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部分,其编制文件的深度直接关系到文物保护工作的效果。
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一、理解文物的意义文物是反映人类文明历程的物质形态,具有重要的历史、人文、艺术等价值,是保护人类文明的重要资源。
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中,设计人员需充分理解文物的意义,尊重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注重文物保护。
二、深入调研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需要对文物所处空间环境进行详细调研,包括文物建筑的历史、结构、艺术价值、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文物周边环境的天气、气候、地质构造、生物环境、社会环境等综合调查,更好地了解文物、文物所在环境和谐统一,为保护文物提供充足的信息。
三、保护文物原汁原味文物保护的最高原则是保持其本来面貌。
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需要对文物进行分析与评估,根据文物历史、文化、价值和建筑本身情况,尽量采用底数复原、重修而不是更换。
如需更改,应充分考虑文物原汁原味和建筑文物性质。
四、考虑创新性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需要综合考虑文物的保护与现代化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注重创新性,让文物体现更多的功能。
在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的基础上,考虑适当的现代化美学设计,为文物注入新的活力,使文物活化利用更加广泛。
五、建立详细的保护规划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需要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以确保文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保护规划应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以保证文物能够得到持续的保护。
六、合理选材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投资,需要考虑材料的耐用性和稳定性,选择适合文物性质和环境的材料,如加强钢筋、复合材料、保护性建筑涂料和防水涂料等,可以有效保护文物,并且能够在长时间内保持不变。
最后,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文物保护工作常识,确保文物保护的正确性和专业性。
当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实际文物保护工作相结合时,才能真正保护好文物,让文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利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目录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 总则 1~22. 一般要求 33. 城市设计 44. 总平面 5~115. 建筑 12~206. 结构 21~337. 电气 34~388. 电讯 39~409. 给水排水 41~47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8~5311. 热能动力 54~5812. 人防 59~66二、附录(一)条文说明67~72(二)附件 731.工程项目技术指标总表填写说明732.图纸封面格式74-753.图纸格式76-77(三)电子数据标准格式78-87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二、附录1 总则1.1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全面、直观反映城市规划内容,遵照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结合深圳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房屋部分)的施工图设计。
1.3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工程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和图纸均应表达清晰、准确,整个文件必须经严格校审,减少各种差错。
1.4在设计中应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和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地区和本市的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中注明图集名称。
重复利用其它工程的图纸或采用其他地区的标准图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要求。
1.5各专业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深度要求,将其编入设计文件中。
1.6 施工图设计1.6.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图纸及工程预算书(当合同有要求时)等。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技术方案编制、审批管理。
二、立项和技术方案组织编制1.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由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无明确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为业主单位。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编制立项报告.由业主单位独立编写或委托有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编制技术方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编制工程立项报告的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相关规定执行.3。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
4.技术方案深度原则上要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5。
在技术方案编制中应充分考虑水电安装与文物展示利用的需要。
三、立项和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审批程序(1)业主单位组织编制立项报告,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2)由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核后出具立项批复意见.(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
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根据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意见,业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
(2)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或委托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或根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由福建省文物局出具批复意见。
(4)批复意见为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在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2.1 勘察2.2 设计2.3 文件编制第三章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3.1 适用范围3.2 现状勘察3.3 方案设计3.4 工程概算3.5 施工图设计3.6 施工图预算第四章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4.1 适用范围4.2 现状勘察4.3 方案设计4.4 工程概算4.5 施工图设计4.6 施工图预算第五章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5.1 适用范围5.2 现状勘察5.3 方案设计5.4 工程概算第六章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6.1 适用范围6.2 一般要求6.3 资格报审6.4 现状勘查6.5 方案设计6.6 工程概算第七章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7.2 迁移工程设计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7.5 锚固工程设计7.6 灌浆工程设计7.7 防风化工程设计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7.9 防洪工程设计7.10 防护棚罩设计7.11 油饰彩画设计7.12 壁画塑像设计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完整,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文件经过严格校审,避免“错、漏、碰、缺”。
第1.0.4条在项目决策以后,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
大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前,应进行设计方案优选。
