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的诺曼征服时期。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他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这一习惯逐渐发展并被英国法律所接受,成为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克拉灵顿诏令》和《韦斯特明斯特诏令》的颁布,在英国逐步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
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
因此,起诉陪审团也被称为大陪审团,审判陪审团被称为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后来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
在美国,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然而,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并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种普遍的司法制度。
陪审团制度:司法公正的保证还是弊端重重?

陪审团制度:司法公正的保证还是弊端重重?陪审团制度是一项以被告人平等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旨在通过让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过程,确保司法公正和民意的表达。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本文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分析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一个完善的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成员通过听取庭审双方的证据和辩论,从而对案件进行独立、客观的评判。
陪审团的成员通常是普通市民,他们不受政治和权力的影响,能够代表社会大众的观点和利益。
这有助于避免司法过程中的偏见和腐败现象,并增加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提供法律教育和宣传的机会。
通过参与陪审团,普通市民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的原则和程序,提升法律意识和素养。
这有助于加强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并培养出更加负责任和成熟的市民。
此外,陪审团的存在也可以促进公众对法律的关注和讨论,增加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
陪审团成员通常是普通公民,他们可能在主观判断上受限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和观念。
这可能导致对证据的理解和评价存在误差,进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此外,陪审团的决定也可能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影响,从而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且耗时长。
召集和组织陪审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并且庭审过程通常会因为陪审团的参与而延长。
这不仅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负担,也给被告人和原告带来了额外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而且,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一些经济利益的损失,例如庭审会耽误陪审团成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最后,陪审团制度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由于陪审团由一群不同背景和认知水平的成员组成,他们的意见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在相同证据和辩论情况下,不同陪审团做出不同的决定,给被告人和原告带来无法预测的结果。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的概述陪审团制度是英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作为一种独立的审判方式,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陪审团的组成和选拔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取的。
陪审员的选拔过程非常严谨,旨在确保陪审员的公正和中立。
候选陪审员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和居住地等。
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律师、法官和法院职员组成的选拔委员会进行的,他们会对候选陪审员进行面试和调查。
三、陪审团的职责和权力陪审团在英国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对被告进行审判,并最终决定被告的罪与无罪。
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论,并根据法官的指示对案件进行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一致的,即所有成员都同意裁决结果。
陪审团的决定被视为公正和合法的,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裁决作出最终判决。
四、陪审团制度的优点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优点。
首先,陪审团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他们来自不同的背景和经验,能够提供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其次,陪审团制度保障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和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透明和公正。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为被告提供了一种机会,使他们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五、陪审团制度的缺点尽管陪审团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影响,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运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成本的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可能给被告带来额外的心理压力和不确定性。
六、陪审团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改进陪审团制度,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一直在进行改革和发展。
一些改革措施包括提供更好的陪审员培训、增加陪审团的多样性和改进陪审团的指导和指示等。
此外,一些人还提出了废除陪审团制度或减少陪审团的规模的建议,以解决陪审团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中国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刑事审判制度,主要由陪审员组成,负责参与审判案件,并最终决定被告人的罪刑。
陪审团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作为一种民主化的司法机制,可以增加公正和透明度,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香港,之后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逐渐得到应用。
2004年,中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法律化规定,首个试点城市是天津。
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试行了陪审团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改革,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陪审员主要由普通人民组成,他们通过在群众中选举或者自荐的方式进入陪审员备选名册。
在参与具体案件审理时,陪审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陪审团。
陪审团由1名法官和3名或5名陪审员组成,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陪审员有平等地位,具有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
陪审员的选聘要求相对宽松,旨在保证更多的人民代表能够参与审判。
但是,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思辨能力,同时也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以借助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经验,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减少司法差错的发生。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的选聘和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工作和生活时间的安排、案件信息的获取等。
最后,陪审团仅在社区重大刑事案件中应用,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和行政案件,还没有涉及。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实现全面的司法民主化。
总的来说,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让一群普通人作为陪审团成员,参与对案件的审判和判决。
尽管陪审团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更加公正地决定案件的结果,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陪审团倾向于受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陪审团成员是一群普通人,他们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经验、偏见和情感来判断案件。
