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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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随着中国金融市场逐渐的成熟和发展,金融行业也日益重要。

金融许可证是国家为了实行金融管理、规范金融市场,提高金融业务透明度、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而实现金融监管的一种手段。

因此,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政策、作用和实施意义,以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什么是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是指在中国金融市场运营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

也就是说,获得金融许可证便可以在金融市场合法地从事相关业务。

不同的金融许可证代表着不同的从业资格和能力,准确反映了金融从业者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金融许可证的种类?根据金融许可证不同的业务属性和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可以大致分为四类:1、基础性金融许可证:代表着金融服务的基本要素,例如银行开业许可证、证券期货经营资格证等。

2、业务性金融许可证:代表着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能力,例如银行存款保险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许可证等。

3、非金融性金融许可证:代表了从事金融行业中的非金融性的职业资格,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证、评估师资格证等。

4、其他金融许可证:代表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金融从业资格,例如信托公司经营许可证、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作用1、金融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可以使得金融市场保持稳定。

保证从业者的资格,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减少金融市场上的乱象。

而稳定的金融市场将以正面的姿态带动经济的发展,可以加快社会资金的流通速度,实现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提升金融市场的生态环境。

2、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任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是根据从业者的资格和能力而定,能够提高客户信任度。

影响消费者选择金融业务时候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企业的专业水平,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都需要备齐相关证书才能开展业务,这保证了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加大了客户的信任度,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1. 引言金融许可证是指在金融领域从事特定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取得的许可证件。

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介绍金融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种类、申请流程、管理机构等内容。

2. 许可证种类根据不同的金融活动类别,金融许可证可以被划分为多个不同的种类。

常见的金融许可证种类包括:银行业务许可证:用于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证券业务许可证:用于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业务许可证:用于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等。

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用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3. 许可证申请流程3.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申请金融许可证。

不同类型的金融许可证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财务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3.2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申请人需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许可证的种类、目的、经营范围等。

审计报告:申请人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证明其财务实力。

经营计划:申请人需提供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市场分析、业务模式、风险管理措施等。

相关执照: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企业法人或个人的营业执照、联系明等。

3.3 审批和颁发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的流程和时限由具体的管理机构规定。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获得金融许可证。

通常情况下,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定的时间,申请人可以在有效期内从事相应的金融活动。

4. 许可证管理机构金融许可证的管理由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不同的金融许可证由不同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例如,银行业务许可证由银监会负责管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由证监会负责管理,保险业务许可证由保监会负责管理。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金融机构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金融许可证的定义、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对金融监管的意义进行探讨。

首先,金融许可证是指金融机构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的合法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前,需要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获得相应的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确保了金融机构具备了一定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在市场上合法经营金融业务,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其次,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许可条件,即金融机构在获得金融许可证前需要具备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资本充足、风险控制能力、合规经营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来承担金融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并且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营。

其次是许可程序,即金融机构获得金融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和程序。

金融机构需要向金融监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资格审查、业务评估、现场检查等环节,最终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最后是许可后的管理要求,即金融机构在获得金融许可证后应该遵守的规定和措施。

这些管理要求包括日常运营管理、风险防控、信息公开、定期报告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金融机构能够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稳健经营。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于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金融许可证的引入和实施,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

只有那些具备一定实力和能力的金融机构才能获得许可,从而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水平。

其次,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办法能够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通过许可条件的设定和审查程序的执行,监管部门能够对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全面评估,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此外,金融许可证的管理要求能够规范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运作。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8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听起来似乎有些陌生,但它对于金融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到底什么是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呢?咱们今天就来好好聊聊。

金融许可证,简单来说,就是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的“身份证”。

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呢,则是一套规范这个“身份证”颁发、使用、变更、吊销等各个环节的规则。

首先,咱们来说说金融许可证的颁发。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给的,得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机构的资本实力、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能力、业务范围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只有符合一系列条件的机构,才能获得这张宝贵的许可证。

比如说,银行要想拿到许可证,就得有足够的资本金来应对可能的风险,还得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拿到许可证后,金融机构可不能觉得就万事大吉了。

