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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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_【合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0701)

中投_【合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0701)

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7月目录释义 (1)第一条受托人介绍 (3)第二条信托计划名称、主要内容以及资金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4)第三条信托计划增信措施及有关参与方的情况简介 (9)第四条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和开放期 (12)第五条信托执行经理人员名单及简介 (13)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第七条风险警示内容 (14)第八条信息披露 (15)第九条备查文件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信托”或“受托人”)经调研和论证,推出风险相对可控并有良好预期收益的“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释义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资金信托合同:是指《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指《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是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中投·【合生创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保管合同》。

5. 信托文件或信托计划文件:是对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以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的统称。

6.委托人:是指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是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根据认购的信托单位份额分为【A】类、【B】和【C】类三类,其中认购信托单位大于等于【100】万份小于等于【200】万份的受益人为【A】类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大于【200】万份小于等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B】类受益人, 认购信托单位大于【300】万份的受益人为【C】类受益人。

国民信托北京和宸地产王府井项目股权投资集合伙金信托打算

国民信托北京和宸地产王府井项目股权投资集合伙金信托打算

股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建设销售,是北京王府井地块的项目公司。

2、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宸投资”)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主要经营房地产投资管理的控股公司,多年来经营风格稳健。

公司成立以来主要开发项目集中在北京金融街核心地段,是北京金融街上少有的民营房地产开发商。

其开发的金宸国际公寓等项目已成为金融街的知名地标性建筑。

旗下项目公司无锡鼎宸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无锡国际金融大厦”项目也已完成施工,五证齐全待售(预计整栋出售给金融机构),预计实现销售收入约10亿元。

目前,汇宸投资正在专注于北京王府井项目(本次融资项目)及惠州“海宸世家”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

截止2014年6月,其资产总计 57.39亿元,总负债 22.8亿元,负债率 39.3%,位于同行业极低的水平,财务状况很好。

项目介绍项目地处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与东四西大街交叉路口的东南角,北邻五四大街和东四西大街,向西可达故宫博物院北门、景山公园,向东可达东四、朝阳门、东二环路;项目西邻王府井大街,沿王府井大街向南 800 米可至王府井核心商区(王府井步行街),向北 1500 米可至张自忠路、南锣鼓巷。

在积聚人气的核心区域,周围交通极其发达,三条地铁线均在其区位附近,拥有绝佳的地理位置。

本项目分一期开发,整体建设。

项目预计2014年10月开始进行拆迁工作至次年一季度基本完成。

从拆迁完成到办理四证后开始施工起约半年时间可完成主体结构,一年半的时间竣工验收。

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6124.7平方米,总建筑规模 2.8 万平方米(地上),建设内容为商业、办公。

项目总投资约16亿元,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约33亿元。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在 8?31 大限之前,未通过市场公开竞。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篇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篇

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篇篇一:XX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概况本项目是XX有限公司20XX年8月开始主动立项申报的《XX商学院XX分院、XX 温泉谷度假村及休闲养生中心项目》,该项目是XX市政府20XX年重点项目,项目位于XX市田独镇学院路右侧,总项目地块是一个完整的山谷,用地总面积约2600亩,整个项目包括XX商学院XX分院教育用地211.86亩、19洞高尔夫球场(1309亩)、五星级酒店旅游用地148.12亩、山地别墅住宅用地879.62亩、商业配套和温泉中心等,本地块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招拍挂项目地块,根据XX市政府文件,该项目的土地出让按捆绑方式“招拍挂”,该地块将在6月底挂牌,项目公司将通过捆绑方式竞拍获得本项目地块。

捆绑项目是建设XX商学院XX分院,XX有限公司于20XX年2月与XX商学院签订了关于在该项目地块内设立XX商学院XX分院的协议,由XX有限公司负责在该项目地块内建设教学用房并无偿提供给XX商学院使用。

本项目地块是该综合项目的核心部分,用地出让面积1091.48亩,总地价款约7亿元,其中:住宅用地879.62亩、教育用地211.86亩;住宅用地容积率0.317,总建筑面积约18.6万平方米,可售住宅面积18.2万平方米,产品全部为山地高尔夫独栋度假别墅,项目总投资规模53.9亿元(含税费),预计实现销售收入98.3亿元,税后利润44.3亿元。

其中信托存续期内,主要运作的是项目一期工程,建筑面积67622平方米,投资规模23.5亿元(含税费),预计售价45000元/平米,可实现销售收入30.4亿元,中小户型(90、120、150、180平米/栋)的配比在一期别墅中占到约77.9%,总价小、销售优势明显,3862元/平方米的楼面地价使得项目的销售定价将会极具竞争力。

项目的风险控制1、中度实业出具承诺函:如果XX商学院XX分院、XX温泉谷度假村及休闲养生中心项目所在地块中879.62亩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招拍挂总价款以及该项目地块的相关配套费用和契税等税费之和超过76,000万元,中度实业必须以股东无息借款的方式承担上述土地款(含相关税费)的差额补足责任,并在行使股权回购权之前,放弃其对于该无息借款的受偿权。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

附件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一、重要提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或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对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三、集合计划介绍(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三)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四)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总份额)(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六)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七)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八)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九)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一)管理人简介(二)托管人简介(三)推广机构简介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说明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应说明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只能存入托管银行,不得动用)(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应说明委托资金返还方式及损失补偿)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一)决策依据(二)投资程序(三)风险控制九、投资限制列明《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一)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二)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三)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五)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重要提示: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二月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就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事务所审核了AA信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章程、业务范围批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材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之目的,不承诺或保证该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信托利益的分配或信托收益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AA信托的承诺和保证,即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不含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首先,针对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对受托人进行了审查。

