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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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

*****桥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区内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检测评估、事故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上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预防或者处置城市桥梁安全重大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使用与维护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桥梁交付使用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照明、排水、监控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船舶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时,应当按照桥梁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定,结合通航水位,在限定的航道通行。

第八条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或者超高、超宽船舶需要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航道)、方式、时速通过。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二)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12条高架桥及隧道的管理制度

12条高架桥及隧道的管理制度

12条高架桥及隧道的管理制度1、为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移交、安全使用、检测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铁路等所涉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及其附属设施。

4、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路桥梁和隧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权责清晰的原则进行确认,报市政府备案。

5、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6、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养护维修等资金投入。

7、所有进入高架路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通告和其他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8、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大型客车、校车、公交车确需上高架路行驶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9、高架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或者标线。

在高架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速度。

夜间10、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11、在高架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上标明的长、宽、高和载质量的限值。

12、高架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

高架路上施划应急专用车道、应急停车位,只允许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清障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使用。

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桥梁和隧道工程的建设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这些工程涉及的安全隐患较大,对施工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并有效降低事故风险,本指南将为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提供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化要求和指导。

二、人员管理1. 确保参建人员持有合法的施工证照和相关资格证明,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考核。

2. 设立专门的施工人员培训机构,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开展岗前培训和实操训练。

3. 按照工作要求配备充足的安全监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交流。

三、设备管理1. 保证施工所使用的设备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通过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其良好运行状态。

2. 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对设备进行正确使用,严禁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或疲劳作业。

3. 设有专门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管理、设备维护和设备故障排除。

四、现场管理1. 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明确各项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要求。

2. 施工现场设置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易于辨认和理解。

3. 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4. 严格控制现场施工人员数量,确保施工现场不超员作业。

五、材料管理1. 确保所采购的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并由专人进行验收和入库管理。

2. 将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妥善存放,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和乱扔垃圾。

3. 合理规划和统一管理材料的运输和存放,保证施工现场的通行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六、应急措施1.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措施规定。

2. 确保现场配备齐全的急救设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急救演练。

3. 对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进行监测,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相关污染和事故发生。

七、监督检查1. 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对施工方的监管和督促,倡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桥梁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桥梁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桥梁运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桥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桥梁的运行、维护、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桥梁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桥梁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桥梁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桥梁运行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桥梁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2. 负责桥梁运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落实;3.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4. 建立健全安全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5.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条桥梁运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具体职责如下:1. 运营部门:负责桥梁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桥梁设施完好、运行安全;2. 工程部门:负责桥梁的施工、维修和改造,确保工程质量、安全;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桥梁建设、维修、改造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4.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桥梁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5. 消防安全部门:负责桥梁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6.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桥梁通行车辆的审查、登记、管理,确保车辆安全;7. 保卫部门:负责桥梁安保工作,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三、运行安全管理第七条桥梁运行前,运营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桥梁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八条桥梁运行过程中,运营部门应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九条桥梁运行期间,严禁超载、超限、超速行驶,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条桥梁运行期间,应加强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四、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桥梁维护部门应定期对桥梁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桥梁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桥梁安全_管理规定(3篇)

桥梁安全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桥梁的安全运行,预防桥梁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桥梁建设、运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桥梁的建设、运营、养护、拆除等环节,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城市桥梁等。

第三条桥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益第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桥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桥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安全管理第五条桥梁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桥梁通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论证,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第六条桥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桥梁结构安全、稳定、可靠。

第七条桥梁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桥梁安全、环境、交通等产生不利影响。

第九条桥梁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设备、材料、工艺等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环境、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桥梁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桥梁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桥梁运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桥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桥梁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养护、应急等职责。

第十四条桥梁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桥梁结构、设施、设备等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桥梁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桥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桥梁安全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桥梁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道路桥梁与隧道安全管理

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道路桥梁与隧道安全管理

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道路桥梁与隧道安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城市交通系统中,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安全管理尤为关键。

本文将探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道路桥梁与隧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首先,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安全管理对于城市交通系统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道路桥梁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的车辆和行人流量。

如果道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不仅会造成交通拥堵,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而隧道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通道,一旦发生事故,由于空间狭小和通风不畅等原因,事故后果往往更加严重。

因此,保障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安全对于城市交通管理至关重要。

其次,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安全管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设计和建设阶段的安全考虑。

在道路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和建设中,应该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和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设计结构和布置设备,确保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

其次是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定期对道路桥梁和隧道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加强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在道路桥梁和隧道安全管理中,技术手段的应用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提高对道路桥梁和隧道安全状况的监测和评估能力。

例如,通过使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和智能传感器等设备,可以对道路桥梁和隧道进行全面、精准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另一方面,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例如,通过实时监测交通流量和道路状况等信息,可以及时调整交通信号灯的配时,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加强道路桥梁和隧道安全管理还需要加强各方合作。

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桥梁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桥梁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桥梁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桥梁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等各类桥梁工程。

第三条桥梁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桥梁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得到落实。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六条桥梁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成立安全管理组织,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安全管理组织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桥梁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二)组织开展桥梁工程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桥梁工程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四)组织协调各方责任主体,推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五)协助处理桥梁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六)开展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安全管理组织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桥梁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明确区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

第十条在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网、护栏、警示灯等,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

第十一条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急救工作,确保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第十三条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范本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范本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提高公路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应符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2. 高效运营原则,提高公路运输的效率;3. 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四条公路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公路长大桥隧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

第五条公路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

第六条公路长大桥隧的用户应按规定使用公路,并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法操作。

第七条公路长大桥隧的建设、改建、维护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过审核才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九条公路管理部门是公路长大桥隧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制度;2. 审核公路长大桥隧的建设、改建、维护方案;3. 监督公路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4. 管理公路上的交通流量和安全设施;5. 协调处理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事故;6. 定期对公路长大桥隧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公路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运营单位的职责包括:1. 制定和执行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公路长大桥隧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4. 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5. 及时报告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公路长大桥隧的用户有责任遵守公路交通法规,正确使用公路,并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公路长大桥隧的建设、改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公路长大桥隧的建设、改建单位的职责包括:1. 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经过审核后开展施工;2. 监督施工过程,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要求;3. 完成工程验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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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安
2016年12月30日
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安全使用、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所涉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山岭隧道、水底隧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建设、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养护维修与检测评估
第七条城市桥梁、隧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城市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时,应当就桥梁、隧道的建设、养护和安全管理事项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养护计划,按照养护计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养护维修和日常巡查,保持城市桥梁、隧道及其相关标志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单位作业时,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紧急抢修时,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经检测评估为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隧道存在安全隐患但尚未影响通行的,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等指引标志,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

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涉及跨赣江桥梁的,还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安全使用与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城市桥梁、隧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梁、隧道上行驶;
(三)在城市桥梁上修理车辆或者垂钓;
(四)利用城市桥梁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六)在城市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
区,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挖沙)、打桩等作业的;
(二)堆放或者加工生产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三)泊船;
(四)其他损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桥梁、隧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需要在城市桥梁、隧道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征求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城市桥梁、隧道改建、扩建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迁移管线及其附属物。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城市桥梁超载违法监控系统,并纳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隧道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城市桥梁、隧道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时,负责城
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情况危急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封闭桥梁、隧道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隧道遭遇自然灾害、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机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按照养护计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养护维修和日常巡查的;
(二)养护维修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
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是指在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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