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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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韩国丨韩国公司制度简介

走进韩国丨韩国公司制度简介

走进韩国丨韩国公司制度简介引言韩国的公司制度规定的非常灵活、实用,针对股东和职业经理人的需求,商法第三编公司编规定了合名公司、合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等五种形态。

现实中,大概90%左右的企业使用股份公司形态。

股份公司韩国商法没有特别对股份公司作出定义。

股份公司一般是指将股东的出资组成的资本金划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依据认购的股份承担出资义务,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的公司形态。

韩国的股份公司制度与中国的股份公司制度基本相同。

合名公司合名公司是由2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成立的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合名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即股东原则上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对于公司基本事项的决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从合名公司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合名公司相较公司资产更重视股东的信用和能力。

这种公司形态适用于经营风险大且需要股东积极参与经营的企业类型,投资的股东即使不参与经营也要充分信任其他股东。

这种公司形态较适用于存在相互信赖关系的少数人之间进行共同的项目。

合名公司不适用于需要筹措大规模资金,接受众多人投资的项目。

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是指各由1名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其他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商法第268条)。

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并代表公司(商法第273、278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对公司的业务和资产状况享有监督权(商法第277条)。

合资公司是一种吸引有限责任股东的资金投入、无限责任股东经营项目的公司形态,其具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共同特性。

因其存在无限责任股东,在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关于合名公司的规定(商法第269条)。

合资公司是一种较适用于企业家和投资者合作的公司形态。

投资者的出资与商业贷款不同,企业家没有还本付息的困挠,可以安心于经营,与合伙和合名公司相比,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放心投资。

合资经营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一、概念方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 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和保护。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 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 济组织。 合作经营的中国合作者可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 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 式、合作方式、风险方式不同法。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 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法。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 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法。商分配、 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法。
Joint venture contract content mainly includes (1)Th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合营各方) (2)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venture company(成立合资 经营公司) (3)Purpose, scope and scale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4)The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and registered capital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5)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arties(合营各方的责任) (6)Technology transfer(技术转让) (7) 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 (8)management mechanism(经营管理机构) (9) Purchase of equipment (设备购买)

韩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圈中人保险网

韩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圈中人保险网
l、关于保险业的市场准入。
监管机关对设立保险公司制定了新的“游戏规则”:即依据不同的分类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如银行要建立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应当不小于10%;经纪公司要设立保险公司其销售净利率(a
net worth under operation
财务报告内容和形式由保险业法和相关规章规定,它同时规定衡量资产负债的方法和达到偿付能力指标所需的资产。在韩国保险公司没有强制性的审计要求,《合资公司外部审计法》要求总资产超过70亿韩元的公司每年提供年度财务说明,FSB有权力对其检查。根据保险业法总统法令,保险投资结构受制于保险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范围内。MOFE对此做出决定并拥有修改的权利。没有MOFE的同意,一家保险公司不能拥有一家韩困公司超过10%的股份。
ratio)要超过150%;排名前五位的集团要设立保险公司,则要兼并收购2家以上国内的保险公司,并且要在保险市场上维持5%左右的市场份额,如果它们与外资企业建立合资保险公司则不受此限。
2、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尽管韩国目前并没有相互保险公司。
(二)监管方式:严格与松散监管有效结合
过去,韩国政府对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监管。保险费率、资产管理以及向借款者收取的利息均受到政府的控制与监督。从1986年起,韩国开始开放保险市场,计划放宽对费率的控制,但直到90年代保险公司才得到确立费率标准的自由。简化市场现有保险产品审批手续的同时,继续禁止外资保险公司在韩国销售个人意外保险。为加入OECD,1995年韩国政府颁布保险法的第六次修改法案,承诺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但同时诸多壁垒限制或延缓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韩国保险市场。譬如对外资保险公司在韩机构实施管制,设置保险经纪限制或设置再保险限制等。1997年1月,经济需求调查(Economin

