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
三峡水库消落区综合治理探讨

Zo e i he Thr e G o g sRe e v i n n t e r e sr or
S UN i— b n Ha i g, L n EI Yo g,TI AN i— c a Zh ho
( cnmi a dMaa e e t o ee T reG re n es y Y c ag4 3 0 ,H b i C ia E o o c n n gm n l g , he ogsU i r t, i n 4 0 2 u e, hn ) C l v i h
Absr c : A a g r a o tr—l v l—fucu t o l b ome ln h wo ba k f t e ta t l r e a e fwa e ee l t a i z ne wil e f r d a o g t e t n s o h ng
库 区 3个 万 人 移 民大 镇 之 一 。据 测 算 , 昌镇 在 长 江 大 支 大 流 大 宁 河 等 沿 岸 将 出现 达 9 0h 0 m 以上 的 消落 区 。 大 昌镇 消 落 区实 施 综 合 治 理 , 有 代 表 性 , 大 宁 河 流 域 、 至 具 对 乃
e n n e i r rt r vd u g sin o mplme tn c l gc ls c rt n o ilha mo y a d r a e n o de o p o i e s g e t s fr i o e n i g e oo i a e u y a d s ca r n n i sa ii n t e T r e Go g s Re e v i. t b lt i h h e r e s r o r y
三 峡 水 库 消 落 区 综 合 治 理 探 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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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淹没补偿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
“天空地”协同技术在三峡库区消落区“四乱”监管中的应用

第 2 期2024 年 4 月NO.2Apr .2024水利信息化Water Resources Informatization0 引言2018 年 7 月 20 日起,水利部在全国部署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1]。
2020 年,水利部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河湖“清四乱”常态化[2]。
近年来,三峡库区逐渐加大对长江干支流消落区“四乱”(乱耕、乱种、乱堆、乱占)现象的清理及整治力度[3],高度重视消落区垃圾、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不断推进库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仍然存在污染物零星分布现象,主要是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随意堆放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料和建筑垃圾[4]。
随着河湖“四乱”问题的复杂多变,对“四乱”监管不断提出新的需求。
传统的河湖“四乱”监管方式主要是依赖人工的定期现场巡查方式,在日常监管中不仅效率低,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且部分地形复杂的河段可达性较差,不能达到百分百覆盖目标区的效果。
“天空地”协同技术融合卫星、无人机、人工等多元监测手段和信息整合技术,具备大范围、远距离监测能力,可全面、直观地发现“四乱”问题,体现传统手段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为此,针对目前三峡库区消落区水域岸线监管中存在的短板,融合“天空地”多元监管手段,配合库区现有的管理方式,形成卫星遥感监测-重点区域无人机复核-地面人工现场辅助复核的协同监管模式[5]76,实现“天空地”一体化协同技术对三峡库区消落区三峡水库正常蓄水位 175 m 的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区域“四乱”的立体精准监控。
1 “天空地”协同监管模式基于“天空地”协同技术的“四乱”监管模式指融合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人工监测等多元监测手段和信息整合技术[5]77,对非法侵占水域现象的“四乱”问题进行监管,监管模式如图 1 所示。
“天”即通过获取研究区整体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对研究范围内的“四乱”信息进行宏观大范围的监测;“空”即无人机低空监测,利用无人机航测技术,对局部易误判区域进行厘米级的影像采集,从而精确DOI :10.19364/j.1674-9405.2024.02.009“天空地”协同技术在三峡库区消落区“四乱”监管中的应用张业刚 1,尹莉莉 2,3,黄 珊 2,3,熊 爽2,3摘 要:针对传统河湖“四乱”监管采用人工巡查方式监管时效性低、覆盖范围不全等问题,将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航拍摄影、人工地面监测等多元监测手段与“四乱”目标监管进行深度融合,从整体到局部再到重点区域构建“天空地”协同的“四乱”目标立体监管模式,可快速、准确获取大范围水域岸线“四乱”问题等信息。
重庆市三峡库区消落带保护与治理探讨

重庆市三峡库区消落带保护与治理探讨阮锐; 舒世燕; 熊文【期刊名称】《《浙江林业科技》》【年(卷),期】2019(039)004【总页数】8页(P72-79)【关键词】三峡库区; 岸段划分; 综合治理; 生态修复; 保留保护; 重庆市【作者】阮锐; 舒世燕; 熊文【作者单位】武汉市城市防洪勘测设计院湖北武汉 430014;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071; 湖北省长江水生态保护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83;湖北工业大学河湖生态修复及藻类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武汉 43006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727.2重庆市三峡库区是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峡库区消落带是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之一,是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区域。
三峡库区消落带是水、陆及其生态系统的交错过渡与衔接区域,是生态脆弱、敏感带和易污带、易破坏带[1],是水位冬涨夏落、违背季节枯洪规律的特殊的新生湿地生态区域,被认为是长江沿线生态最为脆弱的地带[2]。
消落带的形成可能会带来环境污染加重、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加大、植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被破坏、诱发地质灾害、暴发流行性疾病等生态环境问题[3]。
国外对消落带治理研究较深入,20世纪80 年代以来,经济利益的驱动,大量人为活动使河岸带急剧减少、生物多样性下降、农业非点源性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人类更多关注如何对退化河岸带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以及合理的人为管理[4-7],且取得了长足发展。
21 世纪初,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突出矛盾已使人类认识到,单纯依靠自然植被恢复需要较长时间,而且很难恢复到原有状态,提出生物和工程相结合的措施。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在河岸带生态恢复领域[8]、河岸带缓冲带对氮磷的净化机制研究[9]、湿地岸边植被的恢复与重建[10-12]、河岸带生态系统变化[13-14]等方面,并建立了消落带水文变化因子与影响结果之间的模型。
国内对消落带治理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已经从生态学、生理学、水文学、水力学的角度对消落带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关理论和治理模式[15-16],但至今尚未产生成熟的治理经验。
重庆依法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

从 事 科 研 活 动 等 临 时使 用 消 落 区 的 ,不得 占用 库
容 ;对 区位 、景 观有 明显 优 势 的部 分 孤 岛 ,经市 三 峡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在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前 提 下 可 适 度 开 发 利 用 .发展 生 态 旅 游 和 现 代 生 态农
业。
市 公共 服务体 系 。
与 此 同 时 ,重 庆 市 实 施 了 “ 一 圈两 翼 ” 的 开 发 战略 ,着 力 打 造 以重 庆 主城 区为 核 心 、一 小 时 通 勤 距离 为 半径 的经 济 圈 ( “ 一圈” ) ,加 快建 设 以
万 州 为 中心 、三 峡 库 区 为 主体 的渝 东 北 地 区和 以
程 ;炸 山取 石 取 土 等 。在 生 态 修 复 区 内通 过 增 大
耐水 淹 多年 生植 被 覆 盖 ,控制 消 落 区 的水 土 流 失 ,
统筹 城 乡户 籍制 度 改革 。从 2 0 1 0年 8月全 面 启 动 统筹 城 乡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以来 ,重庆 市立 足 统 筹 城 乡发展 和 保护 农 民工 权益 。陆续 出台 了 3 6个 户 籍 制 度 改革 政策 文 件 ,消 除 了农 民 向 城镇 转 移 的体 制 性 障 碍 ,有 效 促 进 了转 户 居 民个 人 融入 企
