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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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修订稿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3000元—10000元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8%—6%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6%—4%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4%—2%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2%—1%1亿元以上部分1%—%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日期:2007年1月1日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不涉及财产关系50—150元/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涉及财产关系100—4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刑事案件侦察阶段1000—8000元/件刑事案件起诉阶段1000—8000元/件刑事案件一审阶段2000—12000元/件刑事案件二审阶段2000—15000元/件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10000元/件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6000元/件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500—1500元/件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1—10万元(含10万元)4—5%,分段累计收费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10—50万元(含50万元)3—4%,分段累计收费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50—100万元(含100万元)2—3%,分段累计收费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100—500万元(含500万元)1—2%,分段累计收费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0.5—1%,分段累计收费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1000万元以上0.5%,分段累计收费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标准收费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计时收费50-1000元/小时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而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湖南省的一项重要法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其次,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法律咨询费、代理诉讼费、法律服务费等内容。
具体而言,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服务内容,律师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普通的法律咨询服务,律师收费标准一般按照每小时收费或者每次收费的方式进行计算;而对于代理诉讼服务,则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收费标准。
另外,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收费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这一举措旨在避免因收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以各种名目变相收取费用。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律师事务所的网站或者公示栏等地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总的来说,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律师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才能提升律师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未来的发展中,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服务市场,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才能提升律师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定了!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定了!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湖南省发改委2019年5月28日下发[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以下简称“363文”)文件,确定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当时湖南省发改委363号文件文件一出,引起法律圈尤其是律师圈一番热烈讨论。
犹记当年,为参与这场动静不小的讨论,笔者当时也曾经几易其稿在公众号上发了篇小文章,以论述方式对湖南省发改委363号文件进行系列分析,借以清晰阐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详见|论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的风险代理——由湘发改价【2019】363号文说开去当时文章出来后,收到许许多多不同的声音,未必客观,但很真实。
大概有这么几种类型的声音:一部分赞同、一部分反对、一部分观望。
赞同的不必说,反对的也无需与他争论。
对持观望态度的,理由大抵都是基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该文对律师服务收费尤其是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实,这是由于反对者和观望者对于《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的明显不熟悉造成的,理由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明确价格制定有三种方式:1、市场调节价;2、政府指导价;3、政府定价。
第二、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所以,结合上述条文可以得出结论,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有且仅有两种:第一、政府指导价;第二、市场调节价。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律师服务收费究竟是应该适用政府指导定价还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实际上如果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风险代理就是题中之义。
而2019年湖南省发改委下发的363号文件已经确定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时,再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笔者注:该文对律师服务收费尤其是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反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调节或者对此持观望态度,这种反对无疑让人很难理解。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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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

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出台【行业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2019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3000元—10000元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8%—6%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6%—4%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4%—2%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2%—1%1亿元以上部分1%—0.5%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发改价格[2006]61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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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6]176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律师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我们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所需律师人数;3、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服务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不得同时采用其他收费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计时、计件、按标的额比例、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及收费计算方法,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裁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并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服务费概算,因案情变化导致工作量增加需要超过律师服务费概算时,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费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办理财产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仲裁案件,按计时收取的律师费或计件收取的费用达到争议标的额时,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律师服务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以及双方无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对预收的律师服务费按照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可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实行价格登记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并在业务接待处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费方法、与收费有关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检审。
第二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审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4]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5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4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O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1、代写诉讼文书:5O-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1、侦查阶段:1000-8000元/件2、起诉阶段:1000-8000元/件3、一审阶段:2000-12000元/件二审阶段:2000-15000元/件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O―1OOO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O0-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万元以下500-1500元/件1-10万元(含10万元) 4-5%;10-50万元(含50万元) 3-4%;5O-1O0万元(含100万元) 2-3%;10O-500万元(含500万元) 1-2%;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1%;1000万元以上0.5%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时收费:50-1000元/小时。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