朝鲜外商独资企业法

朝鲜外商独资企业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一章外商独资企业基本法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对外商在罗先地区举办独资企业,拓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自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者可以向电子工业、自动化工业、机械制造工业、食品工业、服装加工工业、日用品工业、运输业和服务行业等部门投资设立和经营独资企业。

禁止设立有碍于国家安全和技术落后的企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和经营所得。

第五条外商投资者必须尊重和遵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害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罗先经贸区。

第二章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独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应同有关机关协商,并向中央贸易领导机关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必须附具企业章程,可行性报告、投资者的资信证明等审批所需文件。

第八条中央贸易领导机关应当自接到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之日起8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外商投资者应当在30天内向罗先市人民委员会申请登记。

登记日为该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独资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天内,向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外商独资企业经内阁批准,可以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分公司、代办处、办事处、或者子公司,也可以同他国公司组成联合机构。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者可以委托我国建筑工程单位进行设立独资企业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者须在申请书上指定的期限内投资。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投资,可以经有关机关批准,延长投资期限。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者在投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投资,中央贸易领导机关可以取消获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

第三章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第十四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企业章程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如需增加或改换行业,应当经批准设立独资企业的机关批准。

跨国经营与走出去战略结课测试题

跨国经营与走出去战略结课测试题

《跨国经营与走出去战略》结课测试题一、作为一位咨询顾问,你应如何向国外客户介绍中国作为目标投资国的制度环境。

答:当今,没有哪个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像中国这样引人注目,也没有哪个国家吸收外商投资的业绩如中国这样令人津津乐道。

中国的对外开放以及外商投资政策改变了中国自身,也改变了世界。

中国经济逐步深深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世界经济格局和资本流动方向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发展为全球制造业基地,成为吸引外资的巨大磁场。

是什么原因使中国对外商投资产生如此巨大的吸引力?无论是成本论、市场规模论,还是区位优势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或是企业价值链理论,都无法全面解读中国的利用外资实践。

外商青睐中国市场是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里主要从制度、政策环境介绍中国是如何吸引国外客户来中国投资的:(一)、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

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清算,我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已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韩国关于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

韩国关于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韩国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经济发展迅速,企业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韩国关于企业的法律规定涵盖了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各个方面,旨在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韩国关于企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公司设立1. 公司类型韩国的公司类型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较低,便于中小企业发展。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韩元,便于大型企业融资。

(3)合资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4)外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在韩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 公司设立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公司解散等事项。

(2)申请设立登记:向韩国法务部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并附具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等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法务部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三、公司运营1. 股东会(1)股东会召开: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2. 董事会(1)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事项。

3. 监事会(1)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职权: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

4. 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2)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四、公司解散1. 公司解散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2)公司连续亏损,无法继续经营;(3)股东会决议解散;(4)法院判决解散。

2. 公司解散程序(1)召开股东会,表决解散事项;(2)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事务;(3)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5)向法务部申请解散登记。

国际经济法(1)

国际经济法(1)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一 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直接开办 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的核心是投资者对其海外投资企业或投 资项目拥有一定量的股份,并行使支配权与控制权。
在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组织 结构、各合营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企业终止后有关企业财产的 处理等问题,均可通过合营者之间的契约来约定,如果合营企 业不采取法人形式,可以不受公司法的约束,即使合营企业采 取法人形式(法人式合营),虽然也受着公司法人制度的限制, 但契约仍然起着主要作用。对成立为公司法人的契约式合营作 企业,各合营者的责任虽依公司法应承担有限责任,但对具体 的责任承担方式仍可由契约约定。对成立为非法人的契约式合 营企业,各合营者的权利与责任按契约的具体约定。因此在契 约式合营企业中,各合营者的意思自治程度高,契约因素占主 导地位,契约性是其根本性法律特征。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是指 资本持有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贷款或购买股票、 债券,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也 不享有企业或项目的控制权或支配权的国际投资活动。 其核心是投资者不以控制或支配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 为目的,而是以获得红利、利息或市场差价为主要目 的。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二)外国独资企业
外国独资企业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 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有些国家的外国投资立 法将外国资本成份占一定比例以上的外国资本企业视为外 国独资企业或外国资本企业。如:菲律宾1968年《外资企 业管理法》规定,该法适用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 者投资的企业;阿根廷1973年《外国投资法》第2条规定, 外国资本公司是指阿根廷参股资本及其决定权在51%以下 的公司。我国《外资企业法》关于外资企业的定义将外资 企业严格限制为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第 11 章 :国际商务运营

