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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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作者:王洋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07期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有时会出现普遍性的审判逻辑错误,致使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

因此,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差异应当被大家所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倒置;区别分析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倒置的理论分析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

在判决做出前,原被告双方分别以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主要证明责任。

除去几种特殊特殊情况,控辩双方的责任分配从外观上看来类似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理论分析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是一种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证明责任的自然转移,表现在诉讼程序中,就是诉讼主张的提出和证明过程在原被告之间来回循环变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一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之后,被告人提出了一些法定的积极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这些积极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在那些适用推定规则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使得那些推定事实初步成立,而被告人为推翻推定事实,就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相反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二)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分析与证明责任的转移不同,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特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否则,对方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证明责任倒置又被通俗地称为“谁主张,谁不举证”。

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的举证倒置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刑事证明责任分担中的举证倒置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刑事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谁举证关乎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而影响罪与非罪的断定。

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中,我国坚持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些都以人权保障作为出发点。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它们与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不相融合、孤证难以定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一方面,控诉机关一味追求定罪量刑,而忽略了被告人阻却违法的正当事由,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我们是否应该赋予被告人一定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倒置,就值得去探讨。

本文立足于刑事证明责任分担过程中所出现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来讨论这种倒置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刑事证明责任举证倒置的情形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被告人应对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控诉机关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身上的立法确认。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还有很多,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的几种类型:1.典型的职务性犯罪,如上所述及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

2.部分持有型犯罪,比如《刑法》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时,被告人应该对持有物品的来源和事实用途加以说明,如果不的话,法院就可以推定其行为违法,以此进行定罪量刑,进而免除了控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类似的罪名还有第352条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阻却违法事由发生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合法事由时,被告人应当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进而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证明责任倒置名词解释

证明责任倒置名词解释

证明责任倒置名词解释
责任倒置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本应该由一方承担的责任却被转
嫁到另一方身上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原本应该由某一方承担的责
任被错误地转移到另一方身上,导致责任的不公平分配。

责任倒置
通常发生在某些社会、法律或道德规范未能得到遵守的情况下。

在法律领域,责任倒置可能指的是在一起事故中,责任应该由
一方承担,但由于某种原因,责任却被转移到了另一方身上。

这可
能是由于证据不足或法律程序上的瑕疵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责
任倒置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或赔偿分配。

在道德层面上,责任倒置可能发生在个人或组织之间的互动中。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人因自身疏忽而造成了某种损失,却试图把责
任推卸给其他人,这就可以被视为责任倒置的行为。

在组织层面上,管理者或领导者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下属或其他相关方,
也属于责任倒置的范畴。

责任倒置可能会导致许多负面影响,包括法律纠纷、道德争议、人际关系紧张等。

因此,对于责任倒置现象,我们需要通过法律、
道德和规范来加以规范和约束,以确保责任能够得到公正的分配和
承担。

同时,个人和组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责任倒置现象的发生,建立公平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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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我 国 的 国情 ” 。
人 程 序 正 义 的保 护 更 加 充 分 。 们 认 为 . 我 我 国在坚 持 非法 证 据总 体适 用 的原 则 下 , 目前 对这 一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标 准 的掌 握 主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考 虑 : 一 , 暴 第 以 力强 制的非 法方法 实施 的取证 行为 . 如 采 用 刑 讯 逼 供 的 方 法 收 集 嫌 疑 人 ( 告 被
人 、被 告 人 基 本 权 利 的 方式 取 得 的 口供
这 一 问题 上 基 本 上 是 一 致 的 。 国 宪法 、 我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等 基 本法 律对 非法 取 得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人 口供 的 行 为作 出 了 明确 的 否 定 性 评 价 。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也 明 确 了对 以
据 排 除 规 则 还 没 有 指 定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范 .因 此 我 们 提 出 自 己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方面的见解。
证 明 自己有 罪 的 责 任 . 反 , 方 却 推 卸 相 控 了这 一 证 明 责 任 。 这 种 证 明 责 任 的 倒 置
现象 ,突 出地 反 映 了被 告 人 在 无 诉 讼 安 全 保 障之 下 , 不 公 正 地 进 行 了审 判 , 被 从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姜 伟
( 春 市乌 伊 岭 区人 民 检 察 院 , 春 1 3 0 ) 伊 伊 5 0 0
【 关键词删 事诉讼 ; 非法证据 ; 排除规则 ; 适用范 围及意义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在 诉 讼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在法律的世界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概念,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这可是个关键的法律原则,听起来可能有点晦涩,不过别担心,我会用轻松的方式来聊聊这八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会心一笑。

我们得知道,举证责任倒置是啥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本应该由一方证明自己清白的事情,变成了另一方要证明对方有罪或有错。

这就像是打牌的时候,明明是你拿的牌,结果对方却要你证明你手里没炸弹。

是不是感觉有点滑稽?我们来看看第一种情况,生产者责任。

在这个情况下,生产者可得小心了,假如你卖的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就不需要证明你的产品有缺陷,而是你得证明它是安全的。

