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厂房出租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厂房出租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承租方及我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出租的各类厂房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仓储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条件第四条出租厂房、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出租厂房、设备应具备以下安全条件:1. 结构安全可靠,无安全隐患;2. 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防护网、防护栏等;4. 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5.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出租方责任与权利第六条出租方应负责:1. 出租厂房、设备的检查、验收和交付;2.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3. 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 定期对出租厂房、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5. 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第七条出租方享有以下权利:1. 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 要求承租方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或终止租赁合同;4. 对承租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租方责任与权利第八条承租方应负责:1. 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设备;2. 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3. 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出租方;4. 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救援和事故调查。
第九条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1. 要求出租方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设备;2. 要求出租方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对出租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整改或终止租赁合同。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出租方应定期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承租方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篇)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
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
第三章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第五条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七条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
第八条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
第九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十条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
第十一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抢险。
第四章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第十二条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出租厂房及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厂房及设备的业主和承租方。
2. 安全责任2.1 业主负责出租厂房及设备的安全管理。
2.2 承租方有责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
2.3 业主和承租方应共同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3. 安全培训3.1 业主应向承租方提供相关设备的安全操作培训,确保承租方能熟练操作设备并遵守安全使用规范。
3.2 承租方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4. 设备维护4.1 业主负责定期对出租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2 承租方应按照业主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并及时报告设备故障。
4.3 业主和承租方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5. 安全防护5.1 业主应提供相关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防护栏、警示标识等。
5.2 承租方应按照业主要求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
6. 应急预案6.1 业主和承租方应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2 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爆炸、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紧急联系人员。
7. 事故报告和处理7.1 发生事故后,承租方应立即报告业主,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治。
7.2 业主应立即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 安全检查8.1 业主应定期对出租厂房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2 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整改工作。
9. 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9.1 业主和承租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9.2 安全记录和档案包括安全检查记录、事故处理记录以及安全培训记录等。
10. 处罚措施10.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0.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出租厂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出租厂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出租厂房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出租的厂房、设备及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1. 出租方责任:-确保出租的厂房、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
-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定期对出租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确保其完好可用。
-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承租方及员工的安全意识。
2. 承租方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对所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配合出租方做好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时完成。
2. 教育培训:组织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4. 事故报告与处理:建立事故报告机制,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考核与奖惩:对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承租方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终止租赁合同。
第五章附则1. 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 修订与执行: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租厂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厂房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出租方:负责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对厂房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备安全等负全面责任。
2. 承租方:负责使用厂房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使用厂房产生的安全隐患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1)出租方应确保厂房内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充足。
(2)承租方应遵守消防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内部结构,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 用电安全(1)出租方应确保厂房内电气线路安全,定期检查、维修电气设备。
(2)承租方应遵守用电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3)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3. 设备安全(1)出租方应确保厂房内设备安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承租方应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违规操作。
(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出租方处理。
4. 安全培训(1)出租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承租方应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2)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1. 出租方应定期对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 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出租方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厂房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厂房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保障承租方、租赁方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租赁厂房,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等。
第三条租赁厂房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租赁方,承租方和员工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租赁厂房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租赁厂房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一)主任:由租赁方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
(二)副主任:由租赁方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三)委员:由租赁方各部门负责人及承租方代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办公室职责:(一)负责编制和修订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负责安全生产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租赁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定期进行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和更新。
(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遵守租赁方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二)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三)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外出租厂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外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保障租户和厂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对外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厂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厂房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厂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 租户应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厂房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检查(1)厂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租户应定期对租用厂房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安全设施(1)厂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等。
(2)租户应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 安全培训(1)厂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租户及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租户应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应急预案(1)厂房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2)租户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租户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厂房管理部门。
(2)厂房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五、奖惩制度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预防安全事故的租户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租户和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解除租赁合同等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厂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厂房出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厂房出租安全管理,保障出租方、承租方及厂区内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出租方责任:(1)出租方应确保出租的厂房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2)出租方应建立健全厂房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厂房安全状况及消防要求的相关资料。
(4)出租方应配合政府部门对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承租方责任:(1)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承租方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承租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承租方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检查:(1)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要求,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 安全设施管理:(1)出租方应确保出租厂房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3. 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2)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出租方和承租方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3. 本制度由出租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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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
理。
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
第三章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七条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
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
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
第八条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
可能引发事故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
第九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十条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
第十一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抢险。
第四章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
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必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
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改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承租方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
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
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七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实地向出租方报告。
第五章罚责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
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
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
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
3、因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租)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而现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第十九条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租赁
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内容的,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限期进行整改。
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
整改,出租方下发停产或停业告知书,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
至终止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厂房、设备不符合
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立即与承租方协商,对原有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10 日内将本单位出租厂房、设备
详细情况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方便监督检查。
以后,凡有新出租厂房、设备情况出现或出租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合同生效三日内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