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一、分类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
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
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数字)小类顺序码小类代码(数字)中类顺序码中类代码(数字)大类代码五、有关说明(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一、分类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
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
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数字)小类顺序码小类代码(数字)中类顺序码中类代码(数字)大类代码五、有关说明(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2)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一、分类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
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
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数字)小类顺序码小类代码(数字)中类顺序码中类代码(数字)大类代码五、有关说明(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沿海货物运输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5523
内河货物运输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53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三、金融服务
5532
货运港口
66
货币金融服务
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67
资本市场服务
56
航空运输业
68
保险业
561
航空客货运输
69
其他金融业
5612
航空货物运输
四、商务服务
562
5620
通用航空服务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行业大类
行业中类
行业小类
行业名称
行业大类
行业中类
行业小类
行业名称
一、流通服务
582
运输代理业
51
批发业
5821
货物运输代理
53
铁路运输业
5829
其他运输代理业
532
5320
铁路货物运输
59
仓储业
533
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591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5332
货运火车站
5911
谷物仓储
5339
71
租赁业
563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72
商务服务业
5639
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五、科技服务
57
管道运输业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570
5700
管道运输业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581
5810
装卸搬运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2019)》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9.04.01
•【文号】国统字〔2019〕43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
通知
国统字〔201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家统计局对《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延续了2015版的分类原则、方法和框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结构调整和行业编码的对应转换,并充分考虑与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衔接性,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
现将《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
2.《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修订说明
3.《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新旧对照表
国家统计局2019年4月1日。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一、分类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
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
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数字)小类顺序码小类代码(数字)中类顺序码中类代码(数字)大类代码五、有关说明(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生产性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生产相关的服务。
它不直接参与产品的制造,但却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生产性服务业的出现,为各个行业提供了专业和专注的服务支持,从而提高了整体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1. 生产性服务业的分类生产性服务业可以根据其服务对象和特点进行分类:1.1 设计服务设计服务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室内设计等各个领域。
设计师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企业或个人设计出具有美观、实用性和创新性的产品和工程。
设计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独立设计师、设计工作室或设计企业。
1.2 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为企业提供管理、技术或专业领域方面的建议和指导。
它旨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提升业绩和规划未来。
咨询服务通常包括战略规划、市场调研、财务咨询、人力资源咨询等各种形式。
咨询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独立顾问、咨询公司或专业咨询团队。
1.3 物流服务物流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货物运输、仓储管理和供应链服务等。
物流服务的提供者通常包括物流公司、货代公司和仓储公司。
他们通过高效的运输网络和先进的仓储技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保障供应链的顺畅运转。
1.4 维修与维护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是为企业提供设备和设施修理与保养的服务。
它包括了机械维修、电子维修、建筑维修、设备保养等各个领域。
维修与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独立修理工、专业维修团队或维修公司。
他们通过及时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企业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2. 生产性服务业的意义生产性服务业的出现对于各个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提高生产效率: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提供专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在各个环节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整体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成本:生产性服务业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和优化流程,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提升产品质量:设计服务和维修与维护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专业的技术和经验,帮助企业设计出高品质的产品并确保产品的长期使用。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实用标准文案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一、分类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
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
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数字)小类顺序码小类代码(数字)中类顺序码中类代码(数字)大类代码五、有关说明(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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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一、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
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
(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
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
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位数字表示,共有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位数字表示,共有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位数字表示,共有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
五、有关说明
(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三)本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具体范围和说明,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六、生产性服务业分类表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