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恒裕1号酒店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银行高净值客户专属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银行高净值客户专属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概述产品名称##银行高净值客户专属人民币理财产品(15天,商友俱乐部客户专属)代码:ZH1043目标客户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且个人在##银行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人民币的财富客户等高净值客户期限15天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划发行量25亿元募集期产品成立##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进行披露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如募集规模低于1亿元,##银行有权宣布该产品不成立。
起始日到期日资金到账日到期日后第2个工作日或提前终止后第3个工作日理财资产托管人##银行深圳分行理财资产托管费率(年)%销售手续费率(年)%预期收益率测算该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收益率约%,扣除我行理财销售费、托管费等费用,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资金,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可为%。
认购起点金额10万元起购,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提前终止权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有权按照产品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
募集期是否允许撤单否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收益计算方法预期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实际存续天数税款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其他规定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二、投资对象本期产品要紧投资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打算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也可投资于由保险资产治理公司治理的机构理财产品。
本期产品拟投资的信托打算、资产或资产组合均对照我行自营业务的治理标准,严格通过我行审批流程审批和挑选,达到可投资标准,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信托打算、资产或资产组合所涉及用款人对照我行评级标准均在A-级(含)以上;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评级均达到AA级(含)以上。
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2012年兰州银行“百合理财”稳健系列1112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保本型)产品代码:2012A1112风险提示理财产品存在风险,不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品。
在您做出购买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兰州银行“百合理财”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并与兰州银行理财业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全面了解风险。
本理财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谨慎投资。
1.理财本金与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本金安全,不承诺理财预期收益。
本计划的理财收益主要来源于理财期间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投资者面临理财收益在收益区间内不确定的风险(具体说明见本说明书“理财本金与收益测算”部分)。
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调整,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2.市场风险:本理财计划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甚至收益为零。
3.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除另有约定外,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且本产品不能办理质押贷款和开立存款证明,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4.再投资风险:本理财计划在存续期内,兰州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本理财计划若被提前终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限将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5.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兰州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兰州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6.信息传递风险:兰州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提前终止及到期清算”和“信息披露及投诉方式”条款的约定,发布本理财计划的运作与清算信息公告。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川信-雄飞中心项目贷款集合资金计划

01风险控制川信-雄飞中心项目贷款集合资金计划产品概要类型综合类概述本产品通过三个平台开展募集工作,实际投向均为川信-雄飞中心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借款人名下“雄飞中心”项目建设。
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资金用于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谊地产”)名下“雄飞中心”项目建设。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或者“受托人”)保管人信托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资管计划: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OT 募集账户: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规模 5.5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其中信托计划规模2.5亿,资管计划规模2亿,FOT规模1亿。
)信托期限信托计划/资管计划:18个月;FOT:3个月信托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9%/年;300万元≤认购金额<1000万元10%/年;1000万元≤认购金额11%/年。
(认购金额以10万元整数倍递增)资管计划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100万元≤认购金额9.5%/年FOT 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20万元≤认购金额<50万元6%,税后4.8%;50万元≤认购金额<100万元 6.5%,税后5.2%100万元≤认购金额7%,税后5.6%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京谊地产以雄飞中心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扣除1号楼1-5层商铺)为信托本息提供抵押担保。
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121,446.15平方米,预评估价值约为11.37亿元,抵押率约为48.39%。
股权质押四川神洲泓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宇公司”)以其持有的33%的京谊公司股权为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
东方红丰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东方红丰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二O二O年九月目录绪言 (1)重要提示 (2)释义 (3)第一章集合计划介绍 (6)第二章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1)第三章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12)第四章集合计划的成立 (15)第五章集合计划的退出 (16)第六章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与冻结 (19)第七章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20)第八章投资策略及投资决策 (22)第九章投资限制 (30)第十章集合计划的账户管理 (31)第十一章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2)第十二章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35)第十三章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37)第十四章集合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39)第十五章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42)第十六章风险揭示 (46)第十七章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60)绪言本说明书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东方红丰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本说明书阐述了东方红丰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集合计划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发行。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投资者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即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其认购/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信托计划说明书模板

信托计划说明书模板(正文开始)一、基本信息1. 信托计划名称:2.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3. 信托计划初始总规模:4. 信托期限:5. 资金用途:6. 募集方式:7. 信托受益人权益保障措施:二、信托计划概述1. 信托计划背景及目的:信托计划的背景及成立目的,包括满足投资者需求、优化资产配置等方面的说明。
2. 信托财产及分类: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分类描述,包括资金、实物财产等。
3. 信托计划的风险评估:对信托计划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4. 信托计划的收益预期:对信托计划的收益预期进行说明,并提供历史业绩以及预测。
五、信托计划管理团队1.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背景及资质介绍,包括公司规模、管理团队、投资策略等。
2. 投资顾问/基金经理:投资顾问或基金经理的背景及经验介绍,包括从业年限、投资风格、投资理念等。
六、信托计划费用1. 认购费:说明认购费的计算方式及标准。
2. 托管费:说明托管费的计算方式及收取标准。
3. 管理费:说明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及收取标准。
4. 业绩报酬:说明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收取标准。
七、信托计划运作流程1. 信托计划成立流程:详细描述信托计划成立的流程,包括募集资金、选定受益人、编制计划书等。
2. 信托计划运作流程:详细描述信托计划的运作流程,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操作、风险控制等。
3. 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流程:详细描述信托计划终止清算的流程,包括受益人权益分配、资产处置等。
八、重要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说明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投资损失等风险。
2. 信用风险:说明由于债务人违约等情况带来的投资损失风险。
3. 流动性风险:说明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带来的风险。
4. 其他风险:根据具体情况,说明其他可能影响信托计划的风险。
九、其他事项1. 信托计划的委托银行:说明信托计划的委托银行及其职责。
2. 风险揭示书及协议:提供与信托计划相关的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协议。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中国民生银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要点

