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单元划分细则音视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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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办3C产品范围

免办3C产品范围

免办证明国家认监委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的2002年第8号公告2002年认监委第8号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以下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一、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3.展览品(非展销品);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对于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免办证明/目录外确认书业务流程一、前期咨询您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向我们提出初步的申请意向(如:哪几类产品、申请的具体理由、具体的型号及规格、产品样本及描述等)。

电气电子产品类CCC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图文

电气电子产品类CCC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图文

电气电子产品类CCC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图文音视频设备2022-07-19发布2022-12-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36V以上(有效值,大于36V)供电电源的下列音视频设备产品,包括: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处理设备(含盒式磁带录/放机、盘式电唱机、CD/MD唱机、LD、VCD、超级VCD、DVD播放机、MP3、MP4录/放机、语言复读机、音视频处理设备等)、组合音视频系统、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电器)、盒式磁带录像/放像机、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黑白或单色电视接收机(含液晶、等离子、前/背投等)、监视器、数字电视机顶盒、天线放大器、电子琴等整机设备;以及显像(示)管(大于16cm)、调谐器。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3初始工厂检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2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等;2)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表一和表二);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需要时);5)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样品4.2.1.1样品选取原则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音视频产品认证关键件清单要求

音视频产品认证关键件清单要求

型号、规格、生产企业
整件滤波器
型号、规格、制造商
抑制射频干扰固定电感器 型号、规格
电源适配器
型号、规格、生产企业
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固定电 型号、规格
容器
上述产品中电源线和信号电 磁环的型号、规格、制造商
缆上的磁环
B
电源端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谐波电流
B
电源端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谐波电流
B
电源端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
A
辐射骚扰/骚扰功率
A
辐射骚扰/骚扰功率
A
辐射骚扰/骚扰功率、谐波电流
B
谐波电流
A
辐射骚扰
A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A
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谐波电流
A
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谐波电流
B
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谐波电流
B
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
B
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谐波电流
说明: 1、上述标准自动适用其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2、若整机中含有 CCC 目录内的产品或元部件且上表未列出的,应补充相关信息并按照 B 类关键件考核; 3、序号 18 *仅采用 GB/T15288 中的有关安全性能部分的要求。
送样数量 随整机考核 随整机考核
分类 A B
电源端骚扰电压、骚扰功率
辐射骚扰、天线端骚扰电压 辐射骚扰/骚扰功率 电源端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谐波电流 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骚扰功率、谐波电流 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骚扰功率、谐波电流 电源端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谐波电流
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骚扰功率

2020年(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的有关知识

2020年(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的有关知识

(产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的有关知识强制性产品认证(3C)的有关内容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第二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5号公告)3种产品。

第三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4种产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电线电缆(共5种)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3)、低压电器(共9种)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5)、电动工具(共16种)6)、电焊机(共15种)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14)、安全玻璃(共3种)15)、农机产品(共1种)16)、乳胶制品(共1种)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18)、消防产品(共3种)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1)溶剂型木器涂料2)瓷质砖3)混凝土防冻剂《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1)入侵探测器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2.振动入侵探测器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3.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产品单元划分细则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产品单元划分细则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产品单元划分细则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产品单元划分细则是一种将产品分为不同单元的方法,可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产品并确保其高质量。

在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领域,产品单元划分细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产品单元划分细则。

一、产品单元划分原则1.功能模块划分原则:将产品按照其功能需求划分为不同的模块,每个模块负责完成一个特定的功能。

2.技术层次划分原则:将产品按照技术层次划分为不同的单元,每个单元负责相应技术层次的工作。

二、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产品单元划分细则1.电气单元:负责产品的电力供应和电气控制部分。

-电力供应:包括电源设计、配电系统、电源线路等。

-电气控制:包括电路设计、开关控制、电气保护等。

2.机械单元:负责产品的机械结构和运动控制部分。

-机械结构:包括产品的框架设计、机械零部件设计、装配结构等。

-运动控制:包括传动系统设计、传感器布置、运动控制算法等。

3.控制单元:负责产品的整体控制和监控。

-硬件控制:包括控制器选择、接口设计、数据采集等。

-软件控制:包括控制算法设计、程序开发、界面设计等。

4.通信单元:负责产品与外部设备的数据传输和通讯。

-数据传输:包括数据编码、解码、传输协议等。

-通讯协议:包括产品与外部设备的通讯协议设计、接口配置等。

5.安全单元:负责产品的安全保护和故障处理。

-故障检测:包括故障传感器布置、故障检测算法等。

-安全保护:包括安全回路设计、防护装置设计等。

6.环境单元:负责产品与环境的交互。

-环境感知:包括温湿度传感器、人体感应器等。

-环境控制:包括产品与环境的交互界面设计等。

7.性能单元:负责产品的性能测试和优化。

-性能测试:包括性能指标的测试设备、测试方法等。

-性能优化:包括性能指标的优化方法、优化策略等。

三、产品单元划分实施步骤1.确定产品的功能需求和技术层次。

2.根据功能需求和技术层次划分产品的各个单元。

3.对每个单元进行详细的功能划分和任务描述。

CNCA-01C-019 2001《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1](2)

