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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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司法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

司法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为了规范和加强司法局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制定如下方案。

一、概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参政议政的通道和途径,是体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

司法局作为政府机构之一,负责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加强与两家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并在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沟通中搭建起科学高效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体系。

二、工作职责1. 积极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认真听取专项视察、会议、座谈会等方式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2. 司法局建议设立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小组,由司法局领导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迅速响应,负责落实下属各单位所接到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意见,妥善保密。

3. 筛选和分类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并将其及时报送领导和相关部门。

通过针对性培训和考核,提高办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实现经验共享,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4. 制定明确的办理程序和标准,遵循“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原则,全面落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有关情况、反馈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

5. 开设公示栏、发布调研报告,提高公众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使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真正被采纳、贯彻和落实。

三、办理流程1. 会议纪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会议和其他方式向相关负责人提出问题和建议,相关负责人需要将问题和建议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及时审阅,分析思考并及时处理。

2. 问题收集: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及司法局工作调研团队等途径,对相关方面采集问题和建议,以便于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3. 分析研判: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理、分析,在合理时间内推进处理;同时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纳入工作计划,由专人进行讨论、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和工作计划等。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提案的提出、审查、办理、反馈等环节,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三条办理提案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提案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代表和委员的主体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提案的提出第五条代表和委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

第六条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具有事实根据和明确的建议或者要求;(四)字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七条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时,应当填写提案表格,并注明提案的类别、编号、标题、主要内容、理由、建议或者要求等。

三、提案的审查第八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提案时,应当重点审查提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告知代表或者委员。

四、提案的办理第十一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提案的内容,提出办理意见,并与代表或者委员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办理提案时,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或者委员的意见,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或者委员。

第十四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提案的落实。

五、提案的反馈第十五条代表或者委员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交由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研究处理。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始终,把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

建立区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以下简称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利于创新办理方式、拓展办理渠道、提高办理质量,推动形成区人大、区政协督办,区政府领导领办,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各镇办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区政府领导领办制度落到实处。

二、办理程序(一)确定领办任务。

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省、市、区政协确定并交办的年度重点建议和提案,区政府办公室拟定各副区长领办建议,原则上每名副区长领办1—2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根据领办件所涉及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确定承办单位,分别报告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并按程序会签《区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提案确认单》。

最新-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精品

最新-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精品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文章标题: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理下列建议、提案:(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会议及其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实际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

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或超出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他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1、属于党委所属部门及群团组织文章版权归第1文秘1作者所有!和下级党委、群团组织工作范围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党委办理。

2、属于政府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工作范围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

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4、需要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决定的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审定。

第四条各级党委及其部门包括群团组织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建议、提案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办理工作,实行检察长领导,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承办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具体组织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注重落实、讲求实效,通过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切实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

第二章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接收和交办第四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室按照人大和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领取时应逐一核对目录清单。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对接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针对不同情况向交办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一) 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退回交办机构。

(二) 部分内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主要内容提出重新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建议。

(三) 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

(四) 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建议交办机构转为参阅件处理。

调整意见应在领取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提出,并建议在交办机构召开的协调会上进行调整。

第六条办公室应当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内容和各部门职能分工,确定每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承办部门;如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应确定主办部门。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代表、委员反映集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作为重点办理,并确定承办部门。

第七条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提出理由,于交办之日起3日内与办公室协商调整。

第三章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承办第八条各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工作制度,实行承办部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范文写作。

第二章办理原则第五条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

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严肃认真、高度负责。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规范办理、注重实效。

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八条交办。

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政协委员办理提案、建议及办理工作制度为实现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特制定以下提案工作制度。

1、成立梅硐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落实办理机构,充实办理人员。

2、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部门(各站所,村(居))在接到承办任务后20日内做出答复,两月内落实办理;承办人在接到承办任务后30日内做出答复,三个月内落实办结。

并分别书面报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小组办公室。

3、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针对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提出具体的承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由办公室转交承办单位或部门。

4、各承办单位和部门要本着认真、优质、高效、务实的原则,把办理工作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和增强执政能力结合起来,改进工作作风,着重加大承办力度和提高办理质量。

5、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答复,答复要符合法规、政策。

语气要诚恳、谦逊,称谓要准确,所有答复件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并以镇正式文件统一答复。

6、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要定期督查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承办单位和部门要定期反馈承办进度、存在的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落实办理。

7、承办人大建议每件答复除送交每位代表外,同时抄送市人大联工委和市政府督办室;承办政协提案的每件答复除报市政协提案委两份外,同时抄送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

8、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和感情交流,反馈代表、委员对答复和办理的意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

对答复办理不满意的,在预留的一个月时间内重新答复办理。

9、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

凡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主动抓紧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对确因政策法规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的,要诚恳耐心地向代表、委员解释原因,说清情况,征得代表、委员的谅解。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1.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2.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工作责任1.实行领导负责制。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科室具体承办。

各承办科室负责本科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

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建议、提案科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责任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局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科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各责任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

办结率、满意率必须达到100%。

三、办理程序:(一)接办。

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局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征求意见。

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

(二)交办。

召开交办会议,局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

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按规定退回的视为已经承办分派建议、提案。

(三)办理。

各责任科室、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尽快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经办人员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办理答复,并将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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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工作制度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2、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

(1)单位收到某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某政府督查室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2)由局办公室初步提出承办科室,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局办公会议上或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布置落实。

(3)科室拟出答复件后,由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阅后递交局长签发,签发前须送某政府督办室审核。

(4)答复件与反馈意见表由承办科室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和分管领导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局主要领导出面协商。

2、主办和协办。

由本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协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

由本单位协
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

3、办理时限。

人代会、政协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要在某政府规定期限内办复;平时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问题复杂、难度较大的、不能如期办复的建议、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同时函告某人大办、政协办,力争年内办复。

三、复文要求
1、复文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格式规范,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集体建议、提案,复文抬头应写明单位名称,个人(包括联名)建议、提案,复文抬头直接写代表或委员姓名。

2、规范类别标记。

根据类别给建议和提案作出标记。

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记;所提的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记;所提的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记;所提的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记。

3、复文的寄送。

复文和征询意见表寄送第一建议、提案人1份;集体建议、提案寄送3份;有协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协办单位1份;所有复文均需抄送某政府督办室2份和人大办、政协办4份。

四、办理要求
1、承办科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
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2、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考查、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并注意加强与某人大办、政协办的联系,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3、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在接到建议、提案后,单位要及时研究分析,认真筛选确定本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某政府督办室审核,再行答复。

4、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负责本科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

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建议、提案科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5、办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管理,作为年终各科室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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