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状况研究_证券论文完整篇.doc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毕业论文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3)1.1我国证券市场的历程 (3)1.2我国证券机构产生与发展 (3)1.3我国证券个人投资的形成与发展 (4)2.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4)2.1证券市场体制不健全 (4)2.2股票种类繁多,股权割裂问题严重 (5)2.3证券市场规模有局限性 (5)2.4监管力量薄弱,法制建设滞后 (6)2.5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 (6)2.6市场的潜规则 (6)2.7证券市场过度投机气氛严重 (6)3.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7)3.1证券市场一体化和市场化 (7)3.2加快立法制度、健全证券市场体系 (7)3.3证券市场部分品种风险加大,机会增加 (8)3.4资本市场将日益走向成熟稳定 (8)3.5扩大资本规模、增加交易品种 (9)3.6证券市场国际化 (9)参考文献 (10)致谢.............................................................. . (12)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20多年的沧桑巨变,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相当来之不易,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市场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证券市场资本股票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分析1.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1.1我国证券市场的历程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至今将近三十年的改革之路。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中国证券市场产生的前提条件。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贺强、陈高华、曾琨杰(2008)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91年),证券、证券交易和证券交易所陆续在我国出现;第二个阶段(1992~1997年),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行基础性制度建设,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第三个阶段(1998年至今),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管理层开始着手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制度性问题。
试论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论文

试论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论文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摘要: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中国证券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市场波动大、投资机构缺乏实力和投资者保护不完善等。
本论文将从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效率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全面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市场规模中国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证券市场也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
截至2021年底,中国A股市场总市值已超过100万亿元人民币,处于全球前列。
然而,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国的市场规模仍然较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市场结构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结构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交易所。
债券市场则由中国债券市场扩展到上交所、深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这种市场结构相对简单,缺乏多样化的金融工具。
此外,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和国有股占比过高等问题,限制了市场的发展。
三、市场效率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效率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市场存在大量的非理性行为和投机行为。
此外,中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要提高市场效率,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信息不对称的监管力度。
其次,需要优化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四、市场监管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相对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大型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决策往往更容易受到关注和监管,而中小投资者则相对较弱。
此外,监管力度不够和监管能力不足也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难题之一。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大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科技水平和人才队伍。
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2)

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2)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篇二《中国证券市场操纵及监管实践问题探析》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兴市场,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以及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给很多违法分子提供了条件,出现了违规操纵证券市场的现象,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起到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违规操纵特点进行分析,并且基于发展现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实践进行分析。
关键词:证券市场市场经济操纵行为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经济学界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不同的概念以及定义,针对证券市场的操作行为而言,thel教授认为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就是通过强迫以及引诱他人完成特定目的的交易,从而提高市场价格。
也有专家提出,证券市场的操纵就是对证券市场自由稳定秩序的不合理干扰。
此外,有专家依据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特点将其分为三类:一是以特定的行为为特征,对证券市场进行违规操作,旨在改变企业资产的价值以及被认可的价值;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信息进行操纵,主要为通过散布虚假以及不真实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操纵;三是以交易为目的进行操纵,这种操纵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证券的买入和卖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以及价格走势。
一般而言,要控制证券市场的价格,需要庞大的数量的资金进行运作,因此,以交易为目的的操作一般都是大规模的市场操作。
二、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分类及危害针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我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中的八种操作行为进行规定和分类,并且在《证券法》以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进行分别论述,其中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
根据出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在证券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的降低了违规操纵行为的出现频率。
同时证券法中新的规定也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了针对性规定和限制。
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对策

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对策首先,中国证券市场存在资金面严重不足的问题。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从设立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国际市场相比仍然存在明显的差距。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总市值与GDP的比例仍低于国际主要发达国家,当前的状况需要通过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的规模来解决。
因此,对策之一是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