CNCA-01C-019 2001《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1](2)

编号:CNCA—01C—019: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3.1认证的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审查 (3)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3.5获证后的监督 (3)4.认证实施 (3)4.1认证申请 (3)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获证后的监督 (7)5.认证证书 (9)5.1认证证书的保持 (9)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10)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6.3 加施方式 (10)6.4 加施位置 (10)7.收费 (11)附件1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12)附件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产品电气结构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1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

CQC-C08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音视频设备

CQC-C0801-20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音视频设备

CQC-C0801-2016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本细则 2016 年 7 月 29 日第一次修订,替代 CQC-C0801-2014。主要 变化如下:
1) 安全关键件中增加锂离子电池标准 GB 31241; 2) 将 C 类和 D 类企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检查进行修订; 3) 补充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产品单元划分细则.音视频设备

产品单元划分细则.音视频设备

品单元划分细则
产品单元划分细则音视频.设备
CQC/GD.CP02A01-2002
符合下列要求可视为同一单元
a 一般按型号单独申请;
b 同时申请的几个型号满足基本/派生关系的条件,可按一个单元申请;
c 按产品的安全件或影响产品电磁兼容性能主要元器件及电气结构划分系列;
d 部件产品:
若一系列同时申请,而产品涉及安全和/或电磁兼容的基本结构、生产工艺、材料相同可按系列类似型作一个单元申请;
测试标准:
GB8898-1997、GB13837-1997、GB 13836-2000、GB17625.1-1998
一、派生型产品要求与基本机型
1.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的结构设计基本相同;
2.主要生产工艺相同;
3.所用与安全关键件或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材料相同;
4.使用同一规格的电源变压器;
5.电气原理相同
二、对功放及有源音箱类产品
输出功率相同
三、电视机类产品
1. 显示方式相同
2. 尺寸相同
3.工作原理相同
四、分体组合式音响类产品
按供电电源个数划分申请单元
五、使用外置式电源适配器供电的便携式音视频设备
1. 主机满足系列/派生机的一般基本要求;
2.使用同一型号规格的外接电源适配器
六、显像管
1. 同是彩管或黑白管;
2.对角线尺寸、结构形式相同;
3.玻壳材料、生产企业相同;
4.防爆带、连接板结构、材料相同;
5.影响安全的安装、制造工艺相同;
七、调谐器
1. 电路相同
2. 生产工艺、结构相同
八、送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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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单元划分细则
产品单元划分细则(音视频.设备)
CQC/(A01)-2002
符合下列要求可视为同一单元
a) 一般按型号单独申请。

b) 同时申请的几个型号满足基本/派生关系的条件,可按一个单元申请。

c) 按产品的安全件或影响产品电磁兼容性能主要元器件及电气结构划分系列。

d) 部件产品:
若一系列同时申请,而产品涉及安全和/或电磁兼容的基本结构、生产工艺、材料相同可按系列类似型作一个单元申请。

测试标准:
GB8898-1997、GB13837-1997、GB 13836-2000、
一、派生型产品要求与基本机型
1.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的结构设计基本相同;
2.主要生产工艺相同;
3.所用与安全关键件或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材料相同;
4.使用同一规格的电源变压器;
5.电气原理相同
二、对功放及有源音箱类产品
输出功率相同
三、电视机类产品
1. 显示方式相同
2. 尺寸相同
3.工作原理相同
四、分体组合式音响类产品
按供电电源个数划分申请单元
五、使用外置式电源适配器供电的便携式音视频设备
1. 主机满足系列/派生机的一般基本要求;
2.使用同一型号规格的外接电源适配器
六、显像管
1. 同是彩管或黑白管;
2.对角线尺寸、结构形式相同;
3.玻壳材料、生产企业相同;
4.防爆带、连接板结构、材料相同;
5.影响安全的安装、制造工艺相同。

七、调谐器
1. 电路相同
2. 生产工艺、结构相同
八、送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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