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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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嫩丹高速公路路基02标段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制度,结合嫩丹高速公路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嫩丹高速公路项目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费用的组成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对“提取投标价的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并且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

主要包括: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船舶、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警示标志、标牌主要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安全用电防护设施主要指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与插座外装防水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等设施。

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测费用。

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定期的安全检测。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的首次安全检测、标定等费用不在此列。

5、施工现场围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施工现场围护设施主要指改、扩建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缆的围护等。

对施工围档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列。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公路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公路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公路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公路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路项目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公路建设和管理单位进行公路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公路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来源、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执行过程、管理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来源1、按有关规定的税收政策,对所需材料的进项税、施工过程中的印花税、建筑服务的增值税费用等,由财务人员在审会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申请;2、安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肇事方或事故责任单位或保险公司或法院判决的赔偿基金支付;3、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则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统一承担,救治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4、按照招标采购、总包方式等采购方式采购安全产品费用;5、建设项目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进行预案纠正费用的统计和项目进度进行调整,可根据项目经理组织在预算中予以拨付。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编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周期为年度内,根据工期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编制项目施工所需安全生产费用的明细表。

四、审批程序1、项目经理将预算表提交给相关部门,经依法依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行。

2、项目经理需将经审批后筹划的安全生产费用编制方案提报上级主管领导或监理工程师等,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并执行。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执行过程1、项目经理负责统计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排工程进度与所需经费的配合关系,合理用尽经费,确保项目进度的同步推进。

2、项目所在区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开展经费的排放,严格实行相关安全生产费用的动态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确保合法、透明,防止发生资金的带乱带跑、漏出、留存等现象。

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账务进账、管理、标注、准确计算等工作。

六、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责任1、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应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密切配合,实行一站式安全生产服务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设施等进行随时更新和调整等管理工作。

河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

河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

河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足额到位,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安全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公路水运建设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1.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1.0%第八条建设单位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清单时,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作为奖励基金单独计列,该项费用专项10%用于安全生产检查、目标考核、奖励等活动,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

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粤交基〔2015〕50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粤交基〔2015〕50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23日以粤交基〔2015〕500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的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

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用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计提,提取标准不得低于15%,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20%,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

公路安全生产费管理制度

公路安全生产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合规、高效使用,保障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三)合理提取、有效使用;(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第四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根据项目规模、工程特点、安全风险等因素,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购置、维修、更新费用;(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费用;(四)安全防护用品购置费用;(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按照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提取范围和标准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合规、高效使用。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流程:(一)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二)经项目法人批准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三)项目法人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费用使用符合规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执行;(二)优先用于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效益最大化;(四)接受审计、财政、安全生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是保障安全生产所需投入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安全设施建设、技术咨询等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由企业自行负担,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核定、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核定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合理核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核定应当依据以下原则:(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经营范围和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核定标准。

(二)核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充分投入。

(三)核定标准应当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能够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所需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核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核定的责任人,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二)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核定方案,明确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四)组织内外部专家评审,对核定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核定标准。

(六)编制并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核定报告,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核定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调整,确保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分配和使用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核定标准,合理分配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主要依据企业各个部门和岗位的安全风险程度,确定安全费用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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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交通控=公路建设事业部(以下简称“建设事业部”)负责的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及长江公路大桥等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合同文件中专门列支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设施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计量支付、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路基、路面、机电、交通安全、绿化、环保工程等项目安全生产经费提取标准不低于合同价的1.5%。 2

第六条 房建工程项目(含附属、配套及专项工程)安全生产经费提取标准不低于合同价的2%。 第七条 提前的安全生产费用数额为计量支付的最高限额,不作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的限额。确因项目建设条件复杂需要增加和提高标准的,由项目办报建设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变更确定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项目: (一)宣传、教育、培训费。 1、“三类人员”继续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等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参加的教育培训; 3、三级教育:新进工地的作业人员按规定必须接受企业、项目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 4、一线工人业余学校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5、学习资料:安全生产宣传书、报、宣传画、光盘; 6、宣传资料: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制作的展板、条幅等。 (二)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费。 3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演练。 (三)隐患评估和整改费。 针对施工现场的重大隐患,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的评估、监控活动和治理活动。 (四)检查、评价和咨询费。 1、专项安全检查:聘请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殊设备进行的施工安全检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组织专家对11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3、安全生产咨询:组织专家开展的安全生产咨询活动,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安全防护用品费。 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 (六)安全防护措施费。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安全防护设施。 (1)第三级用电保护闸具:临时用电第三级用电保护,包括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开关箱; (2)电焊机二次侧保护装置:交流和直流电焊机空载降压保护,包括箱体和箱内闸具; (3)安全电压照明灯具:桩孔内、潮湿等场所使用的 4

