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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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的安全供用电管理

试述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的安全供用电管理

试述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的安全供用电管理摘要:现在的供电企业,实际经营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使供用电更加安全稳定,供电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将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到供电的经营建设中,提高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高危以及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安全。

本文就针对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的安全供用电管理进行了论述,仅供参考。

关键词:高危;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1高危及重要客户用电状况分析在电力系统中,电力客户的供用电等级是按照用户的用电危险程度进行划分的,对于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来说,就是指用电需求量比较大,且在电力供应过程中如果由于故障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供电中断或出现其他异常状态,对这些电力客户的正常用电及生产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所以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对电力供应质量和安全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对这些特殊的电力客户进行供电的过程中,电力工作人员应在供电检查过程中加强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和记录,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提高对高危和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质量和安全,避免安全事故以及隐患的发生而造成临时停电,以及危机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正常使用的问题发生。

2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认定的主要对象2.1确认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并对他们进行备案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用电必须确保万无一失。

因此,供电企业必须仔细检查自己的供电辖区,每季度一次梳理出本辖区内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名单,每半年一次报送当地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认报送内容包括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单位名称、地点、用电安全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对用电安全中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等。

当地政府确认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的这些情况后,供电企业还要向电力监管部门上报进行备案。

2.2加强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基础管理供电企业必须为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建立安全档案,每一户建立一份专门档案,每份档案中的内容要包括:1)接受送电电源情况,包括:①路电源、②路电源及其它受电电源的详细情况,受电电源的接入情况、受电电源的安全状况、受电电源的缺陷状况等。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冀公消[2010]69号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冀公消[2010]69号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冀公消[2010]69号)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各地要将本行政区所有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明确消防支队、大队的监督管理范围。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县级公安机关要予以明确。

2010年起,每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并由公安机关将重点单位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推动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与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6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 ..................................................................................................... 3
6.1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原则 ......................................................................................... 3 6.2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技术条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技术规范
(Specific configura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self-emergency power supply for important power users) (征求意见稿)
××××-××-××发布
附 录 E ....................................................................................................................................... 23
前言
为进一步明确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规范和引导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提高其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5.1 重要电力用户界定 ................................................................................................................ 3 5.2 重要电力用户分级 ................................................................................................................ 3

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

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

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发布时间:2022-03-10T10:34:58.969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期作者:尹兆军[导读] 本文就对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国网宁城县供电公司内蒙古宁城 024200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电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一些高危及重要的电力客户,对于用电稳定性的要求更高,安全稳定的供电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其在现代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对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高危;重要;电力;安全管理在现代化的供电企业中,其实际经营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较强的责任心,为了使供用电更加安全稳定,供电企业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将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到供电的经营建设中,提到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对高危及一些重要电力客户的安全供电进行有效的整治处理,规范化用电,确保高危以及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安全和稳定性。

1、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分析高危及重要客户可能会影响着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及环境,在无故中断供电的情况下,其影响力度便会进一步扩大。

因此,无论是从城市或地区环境考虑,还是从经济考虑,都有必要做好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从供电企业角度考虑,做好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还有以下几大必要点:1.1能够提高供电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地位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许多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市场竞争,而对于电力企业来说,也不例外。

电力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凸显出优势,便有必要优化各项工作。

而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是电力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为了这项工作得到有效优化,便有必要从整体出发,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在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强化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使供电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得到有效提高。

1.2属于电力监管部门一项重点管理项目对于电力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是对电力企业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电力企业如何优化并完善各项管理工作。

电监会【2008】43号文件

电监会【2008】43号文件
(十四)重要电力用户运行维护自备应急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十五)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七)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八)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业务变更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备应急பைடு நூலகம்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三、安全规范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
(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o
(九)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_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 4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与管理,提高社会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电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二)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2、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冀政办[2013]3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13〕3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7日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

主要包括:(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三)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文化、安全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高危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报告精选

