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重庆文理学院关于评定2013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重文理学…2013‟号重庆文理学院关于评定2013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各学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控制数的通知》(渝财教[2012]2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为做好2013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成立校、院两级领导小组和校、院、班三级评审和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推荐审核和报送工作。
(一)学校领导小组组长:万书辉成员:董刚蒋礼文金盛郑稷苏兴文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二)学校审定小组组长:董刚副组长:蒋礼文成员:谢荣成谢华琳叶莲刘明明胡守敏赵锋吕彬(三)二级学院领导小组组长: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成员:各二级学院院级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副)主任、辅导员(四)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成员:各二级学院学工人员、教师代表2-4人(五)年级评议小组组长:各年级辅导员成员:各班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代表(8—10人)二、奖励和资助对象(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专升本的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专升本的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创业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重庆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激励广大学生积极投身各类创新创业实践,特设立重庆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定对象为学籍注册在我校并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含毕业两年内的优秀创业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设置第三条学校每年在财务预算中设立100万元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奖学金评定和其他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第四条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二等奖学金5000元,三等奖学金3000元。
第五条学校评定的各个等级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如当年申请者达不到相关等级的申报条件,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六条基本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四)本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五)具有创新创业精神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
第七条实践业绩条件:(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等奖学金:1.注册成立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由本人担任法人代表,自成立之日起到申报之日止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银行业务流水为准);2.参加由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3.参加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及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选拔赛获得一等奖者;4.以团队形式创业,申请者须是团队负责人,且自团队组建之日起到申报之日止营业额达到100万元者(以签订的业务合同为准);5.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被区县及以上政府采纳应用者(须出示采用证明材料);6.获得发明专利者(排名第一);- 2 -。
09重庆文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4.09重庆文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重文理教〔2013〕2号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科竞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提高其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重点支持省市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并将学生获奖情况纳入年终工作目标指标考核。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同时也为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作准备,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鼓励各学院按照重庆文理学院校级学科竞赛的有关规定(见附件3)举办校级竞赛。
第一章竞赛范围第三条国际性(A类):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第四条国家级(B类):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举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
第五条省市级(C类):指省级(直辖市)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举办的全省(直辖市)范围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的学会、团体等机构或国家各地区(如西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第六条校级(D类):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校的学科竞赛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学部负责协调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教学部负责审核各类竞赛项目,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审定获奖及奖励金额;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九条各类学科竞赛项目采取申报制,凡需开展学科竞赛的学院,请在教学部网页上下载并填写好《重庆文理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4),经教学部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学院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
由学院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并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
需要指导教师的学科竞赛,应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
竞赛结束后,学院将参赛成果及书面总结报教学部实践教学科。
第十一条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相关学院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以保证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
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

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14.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学分绩点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之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了推进和完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分制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三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
所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每15-17学时计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
课程详细学分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四条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是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一)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以下简称课程成绩)小于60分,课程绩点记为零。
(二)课程成绩大于等于60分,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
(三)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四)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五)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可否提前修读课程、选读辅修专业,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及其它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选课第五条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才能进行课程修读。
第六条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和环节。
学生应当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限选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方向,分设若干组模块课程,学生应当修读其中一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任选课:任选课包括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和基础等实际情况进行选修。
第七条学生选课一般分为预选、正选和退(补、改)选三个阶段。
(一)通过预选初步确定上课学生。
对于限选课、任选课,1门课程预选人数不足25人,该课程本学期不开出,由教学部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在正选阶段改选其它课程。
(二)正选是课表排定后学生选定修读课程。
学生提交正选申请后,由学院审批,审批结果报教学部备案并通知学生本人。
重庆文理学院第二届心育运动会秩序册(完美版)

