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限制.doc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与风险提示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及效力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一、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及对应法规目前,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承揽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货运合同,标的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技术开发合同。
在实务中,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有很大争议。
目前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不少地区出台裁判指导文件对此予以否定。
对于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相对于原《合同法》进行了适当限制。
(一)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将随时解除合同限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也就意味着,承揽人如果完成了大部分工作,定作人也是可以解除的。
(二)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除了第933条,《民法典》第25章“行纪合同”中的第960条、第26章“中介合同”第966条都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中,“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
可见,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也可能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而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合同编》新增的合同类型,规定了业主一方的任意解除权。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150题)1、关于借款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D.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但不得解除合同【答案】 C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A.备案的中标合同B.最后签订的合同C.双方协商所确定的合同D.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标准【答案】 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时,()。
A.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向债权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B.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明确保证人,保证人向债务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C.保证人与债务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D.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答案】 D4、建设单位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在3个月内开工,但又未申请延期。
该施工许可证()。
A.自行废止B.重新核验C.继续有效D.自动延期【答案】 A5、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
A.劳动能力鉴定B.投资运营C.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D.发放奖金【答案】 A6、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是()A.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行为B.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的行为C.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D.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答案】 D7、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以下不得代理的是()。
承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承揽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独立性、专业性、长期性等特点。
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承揽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种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独立性:承揽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合同,承揽人可以同时与多个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
2. 专业性:承揽人通常具有特定的专业技能和设备,能够独立完成定作人委托的工作。
3. 长期性:承揽合同通常具有长期性,承揽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工作。
4. 不可分性:承揽合同的内容是不可分的,定作人不能要求承揽人仅完成部分工作。
三、承揽合同的种类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修理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损坏的物品进行修理。
2. 加工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
3. 定作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特定物品。
4. 建设工程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四、承揽合同的订立1. 订立原则:承揽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订立程序:承揽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承揽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2)定作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3)承揽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数量、期限、地点等;(4)报酬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五、承揽合同的履行1. 承揽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2)保护定作人的商业秘密;(3)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材料、设备等;(4)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6篇

定作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6篇篇1定作人合同解除权协议书甲方(定作人):[甲方姓名]乙方(承揽人):[乙方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关于[具体业务名称]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定作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明确定作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情形1. 承揽人未按约定时间开始工作或者未能如期完成定作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且经过定作人书面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2.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无法按定作人要求整改的;3. 承揽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定作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1. 定作人在发现承揽人存在上述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2. 承揽人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于XX日内对定作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确认;3. 若承揽人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应签署书面解除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关结算事宜;4. 若承揽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定作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事项1. 已完成的成果及材料处理:双方应共同确认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及材料,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或退换;2. 在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应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资料及样品,不得擅自留存或泄露;3. 对于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保密条款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合同内容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17章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理解与适用1、本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1795 -1900页的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2)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2)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2)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9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11)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12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14)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8)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1)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23)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26)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28)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31)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34)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37)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39)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42)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44)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46)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承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承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与防范(一)尽量避免倒签合同【风险点提示】倒签合同主要是在合同履行中或合同履行后再补签的合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
