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7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97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法解析: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九⼗七条由于⽤⼈单位的原因订⽴的⽆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单位的原因订⽴⽆效劳动合同或订⽴部分⽆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第⼆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单位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即招⽤后故意不按规定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单位的原因订⽴⽆效劳动合同,或订⽴部分⽆效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职⼯或未成年⼯合法权益的; (四)⽤⼈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 (⼀)造成劳动者⼯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应得⼯资收⼊⽀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资收⼊25%的赔偿费⽤;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品;(三)造成劳动者⼯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伤、医疗待遇外,还应⽀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 (四)造成⼥职⼯和未成年⼯⾝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付相当于其医疗费⽤25%的赔偿费⽤;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2)劳动合同被确认⽆效后,⽤⼈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付劳动报酬?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1/4/16) 第⼗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效后,⽤⼈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种、同岗位的⼯资标准⽀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七条之规定,由于⽤⼈单位的原因订⽴的⽆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济补偿金怎么付?三倍、十二年,这些限制你懂吗?

经济补偿⾦怎么付?三倍、⼗⼆年,这些限制你懂吗?原创:⼤摩 MOREKING 同道摩⾦企业与员⼯分⼿,常常伴随着经济补偿⾦的发放,但是,许多企业都不知道,经济补偿⾦也有最⾼⾦额和最长期限限制。
《劳动合同法》对员⼯经济补偿⾦的⾦额和期限,均有规定最⾼额,即若员⼯⼯资⾼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照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且不超过⼗⼆年。
那么是否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可以直接适⽤该限制?企业该如何正确适⽤经济补偿⾦最⾼额限制?真实案例万某于1999年7⽉⼊职A公司,从事产品销售⼯作,双⽅没有签订书⾯劳动合同。
万某⾃2016年6⽉开始已经没有到A公司上班,A公司⾃2016年9⽉没有为万某参加社会保险。
双⽅均未向对⽅提出劳动合同解除。
另,万某每⽉⼯资为基本⼯资3500元加业务提成,离职前⼗⼆个⽉平均⼯资⾼于2015年江门在岗职⼯平均⼯资的三倍即13527元/⽉。
——⼴东省江门市中级⼈民法院(2017)粤07民终3351号裁判分析争议焦点⼀:是否需要⽀付经济补偿⾦依据《⼴东省⾼级⼈民法院、⼴东省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的规定,基于A公司与万某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因此,法院认定视为由A公司提出、双⽅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经济补偿⾦⾦额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第九⼗七条第三款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因万某在《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前后的⼯作年限分别没有超过⼗⼆年,应当按万某实际⼯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
根据万某提交的存款分户查询显⽰的⼯资及业务提成⼯资,万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个⽉的平均⼯资明显⾼于2015年江门在岗职⼯平均⼯资4509元/⽉的三倍即13527元/⽉。
合同法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读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a327c24700abb68a882fb0c.png)
、效率低 ...... ......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整理课件
主要内容
▪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二、《劳动合同法》其他重要问题关注 ▪ 三、企业操作实务 ▪ 四、劳动争议处理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
整理课件
▪ 例如:小赵于2008年1月1日到某公司就职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 到2009年1月1日,小张可以向公司主张: 2008年2月份到12月份发双倍工资,双 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整理课件
▪ 现有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处理? ▪ 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整理课件
▪ 案例:08年小王被机械厂录用,双方
整理课件
▪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于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发生了颠覆 性的变化,一些原来不愿订合同的用人单 位,现在反而担心劳动者不订合同。据辽 宁省的专项检查显示,劳动者本人提出不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一半以上。《劳动 合同法条例》平衡了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毕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有义务。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劳动合同模板中应包含的相关条款:一、合同期限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从事____工作。
2. 工作地点为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元。
2.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主要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计算方法。
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1. 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三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
4. 经济补偿的法律效力:-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减少因劳动合同变动带来的经济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
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
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
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
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
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
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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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安排。
从理论上说,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法律需要有溯及力,就应当在法律中明确。
本条规定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哪些规定有溯及力,哪些规定没有溯及力。
从1994年劳动法通过,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正式确立到现在已有十多年,目前企业已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这是劳动合同法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本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的制度如何衔接。
本条的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
一、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将于XX年1月1日施行。
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这样,不致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施行后,就要回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从哪一次计算。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
始计算。
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
如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刚履行完一年,还有一年的合同期限。
如果这个合同期限到期,该劳动者还与用人单位订立一个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个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次数内。
也就是说连续订立是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三、本法施行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合同依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个问题,本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超过一个月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
”对于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否则,也应当承担本法第八十一条的法律后果。
四、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货币补偿。
它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本单位辛勤工作的回报,也是对劳动者重新找工作期间一种生活补助。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具体规定了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本法根据实践的情况,结合劳动法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
与现行的作法相比,本法扩大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
即除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外,对劳动合同终止,也要给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这种作法
法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举措,但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用工的成本。
对这部分成本,原来用人单位用工时并没有考虑。
如果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如果从本法实施前开始计算,显然不合理。
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同时,考虑到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具体规定,目前企业也是按照这个规定来作的。
另外,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个《暂行规定》执行到XX年6月被废止,但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XX年6月。
而且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要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
目前这个《规定》还有效。
本法需要与现实的作法相衔接,因此本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