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与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与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与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与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与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一、总则
1.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路”)负责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本规则旨在加强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规范、快速、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
二、调查处理责任
1.中国铁路负责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属的铁路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调查处理程序
1.现场勘查
(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中国铁路或者其下属的铁路管理
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并及时记录现场情况。
(2)现场勘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准备勘查报告,并在报告中
作出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2.受害人调查
(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中国铁路或者其下属的铁路管理
机构应及时联系受害人,了解受害人的情况,并及时向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2)受害人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准备调查报告,并在报告
中作出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制定的一套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本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铁路安全管理,加强事故调查与处理,提升铁路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调查的目的与原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明确了事故调查的目的与原则。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尊重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调查等。
二、调查组的组建与权限根据规则的要求,事故调查组由铁道部选派,由有关铁路局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依法履行职责,享有独立调查的权利,并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说明,听取专家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客观。
三、调查程序与方式调查程序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不同,分为简易调查和复杂调查两种方式。
简易调查适用于事故轻微、责任明晰或无人伤亡的情况。
复杂调查适用于严重事故、责任不明确、人员伤亡严重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和证人询问,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事故进行模拟重现。
调查组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四、调查报告与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故的原因与责任、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等。
调查报告应尽快提交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并公开发布。
调查组还应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的认定、改进管理措施等。
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五、处罚与法律责任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责任人,则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随着铁路交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道路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
铁路交通事故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也成为各大铁路企业必备的法规之一。
本文将从什么是铁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如何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列车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铁路交通事故通常包括机车事故、车辆事故、伤亡事故和其他特殊事件,如天灾、设备故障等。
铁路交通事故虽然不常发生,但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通常较为严重。
二、为什么要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于任何一家铁路企业而言,保障客户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铁路企业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便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安全。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可以帮助铁路企业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流程,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公众和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法规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
此外,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必须与铁路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政策和规定相衔接。
2.依据经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还需要基于铁路企业的实际经验。
调查处理规则必须结合铁路行业的特点和业务,严格遵守客户、市民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铁路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问题。
3.技术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还需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高清摄像头、GPS等技术,对事故事件进行全面监控和记录。
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事故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培训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还需要注重员工培训和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篇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内容解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XX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车辆及其相关人员受到损害的事件。
铁路交通事故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政府、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本文旨在介绍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帮助相关部门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合法。
一、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框架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具体步骤如下:1、报案和初步调查: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并派人前往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和信息,消除紧急情况。
2、组织处置和救援: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和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置。
救援工作包括车上人员救助和送医救治、事故现场抢险和防护、物资调度和转运等。
3、封锁现场和通知有关方面: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情况现场封锁、采取措施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出。
对较大事故的,应通知主管铁路、公安、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等。
4、分类处理和责任追究: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结果,依据惯例和常规,可将事故分为主责、同等责、次要责等。
相应的责任追究工作,包括人员职责、机构职责等。
5、对涉及到的物品、财产、车辆等进行清点和保护,同时进行资产险赔。
6、案件结案并向社会公示:经过处理和审查后,将文件和资料齐备的案件结案,并向社会公示相应的信息。
二、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注意事项在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事故的处理需要注意方法、手段和流程,具体流程的差别会因规模和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情况科学合理处理,特别是在处理相关责任的过程中要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事故现场的保护,包括人员和物品的保护等。
同时,注意现场仪表、设施、工具的保护维护工作,以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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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8.28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第十六条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
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
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