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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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对证据固定-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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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对证据固定在庭审重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人,如何在法庭上营造浓郁的证据氛围,突出证据的证明作用,让法庭的每一个人感受到本案的事实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证据是充分的,由此达到案件事实是无可争辩的目的,取得庭审的最佳效果;在法庭上能否做好举证、质证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这些都取决于公诉人在庭前对证据的固定程度。

因此,固定证据的方法就应该成为我们每个公诉人需要探讨的问题之一。

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公诉人对证据固定的几种常用方法:一、共同犯罪的证据,相互印证固定许多共同犯罪的案件除各被告人口供外,其他的一些证据比较充足,对于其他证据充足的共同犯罪,应对比分析被告供述与其他的证据是否协调一致,如一致,则证据被固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证据少,特别是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应主要从固定各被告人口供人手。

首先从查明各共同犯罪人的口供产生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即侦查机关在获取口时有无先入为主、有无凭想当然办案;讯问时有无逼供、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况,以了解口供是否真实。

其次,了解口供产生的内在因素的影响。

即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出于真诚悔罪、是‘否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是否坦白认罪。

第三,查明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无串供的条件和可能。

第四,固定各被告人口供的内容,收集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口供。

固定被告人口供的内容,主要是固定各共同犯罪被告人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他们在共同实施犯罪时的特定情节和环境供述和辩解。

抓住主要矛盾固定,从而使各被告人口供相互印证。

二、对言词变化的证据,查明理由固定言辞证据对公诉人指控犯罪,揭露犯罪,达到胜诉的目的,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言辞证据的固定主要应从查明言辞证据改变的理由人手固定。

首先查明言辞证据改变的主、客观原因。

言辞证据是由人提供的,可能由于非法收集或出于包庇他人的心理,或故意虚构事实,曲解法律,或由于自身感知条件、外界环境影响等主、客观条件多方面的限制。

言辞证据容易变化。

加强公诉环节的举证能力措施

加强公诉环节的举证能力措施

建立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交 流平台,促进双方在举证方面的
交流与合作。
鼓励辩护律师在举证过程中采用 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证据的质
量和说服力。
完善控辩双方质证机制
建立完善的质证规则和程序,确保控 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平等的质证机会。
鼓励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充分发表 意见和辩论,促进法庭对案件的全面 了解和判断。
总结词
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行为,提高其作证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详细描述
应当制定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规范其出庭作 证的行为。同时,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作证的专业性和可信度,确保 其在法庭上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05
完善公诉与辩护的对抗机制
加强公诉环节的举证能力措 施
汇报人: 2024-01-04
目录
• 强化公诉人队伍建设 • 完善公诉证据制度 • 提升公诉科技应用水平 • 加强公诉与侦查的衔接配合 • 完善公诉与辩护的对抗机制
01
强化公诉人队伍建设
提升公诉人的专业素养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公诉人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学 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 案例,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 能力。
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确保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 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包括调 查取证、会见被告、查阅案卷 等。
设立辩护律师权益保障机构, 专门负责处理辩护律师在执业 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大对辩护律师权益的宣传力 度,提高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认 知度和尊重度。
强化辩护律师的举证能力
加强对辩护律师的培训和指导, 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举证能力。
同时,辩护方也可以通过证据开示了解公诉方的证据,为辩护做好充分准备,避免 在庭审中因突然出现的证据而陷入被动。

公诉人的职责与使命

公诉人的职责与使命

作为一名公诉人,我们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国家法律权威的重任。

公诉人是司法机关中的“守夜人”,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公诉人的职责与使命。

首先,作为公诉人,我们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正。

我们要恪守法律的底线,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案件,不论其背景或身份。

我们要依法行事,公正无私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公正裁判,以促进社会公正和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其次,我们的使命是保护国家法律权威。

作为公诉人,我们是法律的代言人,我们的言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权威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三,我们的职责是保障人民权益。

公诉人代表法律和国家,为人民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关注社会矛盾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使每个公民都能够在法治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公正的待遇。

最后,我们的使命还包括培育和传承法治文化。

作为一名公诉人,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纪、遵守法规的良好氛围。

总之,作为一名公诉人,我们的职责在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人民权益以及培育和传承法治文化。

只有通过我们的努力,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在法治的保护下享有安全和尊严。

因此,作为公诉人,我们要时刻铭记我们的职责与使命,以实际行动为社会进步和公正正义而努力奋斗。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和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互相辩论的过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欢迎借鉴参考。

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有机统一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而且在中国大陆也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全面审查和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等。