其次,中国证券市场存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过去几年,证券市场出现了一系列的违规违法案件,严重损害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策之二是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第三,中国证券市场存在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主要集中在散户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比例相对较低。
这导致了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因此,对策之三是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引导,提高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中国证券市场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投资者对于市场信息的获取渠道与机构投资者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影响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和投资者的决策。
因此,对策之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并提高投资者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第五,中国证券市场存在市场交易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和落后的地方,比如交易费用过高,交易时间不合理等。
因此,对策之五是创新交易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参与到市场中来。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我们应该加大对证券市场的支持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创新交易制度,为市场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证券市场实现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证券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证券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在成熟资本市场,私募是企业获得股本融资的主要来源之一。
然而在我国,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公司上市后除了进行条件苛刻、程序复杂、风险度高的公募增发融资以外,私募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这制约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扩张。
为此,笔者试图借鉴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先例,结合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立法倾向,并参考近些年我国在私募发行方面的探索实践,对中国上市公司私募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私募的进一步实施提供有益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私募的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是股票,本文仅针对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股票进行分析。
一、私募发行的涵义私募在我国多被称为定向发行。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私募(PrivatePlacements)与“公募”(Publicoffering)相对应,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通过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销售给他所熟悉的或联系较多的合格投资者,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
它与公开售股、配股(公开发行)等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工具。
什么样的发行才构成私募发行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曾于1982颁布了《506规则》对非“公开发行”即私募作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如果发行人只是:1)向合格的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以及数量有限的其他投资者出售证券。
(在美国,所谓合格的投资者是指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资机构和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有个人,普通投资者虽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应该有相关知识和风险判断能力,且数量不能超过35名。
)2)不通过传单、报纸、电视、广播进行广告传播;3)不通过集会、散发传单等形式到处征集投资者。
采取上述方式发行证券会被认为是私募行为从而免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
日本证券管理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在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的认购劝诱、募集出售时,原则上讲必须进行申报,但是在发行总额或发售总额不满1亿日元或向大藏省令所规定的对有价证券投资有专门知识核经验者发行(即私募发行)场合作为例外可以不必申报,向大藏大臣提交通知书就可以了。
中国证券市场法律现象研究

些现象是否属于扰乱证券市场或证券欺 诈行 为?在《 证券法》 和《 刑法 》 中缺乏法律规定 。 这些 问题 的存在 , 成为诱使证券市
三、 完善 证 券 市 场 诚信 的 思路
2 1 年 7月 00
Ju.01 1 2 0
文 海 艺 苑
Ll ER A RY G A LL RY T E
中国证券市场 法律现 象研 究
刘 建 华
( 南京邮电大学 计算机 学院, 苏 南京 2 0 4) 江 10 6
摘 要: 金融犯 罪 日益增 多, 严重危及我 国的金 融市场 , 法律 欠缺是 中国证 券市场诚 信缺失的根 源 , 文 本
刑法规定的 , 说明行 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 的侵犯性 , 而 还没有形成统一 的规 范个人诚信的专门法律 。 为此 , 应尽快制
定全 国统 一的《 用法》 明确 国家 信用管理机构 和信用 中介 信 , 机构的法律地位 , 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 , 搭建起 息的法律 、 法规还 比较零散 , 切需要一部统一 的《 迫 征信 法》 来
( ) 定 全 国统 一 的信 用 法 、 信 法和 失 信 惩 罚 法 一 制 征
的立法体例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看来 ,证券投资基金 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
的 主要 客 体 。
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因此可能在立法者 场产生虚假信息 、 操纵市场 、 内幕交易等失信行为 的原 因。
( ) 券 投 资 基金 犯 罪的 概 念 一 证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 司法概念之分 ( 有 学者又 把它表述 为证券投资 基金犯 罪 的实 质概念 和形式 概 念, 其实意思一样 )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 为 : 。
浅论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doc

浅论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doc证券市场是一个能够支持公司融资和投资者交易的市场。
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阶段。
从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但是,市场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从各个方面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一、市场主体证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是公司和投资者。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共有两个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两个交易系统,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这四个交易平台本着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便利的交易平台。
截至2021年3月31日,我国证券市场上共有4071家上市公司,其中A股上市公司有3706家,B股上市公司有4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有73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有288家。
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不断增长,截至2020年底,全国投资者总数达到1.4亿人。
二、市场规模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
在A股市场中,市场总市值由2001年的16428.4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109745.7亿元。
而IPO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2019年我国IPO数量为212家,筹资规模达到2897亿人民币。
另外,新三板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截至2019年底,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已经达到11903家。
三、市场机制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也日益完善。
一方面,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转融通、债券通等新型金融工具,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越来越严格。