经核查,AA信托在**年**月**日获得了XXX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其经营范围包括经营XXX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此外,AA信托还持有XXX浙江监管局****年**月**日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AA信托的《章程》第三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另外,XXX关于AA信托《业务范围批复》(XXX【2007】**)也明确指出该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中包括资金信托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AA信托已依法通过了XXX的2009年度年检审核。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二OXX年X月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

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

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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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托投资需求,本公司利用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设计并推出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一条信托计划名称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加入“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分配至信托计划名下的投资收益进行兑付,以回报受益人。

第三条合伙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简介1、合伙企业名称:同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合伙期限为10年。

期限届满仍需延期则须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

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成立时,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

成立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

2 、合伙金额: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金额为叁亿元人民币。

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为壹亿元人民币, 剩余合伙金额在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有限合伙人以增资方式募集到位,实际合伙金额以募集结束时到位金额为准。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的20%;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每位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况除外),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最低出资金额为30000万元,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5%,最终出资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本信托计划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并对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

6、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北京市共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资源优势,发挥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企业快速成长和升级发展,并从资本市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其投资方向为: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受让股权受益权、可转债等。

在合伙企业存有闲置资金时,合伙企业可以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

7 、在合伙期限内,在符合分红原则的基础上,凡是合伙人的合伙投资金额发生变化之日起满2年,以现金形式分红一次。

8、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投资顾问共计5人,与**有限公司推荐的4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9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每位成员均具有一票否决权。

9、有限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利润的80%和普通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利润的20%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利润。

在分配时,先扣除由合伙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

如果出现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10、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如所投资的权益未能及时变现,则信托计划延期两年终止。

第五条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资金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划分为不超过28000个的等额信托单位,每个信托单位认购人民币1万元信托计划;其中,单笔信托合同最低100万元人民币。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单位分为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和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

其中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发行资金规模不高于190000万元;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发行资金规模为不低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发行资金规模的4%。

本信托计划原则上分三期发行,每期募集期为一个月。

本信托计划募集满3亿元即宣告成立。

第六条信托资金的赎回每期发行的本信托计划成立满2年的次日为信托计划的开放日,优先受益权委托人可申请在开放日赎回信托资金,但须于开放日30个工作日之前向受托人提出申请;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不得赎回。

受托人将在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赎回手续。

未在开放日30个工作日前申请赎回的,即为继续持有本信托计划。

第七条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一)委托人资格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资金。

(三)资金要求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的数额应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四)信托计划的加入本信托计划采取“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金额大的优先加入,金额相同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加入;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五)受益人本信托的受益人为一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八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本信托计划原则上分三期发行,每期募集期一个月,自该信托成立之日起2年内完成募集。

首次推介认购期自2015年1月3日起。

推介认购期内募集资金总额达2.8亿元可提前终止;本信托在推介期内募集资金达1亿元(含1亿),即可成立。

受托人待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根据工作情况宣告本信托计划具体成立日,并由受托人在第一次信息披露中披露。

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第九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1、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财产委托有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保管。

2、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按与保管行签订的《信托保管协议》的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例如信托持有的股权、股权收益权及有价证券等;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一)信托财产的管理1、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二)信托财产的运用信托计划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企业,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收益权、参与定向增发等。

第十二条信托费用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差旅费、开户费、交易费、过户费、银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他费用;2、信托财产参与增发股票申购中可能发生的较大金额的中介咨询费用。

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4、处理本信托产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5、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的保管费,按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保管合同》,保管费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总金额的年0.2%,保管银行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的一个月内收取第一年的保管费,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剩余保管费;6、信托计划推介费、资金代理收付费或咨询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支付,最高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总金额的1.5%。

信托推介费、资金代理收付费或咨询服务费于信托计划成立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中收取;7、信托管理费,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为不高于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总金额的0.3%/年。

信托终止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计算并一次性收取全部信托管理费。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一)信托收益计算1、信托收益可能来源于股权红利、资本利得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再运用收益、手续费收入、其它收入等。

2、信托净收益率=信托净收益÷信托计划资金总额3、两年期信托计划预计受益人可获取年信托净收益率为8.09%/年。

信托计划成立起满两年后,未赎回的信托资金根据市场变化,于开放日前60个工作日,由受托人经与一般受益人协商确定延续期预期收益率,并公告。

(二)信托收益的分配1、委托人于开放日赎回的,在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委托人分配赎回部分的全部本金和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

2、委托人未申请赎回的,则于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分配两年的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全部信托本金和后两年的信托收益。

3、信托管理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0.3%/年,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方式计算并一次性收取。

4、信托计划推介费、资金代理收付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1.5%/年,信托计划成立1个月内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5、信托财产保管费为不超过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的0.2%/年,信托计划成立1个月内从信托财产中支付第一年保管费,信托终止时支付剩余保管费。

第十四条风险分析及其对策措施(一)主要风险1、政策法律风险信托计划期限内,国家政策的调整有可能会对信托资金的经营运作产生各种决定性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及收益性。

2、经营风险不能排除合伙企业基金管理运作方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可选择的权益投资项目很多,选择不同的项目可能在以后产生不同的收益,甚至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基金到期损失的风险,进而影响信托计划的兑付。

3、操作风险:在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等不足,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资金的安全。

4、道德风险项目也存在因项目相关人员蓄意违法、违规,与其他利益主体串通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风险防范措施:1、受托人将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措施、以及市场变化走向,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采取策略,尽可能地降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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