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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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摘 要:当今中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民不 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从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近年来, 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些成就的背后, 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法制建设的不易,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往往 需要几年、十数年的努力,故,站在前人肩膀上的我们,需要 更大的勇气和努力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 文以此为视角,浅议法学界一个探讨已久的问题,中国建立陪 审团的利弊分析。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和政治意思从而遏制司法权力腐败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大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制度陪审员通过司法审判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充分提出自己的法律பைடு நூலகம்点这样对于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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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韦宇希 韩 昱
依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求,只有外行,缺乏法律知识的人, 才能担任陪审员。但这种方式具有如下缺憾:第一,对于复杂、 疑难的案件因为涉及的事实原因、证据复杂等因素,陪审员很 难做出准确判断;第二,陪审员容易受自身感情和社会大众、 媒体的影响,从而做出于案件事实不符的裁决,导致判决不公。 有学者认为,由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从事审判活动,其所依据的 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知识和民众的意愿,这不是实行法治而 是人治。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员
一、陪审团制度概述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和完善于美国,它是英美法 系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 时选拔不特定人群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是英美法法系国家司 法民主的一个具体体现。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第一种是 大陪审团制度,其担任的角色相当于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一种 起诉人的法律角色。第二种号称小陪审团制度,通常由 12 名普 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结果性的裁决,裁决 被告是否有罪或者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前文所述,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民主的一种体 现,其包含了民主、公正等多重价值,但其也有不足之处,故 我们在引进陪审团制度的时候,需要充分了解其利弊,才能充 分发挥其司法作用。 (一)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1.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从政府权力制衡角度来说,陪审团制度起到了很好的制约 政府权力的政治需要,从而实现分权制衡、民主参与、审判监 督的政治意义。陪审团制度让普通民众和法官在司法审判上地 位平等,分享司法权力,保证司法民主和公正。法国著名宪政 学学者托克维尔曾说:“实行陪审团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 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领 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手中”。 2. 陪审团制度具有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为判例法,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 具有造法功能。因此,陪审团制度也可以造法,弥补法律的不足。 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做出相应 的裁决时,可以做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裁决,但法官一般不会 如此,而是遵守陪审团作出的裁决。 3.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和政治意思,从而遏制 司法权力腐败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大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和保证司法公 正的一种制度,陪审员通过司法审判,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充 分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这样对于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 念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托克维尔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 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 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养成的习惯。” (二)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1. 陪审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 判决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观《12怒汉》有感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

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作,以及对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劣性进行评析。

最后,探讨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起源;运作;优劣评析引子:这学期,在刘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们观看了电影《12怒汉》。

刚开始看的时候,觉得这部片子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激烈的庭审场面。

这一点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很不相像。

而是出现12个素不相识的男人,他们被关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边。

他们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另一个与他们毫不相干的18岁的男孩是否有罪。

这种陪审团制度乍看起来有点荒谬。

因为这12个审判员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备什么法律的专业知识。

因此,怎么可以由这么些莽夫来断案呢?也许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很多学者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都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津津乐道。

陪审团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其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大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其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审判宣告结束。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

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11]。

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

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

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

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12]。

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介蒂。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第一篇: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

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公众参与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可能引发偏见和错误判断。

下面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陪审团制度的利处之一是提供了公正和民主的司法环境。

由于陪审团是来自公众的普通人,他们代表了社会多样性和众声喧哗。

陪审团的成员既有法律专业人士,也有普通市民,这样的多元化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开放和全面。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在陪审团的职责是评估证据和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公民有机会亲身经历司法程序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这使得公众更有信心,相信自己的权益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也提高了对司法系统的认可度。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减少潜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陪审团的成员是根据一定程序和随机选择的,他们不容易受到外界压力或腐败因素的影响。

这样一来,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就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有助于避免司法系统内部的不当操作。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陪审团的成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可能相对较低。

这使得他们在理解和评估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时可能出现偏见、误解或错误判断。

这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有罪者逍遥法外的情况发生。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审判过程相对较慢。

由于陪审团的成员需要进行调查和讨论,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并导致司法程序的繁琐性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额外的费用和资源消耗,因为需要支付陪审团成员的津贴和提供相关设施。

最后,陪审团制度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

例如,在涉及敏感问题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情绪和偏见可能会对陪审团的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可能难以理解专业的证据和法律原则,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具有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

它为司法系统带来了公正、民主和透明的特征,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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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1]。

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

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

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

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

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正是基于此,必须确保其公正性[2]。

一旦出现权力失控,后果不堪没想。

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3]。

因此,人民不能更多地直接参与立法、行政权的行使,但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就具有特别的意义。

陪审团制度就是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是权力的所有者与职业法官分享了司法权,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直接参与了权力的行使,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4]权力所有者直接行使权力,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实现了统一,相对其他权力行使者来说,他们是最不容易滥用权力和腐败的。

他们分享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内部实现了一部分司法权对另一部分即职业法官的权力制约,是权力制约权力。

从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独断与专横,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

另一方面美国认为陪审团保障公民自由不仅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而且陪审团审理是公民的权利,通过权利制约权力来实现。