关于加强高危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报告今年以来,随着石东500KV、枣营220 KV、辛集南部110 KV输变电工程的投运,我市供电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是受极端气象条件和网架结构部分缺陷的影响,季节性、时段性电力供需紧张的现象依然突出,危险化学品、冶金铸造、易燃易爆生产品等高危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防范事故风险的措施和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能力还很薄弱,需要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近期,国家安监总局、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就加强高危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用电工作做出了重要安排部署,省、市有关部门就该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

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将对全市高危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整改。

一、高危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定义(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我市高危企业:1.生产危险性系数较高的;2.容易对参与生产的个体造成伤害的;3.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危害的。

如:危险化学品行业、冶金铸造行业、易燃易爆品生产行业。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为我市重要电力用户:1.中断供电将直接导致人身伤害或伤亡的;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或重大政治影响的;3.中断供电后会造成较大或重大环境污染的;4.中断供电后会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5.中断供电后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如:交通枢纽、铁路枢纽站,县级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电视台、通讯中心、信息中心,医院,易燃易爆、有剧毒的用电场所,重要院校等电力用户。

(三)具体高危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见附件。

二、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一)高危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的供电条件。

高危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双(多)电源供电,电源应来自不同的电源点;用户必须配备自备应急电源,并严禁将保安负荷除外的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二)双(多)电源的配置原则。

来自不同电源点的电源,一路主供,一(多)路备用,各路电源同时供电,任意一路电源都能够负担全部负荷。

自备应急电源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保障我单位在电力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我单位应对突发停电等电力故障的能力,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2. 建立健全自备应急电源系统,实现应急供电的快速切换。

3.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在电力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中的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自备应急电源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供电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应急供电保障组: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2)应急演练组:负责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和评估。

(3)信息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五、自备应急电源系统1. 自备应急电源系统应包括应急发电机组、应急配电系统、储能装置等。

2. 应急发电机组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发电设备,具备快速启动、稳定运行等特点。

3. 应急配电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具备自动切换、手动切换等功能。

4. 储能装置应选用环保、安全的储能设备,具备长时间供电能力。

六、应急供电保障措施1. 定期检查、维护自备应急电源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3.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供电所需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充足。

4. 与电力供应企业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电力供应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七、应急供电保障流程1. 电力供应中断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2. 应急供电保障组迅速检查自备应急电源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应急配电系统自动或手动切换至应急供电模式,为生产、生活提供电力。

4. 信息宣传组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告知员工应急供电保障措施。

5.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应急供电保障措施。

八、预案的修订与实施1. 本预案由自备应急电源应急指挥部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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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合理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

第三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

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l)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使有毒、有害气体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3)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4)将引起重大生产设备损坏的;
(5)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电网中断供电情况下,由电力用户自备且独立于电网之外的向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负责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电方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配合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检查,责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八条供电企业负责按年度提出供电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由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认定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编制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方案商供电企业后,报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负责按规定周期对当地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指导用户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二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自备应急电源配备要求
第十三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保安负荷的性质、容量需求等,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同时合理配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十四条自备应急电源可选用内燃机发电机组、移动发电机组、UPS、EPS、蓄电池、千电池等静态储能装里以及其他应急电源设备。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不低于保安负荷的120%。

根据保安负荷要求,可选择多重或多种类型的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七条新报装增容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业扩工程同步建设自备应急电源。

供电企业应在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检验中,检验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情况,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表送电。

第十八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

自备应急电源和电网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并与电网有效隔离,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对于有可能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自备应急电源,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如需要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里,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但不得降低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已接入电力系统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如果其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符合要求,须限期整改。

第四章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为检验对突发停电辛件的应急能力,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制定突发停电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停电应急演练,查找并消
除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根据本单位用电安全需要,明确开展突发停电应急演练的周期,并在演练前提前制定演练方案。

第二十四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突发停电应急演练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模拟停电演练或实战停电演练方式。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配合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应急演练完成后,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及供电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总结演练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或开展应急演练,以及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由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终止供电。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或开展应急演练,以及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电力用户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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