指控追诉职能的内涵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中被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客观公正义务和指控追诉职能是辩证统一、有机结合的关系:一方面,客观公正义务是公诉人履职的基本准则,应当贯穿于公诉人履行指控追诉职能的始终;另一方面,正确履行指控追诉职能也是客观公正义务的实现,二者辩证统一、有机结合。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控犯罪追诉职能的当然体现,但是如果与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相脱离,则难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实践中容易出现片面追求指控犯罪忽略指控客观公正性,或者在法庭上片面强调罪轻证据甚至放弃积极指控主张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未能处理好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二者关系。

客观公正义务在法庭辩论中具体体现为:有罪的、罪重的、罪轻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意见均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有所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论法定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均应当表述;注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吸收其合理成分。

如果说公正是法庭辩论的价值追求,那么理性就是法律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秉持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在一些大要案件的出庭公诉中,公诉人秉持公正、理性,坚持客观公正义务与积极指控追诉的有机统一,显得尤为重要。

公诉人岗位职责

公诉人岗位职责

公诉人岗位职责引言公诉人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履行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

公诉人的岗位职责是多方面的,并且要求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技能。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诉人的基本岗位职责。

具体职责1. 提起公诉公诉人的首要职责是根据法律,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诉。

具体而言,公诉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调查取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审查起诉:经过综合考量,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起诉准备:准备相应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交。

2. 参与庭审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职责包括:- 举证质证: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和盘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辩论答辩:与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辩论,阐述法律依据和公诉人的观点;- 陈述意见: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公诉人的最终意见,以便法院作出判决。

3. 监督刑罚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公诉人担负着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责,包括:- 案后监督:确保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对有关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假释及减刑申请:审查被判决人的假释及减刑申请,并提出公诉人的意见;- 阶段性检查:定期检查被判决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

4. 司法活动参与公诉人还需要积极参与司法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具体包括:- 法律研究:学习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不断提高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 司法培训:参加相关的培训,提升司法能力和专业素养;- 司法改革建议:根据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司法改革的研究和建议,为完善司法体制和提高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总结公诉人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其职责涉及起诉、庭审、刑罚执行监督等方方面面。

公诉人需要具备高度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持有公正的态度,并积极参与司法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的责任。

在法律上,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核心是,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该为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举证主义原则。

举证主义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就需要承担证明不能的后果。

2. 举证倒置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定规定或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可能会产生倒置。

即有证据推定法定事实或反推定非法定事实。

3. 共同举证原则。

共同举证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应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当一方无法提供证据时,另一方应该配合提供证据或提出相应的反驳意见。

4. 证据公证原则。

证据公证原则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以法定方式获得证据,并遵守证据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求,包括公证、鉴定等。

只有通过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才能被认定有效。

总之,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为保证司法公正和合法性而设立的。

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也要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公诉人的举证对策及方法

公诉人的举证对策及方法

公诉人的举证对策及方法一、庭审举证中存有的问题(一)我国刑诉法规定了7种证据,但对举证顺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如第157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二)举证当中重点不突出,层次不分明,显得杂乱无章。

(三)举证不全面,该举证的没有举证,不该举证的却详细举证。

(四)举证时没有对证据合法性证明力作出说明……等等。

二、庭审举证的方法策略与技巧(一)巧妙安排举证顺序,扩大举证效果在庭审中,公诉人若想胜诉,举证顺序的安排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公诉人论辩的效果。

一般来就,举证顺序应具有逻辑性,所举出的证据应环环紧扣,在法庭上如何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先出示什么证据,后出示什么证据,应巧妙安排,以取得最佳的效果。

一般策略是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后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等顺序举证,以达到先声夺人的效果。

但实践中具体案件各有不同,其采用的举证顺序也应有区别。

1、一人一罪的案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时,可按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先后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存有的各种证据。

2、共同犯罪的案件,公诉人应先对主犯进行举证,再对从犯进行举证。

对共同犯罪中不认罪的,应该运用迂回举证的方法,先对认罪的被告人进行举证,扫清外围,待犯罪事实被法庭确认以后,再集中出示各种证据,全力攻克拒不认罪的被告人。

3、对于有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的案件。

应先举证直接证据。

后举证间接证据。

4、对于有矛盾证据的案件,公诉人应首先向法庭出示有利指控犯罪的证据,并使有利证据形成一个稳固、合法、有效的证据体系,之后再向法庭指出矛盾证据不可信,应予以排除。

5、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

在进行举证时,应首先宣读被告人以前供述过的记录在卷的被告人供述笔录,之后再宣读直接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存有的事实证据以及其犯罪时使用的实物证据。

