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文件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术语定义3.1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3.2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3.3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3.4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3.5人民银行布置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4.职责4.1员工各支行(征信系统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4.1.1员工是发展自我的主人,要主动积极发展自己;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则;4.1.2建立清晰的自我认知,了解职业兴趣,选择与职业兴趣更切合的工作方向;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4.1.3主动思考规划自己的发展目标,积极与上级沟通,达成发展共识;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1.4积极了解发展资源和信息,有效利用,实践个人的职业发展目标。
负责向客户做好征信宣传、疑问解答等工作;4.1.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4.2总行客户部具体职责包括:4.2.1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4.2.2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4.2.3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2.4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联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2.5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4.2.6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5.内容5.1用户管理5.1.1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某银行征信业务的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合法、有效,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行征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征信机构了解和获取客户的信用信息,以支持银行用信决策、信贷风险管理、逾期贷款催收等业务活动。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征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业务管理机构,明确责任、权限和审核流程,确保征信业务的规范运营。
第四条某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征信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并进行定期评估。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客户隐私,严格保管客户信息。
第五条某银行应当开展征信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确保征信授信业务的合法、安全、有效。
征信授信业务包括征信查询申请、征信数据获取、征信报告分析、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等环节。
第六条征信查询申请应当经过客户本人授权,并进行有效审核。
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查询申请的记录和审查制度,确保征信查询的合规性。
第七条某银行应当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
某银行应当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核实和校对,确保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机制,对征信报告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某银行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制度,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催收,并与征信机构及时共享逾期信息,提高逾期贷款的追索效率和违约成本。
第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征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某银行应当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定,某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一百五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业务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征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降低个人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建立分、支行级管理员用户及数据上报员用户,并对总行所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分、支行推荐本单位合适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员用户人员,负责受理信贷业务中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情况的查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查询第六条各单位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通过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各单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见附表1),或者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的,不得私自进行查询。
第八条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的,查询员必须详细填写《贷后管理查询登记簿》(见附表2),并经过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查询。
第三章数据报送第九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在上报逾期不良信息数据之前,应以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形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本行通过电话和短信平台,在个人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的告知义务。
第五条总行合规风险部作为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个人征信各项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征信查询工作的规范性管理,落实抓好征信系统查询的合规性,严格管理本机构查询用户。
第六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遵循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用户管理第七条本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用户类型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其中:(一)管理员用户包括总行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全行的普通用户,包括新建全行的普通用户、修改用户资料与设置权限、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信息报送员。
信息查询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本机构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信息查询员分为总行及支行两类。
信息报送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包括每日上报个人征信报文、更正错误信息、修改反馈报文等,信息报送员分A岗和B岗。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个人征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本《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主要负责人为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具体交由信贷管理部门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实行总行和分支机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总行主管征信业务的部门依据《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第四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征信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性及保密性。
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征信业务流程和规范操作方式,提高征信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保证征信服务的及时性、高效性和客户满意度。
第二章征信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六条本行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包括主动和被动采集,具体如下:1、主动采集:本行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主动向客户收集个人征信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银行柜台、各种渠道获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2、被动采集:本行可以从第三方征信机构获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同时也可以从其他银行网点、征信公共系统获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档、查询、修订、更新、删除等功能,同时应对征信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严格限制数据访问权限。
第八条本行应加强对征信信息的监控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确保征信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征信查询和使用第九条本行可按照客户需求及授权,对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进行查询、收集和分析。
但需符合有关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应确保客户授权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本行应加强对征信查询和提交的审核和审批,遵循严格授权程序,审核查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权限,同时确保查询和使用的信息的正确、完整和合法。
第十一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机制,对征信查询和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或客户实行较高的风险提示或限制。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农商银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总行行长为小组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为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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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
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
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
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
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
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
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
以此类推逐级注册。
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
第十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
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