第 11 章 :国际商务运营

1. 当前国际直接投资中最常用的形式是()。

[单选题] *A. 国际合资企业(正确答案)B. 国际合作企业C. 国际独资企业D. 国际组织本题考点为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有国际合资企业、国际合作企业和国际独资企业。

其中,国际合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为了,一个共同的投资项目联合出资,按东道国有关法律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企业。

国际合资企业是当前国际直接投资中最常用的形式。

2. 下列关于国际合资企业的优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独享经营成果B.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现有生产规模(正确答案)C.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原料、资源(正确答案)D.有利于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正确答案)E.避免与当地投资者的冲突解析:此题考查国际合资企业的优点。

建立国际合资企业的主要优点有:①利用合营对象销售网络和销售手段进入特定的地尽市场或者国际市场;②合营各方可以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相互补充,增强合营企业竞争力;③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原料、资源或者生产基地;④有利于合营各方吸收对方的经营管理技能,获得有价值的经营、销售和技术人员;⑤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现有生产规模,迅速了解和满足境外市场的需求变化;⑥有助于缓解东道国的民族意识,克服企业文化差异,获取税收减免利益和其他优惠利益,分散或者减少国际投资中的风险;⑦有利于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等,克服差别待遇和法律障碍。

3. 为了突破外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巩固和扩大国外市场占有份额而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属于()。

[单选题] *A.优惠政策导向型B.分散投资风险导向型C.降低成本导向型D.市场导向型(正确答案)本题考查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

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主要有市场导向型动机、降低成本导向型动机、技术与管理导向型动机、分散投资风险导向型动机和优惠政策导向型动机。

其中,市场导向型动机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为了突破外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而到国外投资设厂;②为了给顾客提供更多的服务,巩固和扩大国外市场占有份额,而到当地投资生产或者服务维修设施;③企业为了更好地接近目标市场,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对外直接投资;④国内市场饱和或者受到强有力的竞争,转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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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国内支社的程序
一、分公司
国外企业为了在韩国国内进行通商营业,应任命代表设立支社。

支社依据课税被认定为固定事业场所,在韩国国内的所得,和韩国公司支付一样税率的法人税。

支社必须到地方法院(汉城在商业登记所)注册,到指定外汇银行及支社所在管辖税务局申报。

支社可以进行促销、营业、市场调查等活动,帮助国内部进入韩国市场。

而为总部进行的营业只指总部自身,不包括有关公司和其他非有关公司。

支社可以汇款给总部。

二、韩国联络事务所
支社和联络事务所均须在指定的外汇银行和所在地管辖税务局登记,区别在于各自的业务性质不一样。

支社可以营业,而联邦事务所不能营业,只能为总部提供非营业服务,包括可以进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究开发等非营业性职能,也可以进行品质管理、市场调查、广告等准备或附属业务,但不允许直接销售或代替总部销售及维持产品的库存等。

联络事务所因没有营业收入,税法上不能作为固定事业场所,因此在韩国没有纳税的义务。

三、当地法人
外国企业通过韩国分公司的投资,适用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商法的规定。

设立支社和联络事务所时,不适用两法中对投资资金的要求;国外法人的分公司,设立当地法人时,根据外国人投资规定(财政经济部立法)第6条,应投资5000万韩元以上。

商法也规定投资资金,应达到5000万韩元以上。

为了在韩国国内设立分公司,除资金投入外。

还须根据商法规定的顺序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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