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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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停车运维日常管理制度

智慧停车运维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智慧停车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停车管理效率,保障车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智慧停车系统运营过程中的日常运维管理,包括设备维护、系统监控、用户服务、安全防范等方面。

第三条智慧停车运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运维组织架构第四条成立智慧停车运维管理小组,负责智慧停车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

第五条运维管理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 运维主管:负责制定运维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执行等工作;2. 运维工程师:负责设备维护、故障排除、系统监控等工作;3. 客户服务人员:负责用户咨询、投诉处理、信息反馈等工作;4.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工作。

第三章运维流程第六条设备维护:1. 运维工程师每月对智慧停车系统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设备运行状态、电气线路、机械部件等;2. 发现设备故障,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保养,包括润滑、紧固、清洁等。

第七条系统监控:1. 运维工程师实时监控智慧停车系统运行状态,确保系统稳定运行;2. 发现系统异常,立即进行分析、定位、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3. 定期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提高系统性能。

第八条用户服务:1. 客户服务人员负责解答用户咨询,提供相关帮助;2. 收集用户反馈意见,及时向运维管理小组汇报;3. 对用户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确保用户满意度。

第九条安全防范: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安全;2. 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运维管理要求第十条运维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证书;2. 熟悉智慧停车系统运行原理及维护方法;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运维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2.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

智慧城市智慧停车第1部分总体要求

智慧城市智慧停车第1部分总体要求

一、概述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交通问题已成为困扰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问题。

智慧城市作为应对城市管理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正在日益受到重视。

在智慧城市建设当中,智慧停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它直接影响着城市交通的畅通以及市民的出行体验。

对智慧停车的总体要求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研究。

二、智慧停车的概念及意义1. 智慧停车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移动支付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停车资源和停车场的有效管理和利用,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提高停车效率,减少拥堵,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

2. 智慧停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帮助城市管理者更加科学地规划停车资源,合理分配停车位,通过智能化手段实现车辆停放的有序管理,从而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减少空气污染,降低城市交通运行成本,提升城市品质。

三、智慧停车的总体要求1. 技术先进性。

智慧停车系统需要集成最新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停车资源的全面监控和管理。

2. 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智慧停车系统需要能够实时监测停车位的使用情况,准确掌握车位的空闲情况,为市民提供实时的停车信息。

3. 服务的便捷性。

智慧停车系统需要结合移动支付、导航系统等手段,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减少停车寻位的时间,提高市民的停车效率。

4. 管理的智能性。

智慧停车系统需要能够智能识别车牌信息,自动完成停车计费,实现对违规停车的自动监控和处理。

5. 安全性和可靠性。

智慧停车系统需要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停车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性,避免出现系统故障影响市民的正常停车。

6. 环保性。

智慧停车系统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促进城市绿色出行。

四、结语智慧停车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智慧停车的总体要求必须充分满足城市发展和市民需求,不断推动智慧停车系统的创新和完善,为城市交通管理和市民出行提供更加便利和舒适的服务。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行为,提高停车场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促进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以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楼和露天停车场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停车位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方便车主了解停车位的情况,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公示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停车费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用先进的停车设备和技术,提高停车场运营效率,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第九条停车场规划要根据停车需求、地区交通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充分考虑停车位的数量、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与周边交通设施衔接,方便车辆进出,避免交通拥堵。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保证停车场结构的稳定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等新能源汽车停车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的需求。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停车位大小,确保各类车型都能够顺利进出停车位。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均衡的照明设施和防火设施,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和指示标志,指导车辆进出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停车位指示系统,告知车辆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电子缴费设备,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专用通道或停车位,方便残疾人和孕妇使用。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停车场内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所有人、管理人和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3篇)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3篇)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一线城市静态交通问题也随之出现了。

在一些大型公共场所,每天进出的汽车数量逐渐打破传统记录。

为了有序的管理机动车辆出入,提高智能停车场工作效率,减少车辆出入引起交通堵塞等问题,一个健全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是必须。

一个健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该包括。

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制度,安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停车设备管理制度等。

