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申报增值税和抵扣税额的重要凭证,是一种有特定金额和编码的国家税务局认可的发票。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法规,本文旨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服务企业等,涉及到发票的开具、领用、管理、存档、销毁等环节。
三、发票的开具与领用1. 开具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发票抬头:必须按照被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填写,发票抬头格式不得有误,发票开具人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发票抬头信息;•发票金额:必须精确无误地填写发票金额,不得更改或虚报发票金额;•业务类型:必须准确填写业务类型,符合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发票号码:必须按照纳税人开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开票,以保证发票号码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税率: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税率;•开票日期: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及时开具。
2. 领用发票的规定要求企业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确认以下信息:•领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领用单位名称,并确保其真实、有效;•领用范围和期限:必须按照纳税人预设的范围和期限进行领用;•发票数量:领用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浪费或超出范围;•领用人签章:在领用发票时,领用人必须在相应处签字或盖章并在领用清单上注明相关信息。
四、发票的管理与存档1. 发票管理的规定要求•发票记录: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同时记录发票编号、金额、收款人名称、业务类型、税率、开票日期等基本信息;•发票标识:发票上应有企业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发票保管: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得当,加强保管和监督,避免遗失和被侵犯;•发票存档:企业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并在每年末前将自然年度的发票归档至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出示归档清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文档旨在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保障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和打击偷漏税行为,维护税收安全。
二、发票种类
1. 普通发票:用于纳税人向购买者开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电子发票:电子数据形式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统一颁发。
三、发票开具
1. 发票开具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方式等。
2. 应当准确填写发票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不得虚报或漏报。
四、发票认证
1. 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需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生效。
2. 购买方在接收发票后,应当认真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发票保管
1.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开具的发票及相关备案材料,按时进行归档。
2. 发票保管期限根据税法规定执行,逾期需及时销毁或提交给税务机关。
六、违规处理
1. 凡有偷漏税、伪造发票等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税法规定受到处罚,最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 税务机关将定期开展发票管理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1. 纳税人应加强对发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税务机关将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鼓励纳税人主动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以上即为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能够共同遵守,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要求和公司管理需要,为规范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在进出口和内销业务中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及公司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程序,现制定管理办法以下:1、销货给国内企业,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业务部门需要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由财务部专门人员据实开票。
防伪税控金税卡和专用发票由专人负责保管,开票后要逐一登记备查。
开出的发票要在当月如实做销售入账,负责税务申报工作的人员,应核实当月的销售数据,据实申报纳税,要做到申报数据与销项税金的账面数据一致。
每个月的申报资料要由财务专门人员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2、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当月发现差误的,在相关发票联齐全的情况下,当月可以直接作废,但相关发票联须收齐后交税务专人保管;跨月发现差误需要作废原有发票的,须凭购货企业提供的当地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有关业务人员收到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首先对包括购销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货物名称数量等票面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应及时将发票交财务核算人员签收,根据国家税务规定,发票开具后90天(自然日且自开票日期起计算,下同)内,必须交财务部并由财务部按税务局规定进行发票认证。
财务核算员在收到发票后,应在核对票面信息无误后交相关人员进行发票认证,超过法定时效不能认证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出口业务,自海关报关之日起90天内,业务员必须提供与出口报关单信息一致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认证,发票人民币金额与报关单上外币金额的换汇成本要在税务部门的规定范围内,逾期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出现逾期未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或不符合出口退税申报要求(包括有报关单无购货发票、有购货发票无报关单等情况)无法申报退税或出口报关单上的海关编码的法定退税率为零的情况,须按出口报关单的折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按章缴纳进、销项的差额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减少无谓的经济纠纷,避免企业的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向本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本公司),及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销货单位为本公司)。
第三条税务机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长有效抵扣期为90天,超过90天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进行抵扣。
第二章进项税发票处理第四条公司采购员采购商品(原主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委毛坯、产成品、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该先对供应商送来的商品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固定资产如含包安装条款的,应该在安装结束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将发票、合同和《物资验收单》第三、四联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五条检修、维修工程、运输任务应该在工程、任务完工后,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确认。
合格后,经办人员(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才能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办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0天内将发票、合同等相关材料送交财务部。
第六条经办人员与材料会计办理交接时必须有清楚的签收记录,否则视同未办理交接。
第七条材料会计在月底之前将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编制明细表并以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税务会计移交。
第八条税务会计在收到材料会计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立即到税务局办理进项税抵扣手续。
如果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有问题不能抵扣,应及时向材料会计反映。
第九条材料会计在收到税务会计反馈的信息后应立即与送交发票的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沟通,要求他们及时与开具发票的供应商联系并更换发票。
第三章销项税发票处理第十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人员、废旧处理人员必须将购货单位详细税务资料(第一次)送交财务部税务会计。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一、概述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依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用于纳税人开具和领取的用于增值税税款申报、退税和决算结算的特定发票。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普通票和电子票两种形式。
普通票是指印制的纸质发票,电子票是指通过电子方式生成的发票。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款的申报、退税和决算结算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1.开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包括发票的格式、内容、计算方式和开票人的资格要求。
2.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虚假开票或伪造发票。
3.企业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税务系统,并保存相关的票据和记录,以备税务部门查询和核实。
4.企业在收到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及时核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入账和处理。
四、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归档1.企业应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包括发票的存储、保管、审计和归档程序。
2.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时间为五年,归档期满后应及时销毁。
3.企业应定期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盘点和核对,确保存储的发票数量和金额的准确性。
4.如发现发票遗失、破损或异常情况,企业应及时报告税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规和处罚对于企业违规开具、使用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开票、伪造发票、私自销毁发票、擅自转让或挪用发票、不按规定进行入账和处理等。
处罚的形式和程度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裁定,包括罚款、吊销发票领用资格、列入黑名单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管理的日益完善,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于近期发布并正式实施。
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注销等环节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税收资金的安全。
一、发票的开具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环节进行了规范。
发票的开具应当符合发票开具审查的规定,开票人要对开具的发票进行仔细核实,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上标注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等必要信息,并对开票金额进行正确的填写。
发票的开具人还需要将发票信息及时报送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和备案。
二、发票的使用根据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当仔细核对发票的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并及时将发票报送给税务机关备案。
发票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将发票加盖公章或贴上税务机关指定的电子发票章。
发票的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发票内容,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纳税处罚。
三、发票的保管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保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发票的开具人应当依法保管好开具的发票,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发票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发票库存的盘点和清查,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发票的保管人员还需妥善保管好发票使用所需的印章、软件及密码等相关材料,确保发票的安全。
四、发票的注销根据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注销应当进行相应的手续和登记。
当发票过期或者被撤销时,发票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发票及相关材料报送给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发票的注销人员应当对注销的发票进行核查,以防止发票被重复使用或用于非法的商业交易。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防范税务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工作,领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税务法规知识,并经过税务机关的培训和认可。
2、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领购人员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IC 卡等相关证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领购手续。
3、领购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登记入库,并妥善保管。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1、只有在发生真实的增值税应税业务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不得虚开、代开、错开。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确保发票的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包括购货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发票开具后,应加盖本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确保印章清晰、完整。
4、对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联次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火、防盗的专用库房或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的数量与登记簿相符。
3、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内部传递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发票丢失。
2、向购货方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如挂号信、快递等,并保留相关的邮寄凭证。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1、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以确保税款的及时抵扣。
2、认证工作由专人负责,认证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票的各项信息,确保认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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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第八章附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 ,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 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 •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 ,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 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 ,增值税,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 .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 •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
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十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X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