重庆文理学院第二届大学生心育运动会秩序册重庆文理学院学工部重庆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关于开展重庆文理学院第二届“心育运动会”的通知 (3)重庆文理学院第二届“心育运动会”项目竞赛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文理学院第二届“心育运动会”奖项评选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文理学院“心育运动会”比赛须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竞赛分组名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文理学院第二届“心育运动会”开幕式站位示意图.. (21)重庆文理学院第二届“心育运动会”开幕式比赛场地示意图 (22)关于开展重庆文理学院第二届“心育运动会”的通知各学院: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教思政厅[2011]1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渝教宣[2010]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营造人人关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氛围,帮助大学生健康成长,我校将于近期举办‚重庆文理学院首届‘心育运动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运动生命阳光心灵二、活动宗旨心育,是心理的教育,简称心育。
心育运动会以团体心理游戏为主要载体,以运动会为活动形式,营造人人关注心理、人人接触心理、人人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的氛围。
同时使每一个参与者在运动中、在信任、温暖、支持的团体气氛中感受快乐,学会交流,学会合作,提高团队合作能力、心理素质以及心理健康水平。
三、活动时间2012年5月26日13:30四、活动地点重庆文理学院红河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三楼五、组织单位主办重庆文理学院学工部教育科学学院承办重庆文理学院学工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重庆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蔚蓝心理咨询中心六、活动流程(一)‚心育运动会‛开幕式参加对象: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二)‚心育运动会‛比赛参加对象:参赛者(学生和老师代表)、裁判、带队辅导员等,鼓励其他师生积极参与。
重庆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重庆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第二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资助人数和金额第四条我校获得国家助学金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上报完毕。
第七条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采取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程序如下:1.各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三天内,根据学生个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2. 各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第6天,根据学校名额划分,将拟获得资助的学生个人材料提交学工部。
关于评选表彰2011-2012学年度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文件重文理学〔2012〕号重庆文理学院关于评选表彰2011-2012学年度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各学院:2011-2012学年度,全校学生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和关心下,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刻苦学习、励志成才,涌现出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榜样,激励先进,宣传典型,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我校学风建设,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规定,现将我校开展本学年度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类别1、先进班集体及标兵;2、文明寝室及标兵;3、三好学生及标兵;4、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5、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6、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7、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及标兵。
二、评选对象、条件、比例1、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对象、条件、比例按照《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其中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和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分别按照1%的比例进行评选。
2、各学院均可在每个项目中上报一个标兵,每项标兵必须在相应的类别中推荐。
三、评选要求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选表彰工作,在评选、推荐、表彰工作中,务必坚持标准和规定程序,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宁缺毋滥,保证质量,坚决杜绝评选表彰和推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2、各学院要借评选表彰之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其对学风、校风建设的促进作用,切实发挥评优表彰工作的积极意义。
3、推荐为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标兵的,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推荐审批表(见附件)。
推荐审批表可在重庆文理学院学工部网页下载区下载。
一式两份,打印上报,不装订,不进行相应的包装。
4、推荐为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标兵的,须撰写800字或600左右的主要事迹简介及获奖情况材料,直接打印在推荐审批表中,并附上相应的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关于评定“重庆文理学院新泰奖学金

关于评定“重庆文理学院新泰奖学金”的通知各学院:为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激励学生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输送更多专业人才,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在我校设立“重庆文理学院新泰奖学金”。
为切实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评选学年已经获得其他社会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本项奖学金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能力突出,连续两个学期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奖学金;无补考或重修课程;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合格标准;6.同等条件下,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者优先;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优先;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优先;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优先。
三、奖励名额和金额奖励名额:15人;奖励金额:2000元/人。
四、评审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前期准备(9月21日-10月20日):学工部联系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创立“新泰奖学金”事宜,并协调评定的相关工作,下发评定奖学金的通知;(二)学生申请(10月20日-10月28日):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相应表格,连同书面申请提交学院;(三)学院初审(10月28日-10月29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推荐名单上报学工部,并公示;(四)学校审核(10月30日-11月2日):根据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由学工部会同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校级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新泰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方向性原则,即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的方向。
(二)激励性原则,即有利于在学生中形成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评选条件和办法公开,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予以公示。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第四条奖助学金名称(一)国家奖学金;(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国家助学金;(四)综合奖学金;(五)单项奖学金1.学术科研奖;2.文、体活动奖。
第五条集体奖名称(一)“五·四”红旗团总支;(二)“五·四”红旗团支部;(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四)先进班集体;(五)文明寝室。
第六条个人奖名称(一)十佳青年;(二)三好学生;(三)优秀学生干部;(四)优秀共青团员;(五)优秀共青团干部;(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七)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九)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十)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十一)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十二)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十三)读书活动先进个人;(十四)优秀实习生;(十五)优秀毕业生;(十六)优良毕业生;(十七)“感动校园”奖。
国家级和重庆市级各类集体与个人奖励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发给奖金;获得“感动校园”奖的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对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奖励及评选条件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等参照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一)被评学期无两科及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的;(二)无违纪处分或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三)按学籍管理规定修满规定学分的,且未被延长学习时间;(四)依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按综合排名先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综合奖学金;若综合测评排名相同时,学习成绩高的,或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奖励较多的,名次列前;(五)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含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体育免修者)。
