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采砂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河道采砂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及个人。
三、安全责任1. 采砂作业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采砂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 采砂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安全措施1. 采砂作业单位应制定采砂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采砂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2. 采砂作业单位应定期对采砂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采砂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并确保其完好。
4. 采砂作业单位应加强对采砂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采砂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采砂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采砂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采砂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安全教育。
2. 采砂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采砂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采砂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采砂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有效。
六、监督检查1. 采砂作业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2. 采砂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采砂作业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采砂作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砂作业单位负责解释。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河道砂石料的开采、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砂石料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河道砂石料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二、河道砂石料开采管理第五条河道砂石料开采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河道砂石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开采权,并缴纳相应的开采权使用费。
第六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开采区域应根据河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第七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道防洪、航运、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
开采过程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及时修复采砂后的河道,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河道砂石料开采企业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不得超范围、超量开采。
三、河道砂石料运输管理第九条河道砂石料运输应遵守国家关于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第十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关于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具备环保、安全等手续。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遗洒、泄漏,污染环境。
四、河道砂石料储存管理第十二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应选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流失、污染和火灾等安全事故。
五、河道砂石料销售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河道砂石料销售应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销售手续。
第十五条河道砂石料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合法购买河道砂石料,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河道砂石料使用过程中,应遵循节约、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河道采砂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资源开发工作,但在开展河道采砂工作时,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和资源利用的协调。
一、生产责任1.明确生产主体:明确河道采砂的生产主体,依法设立企业,明确采砂区域和范围,确保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2.生产条件检查:对采砂设备、机械设备和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提高工作效率及安全性。
3.安全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保障意识。
4.应急预案:编制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面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保护人身安全。
二、作业管理1.规范作业:依法进行河道采砂活动,严禁盗采、非法占用河道、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确保采砂工作合法合规。
2.明确量产标准:确定采砂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合理安排采砂作业,避免超负荷工作,降低事故风险。
3.设备安全保障:确保采砂设备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使用过程中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设备维护和修理,减少设备故障和事故发生。
4.通风降尘:采取科学措施,加强采砂现场的通风降尘工作,减少采砂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石尘等对工人身体健康的伤害。
三、环境保护1.资源调查:进行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定合理的采砂计划,不得超量采挖,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环境监测:建立河道采砂工作环境的定期监测制度,检测环境指标,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3.河道生态恢复:在采砂完成后,及时进行河道生态恢复工作,种植适当的植被,修复河道渔业资源等,改善河道环境。
四、监督管理1.事故报告:及时报告河道采砂事故,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救治伤员,避免事故扩大。
2.建立档案:建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管理、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情况,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3.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措施有效实施。
采砂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采砂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前言采砂场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采砂场的工作人员安全,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采砂场的安全管理制度需要进行详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份全面、科学的采砂场安全管理制度,以期为采砂场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采砂场安全管理的首要原则是以人为本,重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预防为主:采砂场安全管理应重视事故的预防,防患于未然,通过建立科学、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3. 组织责任:采砂场应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的组织,形成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4. 全员参与:采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不仅仅局限于管理人员,所有员工都应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安全。
5. 连续改进:采砂场安全管理工作应有持续改进机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安全管理组织结构采砂场的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如下:1. 管理层:包括采砂场负责人、安全主管等,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排安全工作,承担最终的安全责任。
2. 安全监督人员:由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组成。
负责对采砂场各个岗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安全委员会:由采砂场管理层、安全监督人员和员工代表组成。
负责讨论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改进,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四、安全设施和装备1. 安全设施建设:a. 安全警示标志:在采砂场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b. 安全防护设备:根据具体工作环境和需要,配置相应的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c. 防护网和防护栏:采砂场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护网和防护栏,确保员工的安全。
2. 安全装备:a. 生产设备:采砂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b. 救援设备:配置必要的救援设备,如急救箱、灭火器等。
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急救和灭火培训。
五、岗位安全管理采砂场的各个岗位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针对不同岗位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保护河道环境,减少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河道采砂活动应注重安全生产,加强管理,确保采砂工作的有序、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采砂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六条采砂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采砂设备和设施,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保养。
第七条采砂设备和设施应按照规定的采砂范围和工艺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作业。
第八条采砂设备和设施应安装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禁止修改、拆卸、损坏采砂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章采砂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条采砂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采砂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采砂现场应明确作业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合理布置安全警戒线。
第十二条采砂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流程操作,禁止疲劳作业、饮酒作业和未经培训的作业。
