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故意杀人罪)
刑事诉讼相关文书范本

刑事诉讼相关文书范本以下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几种相关文书范本:1.刑事起诉书某某人犯故意杀人罪,系北京市公安局福寿岭分局立案侦查。
经查,某某人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捅死,并在事发现场留下了精心操纵的痕迹。
案发后,某某人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现场调查、证人证言和相关物证,经审查,以上事实已得到初步确认。
出于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诉某某人犯故意杀人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故向贵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某某人相应的刑事处罚。
2.人民检察院指控书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人犯盗窃罪一案。
经查,某某人于2022年10月26日晚上9点至10点期间,擅自进入被害人李某的住所,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该案已经立案侦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某某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某某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上述指控。
请贵院依法审理。
3.刑事判决书某某人经本院审理认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经查,某某人于2022年5月10日在某酒吧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事后愤怒之下将陈某持的玻璃杯砸向其头部,致使陈某头部受伤并导致颅脑损伤。
某某人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某某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某某人初犯,情节较轻,且在庭审期间表示悔过的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某某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注意:以上文书范本仅为参考,实际使用时应根据案情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检刑诉字(2012)3号起诉书
内容: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被告人张凯,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
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12月8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凯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
很显然,被告人张凯的行为是非法的。
被告人张凯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张凯具有杀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
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张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其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公诉人:丁六周、何炎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昆检刑诉(2004) 215号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 198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5 2123198105045232,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室。
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及被害人家属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OO四年二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尔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元购买木柄铁锤一把,藏匿于鼎鑫公寓6幢317室自己的衣柜内,又在北站附近办理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并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昆明至广州、昆明至南宁的火车票。
二OO四年二月十三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 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波导手机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
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
二月十四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作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二月十五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刑事案件起诉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检刑诉字〔2010〕第178号被告人张国栋,男,20岁,XX省XX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XX市无线电六厂工人,现住XX市XX区无线电六厂宿舍。
2003年7月因打架曾被行政拘留15天。
故意杀人(未遂)罪,2010年3月21日被XX区分局拘留。
同年4月2日经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国栋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经XX市XX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证实:被告人张国栋于2009年初与被害人赵丹(女,19岁,XX市市三维路副食店营业员)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2003年2月,被害人赵丹以张国栋曾被拘留过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张国栋仍纠缠不休,遭赵丹拒绝后,张国栋对此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
2010年3月,被告人张国栋从本市XX商店购得刀一把(长9.2厘米,宽2.5厘米)随身携带,多次到被害人单位门口堵截。
2010年3月17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国栋携带凶器再次到被害人单位堵截赵丹。
晚8时30分,赵丹下班骑车回家时,张国栋尾随其后,伺机行凶。
当赵丹行至四维路口时,被告人张国栋用自行车将赵丹撞倒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刀子,朝赵的腹部猛捅一刀,继而又朝赵的胸部、腹部连捅四刀后逃跑。
赵丹被人送至医院经抢救脱险,经医院诊断证明:①赵右前胸2.5cm横形伤口并刺破右肺上叶、中叶心包及右心房,心脏伤口约1cm:手术后见有活动性出血,胸内出血1200cc;②赵右上腹2.5cm伤口,刺破胸壁,腹部内脏未见损伤;③胸骨下部有两处1cm伤口,均未穿透胸壁;④赵右肩部刀刺伤一处,长约2.5cm。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栋恋爱不成,竟蓄意行凶报复,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33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 公文写作范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6451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Model text of indictment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1被告人×××,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省××县人,初中毕业,19××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
2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经理。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年5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年5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指控被起告人的犯罪行为, 决定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1被告人×××,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省××县人,初中毕业,19××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
2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经理。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年5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年5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邹某某故意杀人抗诉案

邹某某故意杀人抗诉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杀人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规则行为人为图报复,实施故意杀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
正文邹某某故意杀人抗诉案被告人邹某某。
1997年5月5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对邹某某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7年9月9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人邹某某误认为其父与被害人刘炳秀家合伙开煤球店被刘家欺侮,便怀恨在心。
为图报复,1997年4月25日深夜,邹某某潜入刘炳秀的煤球店,用扳手猛击刘炳秀及其女儿金美华头部。
因被金美华认出并大声呼救,邹某某继续用扳手、磅秤砣砸打刘炳秀母女的头部,致刘母女昏迷后,邹又找来菜刀,朝刘炳秀、金美华身体乱砍,割断两人手脉后逃离现场。
刘炳秀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金美华被抢救脱险。
经法医鉴定,刘炳秀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后,造成左尺、桡动、静脉离断后失血性休克死亡;金美华为轻伤甲级。
1997年10月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泄私愤,不计后果,持刀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但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用刀乱砍被害人没有事实根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确认。
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虽造成致人一死一伤的严重结果,应予严惩,但念其事出有因,本人认罪态度较好,以往表现良好,且父母均系重残疾人,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决后,被害人金美华不服判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提出抗诉申请。
故意杀人罪刑事起诉书范本

故意杀人罪刑事起诉书范本故意伤人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束,人民检察院就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讼诉,通过法院审判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进行辩论,人们可以注意到检察院在开庭前都会宣读一份故意杀人罪刑事起诉书,故意杀人罪刑事起诉书范本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检刑诉[xx]xx号被告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824xx0323xx,X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xx县人,住xx县xx镇 xx社区X组X号。
xx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县人民检察院于xx 年8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4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xx年 4月,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陈xx认识,后二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xx年初张xx与陈xx共同出资以按揭方式购置了一台挖掘机共同经营。
xx年8月经陈xx要求,张波将挖掘机经营权全部移交给陈xx。
xx年3月陈xx要求与张波断绝关系,张波便要求陈xx归还二人自认识后所购物品、所花现金、挖掘机股份及按揭款等相关费用,遭到陈xx拒绝。
xx年6月8日下午,陈xx约见张波要求其归还所借用小车,并邀约两个朋友劝解张波与其断绝关系,被张波误以为是陈xx找人威胁自己。
当天下午张波在xx县城xx路一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21时许躲藏到陈xx家五楼楼梯口处等候陈 xx,欲当着陈xx父母的面将二人的经济纠纷说清楚并要回挖掘机的股份。
当晚23时许,张xx将正回家开门的陈xx拖入房内,并将房门反锁,正在室内的陈母罗xx上前拉扯张波,陈xx顺手拿起客厅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被张xx抓住,张xx遂拿出其所购水果刀连续戳了罗xx两刀,同时将陈xx手中的刀夺下,持所夺的刀向陈xx全身乱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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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
被害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8日21时,被告人张某等五人及一男孩在招远市府前街广场的麦当劳餐厅就餐,与同在该店就餐的被害人吴某发生口角。
为发展组织成员,被告人张某等人向在事发餐厅就餐的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遭受害人拒绝后,被告人五人及一男孩对被害人进行群殴。
被告人五人及一男孩围着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被告人之一张某用拖把猛击该被害人,殴打过程约2分钟。
围殴的过程,六人都有参与。
案件发生后,当天21时23分,招远市公安局及时赶到现场,当场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制服,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治疗。
21时48分,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招远市公安局已经对5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现在目击者、的证词、目击者提供的视频资料、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五人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
检查员:
二O一四年六月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等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