第十条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一)学术科研奖。
参照科技部下发的《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二)文、体活动奖。
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文艺、文化类活动竞赛获得前三等奖的,可获得文艺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体育活动竞赛获得前三名的,可获得体育活动奖。
第十一条“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的评选条件(一)团总支、支部积极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团的理论知识,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团员、团干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发挥党的助手作用成效显著;(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组织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效果好;(三)共青团组织健全,组织建设良好,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四)指导和督导团员能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五)团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情况良好,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核心战斗力强;(六)团(总)支部团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团支部不得参加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比。
第十二条“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一)二级学院领导对社会实践工作重视,组织有序,安全而又顺利地完成社会实践任务;(二)社会实践成果(论文或调查报告等)质量优秀;(三)在实践所在地的群众中反响良好;(四)有媒体对其实质性成果进行了报道;(五)建立或巩固了与实践基地的伙伴关系和长久的合作意向;(六)社会实践的主题、形式或内容新颖、有创意;(七)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班集体不得参加“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比。
第十三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活动;(二)有健全的班级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班级学生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全班同学团结互助;(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良好。
全班学习氛围浓厚,学风严谨。
全班学生评选学年考试(考查)中,补考(重修)人次、科目不及格人数比例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15%。
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生能力考核等成绩良好,通过率较高;(四)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学生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高,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五)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活动等。
坚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六)全班学生能积极搞好学生寝室环境卫生,该班学生寝室优室率均在前列。
第十四条“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一)室长工作认真负责,全室成员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创建活动;(二)全体室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安排;(三)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纪律秩序、安全工作效果好,在本栋学生宿舍中获得优室次数较多。
第十五条“十佳青年”的评选条件(一)我校14周岁至35周岁的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均属评选对象;(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三)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有突出成绩,是广大团员青年立志成才的典范;(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是全校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第十六条“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钻研精神,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所学专业学科考试(考查)成绩名列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前5%名次以内,被评期间无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特等综合奖学金;(三)坚持参加早操等体育锻炼,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中等及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社会实践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在评定学年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学校与老师严格组织实施教育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工作成绩显著,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师生反映较好;(三)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自己的职责岗位上踏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第十八条“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一)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正确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三)热爱共青团组织,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五)在团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九条“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二)热爱共青团工作,熟悉团的业务,能胜任工作岗位,工作积极主动,认真有效组织地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责任心较强,敢于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精神强,富有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师生反映较好;(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四)密切联系群众,品德高尚,在团员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十条各类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一)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修身”活动中成绩突出,可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怕苦,热心助人,对团队交给的工作尽职尽责;实践结束后有个人的成果上报;在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作为领队所带领团队获优秀或先进团队奖等的突出个人,可评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三)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秉持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人;作为志愿服务团队领队所带领团队获优秀或先进团队奖等的突出个人,可评选“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四)思想素质较好,能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班的文艺、体育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可评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或“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大胆创新,其科研论文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获得专利,参加国家、省级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学生作品竞赛或“数学建模”竞赛,并获科技作品、科技项目奖的个人,可评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个人,可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七)思想素质较好,学习成绩优良,热爱读书,有良好的读书习惯,图书借阅量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图书馆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等各类读书活动,可评为“读书活动先进个人”。
(八)实习态度明确,工作积极,专业思想牢固,实习表现优秀,顺利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实习报告中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对实习内容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总结和分析的个人,可评选“优秀实习生”。
第二十一条“优秀(良)毕业生”评选条件(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1.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在“争先创优”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2.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无两科或以上考试、考查科目补考或重修,且至少两次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3.在校期间,曾被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4.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通过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合格;5.决定志愿到西部、边疆等条件艰苦地方工作者,优先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