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厂规范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主要涉及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范要求:
一、建筑结构方面:
1. 酒厂建筑应采用耐火墙隔断,将其与其他建筑物相分离,以防止火势蔓延;
2. 建筑物应符合防火分区的要求,将酒精储存、生产和办公区域分开,以防止火灾蔓延;
3. 建筑物的外墙应采用阻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4. 建筑物的屋顶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消防设施方面:
1. 酒厂应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供应充足;
2. 酒厂应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酒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酒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紧急疏散系统,以及相关的紧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
三、安全管理方面:
1. 酒厂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各岗位员工的消防职责和操作程序;
2. 酒厂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酒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基本的火灾防范和自救技能;
4. 酒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以上是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常见要求,酒厂在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以确保工厂的安全运营。
同时,酒厂应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防火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提升酒厂的防火水平。
酒精厂检验管理制度

酒精厂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精生产企业的检验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精生产企业的检验管理工作。
酒精生产企业包括工业酒精、饮料酒精、医用酒精等生产企业。
第三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明确检验管理责任,规范检验管理程序,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检验实验室,并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数据管理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的保存和归档工作,确保检验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七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检验报告发布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透明、公正。
第二章检验管理责任第八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机构,明确检验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检验管理工作。
第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检验管理制度,规范检验工作程序,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设备,提高检验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数据进行管理,确保其真实、准确、可追溯。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检验报告发布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透明、公正。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检验结果的检讨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第三章检验管理程序第十六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酒精检验工作指导文件,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酒精检验工作流程,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相应检验。
第十八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酒精产品检验标准,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依据。
第十九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数据的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可追溯。
医疗酒精厂房设计规范

医疗酒精厂房设计规范
1、应设置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储、堆场,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以上区域时,应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要求、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应避免交叉污染。
厂区应按生产、行政、生活、辅助等不同使用功能合理分区布。
医疗酒精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且人流、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根据药品生产特点布局。
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位于制剂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废处理、锅炉房等有较严重污染的区域,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厂区內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物流分流的原则。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医疗酒精厂房周围应绿化。
厂区内空地应采用绿化、碎石或硬地覆盖。
厂区内不应种植易散发花粉或对药品生产产生不良影响的植物。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1.0.1 为了防范酒厂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黄酒、啤酒等酒厂和食用酒精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合用于酒厂自然洞酒库的防火设计。
1.0.3 酒厂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酒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酒厂 alcoholic beverages factory生产饮料酒的工厂。
包括生产白酒、葡萄酒、白兰地酒、黄酒和啤酒等各类饮料酒的工厂,主要有原料库、原料粉碎车间、酿酒车间、酒库、勾兑车间、灌装包装车间、成品库等生产、储存设施。
2.0.2 酒精度 alcohol percentage乙醇在饮料酒中的体积百分比。
2.0.3 酒库 alcoholic beverages warehouse采用陶坛、橡木桶或者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饮料酒的室内场所。