一、智能停车场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进入对住宅区(大厦)等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向车主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负责定期对停车场管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地下车库的汽车,摩托车,进行管理。

2、实行____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有纪律,有操守。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根据系统数据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按车位秩序停车。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9、负责智能停车场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如有情况,及时联系专业人员前来维护修理。

三、门卫管理制度停车场库门卫主要是指停车场各个出入口,一般只需一人,智能停车场系统自动收费,工作人员协助收费或指挥车辆放行。

2024年停车场管理及收费制度

2024年停车场管理及收费制度

2024年停车场管理及收费制度停车场管理及收费制度是指一个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和收费方式。

在2024年,随着互联网和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停车场管理及收费制度也将发生一系列改变。

以下是关于2024年停车场管理及收费制度的一些设想:一、停车场管理方面:1.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停车场将配备人工智能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车辆进出情况,并及时处理停车场内的交通问题。

2. 车牌识别技术:停车场入口将安装车牌识别系统,用于识别来车车牌信息,并自动开启车道。

3. 自动导航引导系统:停车场内将配备自动导航引导系统,可以根据车辆的目的地和需要停放的区域,智能引导车辆前往空闲车位。

4. 预约停车位:车主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网络平台预约停车位,并获得相应的停车时间段。

5. 电子支付:停车场内将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全部改为电子支付,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

6. 环境友好型停车场:停车场将注重环保,配备太阳能充电桩,为电动车提供绿色充电服务。

二、停车场收费制度:1. 动态定价:停车场的收费将根据车位的紧张程度,时间段和地段等因素进行动态定价。

车位紧张时收费较高,车位充足时收费较低。

2. 区域差异化收费:不同地段的停车场将分设不同的收费标准,高价值区域的停车场收费较高,普通区域的停车场收费较低。

3. 时段段差异化收费:在高峰时段,停车场将采取高峰时段收费较高,非高峰时段收费较低的收费方式。

4. 长短时停车优惠:对于停车时间较短的车辆,采取较低的收费标准,对于停车时间较长的车辆,采取一定的收费优惠措施。

5. 会员制度:停车场将设置会员制度,会员享受一定的停车费用折扣,并有机会获得停车场的一些服务和优惠。

6. 多种支付方式:停车场将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选择,包括手机支付、刷卡支付等。

7. 车辆共享停车位:在特定时段,停车场将为个人车辆和共享车辆留出一定的停车位,以满足人们对共享出行的需求。

以上是关于2024年停车场管理及收费制度的一些设想,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停车场管理及收费制度将更加智能、便捷和环保。

数字城市智慧停车管理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试行)

数字城市智慧停车管理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试行)

数字城市智慧停车管理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试行)数字城市智慧停车管理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方案(试行)为了有效管理城市停车资源、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数字城市智慧停车管理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该方案将试行于全市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旨在为市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停车体验。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平合理:收费标准应基于停车管理项目的成本、服务质量和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并向市民提供公平的停车服务。

2. 透明公开: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提高服务透明度。

3. 动态调整:根据停车需求变化和市场供求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以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内容1. 停车场收费标准:a. 以时间为计费单位,分为小时计费和按次计费。

小时计费标准为x元/小时,按次计费标准为y元/次。

b. 不同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差异,但在同一地区相同类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尽量保持统一。

c. 对于部分高峰时段(例如工作日上下班时间),可以适当调高收费标准以引导车主选择合适的停车时间和地点。

2. 路边停车位收费标准:a. 根据路边停车位的类型、位置和时间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b. 收费标准应考虑到停车位的紧缺程度,如繁华商圈、医院附近等地的停车位收费相对较高,以鼓励市民自觉停车并释放车位。

三、收费标准执行和监督机制1. 收费标准由相关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通过正式渠道予以公布。

2. 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的管理者应按照收费标准执行收费,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实施其他收费手段。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的监督,定期抽查收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收费标准的调整机制1. 收费标准调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调整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市民的实际需求、停车资源利用状况、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

3. 收费标准的调整结果应及时公布,向市民解释调整原因,并保持合理性和透明性。

智慧停车现场管理制度

智慧停车现场管理制度

智慧停车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智慧停车现场管理,提升停车服务质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通过智慧停车系统进行停车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

