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电动自行车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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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2023年最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场所设置要求、充电安全和消防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充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应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XF 1283—2015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够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 17761—2018,3.1]3.2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来源:GB/T 5359.1—2019,2.2.1 ]3.3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来源:GB/T 5359.1—2019,2.1.1 ]3.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有配套充电设施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3.5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建筑物内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

3.6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室外场地。

3.7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的相关电气设施,由供电电源、充电设备和配套设施组成。

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3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指导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规范所辖区域内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工作,并将其纳入规划设计方案;(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七)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邮政管理、教育、民政、商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消防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消防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由于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

三、管理职责1.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负责遵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四、管理措施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设置(1)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设置在室外,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2)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在室外或室内专用充电场所,并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1)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按照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2)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3)充电过程中,应有人看护,防止发生火灾。

(4)严禁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3.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设备。

(2)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更换、报废等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4. 消防宣传教育(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2)单位应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络等渠道,宣传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

5. 应急预案与演练(1)单位应制定电动自行车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环节。

(2)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5•【文号】安委办〔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暴露出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重点(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

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

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

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

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确保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按照维修规范进行维修,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不得使用伪劣、不合格的配件。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维修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良好。

第三章使用和停放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16周岁,具备驾驶资格;(二)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三)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等;(四)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五)不得违规充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

第十二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度;(二)在单元楼道、公共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设置明显禁停标志,不得允许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这些区域;(三)在适当位置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加强管理;(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停放、充电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治理、规范操作、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环节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在电动自行车明显部位标注防火等级、额定电压、电流、功率等参数,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及时处理火灾事故隐患。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销售环节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记载销售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规格等信息。

第十条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定和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摆放消防器材,并提供使用和维护方法。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醒消费者注意消防安全。

第四章使用环节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装、拆卸、破坏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定期检查车辆,确保电池、电路、充电器等部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安全区域,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和电池,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充电。

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韶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2月7日韶政府令第149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和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其中一种或者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等。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方便群众、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会商研判、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生产、流通领域和锂电池回收处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原厂配件行为。

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经营性场所应当加强检查和巡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及停放场所进行管理,加强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以及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组织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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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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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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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和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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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拆除或者改变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改装关键性组件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者组织物业使用人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前款规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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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尼克 关于《深圳市电
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简要导引
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我办起草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需求。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凭借其经济便利、节省体力等优势异军突起,逐渐成为居民短途出行选择理想代步工具,日益壮大的电动自行车“大军”不仅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而且与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矛盾日益凸显,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

并且,以下情形给安全带来更大隐患: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约束电动自行车生产的国家标准遵守情况较差,国内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95%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我市90%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绝大部分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人车同道极不安全。

(二)严格规范管理的需要
1.贯彻落实国家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车
辆仍在我市市场受利益驱动进行销售。

由于执法依据不足,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实施打击,销售环节源头管理出现缺位,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边在道路上查禁,新的违规车辆一边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的局面,执法效果打折扣。

2.将既有有效做法法定化
我市自2012年4月实施“限电”政策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对特定行业的备案管理方式、备案程序、限行区域的定期对外公示等措施。

受益于“限电”以来各项交通综合治理措施,我市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减趋势。

因此,将我市现行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促使道路交通更为安全、有序。

3.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虽然我市大力推行“限电”政策,并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及管理成本,但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并未明显减少,原特区外部分区域仍在逐年增多,这反应了我市的公共交通还不够发达,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存在使用需求。

目前,国内各大城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大多采用“禁、限、疏”三种管理模式。

结合我市原特区内外的公共交通覆盖率等实际情况,拟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根据交通实际状况进一步划设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二、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若干规定》共四十二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部门职责、划区管理、道路通行管理、特定行业范围、特定行业总量控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若干规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市公安交警局《深圳交警关于下一步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建议情况的报告》,还借鉴了其他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有益的立法经验。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因此,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两轮自行车全部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允许在本市范围市从事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活动。

(二)关于电动三轮车的问题
我市范围内原则上禁止生产、销售、驾驶电动三轮车。

一是电动三轮车生产没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车辆属性难以界定,市面上存在大量违规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均属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没有合法资质;二是我市90%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绝大多数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且我市机动车密度全
国排名第一,因此,电动三轮车无论在非机动车道还是机动车道行驶,均会导致我市交通秩序十分混乱。

但是,目前我市邮政快递行业对电动三轮车存在迫切的现实需求,一是因为电动三轮车在安全快捷和装载量上具有明显优势,1台电动三轮车的载重量约等于3台电动二轮车,而目前我市快递电动三轮车数量约1.6万台,如全部置换成二轮电动车,则全市需要增加4.8万台电动二轮车,若全部置换成四轮电动车,则企业承担巨大的成本压力;二是北京、广州等同为一线城市,但均在允许快递行业专用电动三轮车一定范围、一定程度有限制地通行;三是《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三)关于备案管理方式的问题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据了解,目前全广东省各地市均未对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

根据我市简政放权、便民利民行政管理要求,备案管理方
式较为灵活,可以让其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机构共同对安全教育、车辆标准、车辆总量、源头监管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管,降低管理成本,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管的全方位管控作用。

且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特定行业(邮政、快递、外卖等)已有比较成熟的备案管理机制。

因此,《若干规定》中采用备案管理方式,与《安全条例》存在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待后续进行解决。

(四)关于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的划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禁限行的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交通事故、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市公安交警局明确了下一步我市电动自行车将采取“禁、限、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因此,《若干规定》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进一步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五)关于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的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统筹核发专用标识。

为配合我市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的管理需求,《若干规定》要求不同行业分别使用行业专用标识,专用标识应当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显眼的位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六)关于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实行总量控制
为加强对我市特定行业(从事邮政、报刊投递、快递、公共设施抢修以及运送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等)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满足特定行业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若干规定》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实行总量控制。

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禁行区、限行区和准行区通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禁行区、限行区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合理分配各特定行业备案配额,特定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备案限额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

(七)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骑车打
电话、不戴头盔、随意抢道加塞等行为时有发生,据深圳交通交通事故数据分析,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中90%致死原因是头部颅脑损伤,因此《若干规定》着重明确了驾驶人和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行业协会、企业、驾驶人等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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