36V以下的安全电压照明灯具; (4)警示灯具:涉铁、涉管、涉路、涉航施工,路面施工交通转换等施工场所的道路交通警示灯具; (5)中小型用电设备防雨防潮设施:现场临时钢筋、模板加工场所中小型用电设备的防雨防潮设施;

(6)变压器围护:防止非专业电工、动物及其它无关人员进入变配电场所的安全防护围栏; (7)高压安全用具:高压、带电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 2、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1)洞口防护:用于现场洞口、坑槽、桩孔等处的安全防护; (2)临边防护:现场泥浆池、取土坑等基坑(槽),悬崖,陡坎,作业平台,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临边等处的临边防护。 3、高处作业防护安全防护设施。 (1)施工通道:建筑钢管搭设的人员上下、平移通道; (2)自制钢质爬梯及装配式爬梯; (3)安全网:包括密目安全网和尼龙平网; (4)脚手板:常用木质脚手板,厚、宽不小于5cmx30 cm。 5

4、交叉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1)下侧人行通道或作业面防护棚; (2)阻燃安全网:交叉作业使用的阻燃型安全网; (3)门洞顶板:跨路支架门洞防物体坠落的顶板; (4)防撞墩:跨路支架门洞处素混凝土防撞墩; (5)防撞钢管桩:用于水上施工防船舶或漂浮物碰撞的钢管防撞桩,包括打设、拔除费用; (6)减速带:跨路门洞处控制车辆速度的减速带; (7)限高限宽门架; (8)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门禁及监控系统。 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防护设施。 (1)消防器材:包括各类消防栓、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砂池等; (2)柴油、氧气、乙炔库房:用于柴油罐、氧气、乙炔防晒的临时库房。 6、隧道、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安全防护设施。 (1)鼓风机:结构物室箱内等场所作业采用的通风设备(不包括隧道通风设备费用); (2)有毒气体探测仪:用于桩孔、隧道、管道内等处 6

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 7、其他临时安全防护设施。 (1)标志标牌; (2)施工围挡; (3)交通安全设施。 8、预应力张拉区域防护设施,包括后张法防护挡板等。 (七)新成果研究推广费。 (1)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 (2)安全技术研究费用。 (八)特种设备检测费。 (1)火工品和危化物品的规划、评价、许可; (2)塔吊、龙门吊、架桥机、施工用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 (3)高耸物体和高大建筑物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检验。

(九)安全生产直接费。 1、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和行为所发生的人员费用。 2、安全管理工作配备的办公设备和专职巡查车的使用费用。 7

(十)安全生产其他费用。 上述使用范围未列入,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需要发生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经项目办审核并报建设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其它可列入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项目: (一)招标文件已明确在工程合同综合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已列支中的费用。 (二)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施工标准化和使用要求所需的费用。

(三)购置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四)非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方案的各种会议及评审、培训费用。 (五)非正常损耗导致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补充费用。 (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导致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等费用。 (七)其他不应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结算 8

第十条 项目办可根据当地的物价情况和项目特点,制定清单单价,报建设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为控制成本,便于管理,项目办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计量依据:设备、设施及用品类采购必须有发票;没有发票的以制定的单价和现场测量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结算程序 (一)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驻地监理机构审核,项目办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建设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复核签证后纳入当期结算中统一计量支付(如下图),机电、交通安全、绿化、环保、房建工程项目(含附属、配套及专项工程)均按此程序办理。

(二)结算表格除汇总表外,其余表格中的清单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调整。清单102-3-f及102-3-g分为两期计量。安装到位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当期按总费用的80%计量;设施所服务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再对剩余的

安全工程师、项目经理申请 驻地监理安全工程师、组长审核 总监办安全工程师、总监审核 项目办安全工程师、安全部长审核 建设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 建设事业部计量部门纳入工程计量 9

20%费用进行计量。 (三)安全生产费用按月或季度计量支付,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不予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指导和监督、审核、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套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将在工程结算中扣回,按套取费用的5~10倍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而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施工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办和驻地监理可以暂停其安全生产费用的结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档案,接受建设事业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10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路建设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如有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不再行文发布。 11 参考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 六、《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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