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执法依据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展望正文(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我国农业部门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农业行政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进行执法。
3.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4.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
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5.27•【文号】农法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法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的“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着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农业农村部决定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力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中办、国办专门印发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最近国办又印发了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作出具体安排。
目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省级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改革加快推进,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任务相比,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少数地方对改革工作重视不够,对改革要求理解有偏差,队伍整合不到位、职能整合不准确;一些地方仅完成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挂牌工作,“三定”规定尚未印发,人员划转尚未到位;基层普遍存在执法经费不足、装备条件保障不足;大量新进执法人员为非法律专业或改革前未从事过执法工作,不敢、不会、不愿执法办案。
实施能力提升行动,对全面准确落实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确保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范围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范围一、引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是执法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门部门,负责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
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承担着维护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土地管理等多项重要职责。
具体职责如下:2.1 农业生态环境监管1.监测农村土壤、水质、大气环境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2.执法查处违法排放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污染物的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环境的良好状态。
3.指导和监督畜禽养殖、种植业等农业生产活动,确保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执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监督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质量控制等环节,确保农产品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3.监测农产品中农残、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3 农村土地管理执法1.监督农村土地的流转、承包关系变更等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2.执法查处非法征地、侵占耕地等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3.协调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
三、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涵盖了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
具体执法范围如下:3.1 农业生产环境执法1.查处非法使用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生产物资的行为。
2.执法监管农村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卫生状况,对存在卫生问题的养殖场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3.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不当的违法行为。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1.处理假冒伪劣农产品的制假售假行为。
2.执法检查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条件、质量控制等情况。
3.监测农产品中的农残、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并对超标农产品进行处理。
3.3 土地管理执法1.查处非法征地、侵占耕地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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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农业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数据来源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制定及落实情况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生态环境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省级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情况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佥等其他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相关立法情况通过执法检 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坏境质量改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近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投入使用情癋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省份制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满意程度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国家统计局·41·文件特载2020年第3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均是各级政府组阁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为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而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农业执法如食品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等,应属于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农法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作用,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立足“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围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着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履职。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种子和耕地违法行为。
对非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事项,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报告同级政府,确保执法无缝衔接,监管无盲区。
——坚持突出重点。
聚焦制种和育种基地、品种权保护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春秋重要用种季节,强化种子违法案件查处。
聚焦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土壤污染等重点问题,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发生的种子和耕地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采取不同手段和方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协同高效。
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着力打通执法“堵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三)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种业领域侵权套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得到有效制止,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较好保护,耕地保护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备,国家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主要法律

2002年4月29日
1997年10月25日
1995年2月25日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国务院
国务院
1997年10月1日
2001年5月9日
1997年5月8日
1991年12月7日
1992月5月13日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省布
人的
大法
颁规
全文
全文
全文
农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的
部规
颁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令32号
农业部令12号
农业部令27号
农业部令39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
1993年7月2日
2000年12月1日
2003年3月1日
1996年10月1日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国布
务的
院法
颁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304号令
国务院326号令
类别
法律法规名称
制定部门
修订施行时间
执法
条款
全布
国的
人法
大律
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党委会九届31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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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推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牧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条例》
2、《植物建议条例》
3、《农药管理条例》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兽药管理条例》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7、《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8、《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9、《种畜禽管理条例》
1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山东省动物防疫管理条例》
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3、《山东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