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民事权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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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3、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交付财产。 以请求权为根底。
〔三〕社会救济
1、含义:依靠社会力量〔非国家机关〕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私权利的方式。 2、分类: 〔1〕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如消协 〔2〕仲裁: 〔3〕诉讼。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权利? 2.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返回
2、紧急避险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沉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防止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那么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那么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 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略〕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4.公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1、正当防卫 案例一:不久前,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吴海占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还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 意外的是,不久,吴海占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占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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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的限制 • 首先,权利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 • 其次,权利受社会物质关系的限制。 马克思:“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 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 展。” 法定权利,其实质,只是对现存关系 的记载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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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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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 放弃权利 • 转让权利 • 权利人死亡 • 权利客体灭失 • 除斥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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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权利的行使、限制和滥用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1 、民事权利的行使: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 利内容的行为。 事实行为方法 + 民事行为方法 2、原则 • 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权利不得滥用 • 遵守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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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 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 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 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 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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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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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 • 根据义务主体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权利可分为绝 对权利与相对权利。 • 义务主体不特定,指除权利者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及 个人,要求他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义务,即不作出 妨碍、破坏、侵犯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为,又称为绝对 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 • 相对权利,是指义务承担者是特定的。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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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 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 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 (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 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 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中山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橡培神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梁亏利。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什么、什么、什么、什么?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

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中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着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法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4、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5、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代理: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7、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9、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0、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3、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1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15、离婚冷静期: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
16、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17、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18、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_民事权利

_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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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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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a. 行为 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 法律所称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依 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行 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 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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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 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 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从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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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 具备为标准)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全部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 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 实现的权利。如附条件的权利、附期限的权利、 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清偿 CL91 A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撤 消 权的行使 CL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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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 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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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 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 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 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 表示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 (3) 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 ①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 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 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 ②相对权(对人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 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 利。(债权)
• (4)依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 ①主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 ②从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 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 ①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 • 在;主权利消灭,从权利同 • 两者关系 时消灭。 • ②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 • 转让。 •
• 3. 分类 • (1)依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 •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 区分意义: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 各种责任的发生前提、构成要件、责任 方式等都不相同。
• (2)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 重做) • 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 区分意义:财产责任的实现会受 到责任人实际财产状况的限制;非财产 责任的实现则不会。两者有时可以并用。
• 2003年7月,王某将位于某市解放路5号的店面房一 间出租给郑某,租期3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双方还 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房屋出租后,郑某与 其弟合住。2003年8月,郑某在该出租房内故意杀害了 一名同乡,成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此后王某一直觉得邻居们对自己指指点点,心里十 分的不舒服,想到租金并不高,而且承租人郑某本人没 怎么住过,一直都是郑某的弟弟住着,遂产生了解除合 同,收回房子的想法,并与郑某的弟弟之间产生了争执。 问:王某能否以房屋承租人郑某是犯罪 嫌疑人而解除 与其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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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
练考预测127.定金的成立条件?
答:⑴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⑵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⑷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代替物作定金。

串预测128.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答:⑴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
⑵定金有证约合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⑶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⑷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则只有约定违约金而无法定违约金)
预测129.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答:⑴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与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⑵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与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⑶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与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⑷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使用定金罚则,而与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与付款双倍返还与付款的效力。

考06.1.130.简述定金的效力?
答:⑴证约效力
⑵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⑶定金罚则的效力
练考131.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答:债的担保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⑴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⑵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⑶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考132.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答: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

⑴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⑵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当事人
练北考133.保证的成立条件?
答:⑴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⑵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⑶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串134.定金的概念和性质?
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⑴证约性质⑵预先给付的性质⑶担保性质
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
练预测135.债权让与的效力?
答:⑴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①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②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

③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⑵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
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两者完全脱离关系。

⑶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①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
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③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练北串04.10.136.简述债权让予的概念和条件?
答: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⑴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⑵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⑶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练串考137.简述债的转移的概念和方式?
答: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债的移转实质是债权或债务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转移。

⑴债权让与
⑵债务承担
⑶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串138.简述不得让与的债权种类?
答:⑴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①给予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
②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⑵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⑶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②公法上的债权
③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练串考139.债务承担的概念、条件和效力?
答:⑴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

⑵债务承担的条件:
①须有可转移的债务
②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北140.债务承担的效力?
⑶债务承担的效力:
①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②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兑人。

③从属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练预测141.提存的效力?
答:⑴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对债务的给付请求权消灭。

⑵提出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⑶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债权人有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
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京142.代物清偿须满足的要件?
答:⑴须有债权的存在
⑵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⑶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⑷须经当事人合意
串考京05.1.143.抵销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条件)?
答: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⑴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⑵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⑶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⑷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串考144.提存的概念和提存法律关系当事人?
答:⑴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⑵提存的主体:
①提存人
②提存机关
③提存受领人
北串145.债务更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⑴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⑵须产生一个新债务
⑶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⑷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练考146.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
答:⑴须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⑵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
⑶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考预测147.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答: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征:
⑴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⑵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⑶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⑷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预测148.继承制度得基本原则:
答:⑴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得原则
02.10.149.继承的权平等原则的表现?
⑵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①继承权男女平等
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③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④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权利平等
⑤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⑶养老育幼原则
⑷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预测150.继承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表现?
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所分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需要扶养的,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而有不尽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部分或者少分遗产。

②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③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抚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抚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
④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遗产。

⑤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

⑥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考京03.1 151.继承丧失的法定事由?
答:⑴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⑵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必须具备条件
⑶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⑷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考串98.10 03.1 152.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
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①它是一种期待权
②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③它具有专属性
④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⑵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①它是一种既得权
②它属于决定权,具有排他性
③它是一种财产权
④它是一种以取得财产为内容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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