第十三条采砂作业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作业现场的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场地和河道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第十五条采砂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处理突发事件时,应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并按照预案进行各项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水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1.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所辖水域的采砂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和方案;2. 地方水利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3. 地方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砂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4. 地方水利部门要定期对采砂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处罚;5. 地方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采砂现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三、监督管理内容1. 对采砂企业的资质、设备、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核和评估;2. 对采砂现场的施工过程、场地环境、废弃物处置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对采砂现场的生产情况、水质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监测和评估;4. 对采砂企业的经营行为、税收缴纳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监督;5. 对河道采砂的资源消耗、生态影响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对符合要求的采砂企业给予奖励,如提升资质等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2. 对不符合要求的采砂企业给予处罚,如暂停施工、罚款、吊销资质等;3.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如超范围采砂、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等给予严厉处罚;4. 鼓励采砂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环保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影响;5. 对涉及违法违规的采砂企业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案,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
五、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2. 设立监督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落实监督管理工作;3. 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4. 定期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5. 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道彩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河道彩砂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河道彩砂资源的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三、管理制度1. 开采许可制度(1)河道彩砂开采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
(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1)河道彩砂开采应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确保河道生态环境安全。
(2)开采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
3. 运输管理制度(1)河道彩砂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运输资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运输河道彩砂时,应采取封闭运输,防止沿途抛洒、泄漏,污染环境。
4. 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1)河道彩砂销售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销售渠道合法。
(2)河道彩砂使用单位应确保其来源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河道彩砂使用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 监测与报告制度(1)河道彩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应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2)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应急预案制度(1)建立健全河道彩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监督检查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彩砂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河道彩砂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河道彩砂资源的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河道彩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河道采砂安全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安全,保护水资源,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确保河道防洪、航运、水文观测等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确保采砂安全。
二、河道采砂许可第六条河道采砂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
第七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河道采砂申请书;2. 采砂方案及安全措施;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 采砂设备清单;5. 采砂者身份证明。
第八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采砂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条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许可的地点、范围、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2. 遵守河道采砂技术规范,确保采砂安全;3. 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体污染;4. 及时清理采砂现场,恢复河道原状;5. 服从防洪、水质、水文等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向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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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
适用部门:
生效日期: 年月日
编号:FS-QG-XXXXX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 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 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 下同)控制;
(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七)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
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江河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
(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采砂规划, 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计划, 并予以公告。
采砂计划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
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 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开采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权出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采砂控制总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 可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 须编制出让方案,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 须编制出让方案, 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招标标底或拍卖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
招标标底、拍卖起始价按照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在招标、拍卖前2021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
整理措施等;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招标、拍卖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
(四)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方法;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Adress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及日采量;
(三)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
(四)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防止水体污染方案;
(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结束后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 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并对所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 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 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及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后, 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实行专户管理。
扣除河道采砂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后,剩余价款, 河道、小型水库按市、镇(街道、园区)、村4∶2∶4比例分配, 国有大中型水库按市、水库管理单位2∶8比例分配。
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出让的, 出让价款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村委。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砂销售价格的25%计收。
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市财政, 纳入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3000元。
需增设辅助设施(道路、坡道、路口等), 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在国有大中型水库内采砂, 保证金数额为2021;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 保证金数额为5万元。
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6个月。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 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 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证应当存放在采砂现场备查。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采砂许可证期满或批准范围内砂石开采完毕, 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停止采砂行为, 并对采砂河段进行恢复治理平整。
恢复治理平整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
区管委)验收合格后, 全额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 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 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拒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由市水利、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未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六)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年8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市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