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
城市绿化管理规范公园和草坪的养护要求

城市绿化管理规范公园和草坪的养护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绿化成为了美化环境、增强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
而公园和草坪作为城市中重要的绿地空间,对于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市民的日常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公园和草坪的养护要求必须得到严格规范和有效管理。
一、植物选用和配置合理公园和草坪的养护要求首先是确保植物的选用和配置合理。
在公园设计和草坪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土壤特性等因素科学选择植物种类。
确定植物的生长习性,选择适应性强、抗逆力强的本土植物,以确保它们能够在特定条件下良好生存和生长。
对于公园中的大型树木和花卉,应重点考虑它们的可塑性和美观性,以便营造出令人愉悦的绿色环境。
二、科学施肥和保持土壤湿润公园和草坪的养护要求还包括科学施肥和保持土壤湿润。
定期施肥能够为植物提供充足的营养,促进其健康生长。
施肥应根据不同植物的需求以及土壤养分的现状来进行,可使用有机肥料或化学肥料。
此外,保持土壤湿润对植物的生长同样至关重要。
合理浇水和喷灌可确保土壤中的水分供应,促进植物的正常生长和发展。
三、定期修剪和防治病虫害公园和草坪的养护要求还要包括定期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定期修剪能够保持植物的整洁和美观,促进植物的分枝和繁茂。
定期修剪也有助于控制植物的生长速度,以便在公园和草坪中保持适当的高度和形态。
此外,病虫害是公园和草坪养护过程中需要重点防范的问题。
定期检查植物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可以避免其对公园和草坪的破坏。
四、保持地面整洁和硬质表面维护公园和草坪的养护要求还包括保持地面整洁和硬质表面维护。
保持地面整洁包括清除杂草、落叶等杂物,保持公园和草坪的整洁和干净。
硬质表面维护则包括地面硬化的维护和修复,保持道路和人行道的平整和清洁。
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改善公园和草坪的外观,同时也可以提供舒适的环境和良好的体验。
五、垃圾清理和环境保护公园和草坪的养护要求还包括垃圾清理和环境保护。
定期清理垃圾和废物,保持公园和草坪的环境整洁和卫生。
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4-12-0715:02(2003年11月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4月15实行城市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执法区域负责各自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管、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以(一)未出示证件、未按规定着装执法的;(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四)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的物品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区主管部门按照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场所和周边一定范围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内容,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
(五)已实施储备尚未出让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区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履行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公共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要求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景观效果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达到黄土不露天.二、园林绿地管理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保持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保持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
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三、园林植物管理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树树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穴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年适时刷白一次。
3、落叶树生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卷叶、焦叶,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
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无虫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²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旗、县、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待业管理,指导全市绿化工作。
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绿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
(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不低于35%。
(四)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校不低于20%。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做好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住宅建设按《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经审定,并将绿化建设资金暂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手续。
绿化建设资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绿化工程竣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达不到配套绿地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分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补偿移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
第七条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为了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保护绿地,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制定了包头市城市绿化,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保护绿地,改善城市景观环境,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严格管理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绿化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林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2月1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务、交通、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绿化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无论是从美观还是环保方面,都非常重要。
而作为城市绿化德“后勤部门”,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以期广大园林绿化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1、景观质量标准景观质量是判断园林绿化好坏的重要标准,它包括整体效果、绿化品种、绿化高度、植被覆盖率等多个方面。
对于不同类型的绿化,其景观质量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道路绿化,它的景观标准应该包括:车速安全、路面线形、绿化品种的均匀性等。
2、环境质量标准园林绿化运作离不开环境的支持,环境质量也是评估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的重要判断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空气质量、水质量、噪声等多方面要素。
