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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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独家V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独家观丨梁慧星:民法总则讲义——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原创梁慧星文丨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这里公布的,是以我在两家高级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的讲稿为基础,针对课堂内外法官和律师提的各种问题,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的讲义,约五万多字。

希望对法官和律师朋友有所帮助。

——梁慧星年月日引言中国自世纪年代末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年启动民法典立法进程,在起草了四个民法典草案之后,于年月宣布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至年,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年)、《继承法》(年)、《婚姻法》(年)、《收养法》(年)、《担保法》(年)、《合同法》(年)、《物权法》(年)、《侵权责任法》(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年)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各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体系。

年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的立法目标。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上日程。

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在原《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第二步,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拟于年月全国人大大会通过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今年月日表决通过,自今年月日起施行。

各分则编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

以下我将对《民法总则》新增和有重要修改的重要条文作简要介绍。

(一)基本维持《民法通则》的结构《民法总则》包括十一章,即: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共条。

与原《民法通则》的结构比较,只是在第三章法人之后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同时删去自然人一章的“个人合伙”和法人一章的“联营”,将原《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设为两章,即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并增设第十章“期间计算”。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后感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后感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后感刚看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书会不会特别枯燥,全是些难懂的法条和概念啊?”还真不是。

梁慧星老师就像一个超级魔法师,他把那些看似干巴巴的民法知识变得鲜活起来。

书中对民法概念的讲解特别透彻。

就拿“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吧,以前我听到这个词就晕头转向,感觉像一团乱麻。

但是梁老师用特别接地气的方式把它给理顺了。

他就像是拿着一把梳子,一点一点地把民事法律关系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些要素给梳理清楚。

我感觉自己像是在看一场魔术表演,原本模糊不清的概念,一下子变得清晰明了,好像每一个部分都有了自己的小标签,乖乖地站在那里等我去认识。

还有那些民法基本原则,什么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之类的。

梁老师可没有简单地把它们罗列出来就完事儿。

他像是在给我讲一个个有趣的故事,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例子出发,告诉我这些原则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

比如说自愿原则吧,他就举了买卖东西的例子,卖家想卖个好价钱,买家想少花点钱,双方讨价还价,这个过程就是自愿原则的体现。

这一下就让我明白了,原来民法的这些原则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而是实实在在就在我们身边的生活规则。

在学习法人这部分的时候,那更是让我大开眼界。

法人,听起来就很神秘,感觉像是一个很厉害的组织大怪兽。

梁老师却把这个大怪兽给拆解得七零八落,从法人的设立、变更到终止,每一个环节都像是在给我展示这个大怪兽的成长日记。

我能清楚地看到一个法人是怎么从无到有,在发展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问题,最后又是怎么结束它的“生命旅程”的。

这就像是看一部精彩的纪录片,我看得津津有味,对法人这个概念也有了全新的认识。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像是吃了一颗知识的大力丸。

以前看那些和民法有关的新闻或者事件,我就像个无头苍蝇,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儿。

现在呢,我就像是戴上了一副特制的眼镜,能透过现象看到背后的民法逻辑。

就好比看到一个合同纠纷,我不再是单纯地看谁和谁吵架了,而是能从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方面去分析,感觉自己一下子变得超级厉害,像是个小小的民法专家呢!不过呢,这本书也有一些小“调皮”的地方。

民法(上)听课笔记、复习资料

民法(上)听课笔记、复习资料

民法(上)听课笔记复习资料总论什么是民法?1.民法是人法:围绕人展开、以人为中心。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最重要的课程民法人的品质1.诚实信用2.具有平等价值观和公平观念3.懂得尊重他人权利4.具有社会公德意识5.具有义务观和责任感6.系统掌握和精通民法的人民法学学习的方法一、民法知识与学习方法兼顾(方法很重要)1.理解2.强记(基本概念、重点法律条文)3.民法知识体系化的法学思维二、应特别注重民法基础理论知识推荐阅读1.《民法第一课》梁慧星2.《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构建》谭启平第一课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民法起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参与者主体地位的平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集合(设身处地法)2.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典(形式意义上)、部门民法(实质民法)3.民法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平等主体(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都受民法调整)4.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

“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智力成果、权利等财产和财产关系的特征:有用性和稀缺性;可支配性;非人身性(身外之物)5.人身关系:基于人身利益形成的,无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主体资格;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代表不同分工的“角色”。