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也在不断提高。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有交易所的定期公告、公司公告、财务报告等信息,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定和行业指导文件,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市场问题与风险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部分资本市场从业人员存在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利益,损害了市场的公信力。
20XX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年度报告_证券论文_1.doc

加以深思。
比如,券商佣金价格同盟就是其中之一。
从2002年起,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浮动制。
现在,在2003年5月,一些地区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规定了本地区证券营业部的佣金下限,在价格上的限制就会涉及到垄断和竞争秩序问题。
七、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取得突破在2003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有实质性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这个审判领域中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对现有的原则性证券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其积极作用当然是不可以低估的。
在规定颁布后,大庆联谊、红光实业(现为ST博讯)、*ST渤海、*ST圣方、ST九州、ST 同达、ST东方等上市公司被推上被告席。
在案件的审理中,仍然在如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被告的认定、诉讼人数的众多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法院受理的范围还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市场操纵类和内幕交易类民事诉讼案件还遥遥无期。
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存在前置程序。
还有规定行政复议导致诉讼中止也将为以后的案件埋下隐患。
在诸多被告中,一旦有一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院都将中止民事诉讼,这很可能会使诉讼时间漫长,诉讼成本大大增加。
如果再加上执行问题,情况就会更加复杂。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从完善证券市场责任体系的角度考虑,应当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给投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还应看到,目前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很不够,“罪罚不适当”。
因此,在启动民事赔偿机制的同时,更应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
在探讨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司法介入并非万能,要适度。
即使在美国,证券民事诉讼实际获赔的比例也很小,主要是通过庭外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
同是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实施30年来,还未出现成功的证券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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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状况研究_证券论文「内容提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了建设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必须依法治市,充分运用法律管理证券市场,利用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等手段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斗争。
司法判例表明,证券市场的法治状况尚存在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必须加大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速度、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充分发挥各种法律责任的作用等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法治、典型案例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实践证明,法治最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以法律适用为要义的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此,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包括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等内容。
证券市场利欲熏心、牵扯面大,与治理国家一样,必须建立法治化的证券市场,才能实现“公正、公开、公平”,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只有依法追究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能达到依法治市,满足证券市场法治化的要求。
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三种。
只有综合运用这三种责任,才能真正形成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平面,才能完全达到保护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的目的。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对证券法的实施进行执法检查。
但我们有关证券市场的司法判例所反映出的情况却并不令人乐观。
一、有关证券市场案件的司法判例之考察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已经获得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绩。
2000年末,境内上市公司达1088家,市价总值达48091亿元,股市投资者近6000万人。
与此同时,由于经验不足,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充斥着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督机构行使行政权,负责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者的行政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负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对证监会行使的行政权进行审查。
从证券市场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来看,追究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判例存在着一定的倾向。
例如,在美国,每年由私人提起的证券民事诉讼大约2000多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和提起的案件不过几百件。
我国与之大相径庭。
1、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判例表明,行政处罚大量存在,行政诉讼进入新的形势。
在证券市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警告、行政处分、罚款、市场禁入等等。
证券监管机构是监管证券市场,负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法律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的唯一合法机构。
自成立以来,证券监管机构成绩斐然,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成绩。
证券监管机构查处了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渤海集团、厦海发、泰达股份、四川长虹、石油大明、深发展、广深铁路、凯地丝绸、衡阳中药、张家界、琼民源、红光实业、四通高科、闽福发、蓝田股份、粤海发、东方锅炉、大庆联谊、亿安科技等公司的六十余起违规案进行处罚,追究了许多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督促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我国法律规定不服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认为证券监管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7年7月25日,孙某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不履行查处吉林亚太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证监会履行职责。
一、二审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尽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孙某的诉讼行为预示着运用法律监督证券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证券市场的风暴即将来临。
2000年8月16日,孙某因不服证监会吊销其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黑龙江省某律师事务所因不服证监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的证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12月法院先后以“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上述两起行政案件中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为。