为 重 、科 学规 划利 用 和 服从 三峡 水库 调 度 的原 则 ,
籍 、土 地 管 理 和使 用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财政 、农 村 金 融 、行 政 体制 等 方 面 的一 系 列探 索 改革 ,积 极 探索统 筹城 乡发 展新路 。 重 庆市 发改 委 主 任 杨 庆 育 说 : “ 从 3条 主线 分析, 在人 往 哪儿 去 的问题 上 , 基 本 形成 农 村 富余 劳 动力 有 序 转 入 城 镇 的政 策 制 度 和 统 筹 城 乡 的 社会 保 障制 度 。在 地 怎么 处 理 的 问题 上 。 基本 形 成 开 发 与保 护 并 重 、收 益 合 理分 配 、规 范 有 序 的土 地 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消落区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消落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渝府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水库重庆库区消落区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9〕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三峡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功能发挥和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直接关系到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峡工程建立后,三峡水库按照正常蓄水坝前吴淞高程145-175米水位的模式调度运行,30米的水位落差将使库区形成面积为349平方公里的消落区。
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消落区资源,确保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对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和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现就加强库区消落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库区消落区管理的总体要求库区消落区时指三峡水库正常蓄水坝前175米吴淞高程,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吴淞高程以上区域,包括三峡水库征地范围内的新增淤积陆地和孤岛。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坚持库区移民、经济、社会、环境直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库区消落区的保护和治理,确保库区生态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保护库容和水库运行安全为重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库区消落区得到有效管理,防洪库容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库区消落区生态保护,环境明显改善;消落区污染物得到及时清理和治理,对水体污染输入明显降低;库区疾病防治能力得到加强,流行性疾病传染源得以有效控制;库区城镇及景区周边消落区景观与陆域景观逐步协调统一。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
第三条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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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涪陵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依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和《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三峡库发〔2014〕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涪陵段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有:马鞍街道、李渡街道、敦仁街道、崇义街道、荔枝街道、江东街道、江北街道、白涛街道、龙桥街道、珍溪镇、新妙镇、南沱镇、清溪镇、蔺市镇、义和镇、百胜镇、石沱镇、武陵山乡。
第三条消落区管理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
未经有权限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
第五条经核准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
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消落区管理实行“区政府全面负责,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的管理机制。
区政府将消落区管理工作纳入对有关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由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牵头组织召开三峡水库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落区管理有关问题。
(二)建立联合巡库机制。
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库检查,并研究解决消落区管理重大问题。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由执法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消落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查处。
(四)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建立消落区使用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信息,重大信息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报送。
(五)建立督查督办机制。
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消落区管理责任落实、重大违规行为处置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与目标考核挂钩。
第七条职责分工区三峡水库管理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有关消落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负责消落区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涉及占用三峡水库库容和使用消落区土地项目的核准上报;组织召开三峡水库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消落区管理重大问题的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对消落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消落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消落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区环保局:建立完善消落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负责对在消落区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等行为的执法查处。
区规划局:从严规划管理,禁止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长江、乌江流域涪陵段江面清漂保洁和消落区保洁工作,并建立保洁长效机制。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中心城区建城区内消落区乱搭乱建、乱倒乱堆行为进行管理和执法查处。
区水务局:负责对在河道开采砂石、取石取土、利用河道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围垦以及违法建(构)筑物等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查处;负责河道涉河建设、防洪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等方案的审批;负责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整治。
区农委:负责对在消落区的农业种植行为进行管理,禁止在消落区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负责对长江干支流拦网、网箱和其他各种违法养殖行为的查处,清理在通航水域设置渔具或从事水产养殖影响航道安全的行为。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健全消落区卫生防疫体系,对消落区内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区林业局: 负责对在消落区生态修复治理措施栽植的林木进行保护和治理,查处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等违规行为。