2.0.4 人工洞白酒库 man-made cave Chinese spirits depot在人工开外洞内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储存白酒的场所。
2.0.5 半敞开式酒库 semi-enclosed alcoholic beverages warehouse设有屋顶,外围护封闭式墙体面积不超过该建造外围护墙体外表面面积 1/2 的酒库。
2.0.6 储罐区 tank farm由一个或者多个储罐组成的露天储存场所。
2.0.7 常储量 steady reserves酒厂保持相对稳定的储酒量,普通为酒库、储罐区和成品库的储存容量之和。
3.0.1 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wei)险性分类及建(构) 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规定。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造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甲乙丙丁二级二级二级三级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酒精度大于或者等于38 度的白酒库、人工冻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粮食筒仓的工作塔、制酒原料粉碎车间、固态制曲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粮食仓库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法、半固态法酿酒车间,制酒母车间,酒槽利用车间白兰地蒸馏车间、白兰地勾兑车间、白兰地酒泵房;白兰地陈酿库白兰地灌装车间、葡萄酒灌装车间、葡萄酒泵房;葡萄酒陈酿库、葡萄酒储罐区白兰地包装车间;白兰地成品库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间发酵车间, SO2储瓶间,葡萄酒包装车间;原料库房、葡萄酒成品库采用槽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发酵车间粮食筒仓的工作塔、制曲原料粉碎车间、压榨车间、煎酒车间、灌装车间;储罐区原料筛选车间、制曲车间;粮食仓库制酒母车间,原料浸渍、蒸煮车间,发酵车间,包装车间,酒槽利用车间;陶坛等陶制容器酒库、成品库—粮食筒仓的工作塔、大麦清选车间、麦芽粉碎车间粮食仓库大麦浸渍车间、发芽车间,发酵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储罐、包装车间;成品库燃气调压站、乙炔间氨压缩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包装材料库、塑料瓶库排水、污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注: 1 采用增湿粉碎、湿法粉碎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wei)险性可划分为丁类;采用密闭性粉碎设备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wei)险性可划分为丙类。
酒类工厂良好作业规范GMP

安徽蒂王集团酒业良好操作规范1 目的本规范为本公司酒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生产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酒类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具体环节。
3 定义3.1 白酒:以谷类为原料,采用大曲或小曲(酒药)或麸曲或糖化菌为糖化剂、或糖化发酵剂,经固态或液态发酵、固态或液态蒸馏,再经贮存、调合而制得之蒸馏酒。
3.2固态发酵白酒:以谷类为原料,采用大曲或小曲(酒药)或麸曲为糖化发酵剂,经固态发酵、固态或液态蒸馏、调合而制得之蒸馏酒。
本公司采用的是以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的固态发酵法获得白酒。
3.3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3.1原料:本公司主要是小麦、高粱、稻壳、曲块。
3.3.2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3.2.1内包装材料:指与酒液直接接触之酒类容器如瓶、罐、坛、桶、盒、袋等直接包裹或覆盖白酒之包装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之规定,必要时应检附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检验机构之检验合格文件。
3.3.2.2外包装材料:指未与白酒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等。
3.4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4.1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4.2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3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5厂房:用于白酒生产、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作业之全部或部分建筑或设施。
3.5.1制造作业场所:3.5.1.1原粮库:原料(小麦、高粱)验收场所。
3.5.1.2曲块库:曲块验收场所。
3.5.1.3粉碎车间:原料(小麦、高粱)、辅料糠、曲块粉碎场所。
酒精工厂管理规章制度

酒精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精工厂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酒精工厂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酒精工厂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四条酒精工厂领导应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制定有效的管理方针和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
第五条酒精工厂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事故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汇报上级领导。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酒精工厂应遵守《酒精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合法取得酒精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
第七条酒精工厂生产部门要制定生产计划,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并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酒精工厂要保证生产设备和工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酒精工厂要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生产损失。
第十条酒精工厂要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酒精工厂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酒精工厂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酒精工厂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酒精工厂要对有关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酒精工厂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人员。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六条酒精工厂要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招聘和培训员工。