在园林绿化的养护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绿化类型、不同的土地利用等不同条件,持续进行环境质量评估与调整,以保证绿化养护质量。
3、安全质量标准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市民的行路安全和绿化养护人员的工作安全。
比如,冬季要及时清除积雪、冰,夏季要清理落叶等等。
在公园、广场等现代园林绿化中,还需按照游客数量、活动类型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杆等设施,一方面保障市民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保护绿化种植。
二、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1、植物养护技术规范园林绿化的核心是植物的种植及养护,因此植物养护是园林绿化运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具体来说,植物养护技术规范包括选择合适的植物品种、合理施肥、合理灌溉、合理修剪等一系列养护技术。
同时,还要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生长时期制定差异化的养护方案。
在养护过程中,还要注意及时发现和处理植物病虫害。
2、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绿地是城市绿化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植物养护外,还包括绿化保洁、设施维护、绿地改善等多个方面。
其中绿地保洁调查、清扫和垃圾收集是日常绿地维护的关键。
此外,城市绿地建设中,对于固定设施如路灯、路牌、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也是绿地养护工作重要的部分。
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标准

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标准
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绿地设施:绿地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明显损坏,无违规占用现象。
2. 植物养护:植物生长健壮,无病虫害,无杂草侵入。
定期修剪整形,保持植物造型美观。
3. 环境卫生:绿地内应保持清洁,无垃圾杂物。
定期清扫保洁,防止环境污染。
4. 绿化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定期浇灌、喷洒,保证植物正常生长。
5. 安全管理:加强绿化园林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确保绿化园林设施的安全使用。
6. 绿化档案:建立绿化档案,记录植物生长情况、养护情况等信息。
便于跟踪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7. 植物检疫: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病虫害的传播和危害。
8. 景观效果: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根据植物的生长规律和季节特点,合理配置植物,提高绿化景观的可观赏性。
9. 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绿化植物和土地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推广节约型园林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10.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化园林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
共同营造美好城市环境。
以上是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标准的一些主要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实施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园林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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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Q/BYB03 –2005包头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和要求,适用于包头市城镇范围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范分为一、二、三级养护管理。
2术语和定义2.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2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2.3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2.4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2.5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2.6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7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2.8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9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 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2.10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11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2.12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2.13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2.14小侧枝自侧枝上生出的较小枝条。
Q/BYB03 –20052.15春梢初春至夏初萌发的枝条。
2.16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
2.17整形修剪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2.18冬季修剪自秋冬至早春植物休眠期内进行的修剪。
2.19夏季修剪在夏季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
2.20伤流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
2.21短截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
2.22回缩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
2.23疏枝将树木的枝条贴近着生部或地面剪除的修剪方法。
2.24摘心、剪梢将树木枝条剪去顶尖幼嫩部分的修剪方法。
2.25施肥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
2.26基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前,施入土壤或坑穴中以作为底肥的肥料,多为充分腐熟的有机肥。
2.27追肥植物种植或栽植后,为弥补植物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不足而追加施用的肥料。
2.28病虫害防治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
2.29人工防治病虫害针对不同病虫害所采取的人工防治方法。
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阻截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摘除卵块虫包、刷除虫卵、刺杀、砸击蛀干害虫以及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等措施。
2.30除草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2.31灌溉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
2.32排涝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
2.33浇灌返青水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Q/BYB03 –20052.34浇灌冻水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2.35冠下缘线由同一道路中每株行道树树冠底部缘线形成的线条。
2.36黄土不露天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
2.37分级养护管理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
