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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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关键 词 缔约 过 失 损 害赔偿 范 围 机 会丧 失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1 5 . 0 2
作 者简介 : 范振 男 , 大连海 事 大学 2 0 1 2 级 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民商 法。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3 . 6 文献 标识码 : A
笔者 认为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分析 方法 是法 学方 法 论 中的重 要 用 以及 为 支 出上述 费用 所 失去 的利 息 。而且 各种 费用 的 支 出必 方法 。 民事责任 是 民事主 体对 民事 义 务的违 反 而产 生 的法律 后 须 是合 理的 即受害人 应 当按照一 个谨慎 的小 心 的合理 的人那样 ,
认 为缔约 过失 责任是 一种 介 于侵权 责任 和违 约 责任 之 间的第 三 包 括 : ( 1 ) 信赖 对方 的要 约而与对 方联 系、 赴 实地考 察 以及 检查 标 类责 任类 型即“ 信 赖 责任” 。 我 国大 陆地 区的学 者 , 大部 分认 为缔 约过 失责任 是一 种独立 的 责任形 态 。 的物等 支 出的各 种合 理 费用 ; ( 2 ) 因信 赖对 方将 要缔 约 , 为缔约 做 各 种准 备工 作所支 出 的各种合 理费用 ; ( 3 ) 为谈 判所 支 出的各项 费
三、 缔 约 过失 损害 赔偿 的范 围
对于缔 约过 失 中, 信赖利 益损 失的赔偿 范 围应 该包括 哪几 部 分。 目前 学术 界主 要有 两种观 点 : 一种 观 点认为 , 在缔 约过 失 中 ,
独立 责任说 , 认为缔 约过失 责任是基 于法律 规定 的一项 特殊 的责 信 赖 利益 的赔 偿 范围应 当 限于信 赖 利益 的直 接损 失 。所 谓直接 任, 它 既不 同于违 约责任 也 不 同于侵权 责任 , 德 国学者 卡纳里 斯 损失 , 指 的是 因为信 赖合 同成立 和生 效所 支 出的各 种 费用 , 具 体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201 0年 6
浅议缔约过 失责任 的损害赔偿
口郭 艳 石 瑶
(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 4 ) 0 0 8
摘 要: 本文简单介 绍了一 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其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成要件和我 国的现有规定, 着重论述 了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范围 并浅谈一下个人见解 , 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脾益。