第三条智慧停车现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管理,优化服务,确保车辆停放秩序,保障车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第四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确保停车位数量满足周边停车需求,同时要保证通行道畅通,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停车位数量、车辆种类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六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购买必要的保险,确保车辆和人员在停车场内外安全。

第七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合理的出入口设施,保证车辆顺利进出,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指挥和服务。

第三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八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使用智能停车收费系统,确保收费的公开、准确、方便。

第十条停车收费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严格遵守收费规定,不得私自克扣停车费用。

第四章停车秩序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停车场秩序管理规定,明确停车场的一般管理规范和车辆停放规定。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视和管理,发现违停、乱停车辆及时制止,并通知车主整改。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人员,保证停车场内的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五章突发事件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地处置。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公共安全单位的联系,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停车场内发生的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对遇到突发事件及时通知车主,确保车主及时撤离停车场。

城市智慧停车公司规章制度

城市智慧停车公司规章制度

城市智慧停车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智慧停车公司的管理,保障停车服务的顺畅和便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智慧停车公司的服务对象为车主及停车场经营者,服务范围包括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维护及停车费收取等服务。

第三条城市智慧停车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为广大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四条城市智慧停车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为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五条城市智慧停车公司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城市智慧停车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停车服务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保证车辆停放的安全和有序。

第八条停车场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九条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告知车辆主要停车规定和注意事项,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条停车场要定期清理和消毒,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和卫生,避免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停车场要配备足够的停车人员,保证车辆进出的顺畅和安全。

第十二条停车场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保障车主的利益。

第三章停车费收取和管理第十三条停车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价,不得擅自提高停车费用。

第十四条停车费应公示于大厅或入口处,告知车主停车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停车费收取应统一收据,明细记录车主的车牌号、停放时间及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停车费收取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不得私自减免或追加费用。

第十七条停车费收取应及时缴纳到指定账户,并定期进行统计和报备。

第十八条停车费收取应遵守税法规定,不得逃税和逃费,不得有不合理的费用。

第四章停车服务巡查及监督第十九条停车服务巡查应定期进行,监督停车场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停车服务巡查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素质,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停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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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停车管理,科学配置城市停车资源,营造安全、有序、通畅、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城市智慧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以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智慧停车是指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停车数据联网和动态信息发布,实现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市城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推行智慧停车管理。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机动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统一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置。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智慧停车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智慧停车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智慧停车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智慧停车监督管理职责。

各城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智慧停车设施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智慧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停车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智慧停车设施实施规划管理,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划设范围以及停车规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对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人民防空、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智慧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智慧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格局。

第二章智慧停车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管等部门编制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

第十条智慧停车建设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所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鼓励社会投资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房)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智慧停车场所。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补建智慧停车位等设施。

不符合配建、补建标准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符合土地利用及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对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临时停车场所。

临时停车场所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间需要实施建设项目的,临时停车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行拆除、清场。

第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通行条件以及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标准编制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征求市城市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状况进行评估,综合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第十六条经批准获得统一经营权的智慧停车营运单位负责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的投资、建设,开展智慧停车项目运营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等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国有行政事业单位专有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数据应当接入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建设与改造,停车数据接入指定的智慧
停车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鼓励个人、企业、单位等利用智慧停车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停车资源错时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所应当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其中公共停车场配备比例不低于全部车位的20%。

第三章智慧停车的运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授权专业停车企业经营管理。

专业停车企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停车项目经营服务收费遵循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差别收费的原则。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范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停车场所收费政策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所名称、
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公共停车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泊位设置情况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使用或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结合人防工程开办的停车场所,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因交通管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相关设施;不得违反相关主管部门规定长期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发现违规停车的,可以抓拍取证,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停车,服从引导和管理,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第二十九条停车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对国家规定免予缴纳停车费的车辆不得拒绝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对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其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占用道路免费停车泊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拖移车辆,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多次故意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黄石市信用“黑名单”,在媒体公开曝光。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智慧停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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