6、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首先举证构成犯罪的证据,然后是罪重、罪轻的证据,最后才是量刑情节等其他方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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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是指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公诉人负有举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认定其有罪的责任。

明确证明责任, 并要求司法机关及有关当事人积极主动地采集或者提供证据,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份子,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由公诉人和辩护人提供证据, 并经双方质证对证据是否确实进行核实,以证实犯罪、保护无辜。

证实犯罪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庭审中,公诉人如何紧紧环绕这一核心工作,较好地承担起举证责任,是当前检察系统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笔者根据学习体味及公诉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公诉人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首先,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是健全和完善刑事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由谁负有举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问题起源于罗马法。

古罗马时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最早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这个规则合用于刑事诉讼中,就形成为了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负责的规则。

在我国,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被认为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共同承担证明责任;按照旧的刑事庭审方式,审判人员在法庭承担指控犯罪和举证的主要责任,公诉人只起个配合法庭行使调查权的辅助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适应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将公诉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作为公诉权的一项权能赋予检察机关(通过国家公诉人)当庭行使。

这是举证责任理论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与进步。

其次,举证责任由公诉人独立承担体现了控审职能分工的立法精神。

刑诉法第157 条规定,公诉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独立承担。

新的刑事庭审方式,理顺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单从公诉人履行控诉职能这方面来讲,形成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对等、职能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这一格局,突出了公诉人及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控辩作用,并在程序上将原来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的证据改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

但依该法第 158 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笔者认为,这种庭外调查权只是法院依职权履行其刑事证明责任的必要补充措施,是其承担审理义务的活动。

在我国,这种承担审理义务的活动被视为履行“证明责任”。

于是,它和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法律对这种庭外调查权作了严格限制性的规定,正体现了控审职能分工的立法精神。

有必要指出的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这是基于维护被告人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而由辩护人应尽的职责,相对于被告人来讲,是他们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

再次,公诉人举证责任是检察机关刑事证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份。

刑诉法第43 条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仅应调查、采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同时也调查、采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这是检察机关和公安、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共同承担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贯通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在审查起诉环节,它主要表现为:对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等。

这些活动被视为检察人员通过行使公诉权履行证明责任。

而根据该法第 155、156、157 及 160 条的规定,公诉人要在庭审中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出示物证、宣读证据、质疑对方证据、发表公诉意见、参预辩论等等。

公诉人的这些活动又被视为依法履行举证责任。

可见,公诉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性质虽不相同,但二者密不可分,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可以说公诉人举证责任是检察机关刑事证明责任的组成部份,是履行证明责任的重要环节。

正确认识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使每一个公诉人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工作结构,更重要的是为公诉人切实履行举证责任奠定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公诉人举证责任的履行贯通举证、质证、综合论证等一系列庭审活动的全过程(一)搞好举证,是公诉人履行举证责任的首要任务。

我们认为,应注意抓好五个环节:1.庭前准备是做好举证工作的前提。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举证的准备工作可以包括制定详细的举证计划和庭讯(询)提纲。

刑事诉讼法第 156、157 条确定了庭审中的三种举证方式,即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庭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

实践中,根据这三种举证方式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做好以下准备:(1)安排好证人出庭作证的顺序;(2)确定当庭需要出示的物证、书证; (3)按顺序选好需要宣读的文书材料;(4)制作一份庭讯(询)提纲。

庭讯提纲应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历次供述,列出需要查证的主要问题,以备庭讯。

对证人的问询普通也应如此。

2.注重庭讯(询)是搞好举证的基础。

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不同类别的被告人、证人要采取不同的讯(询)问方式、方法。

普通来讲,对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关键性情节要重点、详细地讯问;当辩护人发问的内容可能成为辩论焦点时,要有针对性地讯(询)问;对于被告人全部或者部份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讯问被告人辩解的根据和理由,并就其陈述中的矛盾之处进行讯问, 揭露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并创造机会说服被告人进行如实陈述。

当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不断增多,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特殊是被告人当庭翻供给公诉活动造成诸多被动。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出于惧怕心理、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有的是受人教唆、盲目翻供;有的怀疑法律政策、心存侥幸,等等,不一而足。

