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关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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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责任制度探析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探析

大 陆 法 系 证 明 责 任 更 多 的体 现 于 私法 领 域 , 不
分 举 证 责 任 和说 服 责 任 , 把 证 明 责 任 分 为 行 为 责 而
在 诉 讼 中 , 当根 据 诉 讼 进 行 的状 态 , 其 主 张 或 者 应 就
反 驳 的事 实 提 供 相 应 的证 据 证 明到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程
法 实践 中 其 对 证 明 责 任 有 着 不 同 的 理 解 和 制 度 设
置 。 英 美 法 系 在 诉 讼 中 采 用 当事 人 主 义 , 在 实 现 重
公 平 , 刑 事 诉 讼 中让 控 诉 方 和 被 告 人 都 承 担 证 明 在
责 任 , 方 都 有 着 因举 证 不 力 而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的 可 双
只 能 由控 诉 方 来 承担 。 如果 需 要 证 明 的事 实处 于 真 伪 不 明 状 态 , 诉 方 则 承 担证 明不 能 的 败诉 结 果 。 控 英 美 法 系 的 举 证 责 任 与说 服 责 任 相 互 独 立 , 且
果 责 任 是 客 观 的 证 明 责 任 , 的在 于 案 件 事 实 真 伪 目
层 次 不 同 。第 一 , 者 要 求 不 同 。举 证 责 任 要 求 标 两
准较低 , 以达 到 “ 理 怀 疑 的 证 据 优 势 ” 程 度 为 准 ; 合 的
说服责任则要求“ 除合理怀疑” 排 。如 被 告 人 只 需 对
有 罪 的证 明提 出合 理 疑 点 , 无 罪 辩 护 即可 成 立 , 其 而 控 诉 方 则 需 给 出 没 有 合 理 疑 点 的 证 明 。第 二 , 后 在 果 上 , 证 责 任 源 于诉 讼 法 的规 定 , 决 的是 法 律 问 举 解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是我国解决纠纷的⽅式中的⼀种,其中有⼀种是刑事诉讼,我国⼀本在诉讼的过程中是需要进⾏举证的,同时在举证的时候的也是需要付责任的,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中国⼈民⼤学法学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

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

⼀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不存于否认之⼈”。

⽽后者⼜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了“举证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式,这并⾮⽆意为之,⽽是有意之举。

⽴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使⽤“举证责任”的表述⽅式是与《》和《》的规定保持⼀致;另⼀⽅⾯,⼈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调查核实,⼈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

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审查证据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涉及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涉及到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准确理解和恰当应用,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进行研究,旨在深化对其理论内涵及实践操作的理解。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理论内涵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

这一责任的核心在于,控诉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而被告人则无需自证其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首先,控诉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包括对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的证明。

其次,当某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配部分证明责任给被告人。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证明责任的调整。

四、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实践操作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证明责任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首先,控诉方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法庭上,控诉方应当充分展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解释和论证。

最后,法院应当根据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解,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理解和应用无罪推定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如何平衡控诉方和被告人之间的证明责任,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最后,如何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精神障碍案件等,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六、完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其次,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后,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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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证明责任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证明责任主要由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承担。

侦查机关负责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相关材料中体现证明该案件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明责任仍然由执法机关承担。

执法机关需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确保起诉的基础充足,提出起诉意见。

一审阶段:在一审阶段,证明责任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公诉机关需要使用合法、正当手段收集、保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及过错。

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驳斥公诉机关的指控。

二审阶段:在二审阶段,证明责任同样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作为二审定案的基础,但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再审阶段:在再审阶段,证明责任同样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再审是由新的、证明原判错误的事实或证据引起的,那么申请再审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存在错误。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证明责任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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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证明责任概述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责任。

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其应当履⾏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的原则,检察机关在⾏使这⼀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

被害⼈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的风险。

如被害⼈向法院提出⾃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

⽽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

⼆、证明责任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对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意义:第⼀,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称为举证的⾏为责任;第⼆,⽤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我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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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关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诠释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后果。

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具体分担如下: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由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就是指有提出证据并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如果不能做到,其后果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当然成立。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执行控诉职能,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检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还应当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向法庭出示所收集的各种证据,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证实和论证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行成立。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承担证明责任。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执行控诉职能,对其负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负有证明责任。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收集各种证据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当案件侦查终结并决定移送起诉时,在事实方面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另外,监狱或军队保卫部门对其负责侦查的案件,也依法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地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否认自己有罪、否认指控的答辩,依法不承担应当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为证明自己无罪、反驳控诉等而进行辩解以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都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绝不是诉讼义务。

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不出证据证实自己无罪,就认定其有罪,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严格禁止的。

需注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而是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越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即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越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若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此乃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

但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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