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认证结果是安全设施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的质量依据,是工程评优及评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企事业单位各种投资、融资(控股、参股)方式、各类资金渠道费用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接续、技术改造、维简、大修等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附属工程的质量认证。
第四条工程质量认证分为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五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负责。
第六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总投资15亿元以上,建设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总投资15亿元以下,建设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由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建设规模45万吨/年以下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可由中心站委托矿区站进行。
第二章认证程序第七条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矿区站申请质量认证,并提交以下资料: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2.技术监督、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验收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其公章);3.经审查后的真实、完整的单位工程竣工资料;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5.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6.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矿区站在收到质量认证申请书后,组织不少于3名监督工程师的认证组,对建设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认证,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分金质奖和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状、奖牌。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或委托部门、地方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奖)授予的优质工程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投资建设计划的重点工程,正式报建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及国家立项投资的大型技改工程。
主要包括:一、工业和国防军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和主体设备安装工程。
评选的建筑工程必须包括工业设备安装;评选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必须含有建筑工程。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邮电工程,规模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规定,对规模未明确的工程,按下列要求进行:1、长度在5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2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包括延伸部分);2、长度在2千米以上的隧道(包括延伸部分);3、长度在1.5千米以上的铁路桥(包括延伸部分)。
三、大型公共建设和市政、园林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按以下规定:1、3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3、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4、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5、3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6、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7、高度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8、桥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9、建筑面积3000万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10、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11、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处理10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
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
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12]14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质量、高标准现代化建设,根据《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的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及内容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井上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完成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以外的我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中,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除外)的60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归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结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勃查规范》(DZ/TO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7•【文号】煤生字[1997]第237号•【施行日期】1997.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7日煤生字(1997)第237号)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部制定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部发布的《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2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3条局、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局、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局、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4条局、矿总工程师应对局、矿长负责,主管局、矿技术工作。
局、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局、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5条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
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6条局、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山西省建设施工管理煤矿

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整体提升煤矿施工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主)。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四)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煤炭工业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改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图

煤矿企业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安全设施及条件进行检验监测,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由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职业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职业卫生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报告》。
决算审计
审计部门应当对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煤炭工业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改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图
(煤矿建设和煤炭系统内的煤炭加工转化及多种经营第三产业项目)
矿区总
体规划
1、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煤炭资源开发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矿区综合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
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投资者必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依法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 建设单位完成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后,向上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逐级上批,批准权限同初设,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工程质量
建设期间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进行全方位管理
质量监督
省煤炭质监中心站对2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进行认证,市煤炭质量监督站对所有单位工程和投资2000万以下的单项工程认证。
2、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1)煤矿和洗煤厂的项目建议书由县、市煤炭局初审,省煤炭局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2)矿区综合开发项目(煤的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等)按国家现行限额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县、市煤炭局初审,省煤炭局审核后上报省计委;限额以下项目由县局初审,市局审批。(3)技改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及省规定执行;总投资在500—50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煤炭局初审,省煤炭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批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煤炭局初审,市煤炭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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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公布日期】1987.10.17
【实施日期】1987.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综合效益和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设计和施工单位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争创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
第三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全部责任。
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严格审查并认真选择具备承担监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资格的投标单位;要严格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超级设计、超级施工;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要对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规定出明确的标准。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经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应在承发包合同中写明。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应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其设
计工程内容和设计深度,使之符合合同对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专业配备工程质量验收人员,按月、季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参加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方可签证拨款。
对违反合同,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企业,验收人员有权令其停工、返工处理直至终止合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验收档案,为质量评定检查工作及竣工验收投产提供依据。
第七条为保证设计图纸质量,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图纸的审查制度,由于设计质量问题而使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条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交底。
开工时要派有经验,具有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驻工地代表,按设计文件(图纸)规定对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并参加隐蔽工程、工程重要部位和竣工质量验收。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试验站,对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检验,根据原材料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做好井下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计量工作。
工程用建筑构件、半成品及机械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过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准采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并必须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坚持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和工程评定的“三检一评”制度。
做到工区有旬检,工程处有月检,矿务局(公司)有季检。
第十二条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或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矿务局(公司)和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并由矿务局在24小时内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
施工单位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的参与下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一个月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
第十三条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矿区工程质量实行第三方监督,既监督施工单位,也对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实行监督。
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编制年度工程监督计划,建立监督项目档案并确定项目负责人,认真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及对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抽查。
凡未经监督站认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具有自己的质量检测试验站(室)。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对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和试验,并提出科学的依据。
第十五条设计和施工单位都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各设计院要在二、三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一、二级矿建、土建、安装施工企业要在二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各处(科)、室和队、组要建立QC小组,针对设计、施工中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活动。
院、公司、工程处每半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部、省局每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
从1988年起,凡没有推行TQC活动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没有开展QC活动的处(科)、室或队、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在煤矿建设中根据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政策。
优质优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施工企业内部要在满足承包合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奖优罚劣的经济政策。
第十七条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预留工程预算的1%和总设计费的5%作为工程保修费用抵押。
矿建工程应保修至矿井投产,地面建筑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
在保修期间凡属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其费用应由设计或施工单位负担。
没有质量问题或工程返修合格后抵押费用应归还给设计或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利用的永久工程,在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矿井投产前,井巷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确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费用由建设项目的预备费中解决。
第十八条因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问题,一般应由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仲裁。
重大问题须由矿区质量监督站审报由上一级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解决。
@ 第十九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质量问题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经有关方面通过调查确定事故责任者,应提请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给予设计或施工责任者的单位以降级1~3年的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可遵照国家的《合理化建议奖励条例》对改进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有明显成绩的处室、区队、QC小组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在工程建设中,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在工程质量验收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以及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酌情分别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触及刑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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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