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期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是立案后的90日内作出的,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税收行政复议生效时间是多久一般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者执照、,行证的,、地点;4。
;(2)《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1)相关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的日期”》第四”国庆长假10月1、10月8日、1010月8期限包含10月8日;若“2日不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1.1 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和民法期间计算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一、行政处罚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
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
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1、附带审查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
(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1、举证期限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
(二审可提新证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
(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2、起诉期限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关键信息项:1、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2、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4、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5、期限的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6、特殊情况下期限的延长或中止情形7、违反期限规定的法律后果11 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11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2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的行政确认事项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3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12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121 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22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2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24 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恢复生产、营业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恢复生产、营业。
12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3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131 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32 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141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建设行政处罚时序时限梳理

建设行政处罚时序时限梳理
行政处罚期限一般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不超过60日。
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立案日期【①一般情形:从发现案件之日起到5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意见;情况特殊的,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②逾期不改正再处罚的,立案时间自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意见并经负责批准立案。
】
2、调查阶段及集体讨论【立案之日起至调查报告出具前的合理时间】
3、调查报告【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完成并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
4、法制审核移交【调查报告批准之日起后2个工作日将案卷和调查报告提交法制审核部门】
5、法制审核报告书【接到案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
6、处理建议呈批表【法制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告知书出具前的合理时间】
7、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处理建议书批准之日起7日内作出告知书并送达】
8、陈述申辩记录表及未予听证记录表【自告知书送达之日
起3日后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止的合理时间】
9、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
1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11、履行程序【主动履行缴纳罚款;未主动履行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6个月之日后的3个月内启动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2、结案报告【主动履行交纳罚款之日起或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行政执法相关期限

行政执法相关期限24小时(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曰(二)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曰(三)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七)5曰(四)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7日(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先行登记保存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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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发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处罚书面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