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1.0.5条在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搞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第1.0.6条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一、初步设计1.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等四部分组成,其编排顺序为:(1)封面(2)扉页(3)初步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图纸(6)主要设备及材料表(7)工程概算书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中;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论述。
为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必要的内部作业,有关的计算书、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计算资料、方案比较资料、内部作业草图、编制概算所依据的补充资料等,均须妥善保存。
2.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审批的要求:(1)应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2)能据以确定土地征用范围;(3)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4)应提供工程设计概算,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5)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6)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建筑工程设计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同意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行日期: 1992 年 10 月 1 日第1章总则第 1.0.1 条为增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特拟订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合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第 1.0.3 条设计文件的编制一定贯彻履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律,应吻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恪守设计工作程序。
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完好,内容、深度要吻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要正确清楚,整个文件经过严格校审,防止“错、漏、碰、缺”。
第 1.0.4 条在项目决议此后,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设计阶段。
大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前,应进行设计方案精选。
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工程,能够方案设计取代初步设计。
第 1.0.5 条在设计前应进行检查研究,搞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采集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仔细剖析。
第 1.0.6 条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一、初步设计1.初步设计文件依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含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资料表和工程概算书等四部分构成,其编排次序为:(1)封面(2)扉页(3)初步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图纸(6)主要设备及资料表(7)工程概算书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付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要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剖析,论证技术上的合用性、靠谱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中;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整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论述。
为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必需的内部作业,有关的计算书、计算机协助设计的计算资料、方案比较资料、内部作业草图、编制概算所依照的增补资料等,均须妥当保存。
2.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知足审批的要求:(1)应吻合已判定的设计方案;(2)能据以确立土地征用范围;(3)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资料;(4)应供给工程设计概算,作为审批确立项目投资的依照;(5)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6)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5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6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7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8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
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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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编制目的和依据1、为加强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形式,提供技术文件审查的形式标准依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规定。
设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合格的设计文件。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法规编制。
第二节规定的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原址复建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以及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配套建设工程、技术防范设施等类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
①、保养维修工程: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种结构类型的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轻微损害所做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工程。
②、抢险加固工程:当上列各类建、构筑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其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③、修缮工程:为保护文物建筑本体必须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④、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为保护文物建筑而附加的安全防护措施工程。
⑤、迁移工程: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且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⑥、原址复建工程:经过特殊批准,将某些已不存在的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考证的原状重新在原址上建造的工程。
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建设工程:与文物无直接的结构联接,因管理服务、展示等方面功能需要而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它必要的、但将对保护范围、文物环境产生影响的工程,如消防、生活用水、用电、雨污排放系统、通讯设施等类的建设工程。
⑧、文物建筑技术防范设施:与文物建筑相连或直接安装在建构筑物上的防火警报、消防喷淋、防盗警报和对于建、构筑物、对环境有所影响的避雷、水池、加压、泵房等类建设工程。
⑨、关于设计文件应表述的内容和深度等方面的规定,是针对文物保护工程设计的普遍问题编制的。
在实际设计工作中当进行各项独立工程的具体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和相应的条款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当某项工程中有本规定未能涵盖的内容时,也应依照本规定的原则和深度要求将该部分内容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三节勘察设计文件基本要求1、设计文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文物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法令,同时,内容要完整,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展示用房及相关设施设计、文物建筑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除符合本规定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等相关规定。