任。
我国 《 同法》 4 条 确立 了缔约 过 失责任制 度 , 合 第 2 该条 规定 : ” 当事 人在 订立合 同过程 中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给对 方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损 害赔偿 责任 :一) ( 假借 订立 合 同, 意进行 磋商 ;二) 恶 ( 故意 隐瞒与订 立合 同有关 的重要 事实 或者提 供虚假 情况 : 有其 他违 ( 三) 背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行 为 。” 该条 规 定 了需承 担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几 种情形。 根据 《 同法》 合 第五十 四条 、 第五 十 八条的规 定 , 合 同无 效或 在 者 被撤 销后 需追 究过错 方 的责任 ,追究 是谁 的责任 导致 合同无 效 或 者被撤 销 , 这种过 错 当然包括 当事人 在缔 约过程 中存 在的过 失 。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范 围 中,目前 理论 界和 司法界所 争论 的 焦点主 要是 : 财产 损 害与非 财产损 害 、 信赖利 益与 固有利 益, 直 接损 失与 问接损 失 中哪些 是应 该赔偿 的,而哪些 又是不 应该赔 偿 的 问题 , 以及赔 偿范 围应 如何确 定等 几个 相关 问题 。 本文 仅就 缔约过 失 的赔偿 范 围予 以探 讨 , 发表一 下个人 简 并 介: ( ) 一 财产损 害与 非财 产损 害 缔约 过失 责任规 定在 《 同法》 主要 是调 整财产 关系 的法 合 中, 律 。 约过 失责 任赔偿 的就 是 因缔约 过程 中一方 当事人 违反诚 实 缔 信 用 原则 而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的财 产损 害 。笔 者认 为,缔约 过 失 中的信赖 利益 损害 不应 该包括 非财 产损 害 。因为 , 财产损 害 非 是 义务人所无 法预 见 的, 以合理确 定其 范围 的, 民事 合同行 为 难 是 所无 法涉及 的 , 形 的、 观的和 缺乏 客观 依据 的。因 此, 无 主 非财 产 损 害不 是信赖 利 益损 失的赔 偿范 围 。 当然 , 财产损 害虽 不适用 缔约 过失 责任而 要求赔偿 的 , 是 非 但 其 完全( ) 二 信赖 利益 与 固有 利 益 信 赖利益 基 于合理 信赖 而产 生 , 护信赖 利益 的结果 是将信 保 赖 利益 回复至 缔 约前 的状态 。信赖 利益 损失是 包括 财产损 失和机 会 损 失,实 际上是财 产成 本和 机会 成本 因无法 回复 而导致 的无意 义 消耗 。 固有 利益 ,是 指任何 人 的人身 或财产 不受 他人侵 害所享 有 的利 益 。 本人 认为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失应 限于 信赖利 益 的损 失 , 不应 包 括 固有 利益 的损 失 。为什 么昵 ?回 答这个 问题 ,先来理 解一下 缔 约过 失责任 与违 约责任 的 区别 : 1二 者产 生 的前 提 条件 不同 。缔约过 失责任 产生 需要具 备两 . 个前 提条件 : 是缔约 双方 为 了缔约而进 行 了接 触 : 一 二是这 一接 触 使双 方产 生 了一种特 殊的信 赖关 系 , 即缔约过 失责任 具有相对 性 。 而对 于侵 权行 为 , 不需 要 当事人之 间 存在某 种关 系 。 并 2 违 反 的义务 不 同。缔约过 失 责任违 反 的是依诚 实信 用原则 . 而 产生 的先合 同义 务 。侵 权责任 则 违反 了不得 侵害 他人人 身和财 产 的一般 义务 , 这种 义务 是无 处不 在、 时不在 的 , 无 并为任 何人所 负有 的, 以, 所 侵权 法所规 定的一般 义务较之 先合 同义 务更为广泛 。 通过 以上 的分析 可 以看 出, 首先 , 固有利 益的损 害完全 可以依 据 《 权 行为 法》 求另 一方赔 偿 。而不必 依据 缔约过 失责任 要求 侵 要 行 为人赔 偿信 赖利益 的损 失 。如果 将对 固有利益 的损 害赔偿 也通 过缔 约过 失责任 加 以解决 ,势必 混淆 缔约过 失 责任 与侵 权责任 的 界限。 次, 其 固有利益 并非 信赖 利益所 包容 , 且与信赖 利益 是分 而 属两 个不 同 的利益范 畴 , 里所 讲 的信赖 利益 应该仅 是指财 产利 这 益 的损 失。固有 利益 不仅包 括财 产损 害 , 且也 包括人 身损 害, 而 依 据侵 权行 为法保 护固有 利益 的损 害可 以更全面 的保 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 于特 殊情 况可 以要求 精神 损害赔 偿 , 对 能够更 好的保护 受害 人 的利 益损 失 。而缔 约过 失责任 是不 涉及 精神 损 害赔偿 。再 次 , 就 是举证 责任 的承担 不 同 , 约过 失责任 要求 的是 在合 同的订立 缔 过程 中。提 出主张 的 当事 人 必须证 明这 一点 ,而主张 侵权 责任 的 方 当事 人不 需要证 明这 一 点。 因此 ,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损害 仅限于信 赖 利益 的损 失 , 应包括 不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清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是固有利益,⼆是信赖利益。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关,它是相对独⽴的。

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并得到履⾏也⽆法恢复,因⽽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相对⽅⼈⾝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利益为最⾼限额问题。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如为了订约⽽赴实地考察所⽀付的合理费⽤;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付的费⽤,如运送标的物⾄购买⽅所⽀付的合理费⽤;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体受到伤害所⽀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5.因⽀出缔约费⽤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出费⽤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过错⽅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体受到伤害⽽减少的误⼯收⼊;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过错⽅在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或被撤销可能给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及履⾏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由于我国民法典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法中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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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否成 立与 生效 , 均 应 对 固有 利 益损 失予 以赔偿 , 因为 固有 利益 与 的有王 泽鉴 、 崔 建远 等教 授 , 他 们认 为机 会损 失是信 赖利 益概 念
订立 合 同本身 并无 关系 , 即使合 同成 立生 效后 , 固有利 益 的损 害
中的应 有之 义 。
也无法恢复原状 。 有学者提出, 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害应该由侵权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不利于 实 际操作 , 因此 仍 需加 以完善 和健 全 。