第十七条酒精工厂要建立薪酬制度,确保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酒精工厂要建立员工奖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惩罚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酒精工厂要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条酒精工厂要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酒精工厂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批和保护工作。
酒类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酒类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1 目的本规范为酒类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酒类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酒类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2酒类: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计算超过百分之O﹒五之饮料、其它可供制造或调制上项饮料之未变性酒精及其它制品。
3.2.1酿造酒:以谷类、水果类及其它含淀粉及糖质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制得之含酒精饮料。
3.2.1.1啤酒类:(如台湾啤酒、生啤酒、全麦啤酒、黑啤酒、低热量啤酒…等)以麦芽、啤酒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类或淀粉为副原料,经糖化发酵制得之含酒精饮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辅料。
3.2.1.2黄酒类:(如花雕酒、黄酒、红露酒、绍兴酒、陈年绍兴酒、精酿陈年绍兴酒、特级绍兴酒、特级陈年绍兴酒…等)以米或糯小米为主原料,使用麦曲、红曲、麸曲、酒药,单一或混合数种曲,可使用或不使用米曲,经糖化、发酵并行之发酵方式酿制,再经贮存陈熟而成之酿造酒,包括一般黄酒、强化酒精之黄酒及加味黄酒。
3.2.1.3水果酒类:(如白葡萄酒、红葡萄酒、玫瑰红酒、葡萄蜜酒、葡萄淡酒…等)以水果或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制得之酿造酒。
3.2.1.3.1葡萄酒类:以葡萄为原料,经发酵制得之酿造酒,包括一般葡萄酒、葡萄气泡酒、强化酒精之葡萄酒及加味葡萄酒。
3.2.1.3.2其它水果酒类:以葡萄除外之其它水果为原料,经发酵制得之酿造酒,包括一般水果酒、水果气泡酒、强化酒精之水果酒及加味水果酒。
3.2.2蒸馏酒:以谷类、水果类及其它含淀粉或糖质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发酵后,再经蒸馏而得之含酒精饮料。
酒精行业酒精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酒精行业酒精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作为酒精行业的从业者,我们深知酒精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员工的安全,保障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并严格执行酒精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一、酒精生产基本规定1.1 进入生产区域前,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包括防护眼镜、工作服、防护手套等。
1.2 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打火机等易燃物品。
1.3 确保生产环境通风良好,防止酒精蒸气积聚。
1.4 禁止在酒精储存区或加工区使用明火,使用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二、酒精储存规定2.1 酒精储存区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禁止存放其他易燃物品。
2.2 酒精储存区应设有防火门,并与其他区域分隔开。
2.3 储存酒精的容器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禁止使用损坏或泄漏的容器。
2.4 酒精储存区应定期进行排查,确保无火灾隐患。
三、酒精生产操作规程3.1 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过程有序进行,防止急躁操作导致事故。
3.2 操作前必须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并确保理解规定的操作步骤。
3.3 操作时应佩戴防护设备,并与他人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意外发生。
3.4 严禁离开工作岗位,特别是在酒精处理或输送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警惕。
3.5 操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工作区域,确保无杂物、无泄漏。
四、应急处理措施4.1 发生火灾时,立即拉响报警器,并按照紧急预案进行疏散。
4.2 火灾无法自行控制时,使用灭火器或呼叫专业消防队进行扑灭。
4.3 发生中毒事故时,立即进行紧急救治,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员工培训与考核5.1 所有从业人员在入职前应接受酒精行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巡检与报告6.1 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酒精生产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处理。
6.2 巡检人员应撰写巡检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记录巡检情况和处理结果。
七、违规处理办法7.1 发现违反酒精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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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的电源、水源、应位于与铁路、码头或公路等交通便利的地段。
3.1.5总平面布置应使厂内外交通互相协调,做到人货分流。
人流宜经厂前大门出入厂,货流宜经后门或侧门出入厂,全厂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
3.2.4动力区包括:电力间、变电所、锅炉房及其附属建(构)筑物。
这些车间宜布置于全厂负荷中心附近。
锅炉房应布置在厂区的下风向。
3.2.5辅助生产设施,按其功能布置在合适的地方。
酒精库要求防火防爆,周围要有足够的防护间距,一般放置在厂区周边安全的地方。
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周边并处于下风向的地方。
4.1.5工艺流程的设计,必须设置必要的计量检测仪表,适当配置自动控制装置,以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
4.2.1薯谷原料酒精厂的贮粮设施,应根据生产规模、厂区面积大小、投资限额和对机械化程度的要求,分别采用遮棚堆场、单层平仓、或圆筒立仓等仓贮设施。
4.2.4原料进入车间时,必须经过秤重。
机械输送的薯谷原料还应除杂、除石和除铁,方能进行粉碎。
4.5.4震动大和荷重大的设备,宜布置在底层,噪音大的设备应隔离布置。
5.1.3在酒精生产正常运行中,以常压状态工作的钢制容器,须按《钢制常压容器技术条件》进行设计。
6.7.1热力管道的设计,必须考虑热膨胀的补偿,以保证管道安全运行。
6.7.2热膨胀补偿,应充分利用管道本身的柔性和弯曲,自然补偿。
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设置补偿器加以补偿。
6.8.1管道支架、吊架的间距应合理、适当,最大允许间距,应保证管道弯曲挠度不超过0.2%。