2、设计文件表述,原则上应以图面语言为主,文字语言为辅。
图纸和文字说明必须准确、清晰。
在古建筑制图标准未提出之前,制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技术设计环节必须执行相关的工程设计规范。
3、设计文件应经过严格的校对、审核,不应出现“错、漏、碰、缺”。
第四节设计阶段的划分设计文件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各阶段设计分别编制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以适应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技术深度的工程和报批程序的不同需要。
第五节关于设计勘察和调研进行工程设计之前,应有必要的勘察、调查研究工作阶段。
1、勘察,系指对工程对象的损伤、病害现象和程度的现场踏察、揭露检查、各种器物手段的探查等项工作内容。
2、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指以下各项。
①、文物历史的资料收集。
②、法式特征的判别。
③、文物价值的评估、现状评估、管理条件评估和环境等级的评定。
④、病害勘察和病因判断的分析。
⑤、保护工程的指导思想研究。
⑥、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基本条件研究分析。
第二章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第一节编制原则要求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方案设计除须符合第一章第三节基本要求外,尚应满足以下方面的要求。
1、能够根据设计文件的表述,准确、全面、清晰地理解工程意图。
2、能够根据设计文件的表述,判别设计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和文物保护基本原则。
3、能够根据设计文件的表述,判别工程对象损伤和病害的性质、程度。
4、能够根据设计文件的表述,判别该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
判别设计中针对损伤、病害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技术手段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可靠性。
判别设计其他依据的可信度。
5、能够根据设计文件的表述,宏观判定工程对文物建筑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宏观控制、核算经济投入指标。
6、对异地迁建的工程项目,能够依据设计文件判断迁移手段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
7、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管理配套建设项目和现代生活办公设施、文物建筑的技术防范设施工程,能够根据设计文件的表述,判别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可靠性、经济性;判断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景观、文物本体产生影响的程度;对文物建筑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8、对原址复建的项目,能够根据设计文件判断其重建依据的科学性、可靠性,了解对现存建筑遗址的影响程度。
9、方案设计文件应能满足进行施工准备,进行审批,指导施工图设计,编制相应的经济文件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节基本内容和编排1、方案设计文件:①、基本内容应完备,编排有较好的顺序性。
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②、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③、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2、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和排列顺序一般要求如下。
①、封面。
应注明方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②、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②、设计文件目录。
③、现状勘察报告和设计说明书。
④、现状实测图和方案设计图。
⑤、工程对象的现状照片和其它形象资料。
⑥、工程概算或估算。
3、方案设计文件文图篇幅较大时,可以按序分编成册。
4、文本装订规格必须是A3或A4。
5、投标方案按标书要求密封或隐盖编制单位和扉页。
第三节现状勘察报告和设计说明书现状勘察报告和方案设计说明书,是方案设计文件组成的必备内容。
勘察资料是重要的设计依据之一。
现状勘察报告和设计说明书可以综合编排,也允许分别编制.综合编排时,一般按工程概述、勘察报告、方案设计说明的顺序编写。
1、工程概述应简要说明工程性质、工程所在的地理位置、环境特征、自然灾害的影响、工程预计规模、拟施工程的意义和目的等方面的内容。
2、现状勘察报告,包括文物建筑历史沿革、现状描述、价值评估(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现状评估(保存、环境、利用状况)、管理条件评估等内容。
①、建筑历史沿革,应反映现存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始建年代,历朝代修缮和续建经历及工程规模,原始功能和现实功能的演变情况,现状形成的过程等方面的文献和资料。
②、现状描述,应清楚表述建构筑物的法式特征和现状完好程度,表述隐患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性的评估。
必要时必须提出工程地质、岩土专业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测专业的和其它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③、文物价值评估,要表明文物级别,批准年代。
要说明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所在,以作为方案概念性设计的依据。
2、工程方案说明,应对设计做总体性的概括叙述,提出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依据;针对损伤、病害、隐患及其成因,提出排治的技术路线和措施要点,限定工程规模和范围。
①、病害损伤成因判断,应客观、准确、深入,不应简单化。
②、工程目的是指最终实现的保护目标,实施工程后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需要解决的问题、排治的病害。
③、指导思想,应准确表述设计理念。
④、工程范围、规模应明确,工程性质要明了,同一工程包含不同子项,而子项目性质不同时,要逐一进行说明。
⑤、针对伤残病害采取的排治、防治措施应表述清楚,措施的针对性要明确。
材料做法方面的技术要求应予以说明。
尤其是当采用新材料,或重点工程中采用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对施工有严格的技术性要求,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检测报告和质量标准。
⑥、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目的、批准机关意见、设计勘察结论、保护方面要实现的目标、功能方面的需求、有关文件、法规方面的依据。
⑦、相关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
第四节现状图和现状照片1、现状图应包括以下内容:区位、总平面、单体平面、立面、剖面、重要破坏现象和构造的详图。
图面应有详尽的标注,必要时,应有结构平面图。
一般要求如下:①、区位图表述文物所在区域位置,一般市县、镇选用地方地图作为底板进行标写,工程对象用图例表达,图面比例宜为1:10000~1:50000②、总平面图应清楚表达建构筑物的群落关系,工程对象、工程范围所在位置与其它部分的关系,图中应标明或编号说明各建构筑物的名称。
有庭院修复项目时,在图中标注清楚。
图面比例为1:500~1:2000③、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应表述建构筑物的结构平面布置、围护体平面布置,应有清楚的轴线关系,必要时轴线要按顺序编号。
注明标高、剖切位置和相应编号。
图中要如实反映台基、地面、柱、墙、基础等平面图所能反映的构部件的残损和病害现象,地基发生沉降变形时,也应在平面图中标注范围和程度。
某些病害现象在平面图中表述有困难时,可以索引至详图中表达。
图面标注较多,可能产生相互干扰时,门窗的完好或损伤程度也可以在立面图中表达。
④、建构筑物的立面图,应尽可能绘出所有立面。
除表达所描述对象的形象外,应标注所有已知的墙面、门窗以及梁枋构件等图面可见部分的损伤、病害现象或完好度。
⑤、剖面图一般应表达层高和层数不同、内外空间均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一张剖面不能全面表达建构筑物的空间形态和构造特征,应选取多个剖切位置,绘制剖面图。
剖面图必须清楚表达竖向的构成关系和空间的形态。
要绘出剖切面上的所有内容和可见面的内容,重点表达与伤损、病害有关的部位。
一般情况下,屋面、屋顶、楼层、梁和梁架结构、柱和其它竖向承载结构的完好程度和损伤病害现象,均应在剖面图中标注,如因比例或其它原因,不能表达清楚的,应索引至该部位的详图表达。
⑥、结构平面图,系指木结构建筑物的梁架、楼层结构布置平面图和砖石结构建筑、近现代建筑的板梁、基础和竖向结构的布置图纸。
绘制的结构平面,应将须标注的内容分步逐一标清。
⑦、除病害、损伤以外,能够确认的后代拆该现象,也应在图纸中标注清楚。
2、现状照片:现状照片是文字说明、现状图纸的重要补充和佐证。
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依序编排,主要要求如下。
①、应反映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凡细部照片,应有与之相应的整体照片或大范围照片。
②、照片所反映的内容,应与现状图、文字说明相符,做到三者相互印证。
③、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时代特征、病伤现象及程度等有助于判断,有助于合理确定技术措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