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刑事被告人举证责任研究

明该事 实 . 则 将承 受不 利 的诉 讼后 果 。 否 一般 来讲 , 被告
人 独 知 的事实 , 由控 诉 方证 明 , 难 度往 往 较大 , 若 则 且该 事 实 又是 查 明案 件 的关 键 , 因此 . 于 经验 法 则 、 据距 基 证 离 以及举 证难 易 的考 虑 . 应 由被 告 人对 此 承 担举 证 责 理
庭 就 可 能 据此 作 出有 罪判 决 。 同时 , 果被 告 人 不 主 张 如
控 辩 平 等 原则 的要 求 . 种 举证 责 任 具有 先 行 性 、 局 此 全
性 的特 点 .即被 告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以控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举 证 责 任 为前 提 .控 方 的举 证 责 任 贯穿 于诉 讼 的整 个 过 程 ; 被告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则基 于法 律 的 明文 规 定 , 而
成共识 。 立法 中也未予 以明确 . 而造成 司法实践 中的 从
混 乱 。通 过 考 察 ,笔 者 认 为 用 列举 的方 式 似 乎 较 为 妥 当, 因为 这 样 更 具 可 操 作 性 , 若 用 概 括 的方 式 , 易 且 容 使 被告 人 的法 律 地 位 与 法 律权 利 受 到 “ 则 不 确 定 性 ” 规 的损 害 。具 体 来说 应 当包 括 以下 几 方 面 :
3 .独 知 的事 实 如 果某 种 事 实 只有 被 告 人 自己知 道. 而其 又据 此 提 出某种 主张 , 么 . 那 被告 人 必须 举 证证
综 上所 述 .被 告 人 与 控诉 方 的举 证 责任 在 责 任 性 质 、证 明标 准 以及 与 法 律 后 果 的 关 系方 面 皆存 在 明显
1积 极 抗 辩 或 排 除犯 罪 事 由 . 正 当 防 卫 、 急 避 . 如 紧 险 、 神不 正 常 、 意识 、 可 抗 力 和意 外 事 件 。 精 无 不 在刑 事 诉讼 中 . 果 控 诉 方 提 出 了 新 的 主 张 . 该 主张 提 出与 如 且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摘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任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是我国解决纠纷的⽅式中的⼀种,其中有⼀种是刑事诉讼,我国⼀本在诉讼的过程中是需要进⾏举证的,同时在举证的时候的也是需要付责任的,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中国⼈民⼤学法学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
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
⼀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不存于否认之⼈”。
⽽后者⼜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了“举证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式,这并⾮⽆意为之,⽽是有意之举。
⽴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使⽤“举证责任”的表述⽅式是与《》和《》的规定保持⼀致;另⼀⽅⾯,⼈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调查核实,⼈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
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审查证据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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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明显 , 这一条 是关于举 证责任后 果 的规 定 , 或者说是 关于 客观举证 责任 的规定 , 但看不 出 由谁来 举证 , 即谁 承担举
证责任。 以 , 12 所 第 6 条不是完整的举证 责任分配规定 , 分 析我 国刑事 诉讼 法举 证责 任规则 须结 合 其他 条文进 行 。 《 刑事诉讼法》 8 条规 定 :公安机关对 已经立案的刑事 第 9 “ 案件 , 当进行 侦查 、 应 收集 、 调取 犯罪嫌 疑 人有 罪或 者无 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该条规定 了公安机关全面
无罪推定原则 的要求. 但是被告方仍要承担提 出证据证明 自己无罪的责任。本文就刑事被 告人承担部分证 明责任这 一 问 题展开论述, 介绍一些国家的具体 规定, 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提供借 鉴。
关键 词 :被告人;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 :D2 . 9 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m 28 (0 9 - 06 0 2 59 2 0)1- 0 9- 2 0 5-
一
一
、
收集证据的责任。 19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 第 2 条“ 应 当做到犯 罪事实清 楚 , 证据确 实充分 , 并且 写 出起诉 意见 书, 连同案卷 材料 、 证据一 起移送 同级人 民检察 院审查规 定 。 也是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 , 10 ” 第 4 条也是 关 于公 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 的规定 。而第 1 1 人 民检 4 条“ 察 院认 为犯 罪嫌疑 人的犯罪 事实 已经 查清 ,证 据确 实充 分, 依法应 当追究刑 事责任 的, 应当作 出起诉决定 , 按照审 判 管辖 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起诉” 则是包含 了检察 院举证 , 责任 的规定 。 10 、 17 第 5 条 第 5 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19第 10 3 、 4 条等也都包含有公诉人举证责任的 内容。 关于 自 诉案件 《 刑事诉讼法 》 11 第 7 条第一 款规定得 比较 明确 , “ 缺乏罪证的 自诉人撤 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 回。” 既规定 “ 自 诉人 ” 举证 , 还规定举证不能 的后果 , 较公诉关 于举证 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On Dit i i n o r e fPe s so n Bur n o s rbuto fBu d n o r ua i n a d de f Pr du i i nc n Cr m i l o e d n o c ngEv de ei i na Pr c e i g
义 都包括 两个层 次 : 行为意义上 的与结果意义上 的 责任 。“ 总而言之 , 法律预先规定 当某一事实真伪不 明时 , 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负担( adcp 就 hn i ) a 是证 明责任 。 在上述两层含义 中 , ” 行为责任是证 明
21 0 0年 5月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r a b i ou n l of Hu e Un ve s t f Po i e i r i o lc y
Ma 2 0 y. 01
NO. S r NO. 4 3 e. 1 lLeabharlann 第 3期总 第 14期 1
论刑事诉讼 中证 明责任 与举证 责任 的分配
t n b ttt lh ud e efc d nte rbe w e e e u g o l dr k e ep n ii f ud no p r i , u is ls o l r t o l o i bp eeo hp m h t rh jd e h u u e a e h s o s l o b r e f e- h t s dn t t r bi y t
担 举证 责任 与 证 明责任 上 仍应 进 一 步完善 。
【 关键词 】 证明责任 ; 举证责任 ; 主体 ; 责任 责任分配; 无罪推定原则 【 中图分类号 】 9 6 D 1.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3 12 1 )3 0 4 — 5 17 —29 (0 0 0 — 0 5 0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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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摘要]刑事诉讼举证责任问题,在刑事证据制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主要解决了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或举证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承担证明或举证义务的主体未能有效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文章是从以上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试图为实务工作提供一些新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件以判决李庄有罪落下帷幕已经有两年之久,但案件激起的涟漪却久久不曾消减。