哈哈,这就像是你家的狗总是咬人,结果邻居要你证明它没咬过,真是冤屈呀!再说说医疗过失。

这一条也挺常见的。

医生可得竖起耳朵听了,如果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问题,那么你就得证明自己没失职,而不是患者来证明你错了。

嘿,这简直就像是在说“你要是给我开错药,那我就得让你给我解释清楚”,可真让人感到压力山大啊!然后是环境污染。

如果某公司被怀疑排放污染物,那这时候就轮到它证明自己没犯错了。

你看,这就像是一个邻居总是在花园里喷洒农药,结果你却要证明你的植物被污染,这岂不是太不公平了?接下来的情况是公共交通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得证明自己没过失,乘客可不需要自己举证。

哎呀,想象一下,车祸现场,司机急得满头大汗,还得给自己辩护,真是哭笑不得。

还有一个就是侵权责任。

比如说,你在商店里滑倒了,商店就得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这时候你就可以一边喝着咖啡,一边看商店怎么忙活,感觉自己就像个无辜的观众,真有意思!再说到网络侵权,现在这个信息化时代,网络可真是个复杂的地方。

假如你被别人诽谤了,那对方可得证明他的话不是谣言,才能逃脱责任。

想象一下,键盘侠们在网上发表看法,还得花时间去找证据,真是别出心裁。

最后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情况。

比如说,如果有人未经你同意发布你的隐私信息,那他可得证明自己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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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而辩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但是,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要求并不赞成这种简单、机械的划分方法。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能提出相关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证据,这种情况是否是证明责任的倒置呢?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的行为不是证明责任的倒置,那么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责任呢?一、证明责任倒置概述所谓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诉讼中由于特殊的案件理由,将原本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责令辩方承担。

证明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言的,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况。

证明责任倒置并不能改变举证责任与不能举证结果的因果关系,在责任倒置后不能完成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仍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存在证明责任的倒置,倒置的状态就会改变诉讼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方式,控方承担证明责任需要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证明责任倒置后,辩方则应承担证明构成要件不成立的证明责任。

由这一点来看,证明责任的倒置是包含了一种事实假定的。

即在倒置情况下,控方主张的事实是被假定成立的;二是在倒置的情况下,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发生顺序产生换位,即控方证明责任在辩方证明责任之后发生,两者在时间关系上发生逆转。

三是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被告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有罪或者法院确定与被告入主张相反的事实。

典型举证责任倒置发生在民事诉讼当中,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环境污染诉讼等。

在行政诉讼当中则是由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行政行为正当的证明责任。

如果用形象的话来说明,在行政诉讼当中,关于事实问题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呢?这就需要根据特殊的情况加以说明。

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举证的几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增加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情况一般要求案件必须为特殊类型的案件。

导致被告人承担更多证明责任的案件或者要求被告人证明一定事实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类:(一)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是指由于被告人占有某种法律禁止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物品而认定被告人犯罪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持有毒品、持有枪支弹药等几类。

持有型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类型,因为持有型犯罪的“持有”行为本身只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的作为;但是持有行为本身是由特定的作为行为引起的,必须因为一定的作为活动才导致被告人的持有行为。

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必然有获取财产的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和作为行为(有时也可能是一种不作为,如他人秘密将财产置于被告人的支配范围内,被告人发现后据为己有而没有归还或交出的);私藏枪支弹药的一般应当有制造、贩卖或购买的行为为前导。

持有本身是不需要身体动作的,因此是一种不作为,但是有些学者将其视为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独立的形态。

由于持有行为的消极性,控方证明被告人的非法行为有时是存在困难的,因此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的持有作出合理的说明,有利于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

最经常用于分析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子是关于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由此可见,对于自己的财产或支出中明显超过收入的那一部分,被告人负有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证明责任。

这无疑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责任。

但是,在这一条中是否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倒置了呢?有些学者认为这已经产生了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因为被告人承担了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合法,或者起码证明自己财产另有其他合法或非法但是明确的财产来源,被告人就被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

这种认定虽然对打击犯罪来说可以取得效率,但是从实体公正的角度来讲,却可能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本违背。

而且,这种举证不一定会不利于被告人。

(二)危险犯罪。

是指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但是带有一定的危险性。

也就是说,这种犯罪具有带来实际危害的潜在后果。

危险犯罪一般存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当中,有些甚至涉及比较专业的领域,而且危险本身也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一般要求检察机关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件,比如排污、向社会投放不卫生的食品。

而不需要检察机关证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比如食用不卫生产品的人的健康已经受到威胁或者伤害,被告人则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不会带来危险,否则,在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责任。

在诉讼中,法院也并不必然要求控方证明被害人死亡与排污之间或者投放不卫生产品的必然因果关系,而只要证明存在这方面的危险。

比如根据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规定,在证明存在一定的危险的,即可定罪,但是法律并不必然要求控方证明存在这种显然的危险。