括通 信 费用 、 咨询 费、 赴实 地考 察 以及 检验 标 的物等所 支 出的 各

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赔偿 范 围应否 包括 固有 利益
种合理费用。( 2 )为将来履行合同义务做准备所支出的各种费
作 者简 介 : 蓝静 , 暨 南大 学法 学院知 识产权 学院 ,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 识码 : A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是 1 8 6 1 年耶林 提 出 的, 其确 立 对于 实践 要有 两种 观点 。一种 观 点认 为,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中 , 信赖 利益 损 而言 , 最关键 是解 决缔 约过程 中因一 方过错 所造 成的 哪些损 失应 失的赔 偿 范围 只限于 直接 损 失, 所 谓 直接损 失 , 是 指因信 赖合 同
得 到 法律 救济 的 问题 ,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 范围 。 而 我 国合 同 将 会成立 并 生效而支 出 的各 种 费用 , 或者 说是一 方 因他 方的缔 约
法 关 于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信 赖利 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及 其 限制 并未 过失行 为所 导致 的现 有财产 的减少 , 主要 包括 : ( 1 ) 缔 约费用 , 包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基于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失的类型、程度、范围等因素,以便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了公平、合理、补偿和惩罚性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赔偿金额既能够合理补偿受损方的损失,又能够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如果受损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的发生或者加重了损失的程度,那么违约方可以据此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赔偿责任的确定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因为赔偿标准的不当确定而引发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损害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合理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文献综述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文献综述
维护法律 的尊严。
二 、缔约过 失责任 的损害 赔偿范 围
对缔约过失责任 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综述可 以分为对损害信 赖利 益及 损害固有利益两方 面。 ( ) 赖利 益 的损 害 赔 偿 范 围 一 信 美 国学 者富勒在其 《 同损害赔偿 中的信 赖利 益 》一文 中认为, 合 对信 赖利 益损失的赔偿, 是使信 赖方 因信赖过错方 的缔约行为而付出 的各 种费用得到补偿, 从而使当事 人恢 复到合 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 当 事 人在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与现 有状 态之间的差距 , 就是信赖利益损 失的范围 。 台湾 著名学者王泽鉴指 出信赖利 益的损失分 为 “ 受损害 ”与 所 “ 失利益 ”。 “ 所 所受损害”, 又称积极损害 、直接损失, 指被害人既 存财产减 少而受之损失。 “ 所失利益”, 又称消极损害 、间接损失, 指 现 存财产 应增加而不增加所受之损 失。1 然而对这两种不 同的信 赖利益在缔约过失责任 中是否都应得 到 赔偿。 学者认识不一。有学者认 为只应赔偿直 接损失。 如我妻荣认为, 缔 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限于相对人 因相信契约 的有效 而发 生的 损害一消极 的契约利益或者信赖利益一是妥 当的。具体来说 包括 调 查标 的物 的费用、为 了支付价金而贷款 的利 息、拒绝 了第三 人的更 有利 的要 约的损失 。2 与此相对, 国学 者韩世远表 明 “ 受损 害”与 “ 我 所 所失利益 ”均 应得 到赔偿 。并将 “ 受损害 ”具体 为: 所 为签订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 通 费、鉴定费 、咨询 费 、勘察设计 费、利 息等。


引 言
我 国 《 同法 》正式规定了缔 约过失责任制度, 合 根据该规定, 承担 缔约 过失责任的形式 只有损害赔偿 。然而对损 害赔偿 的范围, 合同 《 法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并且理 论具体的赔偿范围 自由裁量。 同一案件不同酌法官 导致 裁判可能会有很大出入。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也不利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释义】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原则⽽给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愿原则,当事⼈可以⾃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合同与他⼈进⾏协商,协商不成的,⼀般不承担责任。

但是,当事⼈进⾏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订⽴合同的⽬的,与对⽅进⾏谈判只是个借⼝,⽬的是损害对⽅或者第三⼈的利益,恶意地与对⽅进⾏合同谈判。

如通则举的⼀个例⼦:甲知道⼄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将餐馆卖给竞争对⼿丙,却假意与⼄进⾏了长时间的谈判。

当丙买了另⼀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

后来⼄以⽐⽽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2.在订⽴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意⼤利民法典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效原因存在的⼀⽅没有将其通知另⼀⽅,则该⽅要为此就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依赖、没有过错⽽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当事⼈按照诚实信⽤的原则进⾏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为奇,中途停⽌谈判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当事⼈违背诚实信⽤的原则终⽌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当事⼈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如,甲向⼄保证,如果⼄努⼒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授予专营许可。

