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机动车辆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环境改善,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车辆安全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发动机、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常。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及时修理故障,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安全第九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如实报案,保护现场,并配合交警的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紧急避让等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的维护,保障道路的通行条件,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是一种法律法规,旨在对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和交通安全进行规范。
具体的规定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登记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的登记和备案程序,要求机动车辆所有人按时完成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
2. 车辆所有权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转让和抵押等相关事宜,保护车辆所有人的权益。
3. 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定机动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培训和考试等要求,以确保驾驶人具备足够的技术和道德素质。
4.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维护和保养要求,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保持安全可靠。
5. 车辆交通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的行驶规则、交通信号和标志等,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6.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要求,以减轻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
7. 车辆环保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的排放标准和限制,以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上述内容仅为常见规定,实际的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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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管理规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国家机动车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交通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其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综合治理。
基本原则是从严管理,依法办事。
二、机动车的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在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
2.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证件,确保车辆归属合法。
3.机动车的号牌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不得私自更换或者遮挡。
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1.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不得无证驾驶。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吊销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机动车的交通行驶规定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倒车行驶。
2.严禁酒后驾驶,禁止超速行驶,禁止违反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
3.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拨打手机、发送短信,不得妨碍他人正常行驶。
五、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1.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通过相关检测、鉴定。
2.机动车的轮胎、制动系统、灯光等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行驶。
3.机动车应当安装防盗设备,减少盗窃风险。
六、机动车的环境保护要求1.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禁止机动车使用高污染物排放的燃料,如低品质柴油。
七、机动车的检验和维修保养1.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年度检验,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
2.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3.机动车制造商和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质量负责,保障用户的权益。
八、机动车的报废处理1.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报废车辆应当依法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九、机动车的违法处理和处罚1.对违法行为者,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
2.对严重违法行为者,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等。
十、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职责1.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监管,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2023年车辆管理规定总则

2023年车辆管理规定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
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的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便利为主,科技支撑,全面推进绿色出行。
第五条国家鼓励机动车的更新换代,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尾气排放,降低环境污染。
第六条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上牌等手续,并负责对机动车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按照规定取得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监管和管理,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管理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促进交通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十条全社会公众应当共同参与机动车管理工作,宣传并遵守交通法规,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规定注册和上牌。
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地址或者车辆所有权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机动车技术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上牌、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将机动车送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验。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依法取得驾驶证。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登记管理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并依法交纳费用办理机动车登记。
2. 机动车入户登记应当提交机动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定期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4. 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车主、更换车辆品牌、更换车辆颜色等,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5. 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手续,交给报废单位进行处理,并注销机动车登记。
6. 机动车违法或者被抢夺、盗窃等情况发生的,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机动车驾驶管理1. 驾驶机动车应当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规定年龄开展相关驾驶活动。
2.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
3.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机动车技术维护保养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机动车,保持机动车在良好的技术状态。
4.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交通安全。
5. 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应当吊销驾驶证。
6.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及时进行年检,确保机动车技术状况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四、机动车执法管理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查,加强机动车技术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机动车管理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管理政策,保障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四篇)

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为一般小区机动车管理的常见规定:1. 小区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包括占用绿化带、人行道、非指定停车位等区域停车。
2. 小区内车辆停放需遵守指定停车位,并严禁占用他人专用停车位。
3. 小区内禁止超速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行车。
4. 小区内禁止汽车拆卸或改装,严禁发出噪音、废气、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5. 小区内严禁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赛车、飙车等危险行为。
6. 小区内禁止挪移、拆卸、损坏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
7. 小区内禁止在机动车道上停放货物、垃圾和其他杂物。
8. 小区内禁止机动车乱鸣喇叭,尤其在夜间应注意避免噪音。
9. 小区内禁止将机动车停放在消防通道、楼道口等影响紧急疏散的区域。
10. 小区内机动车进出时应注意礼让行人,遵守交通信号。
注意: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小区而有所不同,以上规定仅为一般参考,具体以当地小区管理规定为准。
在小区管理规定中应该可以找到更详细的内容。
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二)共用场地停车位禁售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市国土房管局昨天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新办法明确了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单位、停放管理单位的职责、车主的权利义务以及停车位的施划、出售等问题。
但该办法并未涉及收费标准、车位不足等问题,需与发改委、规委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核心该办法明确规定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解读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该办法,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是指对机动车辆的注册、驾驶、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一般而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动车辆的注册规定: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和牌照登记,包括车辆所有人的资格要求、注册流程和所需材料等。
2. 驾驶员资格和行驶规定:规定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包括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员的考试和培训规定、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及道路交通规则等。
3. 机动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规定:规定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标准和要求,包括安全技术检测、车辆维修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车辆年检等规定。
4. 机动车辆的环保要求:规定机动车辆的排放标准和环保要求,包括车辆尾气排放的限制、车辆燃油的标准等。
5. 机动车辆的安全规定:规定机动车辆的安全装备和安全使用要求,包括车辆安全设施的要求、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车辆货物和乘客的超载限制等。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保护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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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
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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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
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六)机动车获得方式;(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第十条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第十一条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三条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行驶证;(四)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二)机动车获得方式;(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四)转移登记的日期;(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