第二课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起统率和指导作用。

2.功能: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法律依据。

3.特征:内容上的根本性;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功能上的补救性4.演变规律:由民法制度实践总结而成;是近代资产阶级大革命与“启蒙运动”的法律结晶;经历了由近代的“个人本位”向现代的“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转变。

5.民法基本原则各论一、私权(民事权利)神圣原则1.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是私权神圣原则的核心2.人格权的保护是原则的先导3.对私权的限制与剥夺有根据、有程序、有补偿是原则的保障二、主体平等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对等:赠与合同)三、意思自治原则含义:①参与自由(意志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合同自由)资格——理性——选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②自己责任要求:①阻止行政机关对民事活动的不当干预②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强制。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

《民法分论》笔记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 ?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 ?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 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 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 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 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 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 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解释学笔记

民法解释学笔记

《民法解释学摘要——梁慧星》常用的定义方法1最邻近的属加种差这是最常用的定义方法,是基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属概念、种概念、固有属性、偶性之间的区别。

一事物的偶性,即偶然性质,不适用于定义。

定义应说明构成事物本质的性质。

而构成本质的性质是属概念和种差。

例如,对于正方形来说,构成本质的性质应是其属概念“矩形”和种差“等边的”。

“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古典定义也是如此。

债权的上位概念是“财产权”,种差是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以给付为内容”。

因此,对债权可以作这样的定义:债权是以给付为内容的财产权。

2以用途限制上位概念这种定义叫目的定义。

定义方法是对上位概念加上目的、用途的限制。

这种方法使我们容易定义工具、武器一类的对象。

例如,锤子是用来敲打另一个东西的工具;椅子是人用的带背的坐具。

目的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汇票是发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单位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3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这种定义方法是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以此构成种差。

例如,面包是由面粉加酵母和水混合起来,经过发酵后在烤箱加热而形成的食品;雾是充满水蒸气的空气突然变冷而形成的气象。

依这种方法作成的定义,称为发生定义。

发生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票据关系指多数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之意思表示。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4例举概念的外延如果概念的外延是封闭的,也可以不从概念的内涵而通过列举的外延来下定义。

这种定义方法在法律上也常见适用。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采用了这一方法:诉讼包括反诉、反请求、债务抵销、衡平诉讼以及其他任何确定权利的法律程序。

须注意的是,许多概念其外延是开放的或是封闭的却不能完全列举,不应采用这种定义方法。

民法重点

民法重点

民法1.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支配性与请求性:物权具有支配性,权利人的意思决定物的应用;债权表现为请求性,表现为为财产的请求权,不能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现。

(2)绝对性与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所有不特定相对人都有不侵犯物权的义务;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是对的人是特定的。

(3)排他性与相容性:权能相冲突的物权不能相容,即一物不能有两个物权;债权既有相容性,一个物体有两个债权。

(4)优先性和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并存债权与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成立之前还是之后,都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债权具有平等性,一物之上有数个普通债权时,对统一债务人发生数个债权时,这些债权效力一律平等,不因成立的先后而存在效力的优劣之分。

2.权利与义务责任:权利之本质有三种学说:意志说,根据自己意志做事情;利益说,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力说,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上之力”两个因素组成。

“法上之力”有法律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第三种比较受支持,也称作旨在维护特定利益内容的意志之力。

)(《民法总论》梁慧星p70)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总论》梁慧星p86)义务:法律加于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之拘束。

(《民法总论》梁慧星p82)三者关系:(1)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责任使得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3)民事责任是能够是连接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3.权利主体:特定权力而指称该特定权力之所归属。

