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JGJ16-2008强条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总共25条,必须严格执行!◇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解析: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
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解析: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
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解析:根据调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设式配变电所内的配电变压器,均采用干式变压器。
现在国际上已生产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虽然国内目前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以后试制成功或引进的可能。
对于气体绝缘干式变压器,在我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使用,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运行。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解析:本条规定是为了当高压柜、低压屏内电气设备有突发性故障时,在屏后的值班巡视人员或维修人员能及时离开事故点。
由于低压屏后面设备维护检修机会多,故规定长度超过15m时还应增加出口,而对高压柜则不做硬性规定。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变配电室门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9.2条(强条)的规定:
配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2019年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 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的范围内。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注:①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②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③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50%。
配电所的门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9.2条(强条)的规定,配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
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
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
乙级防火门;
4.配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
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变配电所电气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变配电所电气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12. 配电箱总开关何时必须采用带保护的开关(如断路器) ?何时必须采用带隔离作用的开关电器?
解析: ①《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1.4条规定:“由市引入的 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体隔离作用的电器;由本单位配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 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 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第8.5.4条规定,“每套住宅应设 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强条)。本市认定该“总断路器”应指户箱内的总开关。 除上述① 、②之外,本市另约定:由本单位变电所供电但距离变电所 较远的电源箱,或者电源箱受电端如无隔离及保护电器将造成操作,维修很 不方便或很不安全时,建议该电源箱受电端(即“总开关”)也宜设置具有 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变配电所电气设计常见 疑难问题解析
2020/11/14
变配电所电气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1 .“10 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3.3.3条, 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现在是否有新的规定?
解析:修订“征求意见稿”已改为1600kvA。但应注意:当用电设备容 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但低于保 护设备的开料容量应满足系统短路容量所要求。
配电室对建筑设计要求

根据以下这三本书《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电气专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中的规定,把有关电气专业对建筑专业的要求,摘录出来,放在一起,供大家参考。
配变电所《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专业3.3.2第13条配电室内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设门槛。
3.3.2第14条配电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通往配变电所其他房间的门应为双向门。
3.3.2第15条高压开关柜下设有地沟时,其地沟深度应考虑电缆弯曲半径及电缆数量,一般为1.0~1.5m,宽度不小于0.8~1.0m,当设有可以进人的电缆夹层时,其净高不小于1.8m。
3.9.1配变电所对建筑专业的要求,1、配变电所各房间的耐火等级按下列要求选择:1)油浸变压器室为一级;2)非燃或难燃介质的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少油断路器)、高压电容器室(油浸式电容器)、控制室、值班室等不应低于二级3)低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真空断器或非燃介质断路器的高压配电室、低压干式电容器室,不应低于三级。
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2、有充油设备的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甲级防火门。
4、低压配电室、无油高压配电室、干式变压器室及控制室值班室的门,不宜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标准。
5、配变电所各房间之间的通道门宜为双向开启门或向低压侧开启。
6、配变电所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7、配变电所开向室外的门窗、通风窗等应设有防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
8、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以设能开启的窗,但临街的侧墙不宜开窗。
9、变压器及配电装置室的门宽及高,应按最大运输件加外部尺寸0.3 m。
10、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并宜设置在配电室的两端,两个出口的距离超过60m宜增加一个出口。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易错条文详解