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后,进一步受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等思想的影响,使得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新的意义,陪审团制度不仅仅是对抗王权和势力集团的武器,而且成为民主的形式之一,它作为民间法律组织与另一民间法律组织——律师职业团体是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是产生权利、公正及合理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前提[5]。

因此,1776年的《独立宣言》对英王进行的一系列控诉中,就指责英王在许多案件里剥夺殖民地人了使之不能享受陪审团办法的利益[6]。

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要争取的重要权利之一,作为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而被写入美国1787年宪法,陪审团制度成为宪法上的权利(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陪审团不是宪法上的权利)。

因此,公民可以沿引宪法上的权利要求陪审团审理,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以权利制约职业法官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

而英国则没有明确将陪审团审判作为权利赋予公民,相反,1933年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陪审团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英国法官法官德夫林勋爵称赞说:“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

”[7]潘恩赞扬说:“在这里居于至高地位的陪审委员团就是一个共和国,一个从人民当中选举出来的法官团体”,陪审制度是人权的伟大的而又几乎是唯一留存的堡垒[8]。

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成为自己的审判者,才能确保人民的民主、自由。

(二)陪审团审判提升审判公信力的司法功能美国学者认为,陪审团审判的消极作用就是可能是某种隐蔽的社会偏见者的容纳者,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

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身可被看作是一个重要平衡器,就是说,陪审团的人民性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证人证据,并通过自己的潜意识,有时是有意识的观察世界的方式,从警察或社会大众所要求的角度来作出解释[9]。

1、组成成员的人民性陪审团在古英语中的解释至少是一组与自己同等地位的人,自己的同辈,所以17、18世纪和19世纪时英国人受同一阶级的人们的审判,如一个有世袭爵位的人被指控犯罪,他有权由从上院选出来的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否则,就不由陪审团审判。

但美国被认为是没有阶级的社会,没有世袭爵位,不具备属于陪审团成员的专有资格。

因此,如果说英国那时陪审团还有阶级性,那么自美国独立时,美国陪审团就具有了超越阶级的人民性。

现代美国法规定陪审员应是21岁至70岁的美国公民;陪审员应是每年纳税250美元以上的有财者;还要求能阅读和书写英语;还有一些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

早期妇女不能担任陪审员,但现在妇女也可以担任陪审员,美国现有学者主张陪审员的挑选应不受贫富、经济地位、国籍等状况的影响[10],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陪审团的人民性。

同时为确保陪审团的人民性,建立了陪审员召集制度。

美对陪审员的选任由法官召集,具体由陪审团选审官或法院办事员负责,一般在受理案件法院的辖区内选任,最初是从电话号码簿上挑选陪审员,这一做法被一些指责是以不公正的方式选定陪审团名单,它排除了那些装不起电话的人。

近年来通常联合使用选民名单、电话号码簿名单、汽车登记名单以及其他程序进行挑选。

目的是使陪审团能够超越种族、经济方面的偏见,使审判公正,同时也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到司法民主中。

2、组成人数的人民性从数量上说,人民总是代表多数,也只有多数才能代表人民。

而合议庭一般人数较少,如我国民事诉讼中合议庭一般由三人组成,刑事诉讼中一般由三人、五人或七人组成,司法实践中多是三人,而美国陪审团一般由12组成,是我国合议庭组成的二倍甚至四倍。

陪审团人数的众多性使其不易腐败,正如凯文所言,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人,比影响甚至收买1个人要困难得多。

人数的人民性是裁判人民性的根本保障。

3、裁判的人民性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

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11]。

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

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

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

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12]。

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介蒂。

而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与被审判者、社会公众身份认同,是自己人的审判,而且人数众多。

因此,陪审团审判相对于完全的专业法官审判在民众中有更强的公信力,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13]。

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的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三)陪审团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英的陪审团制度和法国等国的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只有司法功能,但在美国,陪审团制度除司法功能外,还有造法功能。

美二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有时做出不顾法律的裁判。

对此,英国法官有时以陪审团的裁判不合法为由,否定了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重新审理。

而美国认为陪审团明知故犯的少,微妙而不自觉的漠视的情形则比较多,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判决,但法官一般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并努力为这种裁判寻求合理的解释,如在一些案件中,陪审团不顾本来应该阻止原告取得救济的被害人的助成过失,只是在损害赔偿金额上考虑原告过失,从而发展了所谓比较损失原则。

这一原则后来为法院采用。

美国学者对此解释是,既然陪审团作出不顾法律的裁判,该查究的是法律是否需要修改,该怀疑的是法律是否公正。

陪审团有时就是正规法律的批评的和间接的法律改革者[14]。

这种思想在辛格审判中已经凸现,殖民地陪审团不顾法律作出了约翰.彼得.辛格无罪的判决,就在此时产生了有关后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想法,主要是陪审团希望这成为他们的法律。

所以陪审团确实有遵守法律或超越法律的惊人力量[15]。

陪审团制度实现了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审判者。

(四)陪审团制度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法制教育的形式很多,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制教育模式,一种是课程化教育模式,就是将法制教育作为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这种模式重在理论系统教育,但与社会生活现实有一定距离。

另一种模式是生活教育模式,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生活实践,进行法制教育。

这种教育比课程化教育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而且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更容易为受教育者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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