例如,一起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如果陪审团成员中有人具有种族偏见,他们可能会偏向于支持与其相同种族的一方,而不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这会导致案件判决的不公正。
其次,陪审团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
陪审团成员通常是普通公民,他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和培训。
因此,他们可能无法准确理解案件的法律问题和证据,也无法正确地解释法律条文和法规。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案件的判决缺乏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陪审团制度会增加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陪审团制度需要组织和召集一群陪审团成员,协调他们的时间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
这意味着需要额外的时间和成本来处理案件。
而且,由于陪审团成员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研究和讨论案件,案件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得出裁决结果。
这对案件的当事人和司法体系来说都是一种负担。
最后,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处罚不一致和不可预测。
因为陪审团成员是一群普通人,他们对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情感、偏见和个人喜好的影响。
同样的案件可能因为陪审团的不同个体差异而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这导致了判决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削弱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在某些方面能够提高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感,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陪审团成员可能受到情感和偏见的影响,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背景,增加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以及可能导致判决不一致和不可预测。
因此,在实施陪审团制度时,需要权衡其利弊,同时加强对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通过选取平民群众作为陪审团员,协助判断刑事或民事案件的真实性并最终发表裁决。
在发达国家,陪审团制度已经广泛实行,并被视为维护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的关键性制度。
本文将从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优点和缺点以及如何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三个方面来探讨陪审团制度。
一、历史渊源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前的英国,早期的陪审团制度是由贵族专家组成的法官团,其作用在于辅助法官完成司法裁决。
到了17世纪,在英国文化和人权思想快速发展的时期,陪审团制度逐渐转变为由平民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这项改革的目标是增加司法制度的公正性,让公众参与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中。
陪审团员具有相对独立的思考和决策能力,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平衡法官的权力,从而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
二、优点和缺点陪审团制度有以下几点优点:1. 增加裁决的公正性:陪审团制度考虑到了公众的利益和看法,从而在裁决结果上更加符合社会普遍意见和公众认同。
2. 加强司法透明度和民主性:陪审团制度的公开审理、公开裁决和公示裁决结果,使人们可以了解裁决的全过程并产生信任感。
3. 可以广泛扩大裁判范围:陪审团制度可以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中,使得裁判更具社会适应性和广泛代表性。
陪审团制度也存在如下缺点:1. 容易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陪审团员分布广泛,受到的信息来源也会千差万别,这就常常造成陪审团员的态度和情绪对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在客观性上存在一定问题。
2. 陪审团员的普遍水平问题:很多陪审团员并非法律专业从业人员。
他们可能无法理解复杂的法律术语和客观证据,导致判决出现一些偏差。
3. 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赞成票数、否决票数等技术问题很多,而且陪审团员的规定、选任、授权等程序也十分复杂。
三、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陪审团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应对一些问题,就可以提高其效率:1. 合理的执法环境:杜绝不公平的执法环境对陪审团裁决产生的影响,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形式,将一个受害者、一个原告、一个辩护人以及上十
个委员组成的小组们在一起,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
就中国来说,陪审团制度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制定的修改法律的最高立法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正式审理对象涉嫌犯罪,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必须由
指定的陪审团成员共同审理。
因此,陪审团在当前司法程序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这种司法审判形式是根据社会的客观发展要求而建立的。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能够从多角度、全面地审查案件,发挥着类似法官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客观、综合审查,有助于下调审判机关直接审理案件时陈主观性,进而准确判决案件。
此外,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抑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出现滥用职权、滥权行为,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享有参与、选择和管控诉讼行为的权利,更好地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理念偏差,有可能影响最后
的判决结果。
此外,可能会出现案件处理效率问题,而且有可能形成陪审团的政治化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施陪审团制度时,还需要非常认真全面,充分保障陪审团成员具有专业素质,以期达到公正、科学、公平地审判效果。
总之,陪审团制度是一种科学司法审判形式,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我们
应当秉持公正原则,要求陪审团成员尽最大努力分析认证事实,加强办案过程的公正性,客观审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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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14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 orence ”、“volkscricheter ”、“ehrenartlicher beisitzer ”、“slhoffe”。
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
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
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
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
例如在雅典审理 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
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
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
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 ,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 ,推行纠问式诉讼 ,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 ,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
但在1000年, rurry 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
在英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 ,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
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
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
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
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 ,再加上 18、19世纪 ,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权力来源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的广泛传播 ,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的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因此他们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 ,陪审制也随拿破仑的铁骑踏进了德国。
由于法德两国与英美两国的法律渊源、法系的不同,所以两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陪审团制进行了改造 ,最终形成了大陆法系独具特色的参审制。