2000年2月21日海南凯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因不服证监会“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返回其A 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政审批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未予受理,凯立公司提出上诉。
7月17日凯立公司以撤销上诉为前提,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2000年12月判决确认证监会退回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证监会恢复对凯立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判决。
因不服一审判决,监会提出上诉。
2001年7月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显而易见,证券市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例,法院经历了由不受理到审判的过程。
尽管上述三起判决结果表面上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利,但实际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却因此获得平民化和更亲切的良好社会形象。
法院的这三起判决标志着司法审查正式介入证券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的一个里程碑。
2、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判例表明,犯罪行为屡有发生,刑事审判全力推进。
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证券市场的刑事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主要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债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等。
在我国证券市场,不能说存在大量犯罪行为,但问题比较严重,只是由于侦查证券犯罪难度大,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以及执法人员素质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不一等等原因,在刑事审判中反映出来的证券犯罪并不十分严重。
3、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判例表明,虽然证券市场中民事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有关证券民事责任(主要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审判尚未开局。
证券市场可以缺乏许多东西,但不能没有投资者。
投资者的存在决定了证券市场的存在。
只要有投资者就必须考虑他们如何看待市场,评价自己的处境。
这就是所有证券市场都奉为最大价值的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保护投资者直观表现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其深层次的目的乃在于保护投资者的信心。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斥资,投资于公司股票,本质是在对证券市场有信心的基础上投资于公司的未来、公司良好的管理风格及其乐观的前景、未来的获利能力和产生现金流量的水平。
证券市场的荣枯以及交易行为的品质既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又关系到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正因为此,我国证券法第1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的规定明确地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
由于民事责任具有直接补偿受害人的填补损害、预防违法、协助执行法律法规等功能,因此,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是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的最直接和效果最好的手段。
在证券监管机构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4]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状况研究_证券论文道的纠纷解决模式。
在一国经济证券化的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动荡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证券市场与各方关系重大、利益冲突严重,必须依法调节各种利益和解决纠纷,即依法治市。
1、加速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状况决定着整个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没有了法律制度,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市。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已充分为各方所识。
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已明显加速,平均每一星期出台一个新的法规或对旧的法规进行修订的事实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证券市场的立法一定要紧密结合证券市场的特点作出规定。
同时必须注重证券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尽量避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给证券市场带来副面影响。
在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中,注意规范各种行为及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各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各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强化各种规定的可操作性。
2、强化证券市场的权力制衡,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分权制衡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
实践证明,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因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同属执行权,拥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法律等资源可供利用,可以经常有效地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这是立法权力机关所不能比拟的。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及为国有企业“解困”而圈钱的某些不适当的动机,在上市公司的审批和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证券监管机构给人留下了高度集权和权力过大形象。
对于证券监管机构确实拥有的那部分极大的行政权,在其行使行政权利时,就极有必要以司法权约束之。
这也符合WTO有关司法审查的需要。
立法上,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已规定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即法院对证券监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但现实中,这种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这与证券监管机构部分权力庞大,证券市场专业性强,市场参与者法律意识不高,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多以及法院素质不高不无关系。
3、严格依法办事,追究各种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
依法治市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律责任肩负着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任。
而证券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密切有机的结合。
这三者各自作用在自己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并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法律责任体系。
三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共同起着打击证券市场不法行为,抚慰,受害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
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具有保护证券市场有序运行、保障受害投资者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剥夺犯罪者再次犯罪和威慑潜在犯罪者等功能。
追究证券市场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对付证券违法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
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保证证券市场有序运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抑制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和教育一般公众和市场参与者的作用。
证券法上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功能有许多内在的相似之处,如二者的保护功能的重点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
这可能是从渊源上行政机关的处罚来源于刑罚的缘故。
在法学上,根据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侧重于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私法则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益。
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属公法处罚范围,其在处罚的内容,也就是侵损的权利的性质上应当没有差别,这里责任功能相同并不排斥承担责任形式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