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次调整津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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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发布

2024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发布

2024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发布根据最新发布的2024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我国政府决定对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方案旨在激发工作动力,优化收入结构,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

首先,本方案将从工资基础和津补贴两个方面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进行调整。

在工资基础方面,将根据职务层级、工作岗位、个人能力及工作表现等因素,全面合理提高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

这将有助于解决目前一些职业技能需求旺盛的工种工资偏低的问题,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在津补贴方面,本方案将对各类补贴进行系统调整和统一管理,以确保津补贴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

这将有助于解决目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津补贴标准不统一、分配不公等问题,提高员工对津补贴政策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此外,方案还将推进福利保障体系的完善,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再次,本方案还将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将工资与绩效直接挂钩,以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竞争意识。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调整挂钩,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这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的积极创新和主动进取,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此外,本方案还将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如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晋升机会等,提供更多的晋升空间和发展机会,激励员工的个人发展和职业成长,增加员工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最后,为了确保该方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工资调整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资调整方案的有效落地和实施。

同时,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确保工资调整资金的安全和可靠,保障保证工资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总的来说,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旨在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其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

通过调整工资基础和津补贴,加大绩效考核力度,提供晋升机会等多种方式,将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其对工作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事业单位生活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生活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活补贴标准事业单位⽣活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统⼀的津补助贴规范,发放规范,按省正式批准的计划执⾏。

以下⼩编为⼤家整理了事业单位⽣活补贴标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退休⼈员⽣活补贴标准(此表是退休⼯资的⽣活补贴部分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资=基本⼯资+⽣活补贴。

⼀、专业技术⼈员⽣活补贴部分标准: 正⾼级:35年及以上补贴:5617元,30—34年补贴5287元,29年及以下4957元。

副⾼级:35年及以上补贴:4880元,30—34年补贴4593元,29年及以下4306元。

中级:35年及以上补贴:4195元,30—34年补贴3949元,29年及以下3703元。

助理级:35年及以上补贴:3769元,30—34年补贴3548元,29年及以下3327元。

员级:35年及以上补贴:3200元,30—34年补贴3012元,29年及以下2824元。

⼆、管理⼈员⽣活补贴部分标准: 三级职员:35年及以上补贴:6187元,30—34年补贴5824元,29年及以下5461元。

四级职员:35年及以上补贴:5548元,30—34年补贴5222元,29年及以下4896元。

五级职员(正处):35年及以上补贴:5106元,30—34年补贴4806元,29年及以下4506元。

六级职员(副处):35年及以上补贴:4614元,30—34年补贴4343元,29年及以下4072元。

七级职员(正科):35年及以上补贴:4278元,30—34年补贴4027元,29年及以下3776元。

⼋级职员(副科):35年及以上补贴:3934元,30—34年补贴3703元,29年及以下3472元。

九级职员(科员):35年及以上补贴:3761元,30—34年补贴3540元,29年及以下3319元。

⼗级职员(办事员):35年及以上补贴:3181元,30—34年补贴2994元,29年及以下2807元。

三、⼯勤⼈员⽣活补贴部分标准: ⾼级技师:35年及以上补贴:4357元,30—34年补贴4101元,29年及以下3845元。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零点五元调整为一元。

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四、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

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五、计发工龄津贴,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遇有涉及工龄计算的问题,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国家统一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

对个别特殊问题,以后统一研究处理。

六、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单位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的事业单位(除少数部门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及其在京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负责。

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是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

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

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第一篇: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皖人发〔2003〕38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按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办法,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

具体办法是:1、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可在本人离休时(1993年9月底以前离休人员可在1993年工改套改时)职务工资档次上顺延,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

2、从200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按本人实际顺延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即为现行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档次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和相应的津贴(活工资)两项执行。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计发津贴的比例,按现行国家对离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机关离休人员比照1993年工改后在职人员每满五年增加一个级别工资(倒级差)的办法增加离休费。

具体办法是:1、凡机关1997年11月底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可按现行国家级别工资标准,相应增加两个级别工资数额的离休费。

2、凡机关1997年12月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可按现行国家级别工资标准,相应增加一个级别工资数额的离休费。

3、上述机关离休人员本次增加一个或两个级别工资数额离休费,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可按增加倒级差的办法增加。

三、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省劳动厅等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按机关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部分由事业改为企业,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人员,按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2024后事业单位新办法算退休工资

2024后事业单位新办法算退休工资
二十、退休工资的应急预案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退休工资支付风险。
2.应急预案应包括风险预警、应急处理、资金调配等内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退休工资的支付不受影响。
3.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十一、退休工资的国际合作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退休金制度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2.调整方案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调整方案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明确调整实施的时间、范围和标准。
十三、退休工资的支付保障
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退休工资的支付。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退休工资调整机制
1.退休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物价变动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因素适时进行。a.国家调整:根据国家统一来自署,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整退休工资。
2024后事业单位新办法算退休工资
一、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及时解答退休人员关于退休工资的疑问,提供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

区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区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区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金额单位:元/月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起备注:1、经批准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原行政14级离休干部,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9605元标准执行;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原行政18级离休干部,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7890元标准执行。

2、原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退休老工人,其退休生活补贴抗日战争时期按每月5180元标准执行,解放战争时期按每月4660元标准执行。