7.1.5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应同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7.3.1锅炉给水和锅水质量,对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的锅炉应符合现行《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对压力大于2.45MPa的锅炉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蒸汽质量的要求,并符合现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7.3.4根据国家标准,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2t/h,锅炉给水均要除氧,除氧器宜采用1台。
处理量应按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的总给水量和减温器用水量确定。
7.5.1锅炉烟气排放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8.2.6电站设置主控制室时,发电机主变压器、联络线路、站用电变压器的开关,应在主控制室进行操作,其相应的测量仪表及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亦应设置在主控制室内。
8.2.7在主控制室内,应设置中央音响信号,其操作回路的监视,宜
采用声光信号。
8.2.8发电机与电力网同步并列运行时,应设置一套带有闭锁装置的手动准同期装置。
8.2.9自备热电站汽轮发电机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2.10变压器的继电保护
(1)400KV A级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和电流速断保护,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
(2)800KV A级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瓦斯保护,重瓦斯动作于跳闸,轻瓦斯动作于信号。
(3)1000KV 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温度保护,保护装置动作于音响信号。
8.3.2酒精厂没有自备热电站,靠外电作供电电源时,应设两路电源线。
如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也应用专用回路供电。
8.5.1 车间配电设计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蒸馏间、装酒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1区的防爆要求。
酒库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0区的防爆要求。
8.5.4 蒸馏间、装酒间的配电设备,应装设在与爆源隔离的房间内。
8.6.2蒸馏间、装酒间的照明设计,应符合1区防爆要求。
8.6.7应装设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8-5。
事故照明宜采用带镉镍电池的应急灯。
表8-5装设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表
8.7.1酒精厂建筑物的防雷分为三类,酒库属一类,装酒间、蒸馏间属二类,其他车间属三类。
一类应装设独立避雷针,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二、三类宜在屋顶装设避雷带,钢筋混凝土柱内主钢筋作引下线,基础钢筋网作接地装置。
构建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各构件之间必须连成可靠的电气通路。
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8.7.2高压发电机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7.3低压发电机及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侧,其中性点直接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8.7.4 6-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段架空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如架空线有电缆进线段,避雷器应装设在电缆头附近,其接地端应和电缆金属外皮相连接。
8.7.5罐壁厚大于5mm的酒精贮罐(露天),一般不装设防雷接闪器,但需直接将罐体接地,其接地点应不少于两处;罐壁厚小于5mm时,宜装设独立避雷针,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8.7.6粉碎车间的传动设备,应装设静电接地,每个设备和管道系统
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8.7.7室外输送酒精的管道,应在管道的始端、终端、分支处、转角处或直线部分每隔100m处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8.7.8插座回路中,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8.7.8插座回路中,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8.7.9携带式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专用芯线接地。
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8.7.10人工接地体不宜装设在车间内,并应离开车间门口及通往车间的人行道5m,至少不得小于3m。
这一最小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将人工接地体深埋至1m后,上面填以碎石、沥青处理。
9.2.4蒸馏间、装酒间等易燃易爆区内的测控仪表,应选用防爆型。
9.3.2控制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工艺介质一般不得入控制室,有害介质不得引入仪表盘。
9.4.4仪表的金属外壳,一般可与电气接零保护系统连接。
仪表或微型计算机的专用接地端子,应采用绝缘导线与大地良好的连接,不允许接在零线上,其接地装置单独设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9.5.1检测仪表带有气动检测仪表变送器、调节器等时,仪表的气源则需要有压缩空气净化装置。
若仅有气动执行机构无气动检测仪表可以不用净化装置。
压缩空气净化装置可布置在压缩空气站内。
9.5.4有气动检测仪表及气动执行机构时,须设独立的仪表用压缩空气贮罐。
9.5.5厂内仪表气源总管,必须由供气站单独引出,向各车间仪表供气,不得与工艺气管共用,确保气源稳定。
9.6.1锅炉房、汽机间自控仪表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7主车间楼地面应采取排水措施;有酸性腐蚀介质的工段,其面层作法参照现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执行。
11.2.5生产用水水质如下:
工艺酿造用水水质要求同于生活饮用水标准。
循环冷却水水质及其处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低压锅炉水质标准》或《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以及选用锅炉产品和用户对蒸汽质量要求的规定。
11.2.10主要车间进水管应设有计量装置。
11.2.20泵房应设值班室,水源泵房应考虑保护安全措施和通风联络设施。
如距厂较远时,应在水源地附近建宿舍及配置有关生活设施。
11.3.2酒精厂的部分排水水质富含有机物,排水系统应设计为分流制。
11.3.4有可能含泄漏酒精的生产污、废水,当于厂区排水系统相接时,应有相应的事故隔断分流设施。
12.0.4酒精贮罐和蒸馏间应采用抗溶性泡沫灭火,执行现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6h计。
12.0.5酒精厂消防车配置的数量由计算确定,当厂内需要配备消防车
时,应配有专业消防人员,设消防车库、办公室和值班室,消防设施应与城镇以及附近工业企业消防力量协作。
14.5.2防尘除尘,首先要控制尘源。
扬尘设备和输送系统,应作好密封,防止粉尘外扬;不能密封的扬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吸出含尘空气,进行除尘。
14.6.3对风机、空压机、高压排放口,应选配消声器,以降低噪声强度。
14.6.4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应设操作间,并采取隔声措施,以控制噪声的传播。
必要时,还可采用吸声措施,降低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