此后的两年间,⼄为订⽴该合同作了⼤量⼯作,且⼀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

当订⽴协议的⼀切准备⼯作就绪时,甲通知⼄必须投资更多的⾦额。

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一、缔约过失责任法条有什么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合同中有缔约过失的一方一般需要赔偿合同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将导致合同不能生效,这属于“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义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无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对办理合同批准或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来承担此项义务,而不能通过约定来变更办理手续的义务人。

如果约定的义务人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不一致,以法律规定为准。

在进行缔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约定,双方必须坦诚相待,不可以对其有所隐瞒。

然后就是在出现违约的情况时,违约的一方是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这个违约金的,所以这点需要注意。

试析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


推 置 一 旁 , 慎 掉 落 下来 , 中 了 B及 其 旁 边 站 立 不 击 的孩子 , 致使 B和孩 子摔 倒在 一旁 , 成伤 害 [。在 造 此 案 中 , 院 以在合 同产 生 过 程 中双 方 当事 人 负有 法 注 意 义务 为 由 ,判令 商 店 承担 缔 约上 的过失 责 任 。 在 此 案后 , 有 “ 还 香蕉 皮 案 ” “ 叶案 ” 和 菜 是关 于 采 纳
的现有 财产 和人身 权益 的损 害也包 括在 内 。
保护 消 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日本 的判 例及 学 说 确立 这 制度 , 扩展 其 适用 范 围 。英 美法 系也 以判 例 形 并

式确 认 了缔 约 上过 失 责任 制 度 。《 国际 商 事合 同通 则》 缔 约上 的过 失责 任 也做 了 明确规 定 [, 对 3 如其 中 3 第 21 .4条 中对 以非 诚信 进 行 谈 判 的规 定 和 第 2l 。 5 条对 保 密 义务 的 规定 , 承认 了缔 约过 失 责 任 。我 都
缔 约过 失 责 任 理论 经过 了 10多年 的发展 . 0 在 众多学 者中产生 了许 多不同 的主张 。 耶林提 出的缔约 过失 上 的过 失理 论 . 被学 者 称为 “ 学 上 的发现 ” ] 法 ¨ 1
磋商 、 缔约欺 诈 、 违反保 密 义务 和其他 违背诚 实信 用
原则 的行为 。但 对于 发生缔 约过 失责任 时 的损 害赔 偿 对 象和损 害赔偿 范 围缺 乏明确 规定 。
收 稿 日期 :0 2 0 — 0 2 1 — 3 1
作者简介: 柯佳 容 (9 7 )女 , 18 一 . 广东 惠 州 人 , 南 师 范大 学 法学 院硕 士 生 , 华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关注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这种过失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失去预期的利益,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损害。

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过失行为通常包括欺诈、误导、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其核心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较为有限。

这些问题使得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分类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首先,应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

其次,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将损害赔偿范围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金钱损失等;非财产损失则主要指精神损害等。

五、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使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明确。

其次,应扩大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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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围
摘要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围是缔约过失责任所
保护的利益围,也是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独立的制度价值所在。

我国立法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留下了过多的裁量空间。

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于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其围进行合理界定,对各项利益赔偿围的限制问题深入探讨,于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信赖利益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了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
的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其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并且应当对该受害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P。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请求权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双方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均负有相互照顾、协助、通知、、注意等义务,若是有一方的当事人违反了这种缔约上的先合同义务,法律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时的信赖利益,直接规定该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满足如下要件:一是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二是一方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三是造
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四是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的
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的颁布显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但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不少的问题:
首先,《合同法》中的一般性条款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仅是笼统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这里损失是指信赖利益还是包括固有利益,是以实际赔偿为原则还是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均没有明确。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中,这是否意味着《合同法》中认定损害赔偿围的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中。

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条款中没有明确,相关损害赔偿围的认定条款也没有提及。

最后,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没有具体的规则可循,造成司法裁判案件不统一。

如对机会损失的认定过于随意,对缔约过失中的过错方过于苛责。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的容与限制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的容与限制一直存在争议,以下从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各个利益出发,进一步梳理分析。

(一)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某种
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之为消极利益之损害?Q。

