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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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

案例6.公开审判制度。

[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

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

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7.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案例一:平等原则。

小李和小张因为一个古董花瓶的归属权发生了纠纷。

小李说花瓶是自己祖上传下来的,小张则坚称是自己从古董店合法购买的。

他们来到法院打官司。

在法庭上,不管小李是普通的上班族,还是小张是个小有名气的古董收藏家,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都在发挥作用。

法官一视同仁,让他们都有同等的权利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

小李不会因为自己看起来没那么“厉害”就少了说话的机会,小张也不能因为自己在古董界有点小名气就有什么特权。

小李可以请自己的朋友小王来当证人,证明自己家族一直有这个花瓶的传闻。

小张呢,也能拿出古董店的购买凭证等证据。

双方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辩论。

最后法官会根据他们各自的证据和陈述,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不会偏向任何一方。

案例二:辩论原则。

小赵和小刘是邻居,小赵觉得小刘养的狗总是半夜乱叫,影响自己休息,就把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管好自己的狗。

在诉讼过程中,辩论原则就大显身手啦。

小赵先陈述自己的理由,他说:“法官大人啊,我每天工作那么辛苦,晚上就指望能睡个好觉,可小刘的狗一到半夜就汪汪汪,我都神经衰弱了。

”小刘当然也不甘示弱,开始辩论:“法官,我的狗虽然偶尔会叫几声,但是我都尽量控制了。

而且小赵自己晚上也经常很晚回来,动静还很大,也会把狗弄醒,狗才会叫的。

”然后小赵又反驳:“我晚归那是偶尔加班,可你家狗叫是经常的事儿,我还有邻居能作证呢。

”就这样,双方你来我往,充分地辩论。

法官就静静地听着,从他们的辩论中了解事情的全貌,然后再去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像小赵找来的邻居的书面证词,小刘提供的自己给狗做训练防止它乱叫的照片之类的,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三:处分原则。

老王和老陈之间有一个民间借贷的纠纷。

老王借给老陈五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

可是到期后老陈一直没还钱。

老王就起诉到老陈。

在诉讼过程中,老王发现老陈其实也有自己的难处,他的生意最近失败了,虽然没还钱,但是态度还比较诚恳。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法律民诉案例(3篇)

法律民诉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字第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3年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对离婚诉讼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3. 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事实与证据1. 原告张某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

2. 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3. 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了双方矛盾的主要事实,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希望法院给予调解机会。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子女李某某尚年幼,为保障其健康成长,判决婚生子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经核算,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故判决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车辆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存款若干平均分割。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较为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则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某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 原告王某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

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法院依法进行了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子女已满十周岁,有表达意愿的能力。

法院在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一笔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B公司则认为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30日内,B公司应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认为B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1. 债权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甲公司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劳动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乙员工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甲公司因此解除了合同。

乙员工不同意解除合同,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判决维持原判。

3. 损害赔偿案例:甲车辆与乙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辆损坏。

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鉴定认定乙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乙赔偿甲车辆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 知识产权案例:甲公司持有某商标的注册证,乙公司未经授权就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商标,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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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案例一:张某诉李某债务纠纷一案由A市B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审判员甲是张某的叔叔,审判员乙曾经审理过李某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书记员丙在大学曾经与张某住过同一宿舍且关系非常要好。

请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应否回避?审判员与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案例一:本案中,甲和丙应当回避。

甲是张某的叔叔,丙是张某大学时的舍友且为好友。

符合应当回避的第一和第三中情形,应当回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案例二案例二:原告金某,女,57岁,退休干部。

被告:刘某,男,61 岁,退休干部。

夫妻没有共同语言,长期分居。

金某找刘某协商离婚事宜,但刘某以人老离婚惹人笑话为由,坚决不同意。

金某无奈之下最终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因为担心此事闹的双方原单位满城风雨,影响不好,便要求审判人员对此案不公开审理。

问:人民法院能否同意金某的这一请求?本案是离婚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属于裁量不公开的案件。

金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同意这一要求。

案例一案例一:陈某、张某夫妇有一子二女,分别是陈大、陈二、陈三。

陈某、张某二人先后病故于A市B区住所,遗有房屋6间。

其子陈大因在C市D区工作不需要住房,并以妹妹陈二、陈三已出嫁有房为由,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徐某。

陈二得知后,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继承父母遗产。

问:本案中,陈二应当向哪个或哪些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因此,本案中,陈二应当向A市B 区人民法院(即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也是主要遗产地)起诉。

案例案例二: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100 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100 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特殊之处在于本案还包含由一个担保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丙地是并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