倒签合同不仅在效力上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而且还存在使一方当事人遭受诈骗的风险。
【风险点防范】建议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查。
若实践中因各种原因未能事前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留好事实合同履行的证据,以备产生纠纷时,主张事实合同的成立。
(二)未能正确选择合同类型【风险点提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者十分相似,均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在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
【风险点防范】明确签订合同的目的,选择正确的合同文本类型。
就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而言,主要的区别如下:1.履行范围不同。
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
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承揽人承担的。
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3.追求的目的不同。
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三)合同相对方主体应当适格【风险点提示】合同主体不适格存在无法承担合同责任的风险,比如,分公司、内部设置机构以及其他非法人主体都不能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意见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关于贵司能否解除《展会合同》,要求MM公司退回已付款项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贵司对于《展台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是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给MM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MM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应当获得的报酬,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等),可能面临承担损失的法律风险,在已付款项中扣除MM公司所受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贵司。
具体到本案,MM公司主张贵司承担70%合同价款的保管费用,我方认为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充分,理由如下:1、《展台合同》第8条约定,预搭建指的是为了避免现场风险,开展前先在工厂将大致结构搭建出来,主要是确认画面已经制作测试完成了,预搭建不包含地毯、灯光、定制部分及各项配套设施的展示;可知预搭建不存在材料保管的问题,MM公司主张70%合同价款的保管费用,无事实依据;2、《展台合同》约定,展台预搭建的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搭建时间为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7日,展期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0日;在展台预搭建至交付贵司使用前MM公司负有保管义务,在此期间不存在延期保管费用问题。MM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已接到通知展会延期,如MM公司确有因预搭建存放在展会场地的材料应当及时搬离,如因其未及时搬离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MM公司承担。3、即便因疫情导致展会延期构成不可抗力,MM公司主张双方共同承担延期材料保管费用,MM公司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对不可抗力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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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限制-
[案例]2001年12月,被告某市人民银行为扩建办公楼,向原告双达电梯有限公司定作一部五层电梯,双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电梯合同,约定原告加工完毕后于2002年7月1日将电梯运抵被告指定工地。
原告依约加工电梯完毕,在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之前,由于被告扩建办公楼的项目未得到上级批准,被告急通知原告暂不要发货,要求原告变更电梯设计。
原告停止发货后,多次催促被告来人修订合同、变更设计,但被告推托一年不予任何答复。
原告遂于2003年8月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原合同,接收已完工的电梯。
被告辩称,双方既然始终未达成变更原合同的协议,原告就应按原合同约定,于2002年7月1日向被告交付已加工完毕的电梯,原告逾期一年才主张发货,构成根本违约,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
对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被告首先提出停止发货、变更定作物的设计,而后又不积极与原告协商变更事宜,造成原告不能按时发货,电梯压库一年,因此被告没有尽到受领人的协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原合同,接收定作物,并给付报酬。
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被告虽构成违约,但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既然被告在反诉中主张解除合同,就应判令解除原合同,并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确定数额后由被告给予赔偿。
对于本案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而构成违约的事实,基本可以确认,对此原告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种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另一种是主张继续履行原合同,要求被告接收加工成果。
这两种救济方式都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究竟选择哪一种,属于原告的权利。
原告之所以选择后一种救济方式,是因为后一种方式较简单,只要被告接收加工完毕的电梯并给付报酬,就可以使原告的损害获得最大补偿,因此最符合原告的利益。
第一种救济方式理论上可行,但操作难度大,实际损失的确定较难掌握,从而会影响到损失赔偿的顺利实现,必然对原告不利。
但若原告行使第二种救济权利,即主张履行原合同,要求被告接收加工成果,似乎也会面临一种风险。
一旦被告在诉讼中提出解除原合同,而法官又适用了《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最终还要以解除合同、被告赔偿损失了结。
相对来说,这种结果对被告较为有利,因为解除合同让被告赔偿损失,与让被告接收并自己处理对之已无意义的电梯相比,显然前者的负担要轻得多;而原告虽最终可获得损失赔偿,但处理砸在手里的对之亦无意义的加工成果,无疑会加重原告的
负担。
这里还应看到,本案被告反诉主张解除合同,是要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而事实上却是被告方自己违约。
如果法官在确认被告违约的同时,又采纳了被告方解除合同的主张,无形中会造成对原告的无辜制裁。
适用法律的结果反倒对违约方有利,对守约方不利,这是不公平的,该结果会助长违约方为减轻其责任而违背诚信原则滥用合同解除权的倾向。
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基于如下的立法本意: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特殊要求。
承揽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从成立、生效到履行完毕需要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定作人因自身要求的变化或出现某种客观情事,会发生合同履行不必要的后果,如不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定作人将会蒙受进一步扩大的损失,造成物质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因此,合同法规定,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由于这种解除合同是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因此,如若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定作人自应当赔偿。
但是,如果定作物已由承揽方按约定时间加工完成,而恰在此时或之后该定作物对定作人失去了实用意义,物质浪费已不可避免,那么定作人还能解除承揽合同而拒收定作物吗?单纯从合同法268条的规定看,似乎是可以的。
但《合同法》第261条
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该规定属于绝对确定性规范,在无其它约定时应当适用该规定。
因此可以确定《合同法》第268条仅适用于定作物尚未加工完毕时的情形,一旦承揽人按约定时间将定作物加工完毕并向定作人主张交付,定作人就应当按《合同法》261条的规定验收定作物,而不能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须在承揽工作完成前。
如承揽人已完成工作,即使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定作人也不能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目的是阻止承揽人进一步工作,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须及时通知承揽人。
三,须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落实到本案,我们认为,被告在原告加工电梯完毕后,已不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对本案的第一种处理意见是恰当的。
定作物在加工完毕后而对定作人失去实用效能,物质浪费已成定局,这一不利后果由定作人承担,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平观念,无过错的承揽人不应承受理应由定作人承受的负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赵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