二陪审制度的本质及职能纵观陪审制度起源和发展的过程 ,尽管两大法系采纳陪审制度的原因有所不同 ,但其在整个西方社会中经百余年而不衰 ,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这除了其具备浓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之外,更主要的是它的价值意蕴和精神实质,,陪审团制度的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防止司法腐败 ,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系 ,在陪审制度中都精心设计了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相制约的机制 ,其各自的形式虽然迥异 ,但整个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专断 ,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 ,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
这也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
同时 ,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恣意的砝码 ,保障了人民能够成为真正的审判者。
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对陪审制度评价道“实行陪审制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 ,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 ,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国家存在的惟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义,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
因此司法的权威现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具有固定的特出性,正是基于此,必须保其公正性。
一旦出现腐败,后果不堪设想。
培根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或尤烈。
因为,这些不公的举行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攻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使得职业发福安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督,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等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
陪审的真正生命生意在于,它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在诸多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中,甚或更为重要性的却是一种对审判活动的制约与监督,从而有效防止的民间生活经验,较之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可以是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实现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廉洁由于陪审员的社会性、临时性、个案性和非职业性,使他们能充分发挥作用,排除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审判中的长官意志和政治干扰。
因为陪审员负责审理,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这就形成一种内在的民主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防止法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
正如凯尔文所指出的,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必影响甚至收买1个人要困难得多。
因此陪审有利于司法的廉洁公正。
促进司法公开,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不但耳闻木对了司法机关的运作过程,而且直接行使着司法权力,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了解。
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强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雅典与罗马的陪审员达400人甚至1000人,而现代的陪审团人数虽然只有12个人,但他们要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也涉及到成百上千人的参与。
遴选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再加上审判过程,使得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的影响,这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与反思纵观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陪审制度就是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它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曾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还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程度,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具体如下:1.政治色彩浓厚我国的陪审制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从市民与国家充分分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从饱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土壤中走出来。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但由于长期实行集中型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在此大背景,陪审制的价值理念就注定了先天性的政治色彩。
有很多学者论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良好形式。
这项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基于团结群众,维护革命政权的政治需要,也是当时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2.陪而不审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整个社会仍然是一个相对静态的社会,尽管改革开放以后相对流动,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使人们摆脱不了血缘和地缘的人情关系络的影响。
由于民众历来“重人情,轻法治”,故一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就摆脱不了人情的影响。
一则是狭小的社会空间和复杂的关系络能为被审者容易找到各种关系前来说情;二则是陪审员担心自己“得罪人”,日后不好在这个熟人社会继续生存和发展,故从实践中来看,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说一句话,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
3.陪审职能泛化司法作为一个职业性很强的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故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
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
我国陪审职能并不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那样只负责审理事实问,法官负责审理法律问题,两者在原则上互不干涉,这样在制度层面避免了陪审团因不懂法律而影响法官断案。
我国的陪审员职能过于泛化,陪审员不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而且在庭审后的诉讼中,也与合议庭中职业法官具有相同的职权,既可对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发表个人意见,这势必从制度上造成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影响。
无论陪审制度如何变化,都应建立在保护公民权利。
公正执法的基础上。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观《12怒汉》有感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
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作,以及对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劣性进行评析。
最后,探讨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起源;运作;优劣评析引子:这学期,在刘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们观看了电影《12怒汉》。
刚开始看的时候,觉得这部片子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激烈的庭审场面。
这一点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很不相像。
而是出现12个素不相识的男人,他们被关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边。
他们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另一个与他们毫不相干的18岁的男孩是否有罪。
这种陪审团制度乍看起来有点荒谬。
因为这12个审判员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备什么法律的专业知识。
因此,怎么可以由这么些莽夫来断案呢?也许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很多学者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都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津津乐道。
陪审团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其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大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其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审判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