因此《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卫生罪,并不需要证明确实有危险,而只要有该条规定的各种具体行为即可构成犯罪,除非被告人证明白己的行为并不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

(三)严格责任的犯罪。

严格责任犯罪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法律不要求控方加以证明而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

例如英美刑法当中出售香烟给未成年人,并不要求被告人查明买烟者的身份或明知其为未成年人,即使其相信买主为成年人,仍然要定为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犯罪,以表明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如何强调均不过当。

我国是否存在严格责任的犯罪,仍是个需要争论的问题,证明自己在当时确实不可能知道被害人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如果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当然应当承担从重处罚的结果。

严格责任的犯罪主要是为了考虑两种情况,一是认定被告人为犯罪,从而强调被告人在行为过程当中的注意义务或者社会责任,避免有些被告人没有过失但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二是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从而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便于控方提起诉讼。

因为这些犯罪具有特殊的性质,比如涉及到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等主观问题,控方很难收集和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当然,严格责任主要是英美法系刑事法中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很少有这些方面的规定。

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犯罪的行为,在大陆法系都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制裁的。

但是,在这种犯罪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无疑会对我们带来一些借鉴意义。

(四)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事由。

在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或者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被告人应当被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比如:精神病辩护、责任年龄辩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甚至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比如不在现场、被欺诈而不知真相等。

出现了这些辩护,被告人就应当提出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这些方面的事由。

这些证据在提出时并不需要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也不需要证明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如果被告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可能就会出现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局面,对诉讼的效率是极其不利的。

至于检察院,如果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中发现了这些方面的证据,恐怕就不会提起刑事公诉,更谈不上在法庭上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了。

所以,被告人举证是必然的,但是只需提出表面成立的证据。

三、被告人举证并不说明证明责任已经倒置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几种特定类型的犯罪中,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证明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而被告人一方则只需证明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存在的可能。

当然被告人也可通过证明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不成立,推导出自己无罪的结论。

但是,在上述犯罪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明显比普通犯罪中的要重,而且,本来应当由控方证明的犯罪事实,也不需要控方证明了,也就是说,控方的证明责任减轻了。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导致在这类犯罪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首先,在这些特殊的犯罪证明中,刑法的特殊规定改变了证明对象的范围。

在上述几种犯罪中,明显存在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推定,比如在危险犯罪中,只要行为足以造成一定的危险,就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

环境污染的犯罪就是一个例证,只要被告人排放的有害物质超标,就认为污染环境后果的存在;在持有型犯罪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持有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则认定其持有行为是故意的,也认为其知道持有物的性质,而推定该物品系以其非法行为获得;严格责任犯罪中,则是对被告人的直接的认识和意志状态的认定,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则认定其具有明知的事实,而且也认为他存在至少是疏忽的主观心态,而不论其实际上是否知道或可能知道。

这几种情况,实际上涉及刑法中的实体要件推定。

即只要能够证明甲种情形的存在,则推定乙种事实成立。

如根据持有的事实推定被告人知道持有物品的性质且有持有之意图;根据某些特殊的行为推定危险的存在;根据—定的条件推定严格责任者的主观认识和犯罪心态以及严格注意义务的存在和疏忽。

这些推定有些是因为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在经验法则上的必然联系,有些是因为特殊价值的追求,如经营者的严格注意义务等。

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排定,其法律关系一经实体法规定,则成为不可推翻的逻辑关系,即只要有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后行为。

这种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如果要推翻被指控的事实,只能提出证据推翻作为前提的事实。

因此,在刑法的规定中这种关于实体事实的推定,实际上减轻了刑事诉讼中控方证明责任的范围。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要控告被告人实施了上述犯罪,不用证明这些被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而只要证明作为前提的事实。

或者干脆说,刑法在构建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实际上在构成要件的某些方面降低了要求,只是规定了认定犯罪成立的一些更容易证明的条件的存在。

例如,根据被告人财产超过合法来源的事实,认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实际上,这种推定缩减了刑事诉讼中某些构成要件的证明过程,或者根据特拉伊宁的话说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截断的犯罪构成”。

但是这种截断的构成并不因此改变证明责任的承担顺序。

首先应当看到的是,在这类案件中的一些基础要件的证明责任仍然是存在而且由控方承担的。

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的证明责任仍然由控方承担;环境污染犯罪中排放有害物超标的事实;在奸淫幼女犯罪中被害人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事实(或者如国外售卖香烟给未成人犯罪中买香烟者为未成人的事实等)均应先由控方证明。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上述条件的一些前提性事实也必须由控方承担。

如持有物的性质、财产超过合法收入等。

只有在这些事实已经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人才会承担证明责任。

而且,这些特殊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并没有改变。

一是如上所述,在两者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并没有先于控方的证明责任而发生。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的证明责任承担先于辩方的证明责任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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