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
1.设备房间内配电柜和控制柜正上方不得有水管,相应的设备机房内的配电室和控制室也不能穿越无关的管线。
2.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当电气用房在地下室且有“缝隙”时,需核实是否属于上述用途,
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
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
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6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
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开向室内的防火门统一提升到甲级。
2.高压电气装置室门“双向开启”。仅强调了高压,但下面的规范要求配电室之间的门也采用“双向开启”,高低压都包括在内。
4.5.5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待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5条文说明"灯具采用集中控制时,灯具主电
源为消防电源,火灾时电源可由消防控制室控制;灯具采用非集中控制时,灯具主电源采用的正常电源应在灭火水系统启动之前切除,由蓄电池供电,可以保证疏散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一一总而言之,规范的原则都是消防救援人员入场时,切断应急照明的主电源,同理,其它对消防人员产生危害的非消防电源也得切除。消防负荷分组分母线段供电是非常好的做法,便于消防员切除非消防负荷。
本条所指供电回路指的是从低压第一级配电至终端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当供电回路发生过负荷时,应将过负荷信号发送至运维管理人员,运维管理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供电回路发生短路时应立即断电。该供电回路不允许接入其他非设计的用电设备(包括施工期间或建成使用后增加的
建筑电气强制性条文及专业规范

8
12.2.1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 设计要求位臵,有防火隔堵措施; 高层防火建筑分类: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 为一类;十层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一、二类 住宅竖井桥架封堵分别可以2-3层或3-4 层封堵一次。
12.2.2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 :S 指 柜 ( 屏 、 台 、 箱 、 盘 ) 电 源 进 线 相 线 截 面 积 , 且两者(S、Sp)材质相同。 系统配电:VV-4×70+1×35 设备配电: VV-3×70+1×35 VV-5×70 VV-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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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 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 熔焊连接。 导管施工要点: ①现场检测导管壁厚。钢管壁厚根据批价 不低于2.2mm;预埋PVC管应为中型管, 壁厚 ②钢管接口应光滑,毛刺一定要清除干净。 ③钢管内壁应做除锈防腐处理。 ④钢管进盒(箱)应顺直,管口套丝,用 锁紧螺母固定。 ⑤管内穿线截面积不大于40%管内空截面。12
27建筑物等电位联结271主控项目27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
建筑电气工程 强制性规范条文及专业规范
主讲人: 邢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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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 展司发布了《2006年度全国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审查项目总数2006年为271,820个, 一次审查合格率50.1%,平均每 100个项目违反强条数97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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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 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 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 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 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 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 不串联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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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8、3.2.9 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
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8 条要求的
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 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
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
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当电网设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
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
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电不中断。
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
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电源系统。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
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3.5 根据调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设式配变电所内的配电变压器,均采用干式变压器。
现在国际上已生产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虽然国内目前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以后试制成功或引进的可能。
对于气体绝缘干式变压器,在我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使用,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运行。
4. 7 . 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 .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
室、电压为10(6)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9.2 配变电所的所有门,均应采用防火门,条文中规定了对各种情况下对门的防火等级要求,一方面是为了配变电所外部火灾时不应对配变电造成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是
在配变电所内部火灾时,尽量限制在本范围内。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最
低极限:甲级应为1. 20h;乙级应为0. 90h ;丙级应为0. 60h。
门的开启方向,应本着安全疏散的原则,均向“外”开启,即通向配变电所室外的门向外开启,由较高电压等级通向较低电压等级的房间的门,向较低电压房间开启。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
的规定。
表7 .4. 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7. 4 .2为电缆截面选择的基本原则。
当电力电缆截面选择不当时,会影响可靠运行和使用寿命乃至危及安全。
导体的动稳定主要是裸导体敷设时应做校验,电力电缆应做热稳定校验。
7. 4 . 6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 5 . 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 6. 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 6. 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
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 7. 5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I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 4s。
11. 1. 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2 .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loo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
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
6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3 第5—6 款按年预计雷击次数界定的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是按建筑物的年损坏危险度
及值(需要防雷的建筑物每年可能遭雷击而损坏的概率)小于或等于可接受的最大损坏危险度Rc值。
本规范采用每年十万分之一的损坏概率,即Rc值为10-5。
该条文
系引用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说明参见该规范第2. 0. 3条第8—9 款条文说明。
11. 2 . 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12 且小于或等于0. 06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
6 且小于或等于0. 3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 /a的地区,高度大干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
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 2. 4 第4—5 款参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第2. 0. 4条条文说明。
11. 6. 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 8 . 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 9. 5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
统的接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