区交委:负责消落区范围内的航标设施、航道维护等协调工作,负责消落区范围内的岸线、港口码头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港航管理局: 负责查处违规使用消落区岸线及非法建设码头行为。
涪陵海事处:负责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域岸线使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区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落区管理职责情况的督查,并将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日常巡查管理、日常保洁、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消落区资源开发、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疾病监测与防治、生态修复、水库库容保护等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章保护第八条采取工程性治理和生物性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加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结合三峡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规划,对消落区进行保护、修复和整治,以保护三峡水库水质、库容、人居和生态安全。
第九条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岸线保护区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在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区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限制下列行为:(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在消落区堆放物品、搭建构(建)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区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消落区内重要湿地、动植物主要栖息地、陡坡型山地、孤岛、水源保护地以及保持水土、库岸稳定的区域作为保护区。
保护区内应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干扰,以保留自然状态的方式保护其结构与功能。
第十二条消落区内面积大且具有观赏价值或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区域作为生态修复区。
在生态修复区内通过增大耐水淹多年生植被覆盖,控制消落区的水土流失,消减陆地面源污染,发挥消落区的生态屏障作用。
同时,可提高消落区湿地生物多样性,减缓消落区生态均质化,保证消落区具有正常、健康的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消落区卫生防疫体系,制定完善消落区传染病疫情预防与控制、预警与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检验与评价等制度。
对消落区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应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建立消落区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消落区保洁,降低入库污染负荷和水面漂浮物数量。
第十五条加强对消落区生态环境监测,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第十六条加强岸线监测,建立和完善水库库容及岸线监测体系,为三峡水库库容保护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第十七条对毗邻城市、集镇或农村人口居住密集的重要岸线,按照人居安全为重、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保护防洪库容、维护库岸稳定的原则,按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章使用第十八条使用消落区坚持依据规划、控制使用、严格审批、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十九条因搭建棚户经商、堆放货物沙石、从事科研活动等临时使用消落区的,不得占用库容。
使用单位或个人向消落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消落区使用方案和图纸、占用消落区岸线和消落区范围内的土地情况说明,明确临时设施设备拆除清理日期等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步核查后报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批;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同意后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使用单位或个人再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设施设备建设审批手续后方能临时使用。
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保护文物以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的责任,并在当年三峡水库开始蓄水15日前按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进行清理。
临时使用消落区时间指每年的三峡水库消落期,临时使用消落区须每年申报、每年审批。
第二十条长期使用消落区的基础性、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不占库容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消落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等资料,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初步核查并报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核准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审查,经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长期使用消落区并占用库容的,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外,使用单位或个人还应编制涉河建设方案和占用库容方案,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手续后,由区三峡水库管理局提出明确的库容审查意见,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在消落区挖沙采石,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依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方案及图纸、防洪评价报告、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同时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组织评估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区位、景观有明显优势的部分孤岛,经区三峡水库管理局同意、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核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发利用,发展生态旅游和现代生态农业。
第二十四条变更消落区使用单位或个人、改变原核准使用用途,必须按原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应急抢险使用消落区的,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再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罚则与奖励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符合使用条件但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获批准的、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规审批使用消落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改拆除。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消落区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问责;涉嫌违纪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消落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