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
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3.1一级养护管理3.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3.1.2园林植物3.1.2.1生长健壮。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3.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
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
新植树木成活率和原有树木保存率均达到98 %以上;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3.1.2.3树木新梢生长健壮,落叶树叶片大小、颜色正常。
在正常情况下,黄叶、焦叶、卷叶、缺刻叶、斑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10% ,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 0% 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3 年以上。
3.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3.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8 % 以上,草坪内无杂草。
草坪绿色期不得少于220 天。
3.1.2.6园林植物病虫害控制及时,乔灌木叶片生长繁茂, 平均被害叶片率低于8%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红蜘蛛、蚜虫等刺吸性害虫,平均每片叶小于0.5 头;枝干健壮,主干、枝梢的病虫危害株率均在3% 以下,单株受害量:主干小于3% ,枝梢小于2% ,枝干上无虫粪、虫网等;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 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 头(包括1 头),较细枝条平均每30cm2 在2 头以下,且受害株率控制在2% 以下;根部病虫害危害株率小于1% 。
3.1.2.7草坪生长密实,单株受害失叶量低于5% ;地下害虫控制每平米活虫数小于3 只,根部病虫害危害死亡株率小于1% 。
3.1.2.8草花生长茂盛,花朵、叶片被害率均小于2% ;病害、虫害造成草花死亡及受害严重株率(影响观赏效果)小于1% 。
3.1.2.9新栽植苗木不允许带有病虫害。
3.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 。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3.1.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Q/BYB03 –2005 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3.1.5栏杆、园路、桌椅、健身器材、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3.1.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行道树下距树干2 m 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3.2二级养护管理3.2.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3.2.2园林植物3.2.2.1生长正常。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 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3.2.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分枝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
绿篱、色块等枝叶正常,整齐一致。
新植树木成活率和原有树木保存率均达到98 %以上;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3.2.2.3树木新梢生长正常,落叶树叶片大小、颜色正常。
在正常情况下,黄叶、焦叶、卷叶、缺刻叶、斑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15% ,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 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2 年以上。
3.2.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3.2.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5 % 以上,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3 % 。
草坪绿色期不得少于210 天。
3.2.2.6园林植物病虫害控制及时,乔灌木叶片生长良好,平均被害叶片率低于12%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红蜘蛛、蚜虫等刺吸性害虫,平均每片叶小于0.8 头;枝干健壮,主干、枝梢的病虫危害株率在5% 以下,单株受害量:主干小于5% ,枝梢小于5% ,枝干上无虫粪、虫网等;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 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 头(包括2 头),较细枝条平均每30cm2 在3 头以下,且受害株率控制在4% 以下;根部病虫害危害株率小于2% 。
3.2.2.7草坪生长密实,单株受害失叶量低于8% ;地下害虫控制每平米活虫数小于4 只,根部病虫害危害死亡株率小于2% 。
3.2.2.8草花生长茂盛,花朵、叶片被害率均小于4% ;病害、虫害造成草花死亡及受害严重株率(影响观赏效果)小于2% 。
3.2.2.9新栽植苗木不允许带有病虫害。
3.2.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 ,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3.2.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3.2.5栏杆、园路、桌椅、健身器材、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3.2.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行道树下距树干2m 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3.3三级养护管理3.3.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3.3.2园林植物3.3.2.1生长正常。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三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3.3.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分枝点合适;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
新植树木成活率和原Q/BYB03 –2005有树木保存率均达到96% 以上;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 ,绿地内无死树。
3.3.2.3树木新梢生长基本正常,落叶树叶片大小、颜色正常。
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缺刻叶、斑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20% ,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0% 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2 年以上。
3.3.2.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3.3.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0% 以上,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 。
草坪绿色期不得少于200 天。
3.3.2.6园林植物病虫害控制及时,乔灌木叶片生长正常,平均被害叶片率低于15%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红蜘蛛、蚜虫等刺吸性害虫,平均每片叶小于1 头;枝干正常,主干、枝梢的病虫危害株率在8% 以下,单株受害量:主干小于8% ,枝梢小于6% ,枝干上无虫粪、虫网等;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 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4 头(包括4 头),较细枝条平均每30cm2 在4 头以下,且受害株率控制在5% 以下;根部病虫害危害株率小于3% 。
3.3.2.7草坪生长密实,单株受害失叶量低于12% ;地下害虫控制每平米活虫数小于5 只,根部病虫害危害死亡株率小于3% 。
3.3.2.8草花生长茂盛,花朵、叶片被害率均小于6% ;病害、虫害造成草花死亡及受害严重株率(影响观赏效果)小于3% 。
3.3.2.9新栽植苗木不允许带有病虫害。
3.3.3 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