信赖利益应当保护直接损失直接损失,理论上和实践中无争议。

但对于间接损失大部分学者认为信赖利益应当包括机会成本。

但部分学者持反对态度,认为信赖利益必须是一种合理的能够确定的,而机会所形成的利益很难合理确定,如果允许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机会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围过大,这是不利于确定责任的?R。

笔者赞同主流观点,因为机会损失对于缔约当事人讲有可能是重大损失,尤其是在丧失订立合同机会的前提下。

如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人至此丧失了再次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机会,对于保险人,其机会损失是重大的且是无法弥补的。

若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机会损失则对缔约当事人来说非常的不公平。

大多数学者认为信赖利益赔偿应当受到履行利益的限制,赔偿信赖利益的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履行利益是合同履行后所得的利益,若信赖利益大于履行利益的则不易于社会的发展。

有学者主“履行利益,既包括履行本身,也包括可得利益,即履行时所得利润。

也就是说,以履行利益为限不是以所得利润为限,而是以履行本身和所得利润为容的履行利益为限?S。

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信赖利益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为履行成本,间接
损失应为所得利润。

若以所得利润为限显然没有考虑直接损失问题,不足取。

(二)固有利益
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围不包括因为行为人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而使他人遭受的损害,关于缔约阶段的固有利益保护问题不需要缔约过失责任来解决,侵权法保护即可?T。

另有学者同样认为,固有利益损失应受侵权责任保护,不应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围,二者必须明确区分?U。

但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若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身体健康或所有权,而此种情形也可认为构成契约上过失责任时,则加害人所赔偿的,系被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一切损害,即所谓维持利益,而此可能远逾履行契约所生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界限的问题?V。

其他学者赞同,认为固有利益作为一种单独所保护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应予采纳的一种观点?W。

笔者认为,固有利益应纳入到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围之。

首先,是制度安排合理的需要。

合同有效阶段,当事人固有利益受到损害,只可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之一行使权利。

但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既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获得信赖利益的赔偿,还可以依据侵权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

这显然不符合法理。

其次,侵权法保护的围和条件受到一定的限制,若是处于平等的两个个体间缔约,侵权法的安全保
障义务无适用的余地,亦不能保障个人固有利益的救济。

再次,考察各国立法,均没有明确说明缔约过失责任不保护固有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并未明确说明不保护固有利益。

再如希腊民法典第198条规定“在为缔约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时,应付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X。

通说认为对固有利益的赔偿除去精神损害赔偿金外,其他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

一般并不主对固有利益的赔偿进行限制,但此处的固有利益的赔偿应当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另外,对固有利益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尤其是间接损失的认定。

比如说车辆发生损害,若发生车辆运营损失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则需要对车辆是运营车辆还是私家车作出区分,对运营车辆可以考虑赔偿,而若是私家车则不应当赔偿。

对间接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统一依据高额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
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中不存在惩罚性赔偿问题,其列举三条原因:一是此种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二是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后,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三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受害人基于违约责任将获得各种补救的措施?Y。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未充分。

首先,惩罚性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侵权领域,不仅仅是合同领域。

我国法律
在商品房买卖中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存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主要功能在于遏制过错方或其他人的恶意行为,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是为了补偿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

两者的功能性不同,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并未产生任何的冲突。

再次,惩罚性赔偿也不会导致缔约双方积极追求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问题。

因为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与围都在立法上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不是任何情形都可适用。

因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中存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限制,由于惩罚性赔偿一般都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但对其适用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也对赔偿的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外,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就是为了遏制恶意行为的发生,其是考虑当前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法律规定,并不以实际损失为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立法上的利益考量的结果,也是法律积极追求的特殊法律效果。

若对惩罚性赔偿进行限制,法律规定的目的与价值无法实现,不利于法治的推进。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的完善
通过上述以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于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起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围的容与限制、认定规则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完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建议,以期对现存的法律规定作一定
的补充与明确。

鉴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围赖利益的涵界定,以及应受到履行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因合同有效时可得利益的数额。

由于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都在《合同法》,则可以在《合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约过失责任赖利益的认定规则可以参照适用对违约责任损
害赔偿围的认定规则;缔约过失责任中固有利益的认定规则
可以参照适用侵权法的认定规则。

注释:
林燕.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王泽鉴.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大学2009年12月第1版,第15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2003:814,815.
王培韧.缔约过失责任研究[M].人民法院2004:192,170.
乔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围[M].法制报,2013年7月9日第00C版。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大学,2009:150.
余元满.合同法原论[M].大学1999:17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M].中国人民大学,2011:688.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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