中国民生银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要点附件: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民生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2024年银行信托计划保管协议范本

2024年银行信托计划保管协议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保管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管标的1.2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种类、金额等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保管职责2.1乙方作为保管人,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职责。
2.2乙方应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侵占、擅自处置信托财产。
2.3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投资协议、权益凭证等。
第三条保管账户3.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信托财产开设专门的保管账户。
3.2保管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详见附件二。
3.3乙方应确保保管账户的资金划拨严格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
第四条保管费用4.1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职责,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保管费用。
4.2保管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信息披露与报告5.1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信托财产的保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总量、变动情况、收益情况等。
5.2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及时提供与信托财产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6.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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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风险警示:重要提示: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信托计划名称: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确定的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将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华胜旅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成立时信托单位总额不超过【70000】万份。
信托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2(+0.5)】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
受托人至迟应于信托计划期满【24】个月前【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以公告方式向受益人予以披露。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单位的种类:本信托的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1元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
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推介机构:目录第一条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1)第二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2)第三条认购程序 (3)第四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4)第五条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5)第六条风险警示 (7)第七条法律意见书 (7)第八条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 (7)第九条备查文件 (8)第一条受托人的基本情况1.1受托人基本情况1.1.1 受托人公司概况名称: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66号办公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孟凡利金融许可证号:K0039H237010002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04547注册资本:12.8亿元简介: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于1988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自成立以来,公司充分发挥金融与投资双重职能,在诸多业务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现已发展成为以管理省基建基金、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业务的金融公司。
截至2009年底,公司自有资产19.06亿元,信托资产539.65亿元,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6.15亿元,利润总额2.25亿元。
1.1.2 信托经理信托经理职责:(1)拟定信托财产运用方案,取得受托人内部决策意见后实施;(2)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信托财产,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3)负责跟踪信托计划的运作,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4)提出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报受托人内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为:宋磊、郑灿亮宋磊履历:1998年毕业于山东大学。
1998年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先后在证券总部、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信托业务七部工作,现任信托业务七部经理。
从事过股票发行承销、投资银行以及信托业务的研发和实际操作。
成功参与设计和实际操作了多个资金信托项目,拥有较为丰富的信托业务经验和理论基础。
郑灿亮履历:201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
同年进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现在信托业务七部工作,实际操作了多个资金信托项目。
第二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2.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需要延长推介期[20]个工作日或提前终止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该等公告视为对委托人的通知)。
2.2信托计划的成立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受托人可视实际情况宣布推介期终止并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受托人应当信托计划成立后在5个工作日(含成立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2.3 如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推介期满日当天)向投资者退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及其在缴纳后至推介期满时所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
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信托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2.4 本信托之成立或不成立,受托人将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2.5 推介期内或信托成立前,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将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信托认购账户,投资者、受托人均不能动用。
如本信托成立,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于信托生效前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第三条认购程序3.1认购资格委托人应当是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3.1.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1.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1.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申请认购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的,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认购申请以个人投资者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方式进行。
3.2在本信托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净值为壹元人民币,壹元人民币认购一份信托单位。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推介期内或开放期内将认购资金由其在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认购账户。
3.3 资金要求个人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调整单笔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机构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3.4受益人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3.5认购利息的处理投资者将认购资金与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次日归入信托财产。
3.5 全体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3.5.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3.5.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5.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5.4委托人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或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执行机构及决策机构已依法及根据其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
3.5.5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第四条信托单位的认购4.1信托单位的认购4.1.1委托人通过货币形式认购信托单位,受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设立了信托认购账户,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的资金流转专用账户。
委托人须按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将认购信托单位对应的货币资金汇入此账户。
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货币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
信托认购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户名: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16010140400009824.1.2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货币形式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户名: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16010140400009744.1.3认购信托单位对应的货币资金的划拨受托人应于信托成立日当日将信托单位对应的货币资金由信托认购账户划至信托财产专户。
4.2赎回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不得赎回。
第五条信托合同内容摘要5.1 重要提示本条为对信托合同内容的摘要,详细内容请详阅信托合同的规定。
本条内容如与信托合同冲突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5.2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确定的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将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华胜旅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5.3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详见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
5.4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及核算详见信托合同第十条约定。
5.5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5.1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