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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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查处和决定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负责。

具体来说,行政处罚的查处工作由有权调查机关负责,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而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工作则由有权决定机关负责,包括对查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违法事实、责任和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两个机关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互相独立,相互制衡,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的好处是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由于查处和决定由不同机关负责,可以避免权力滥用和私相授受的情况发生,提高行政处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行政处罚的查处机关独立负责收集证据和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可以更加全面和客观地了解违法事实,提高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准确程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查处和决定之间的划分可能存在模糊性,难以确定责任和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
度。

查处和决定的两个机关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权力争夺的问题,导致行政处罚的执行受到影响。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需要对配套的法律程序、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充分的配套和保障,以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执行效率。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在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和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需要考虑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权衡和探索,以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行政处罚制度。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保险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程序正当、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依法合理。

第三条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

执法检查处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和调查,对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设立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处罚委”),负责对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和决定处罚意见。

处罚委办公室设在法制处,作为处罚委的常设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初审,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听取并审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被检查单位及其上下级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二)与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三)与被检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法的。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被检查单位要求调查人员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执法检查处通过常规检查、投诉举报、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经初步审查认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Since I have chosen a far place, I will only take the wind and rain into considera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对于一些经常开车人来说可能交通规则是比较熟悉的,当然也可能由于一些原因,所违反交通规则,这个时候交警部门会进行罚款,罚款的程序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罚缴分离,那么。

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规定是什么?一、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实践本文分析了行政处罚查出分离机制在烟草专卖行业的运行现状,阐述了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的构建及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指出在实践过程中,一要细化案件分离程序,明确要求,依法循序操作,把好个案关;二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细化分工,采取主办人员办案负责制;三要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标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权力划分一、行政处罚查出分离机制在烟草专卖行业运行现状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04年6月1日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这是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

本规范虽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进行了详细规范,也对内部和外部监督进行了详细规范,但对查处分离机制并没有更具体的明文规定。

因此,探讨查处分离机制的构建及应用十分必要。

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的构建1、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關部委规章的具体规定,可将行政处罚运行过程分为检查、立案审批、案件审批、案件处理、案件执行五个阶段,在这五个阶段具体涉及到检查权、立案审批权、案件审核权、处理权及执行权。

而这其中可以将检查权、处理权及执行权列为行政处罚实施权;立案审批权、案件处理审核权及处理权中的批准权列为行政处罚监督权。

2、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查处权力的部门划分(1)检查权:由行政处罚机关检查部门行使。

(2)立案审批权:立案审批权包括审查和批准两部分,审查职责由执法部门大队长承担,批准则由行政处罚机关主管人负责。

(3)案件处理审核权:由立案审查人员兼顾,行政处罚机关法规部门负责。

(4)决定处理权:涉及到处罚决定的批准与案件处理,一般事务性的处理权由相关法规部门行使,批准权按规定由行政处罚机关主管人行使。

(5)执行权:由案件处理部门行使,涉及到强制执行的与法规部门共同行使。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查处分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员不能交叉任职。

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

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案件调查第六条监察大队应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案件立案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七条监察大队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依法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监察大队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

主要内容包括:(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1、排放量、转移量大小及违法持续时间;2、造成环境污染程度及损失;3、是否严重干扰他人,或者引起群体上访,长期不能妥善解决。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探讨_调研报告_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探讨_调研报告_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探讨[关键词]:基层行政执法难点对策[摘要]:随着新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个崭新的现代化文明城区的雏形已初步展现。

巩固新区的建设成果,创造一个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经济繁荣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区环境,将是每一位新区人努力的方向,也是新区各职能部门的任务重心,打造一支执法公正、组织严明的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执政为民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作了认真细致地总结,结合部分地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成功经验,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不妥之处,恳请大家指正。

一、存在的难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法可依”是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基层行政执法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立法环节与基层执法环节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立法的疏漏与缺乏可操作性给基层行政执法带来不少的困难,“有法难依”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1、立法和法律的修改滞后于实际工作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注重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往往是经济发展进程中,某种(些)社会关系靠道德或~力量已经难以约束,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时制定,而此时这种(些)社会关系的恶化已经趋于定型,再用法律来规范这种(些)社会关系时,往往造成积习难改,法不责众的被动局面。

还有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至今得不到修改,而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调查公司、保镖等新兴行业的出现,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可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迟迟未出台,给管理职能部门带来困难。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计划经济时代就制定的,却至今得不到修改,其中的许多条款都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2、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不具体和法定制度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

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业经市政府2005年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使本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罚缴分离制度。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其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含两人)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二、执法检查时,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三、询问或检查应制作记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中如有涂改,当事人应在涂改处按手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证明人签名。

四、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均应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可向局提出回避请求,由局领导审定。

六、收缴财物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违反规定收缴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

七、执法人员应依法办案、廉洁办案,严禁以案谋私,严禁办人情案,严禁“吃、拿、卡、要”。

八、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九、收集证据采用登记保存措施,应报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超过7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的,不影响行政处罚(理)决定的作出。

十、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

十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0元以上、法人单位组织1000元以上,从事经营活动的20000元以上)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3日内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十二、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按规定要求必须在7日内送达,并填写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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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查处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
靠性、合法性负责。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员不能交叉任职。

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

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案件调查
第六条监察大队应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案件立案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七条监察大队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依法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监察大队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

主要内容包括:(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1、排放量、转移量大小及违法持续时间;
2、造成环境污染程度及损失;
3、是否严重干扰他人,或者引起群体上访,长期不能妥善解决。

(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1、是否为流域、行业内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
2、故意违法还是过失违法;
3、接受调查时,是否隐瞒实情;
4、是否积极配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并罚的除外。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1、是否属于本市重点保护的流域、区域;
2、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其它环境敏感区。

(五)当事人是否同时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1、是否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2、是否采取清洁生产或者循环经济等措施,使得污染物能得到相应削减;
3、是否有主动缴纳罚款的态度。

(六)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七)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八)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

(九)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其它需要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第九条对违法案件场所和物品进行检查,应当全面、公正、客观、详细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附行政处罚卷宗中存档。

第十条有必要进行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证据,应当制作取样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抽样或者封存处理的过程,参加取证的人员应在取样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监察大队对需要监测的违法行为应组织监测,样品污染因子分析要全面。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确实充分,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第十三条监察大队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给出应予何种处罚及从轻、从重的建议。

第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监察大队应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自立案之日起,监察大队应在1个月内完成案件调查。

第三章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调查终结后,监察大队应将所收集的全部案件材料移送依法行政办公室,移交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单。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核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给予处罚前的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退回监察大队重新调查,补充证据。

监察大队应当在7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取证或重新调查取证,补证次数不多于2次。

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得进行证据收集等调查工作。

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告知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应予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送达告知书前,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力,并积极主动接受行政处罚的,在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可以同时做出并送达,当事人可以同时缴纳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其陈述申辩记录在案,并及时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采信,对不予采信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审查终结后,应按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应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对情节复杂、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提交本局行政处罚办公室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行政办公室亦可以在本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授权的范围内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书。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依法行政办公室对案件集体讨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疑问的,依法行政办公室应予以解答。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办公室自收到监察大队有关调查材料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补充调查的,自补充调查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章案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处罚文书应由监察大队的执行人员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送达。

送达回证应于送达后2日内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处罚案件的执行应坚持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杜绝协商执行、变相执行或多头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到位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依法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依法行政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察大队应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依法行政办公室,由依法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应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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