4.自然人:自然人为法律概念,自然人自出生取得权利能力。

死亡即丧失权利能力。

5.行为能力:行为人有效实施法律行为,发生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效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6.行为能力之划分:因素:年龄与状态(1)八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实施民事行为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己实施效力待定)(2)八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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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反言之,则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11.法律编纂:①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家庭法也包含在内②财产,即关于对物权的规定③财产的取得方法,以契约法为中心,侵权行为法也包含在内12.债权,涵盖了契约即第一种法律关系和侵权行为即第三种法律关系物权,即所有权,属于第二种法律关系13.债权发生的原因,即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14.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之一部分构成的权利--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押权,质权)——支配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15.物权法:(1)所有权(完全的物权)(2)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16.民法的体系:(1)财产法:物权法、债权法(2)身份法:亲属法、继承法17.市场经济的大发展的结果,导致人的普遍商化,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商人直接成为生产者,商业职能和生产职能融合为一,并进而导致商人特殊阶级和特殊利益的消失18.民商合一绝不是轻视商法,其实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法等19.两种编纂体例:①罗马式(法学阶梯式)——第一编人法,第二编物法,第三编诉讼法②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第一编总则,然后依次为债权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并在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各编之开头,也往往设第一章,规定该编的共同制度和共同原则,作为该编的总则20.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的特色,在于采用所谓“提取公因式”的方法,从各种法律关系中抽象出共同规则,集中规定在各别的规定之前,称为总则21.潘德克顿变直体例的长处,正在与这种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彻底的体系化22.德国式编制体例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法律有严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的正确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统一和裁判的公正《民法的渊源》1.债权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编:《物权法》亲属编:《婚姻法》《收养法》继承编:《继承法》债权与物权:《担保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事性质的单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立法解释,与法律有同等效力3.民事之采用之习惯法,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须有习惯之存在②须为人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③须属于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④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⑤须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默认4.法官不得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案件的原则5.学说因被采为判决依据而发生拘束力,可谓间接的法源6.中国民法的法源: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有权解释④习惯法⑤判例法⑥法理⑦学说《民法的本质》1.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公法为国家政治的法2.市民社会的主角,亦不限于个人与企业,举凡环境保护组织、人群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皆为重要力量3.市民社会的重大意义之一,即是限定国家权力的界限,维护私人的权利与自由4.保障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一个自主自在的空间,乃民法之宗旨5.公法:凡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者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规定国家之事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规定权力者及服从者之意思为公法,规定对等者之意思的为私法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公法优位与私法优位6.在私法活动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7.行为规范:法律主体从事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范: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各种诉讼法)民法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属性8.实体法: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是实体法程序法: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施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是程序法9.在法理学上,实体法常与程序法相对称,但在实务上则程序法先于实体法而适用10.民法的功能:①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②为人权提供基础性保障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④促进民主政治——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抑制行政机关的膨胀和限制行政权力滥用⑤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通过对财产关系的民法调整,建立和维护竞争、公平、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通过对身份关系的民法调整,建立和维护和睦、健康、亲情的婚姻家庭生活秩序——民法的基本原理11.国家拥有权力,且公法上的行为后果一般非由决定者自负,而由人民承担,因此法律严格限制其决定自由,权力的行使须陈述理由,合法与否须受法院审查12.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体现——所有权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与收养自由遗嘱自由营业自由13.限制私法自治原则之滥用: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者无效,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民法的本位》——义务本位1.义务本位:不论在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不能有其独立意思之表达——权利本位2.权利本位:个人成为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的独立主体,任何关系之发生,均以个人之意思为依归3.契约——双方平等才行4.近代民法三大原则:①契约自由原则——契约之内容、方式、成立及契约对方当事人之选择,听凭当事人自由,国家不作干预②尊重私人财产即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为绝对支配权,排斥一切干预,并得以遗嘱处分③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他人的行为绝不负责。

又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须以故意、过失为限。

倘非出于故意、过失,纵然损害他人,亦不承担责任——社会本位5.社会本位法制: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之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法律应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对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作适当限制)6.社会本位的立法:①契约自由的限制:对缔结契约加以公法的监督,注重保护经济上的弱者②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各国法律明定禁止权利滥用。

所有权之行使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③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采用:法律明定,对于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公害责任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国民法的本位7.中国民法应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利益(所谓公共利益,往往真假难分,一切危害人民福祉、侵夺人民私权之违法行为,无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的意义1.原则的分类:①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那样的原则②作为制度的根据的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

如,私法自治原则③表明民法典内在的基本价值原则。

如,一切人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及过失责任,被称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④比较纯粹的法技术的原则。

如,无效行为不生效的原则,土地和建筑物为个别之物的原则2.换言之,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法院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直接适用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原则,只是属于授权条款性质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其他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不具有授权条款的性质,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3.平等原则①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②须特别注意,平等原则所要求得平等非指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或经济实力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以免滋生疑义4.意思自治原则①意思自治原则: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5.公平原则①公平原则:其实质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利害关系上大体平衡,系着重针对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的确定,至于合同的履行等则主要受诚信原则之支配6.诚信原则①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遵行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②诚实信用原则,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未有具体规定的新案件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7.公序良俗原则①因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8.禁止权力滥用原则①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民法与经济法1.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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