3、退休时未明确行政职务或未聘任技术等级人员,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干部可执行每月341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工人可执行每月306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连续工龄不满30年的,干部可执行每月313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工人可执行每月2920元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连续工龄条件(不含因受处分降低职务者),按所任职务执行的退休人员补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其退职补贴为每月2335元。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金额单位:元/月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起备注:1、经批准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原行政14级离休干部,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9605元标准执行;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原行政18级离休干部,离休人员补贴按每月7890元标准执行。

2、区属事业单位中原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退休老工人,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机关同类人员进行津贴补贴规范,规范后其退休生活补贴抗日战争时期按每月5180元标准执行,解放战争时期按每月4660元标准执行。

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审核表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时间:本表一式三份: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填报单位各一份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审核表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时间:本表一式四份: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社保办、填报单位各一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规范津补贴审核表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费发放备案表填报单位: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7本表一式四份: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社保办、填报单位各一份8。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操作说明根据寿纪发[2010]2号文件《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审批问题机关工作人员调整津补贴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补贴,由各单位分别填写《寿光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花名册》、《寿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补贴花名册》各一式四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由所在单位分别填写《寿光市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标准花名册》、《寿光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标准花名册》各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人事局工资科审核,并于2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预算科审批(商务小区5号楼A 座南区221房间)。

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的职务按2009年12月31日兑现工资待遇的职务确定。

2010年1月1日后,因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变动需调整津贴补贴的,在工资变动时体现,不再单独审批。

为便于核对数据,请按工资管理系统中的人员顺序填写增加津贴补贴和增加生活补贴花名册。

前段时间,未能按时到工资科核对退休人员数据的单位,先核对和完善退休人员的数据信息,然后再为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

这次调整津贴补贴工作时间比较紧张,请各单位务必严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各单位具体审核和审批时间及所需表格见附表(教育、卫生系统由主管部门按根据时间合理安排每天的审批单位)。

二、关于软件维护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后,请各部门单位自行维护工资管理系统中的津贴补贴标准。

机关单位按寿纪发[2010]2号文件附表一《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规定的各职务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标准替换现工资管理系统中的津贴补贴标准。

运行工资管理系统,点击系统维护→津贴补贴维护,选择行政职务补贴,按职务分别调整。

事业单位请把附表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补贴标准》规定的各职务增加的岗位补贴追加到工资管理系统中的第五次职务补贴中,点击系统维护→津贴补贴维护,选择事业单位岗位补贴,按岗位分别追加调整。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02•【文号】人退发[1992]3号•【施行日期】1992.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日人退发<1992>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下发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按照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

四、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基数的办法,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办理。

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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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次调整津补贴标准
报盘说明
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自2009年1月起再次调整津补贴标准,这项工作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专管人员务必在认真阅读本说明的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

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拷盘时间及方式
1、参保单位自2010年10月11日起可以开始拷贝增资数据,即:养老金明细盘和增资报盘;
2、为方便参保单位,此次报盘数据可从网上申报界面直接下载,在查询统计菜单下进入“待遇信息报盘生成”功能点,代管标识选择“否”,可导出养老金明细盘;进入“事业批量增资报盘生成”功能点,增资项目选择“综合补贴”可导出增资报盘。

二、养老金明细盘与《大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月执行情况表》的对应关系
养老金明细盘是离退休人员目前执行的工资情况,总体来说是对应《大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月执行情况表》(以下简称《执行表》)的规范前数据,应根据养老金明细盘数据填写《执行表》规范前的数据。

1、养老金明细盘“离退休(职)费比例后金额”对应《执行表》第4列基本离/退休(职)费;
2、养老金明细盘AK列“[95]30/32增资”项至AT列“工改增资”各项
之和对应《执行表》第5列历次增加离/退休(职)费;
3、1993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养老金明细盘Y列“职务补贴”对应《退休(职)人员执行表》第6列93工改前纳入部分;
4、养老金明细盘AJ列“其他补贴”包含了《执行表》劳模津贴和其它津贴补贴两列内容;
5、养老金明细盘AI列“高龄补贴”包含了《离休人员执行表》高龄费和护理费两列内容,其中高龄费每位离休人员均为100元,其余部分应计入《离休人员执行表》护理费项目。

三、《执行表》与增资报盘的对应关系
《执行表》经市、区人社局审批后,应将调整项目填报到增资报盘相应项目中上报事保中心,具体对应项目为:
1、增资报盘K列即综合补贴所对应的增资额应填报规范后的离/退休(职)人员补贴;
2、增资报盘O列即住房补贴所对应的增资额应填报规范后的住房补贴,建议此项数据手工录入,粘贴的数据通常会因保留小数位数过多无法导入;
3、为加强管理并为以后批量调资做准备,此次增资报盘将进一步明确离退休人员的工种职务,请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基本离退休费)所执行的工种职务填入G列即工种职务2。

需要注意的是,增资报盘只允许按规定在K、O、G三列填入或更改数据,任何其他项目请勿更改或删除。

四、报盘时间及要求
1、报盘时间
2010年10月20日起,各参保单位即可到事保中心审核部申报增资报盘,在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每月10日前申报无误的单位可在当月
进行增资补发;
2、报盘资料
⑴经市、区人社局审批的《大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审批表》、《大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月执行情况表》原件各一份
⑵增资报盘文件
3、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需先返回在职状态并补缴各项保险后方可增资。

同样,按新的补贴标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也须先补缴提高补贴标准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

4、2009年1月1日以后死亡离退休人员需单独填写《大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月执行情况表》,待大批量报盘后再进行增资和补发,填报时请注明死亡人员退休编号。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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