(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一: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

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

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

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问: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应该分别是谁?为什么?本案中,张某是受害人,是本案的原告;本案的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

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案例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张某委托律师赵某代其进行诉讼,张某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赵某的代理是“全权代理”。

依据该授权委托书,赵某在代理张某进行民事诉讼时,可以进行以下哪些诉讼活动?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除以上所指的其他诉讼活动都可以代为进行。

案例一:陈明、李元、张河三人是同学,在大学毕业后合伙开办了一间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并依法进行了登记。

其中陈明负责管理并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李元负责维修,张河负责推广和采购。

某日,顾客王同学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实习修理员吴同学的电烙铁弄伤。

王同学拟就这一问题向法院起诉,那么在该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被告?一通电脑行”是陈明、李元、张河合伙开办的电脑维修店,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因此,本案的被告是陈明、李元和张河。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违规销售房屋,给购房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部分购房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经公告要求权利人登记并作出判决。

后购房者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若查明起诉未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杨某的起诉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裁决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起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做出的判决、裁定,而不需要另行裁判。

本案是一起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若查明杨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可以直接对其适用已经做出的判决。

案例:2012年10月严某因病在A市B区病逝,其名下的三间房屋由其大女儿严大接管。

严大觉得房价有下跌可能,而且她也需要资金办理移民手续,遂将其中两间房屋卖给第三人胡某。

严大的的弟弟严仨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三间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在严大与严仨诉讼期间,严某的二儿子严二从海外归来,认为三间房屋归在其自己买给严某居住和养老之用,这三间房屋应当归严二个人所有而不应当作为父亲的遗产。

在该案中,严某的二儿子严二、第三人胡某能否加入严大与严仨的诉讼当中?若能够,他们又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本案中,严二和张某都对严某的三间房主张享有所有权,即对严大和严三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严二和张某在本案中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例一:2011 年6 月,康菲渤海漏油事件曝光后,一时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

2011 年8 月,渤海湾周边的部分海产品养殖户已就漏油事件造成的损失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就案件反馈的信息来看,不是法院不予立案就是证据难以收集,还有更多的受害者基于诉讼成本等因素,不愿提起诉讼。

而另一方面,向康菲公司主张赔偿因渤海漏油事件导致的整个渤海海洋生态恢复与保护的相关费用问题,显然不是上述私益诉讼的对象,而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试分析在本案中,哪些主体有权提起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环境保护组织可以成为本案的原告。

案例二:某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游客汪某等的投诉:景区宾馆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据了解,汪某等在入住该景区宾馆时,宾馆总台并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而直到汪某等五天后准备离开宾馆时,才告知其要交纳停车费50 元(每天10 元)。

该消协发现近期游客对于这一问题的投诉高达80 余起,但因涉及数额不大,尚无游客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消协在与宾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能否以宾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违法、违规收费引发的纠纷。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成为本案的原告。

案例一:某甲起诉某乙返还借款1 万元,但借据不慎丢失,而某乙知道后这一事实后拒绝向某甲还钱。

某甲于是约某乙到自己家中“和谈”,说只要承认借钱,就不要某乙归还。

某乙终于承认自己曾向某甲借过钱。

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像机偷偷将这一谈话过程录相,并在后来的诉讼中作为证据。

某乙在法庭上提出录相是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那么,某甲未经某乙知情与同意的情况下录制的谈话录相是否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呢?某甲“偷录”的谈话录像能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涉及到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是判断证据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偷录”、“偷拍”的证据因涉及取证手段的不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某甲的“偷录”并没有侵犯某乙的隐私权,因此,谈话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二: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某甲起诉某乙违约,要求某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0000 元,但某甲称其合同书找不到,故未能提供合同文本。

某乙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2000 元?并提供了自己保留的合同书复印件,合同书复印件显示违约金数额确为2000 元。

某甲认为是某乙篡改了金额,但因自己保留的合同书确实找不到而苦恼。

法院对本案事实如何处理才好呢?本案中,某甲对某乙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所记载的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但是自己又提供不出合同原件,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不予支持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一:原告叶某之夫马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

马某躲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于被告某县公路管理段管辖。

路旁树木因受虫害,有虫株率达79%,部分树木枯死已3 年之久。

原告叶某认为其夫马某的死,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支付相应的费用。

但被告认为该事故属意外事件,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为争取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该案原被告双方各应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本案原告叶某应证明其夫马某死亡的事实,被告某县公路管理段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某县公路管理段应证明自己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二: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

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

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

故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

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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