李庄案是律师舞弊还是刑事诉讼和刑事法律设置的缺陷导致的后果,本文暂且不做评论。
但笔者认为认真研究我国的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内容,并在实务中善加利用,或许是减少李庄之类案件的途径之一。
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内涵和渊源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向审判机关提出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古罗马所确立的诉讼中,实行著名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它有两条具体化的规则: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二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则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
古罗马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其后各国立法和证据理论有很大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在英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方负说服责任,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这是英国所有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贯穿英国刑事法律之网的一条“金线”。
上议院在伍尔明顿诉公诉人一案中稳固确立了此项原则。
该案中被告人因涉嫌谋杀妻子而被起诉,他承认枪杀了妻子,但辩解说是因为意外而不是谋杀。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示陪审团,一旦证实被告人妻子的死亡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被告人就负有证实那是一场意外事件的责任,他只要对其有罪提出疑问就足够了。
桑克大法官在讲话中同时指出:“虽然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是公诉人的责任,但被告人做精神病辩护和制定法有例外规定时除外。
”[1]美国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专门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公诉人。
公诉人承担着证明被告人犯有所控罪行的所有实质要素的任务。
但如果他运用证据仅仅能证明被告人可能是作案人,那是不够的,被告人不能因此被判有罪;仅仅能证明“很可能是”,那还不够。
公诉人必须能够证明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才算完成了“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程度很高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诉讼“明晰可信”的证明标准。
综上,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指侦查机关、公诉人和审判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另一种是指诉讼当事人承担的向侦查机关、公诉人和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二、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设立的前提我国诉讼举证责任是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设立的。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的证明,即认定该当事人无罪。
换言之,证明被告有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诉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
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三、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因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依照法律,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据此,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
(二)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公诉案件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三个阶段中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担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公诉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侦查机关根据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结束后,如果侦查机关查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也就完成了。
如果侦查机关依法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移送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时侦查机关成为控方,其就负有了举证责任,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明犯罪事实的确实、充分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负有举证证明。
在我国,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积极主动地调查核实证据,可以依法决定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措施。
在法庭审理中,法院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进行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这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充当消极的裁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因此,辩护律师依法也负有举证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但不享有沉默权。
(三)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缺乏罪证,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因此,法院也负有举证责任。
四、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属于“有罪推定”,大大加重了被告人被定有罪的危险,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否则会打破诉讼中的平衡,背离司法公正[3]。
在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规定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应承担收入来源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还有主张因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嫌疑人或被告,也应由其本人或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由有关机构提供其精神病鉴定。
嫌疑人或被告主张其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以外,本人主张法律明文规定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警察在有刑讯逼供行为的问题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而且规定刑讯逼供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案件多因取证难而处理难,致使一些警察更加有恃无恐。
如果在刑讯逼供问题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李庄案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遗憾了。
[注释][1]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维基百科[z].[3]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