机构进⾏上市辅导,准备企业上市必备的各种证明或⽂字材料。
4、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所准备的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5、请保荐机构或财经攻关机构与相关的国家监管机构进⾏沟通,修改不符合相关机构要求的⽂件。
6、上报材料经国家主管上市机构进⾏审批。
7、进⾏招股说明。
8、挂牌销售股票和上市流通。
⼆、公司上市必经流程:1、股份改制:发起⼈、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
2、上市辅导):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
3、发⾏材料制作: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4、券商内核: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
5、保荐机构推荐: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批⽂。
6、发审会: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
7、发⾏准备: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
8、发⾏实施:刊登招股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
9、上市流通: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挂牌。
10、持续督导: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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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2007-6-1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如下要求:①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五个发起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③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④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⑤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⑥报商务部审批。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①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②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发行完成后,应到商务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根据我们的理解,前述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些规定(如五个发起人的要求等)要根据《公司法》进行调整。
(一)法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1号令)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申请通过改制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1、发起设立的条件(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发起设立的程序(1)申请设立。
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签定协议、章程。
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
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
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缴的公司股份。
认足股款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6)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7)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三)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1、募集设立的条件(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3)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5)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7)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募集设立的程序(1)申请设立。
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签定协议、章程。
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
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
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
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5)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申请批准募股。
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批准之后再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7)公告。
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8)发行股票。
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
代收款银行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证明。
(9)验资。
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10)召开创立大会。
验资后30日内,发起人应当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1)注册登记、备案。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公司经登记成立后,还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12)交付股票。
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13)公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四)现有企业改制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1、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条件:(1)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至少正式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纪录;(2)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4)原外资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6)公司章程;(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报告;(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10)可行性研究报告。
程序: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参照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
2、由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条件:(1)该企业至少营业五年并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起人协议;(5)公司章程;(6)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7)发起人的资信证明;(8)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1)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三种方式实现转变:(1)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
报批文件: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2)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