在使用过程中,那也是有诸多规定的。

金融机构必须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能越界。

就好比你拿着驾照,只能开准驾车型,不能乱来。

而且,许可证得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让大家都能看到,这也是一种监督和保障。

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许可证的信息可能会发生变更。

这时候,金融机构就得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

比如说,机构名称变了、业务范围扩大或缩小了、营业地址迁移了等等。

可不能自己想变就变,得经过审批,确保变更合法合规。

那什么情况下会吊销金融许可证呢?这通常是因为金融机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给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比如说,违规经营、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等。

一旦被吊销许可证,那可就意味着失去了合法经营的资格,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障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有了明确的规则,那些想浑水摸鱼的不法机构就难以得逞,正规的金融机构也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和发展。

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也是一种保护。

大家在选择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或办理业务时,可以先看看有没有许可证,以及许可证上的信息是否合规。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

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

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1. 引言金融许可证是指在金融领域从事某项业务所需的许可证件。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均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金融许可证的类型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金融许可证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银行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每种类型的金融许可证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要求。

3.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程序3.1 申请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需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3.2 审查金融监管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合法性、资质和信用情况,并评估其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3.3 决定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颁发金融许可证。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金融许可证将在一定时间内颁发。

4. 金融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4.1 使用范围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接受客户的存款、发放贷款、开展证券投资、承保保险业务等。

4.2 业务变更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如需变更经营范围或业务模式,应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4.3 监管和检查金融监管机构对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控制。

5. 金融许可证的失效和撤销5.2 失效程序失效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公示等程序,以便相关方知晓金融许可证的失效情况。

5.3 撤销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要求的机构或个人,金融监管机构有权撤销其金融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处罚和申诉6.1 处罚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要求的行为,将被金融监管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6.2 申诉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诉应提交合法的申诉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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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2号)《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金融机构介绍信;(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时间期限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三)依据的法律法规;(三)机构批准成立日期;(四)营业地址;(五)颁发许可证日期;(六)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一)机构更名;(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三)许可证破损;(四)许可证遗失;(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

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

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领取和更换金融许可证,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纳审查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二)损坏金融许可证;(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商业银行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许可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管理。

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

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和国家标准《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号码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编制。

在制发和打印金融许可证时,金融机构编码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个别部分由人工修订。

全套编码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数字组成,共14位,按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

图示如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一)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住房储蓄银行、D-城市商业银行、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G-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H-信用卡公司、I-邮政储蓄机构、K-信托投资公司、L-企业集团财务公司、M-金融租赁公司、W-外资银行、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Z-其他类金融机构。

(二)是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代码。

“1”为法人金融机构,“2”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四)是被批准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A类:01-国家开发银行、02-中国进出口银行、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B类:01-中国工商银行、02-中国农业银行、03-中国银行、04-中国建设银行、05-交通银行、06-中信实业银行、07-中国光大银行、08-华夏银行、09-中国民生银行、11-招商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兴业银行、14-深圳发展银行、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6-恒丰银行、C类:01-、D类:城市商业银行F类: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G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0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I类:邮政储蓄机构K类: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L类:财务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财务公司M类:金融租赁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金融租赁公司Z类: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五)是审批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审批机构代码,如审批机构为银监会,标注“1”;审批机构为银监局、直属分局,标注“2”;审批机构为银监分局,标注“3”。

(三)-(五)被批准外资机构代码(适用于外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W类: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中外合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Y类:外资财务公司、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外资信托公司(六)-(九)是金融机构地址代码,采用《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的地址代码的编码方法。

(十)是金融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H(Headquarter)-总行(或总部)、B(branch)-分行(或分部)、S(sub-branch)-支行、O(others)-其他分支机构。

(十一)-(十四)是金融机构办理许可证的顺序号。

每一个金融机构一个序号,同一地区(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地)市为单位,其他金融机构以省为单位)、同一类别的金融机构应连续编号,不能重号或空号。

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代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代码。

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等变更外,仍使用原代码。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代码应予注销,不得再使用。

若干金融机构合并,只保留负责组建的金融机构的代码。

如金融机构的许可证丢失,补发的许可证机构代码不变,其流水号不同。

该编码方式将与计算机系统开发一并使用,在新的系统未使用前,银监会审批机构应按照上述方法编制辖内金融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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