针对不同情况,公诉人应区别对待。

我们在办理被告人宋某某拐卖妇女一案中, 被告人当庭将起诉书指控的一起犯罪行为辩解成为亲朋介绍对象。

当时,我们运用归谬法,先假定被告人讲的是真,向他提了以下问题:(1)“你以什么理由将湖北省女青年带到山东来的?”宋答:“当时说山东的花生便宜,是来收购花生的。

” (2) “你带这名女青年到田某(收买人)家去时,怎么给她说的?”宋答:“说是先去看花生。

”(3)“你从田某手中拿走 3000 元钱算什么钱?”宋答:“介绍费。

”(4)“女青年知道不知道?”宋答:“不知道。

”(5)“既然要给她介绍对象,为什么不向她解释清晰?”宋不语。

从这一对话中必然推出与介绍对象相矛盾的结论,公诉人抓住时机,驳斥了被告人的虚假陈述,使其不得不低头认罪。

3、合理的举证顺序是事关举证成败的关键。

用以认定案件的证据不止一个, 举证应有一定的先后顺序。

举证顺序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向特点来安排,本着一罪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的原则,对不同种类的证据按被害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宣读书证等顺序进行举证。

但并不要求千案一律。

我们在办理被告人殷某某等五人系列盗窃案时,针对被告人作案范围广、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人员交叉复杂等因素,按被告人作案地域归类举证, 收到良好效果,使法庭在较短期内查清了被告人作案近百起的犯罪事实。

4.即席评议是提高证据效力的必要措施。

由于公诉人需要举出多个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那末,这些证据如何才干密切连接起来,形成证据链,无庸置疑是公诉人举证工作的重要一环。

所举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对认定案情起主要作用,哪些起次要作用?排在举证顺序后面的证据对前面证据的巩固又能起什么作用?对公诉人来讲,应是个目的性很明确的问题,光做到自己心中有数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宣读完一份证据就完事了,还应对所举证据逐个归纳,就其来源、内容、特征、证明作用等作出切实的评议,从而为合议庭的认证工作提供依据。

同时,也便于从辩护人的质证中了解其辩护意向。

5.注重反驳对方质疑是巩固证据效力的有力手段。

公诉人举证后,被告人时常性地提出这样那样的理由以求否定证据效力。

在合议庭作出采信与否的明示之前, 绝大多数辩护人也往往要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质疑。

对此,公诉人不能等闲视之。

英国民间有一句俗语:一百只家兔决不能当做一匹马。

同样,一百个疑点决不能构成一件证据。

排除一切合理疑点是反驳对方质疑的关键所在。

固然,对于一些无理狡辩或者辩护应当正面地、直接地予以反驳。

我们在办理被告人邹某某牧意伤害案时,由于被告人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力图节外生枝,离开案件的真实证据而去自圆其假说;另一方面,又列出十大“疑点”,对公诉人所举证据吹毛求疵。

对这种以假乱真,以偏盖全的无理辩护,公诉人利用证据间的联系直接反驳了对方错误观点,进一步论证了所举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二)搞好质证,是确保己方所举证据效力的可靠保证。

刑诉法第 42 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干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提出质疑、发表意见;同样,对辩护方提供的证据,公诉人亦应充分行使质证权。

我们认为,应把反驳对方“两类证据”作为突破口:1.针对对方出庭证人的证言,要抓住矛盾焦点,主动出击。

被告人、辩护人有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权利。

从一定意义上讲,对方证人出庭对被告人往往是有利的。

因此,公诉人要高度重视。

通过迅速分析、比较、判断其证言与己方所掌握证据的差别及矛盾,以及证言本身的矛盾,对存疑的证言要主动出击,重点发问,并用已经被法庭采信的证据揭露其虚假的陈述。

我们在办理被告人林某某流氓案时, 辩方证人甘某当庭将看到被告人夺取被害人张某某(女)记载个人隐私的日记本说成被害入主动交给被告人林某某的。

证人对这一情节的陈述,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公诉人及时宣读了证人甘某在侦查阶段的陈述,抓住甘先后两次陈述的矛盾,“借子之矛、攻子之盾”,还客观事实以本来面目。

2.针对对方出示的存疑证据,要运用“三性”,据力质证。

所谓“三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包含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外界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者捏造的事物;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否同案件有密切联系;合法性是指采集、审查、运用证据的主体和程序都必须合法。

我们在办理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18 份证人证言材料,用来论证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

对这种企图用“新的”证据否定指控证据的现象,如果公诉人不提出质疑,不把这些无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彻底揭穿,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要受到冲击和干扰。

公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首先从证据来源上否定了其中 15 份材料的效力,因为依该条规定:惟独辩护律师享有向有关证人、被害人等采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 被告人家属采集得来的 15 份材料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固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谈不上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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