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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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的操作规程

煤气发生炉的操作规程

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一、点火操作规程(1)点火准备1、检查各减速机内和其它应润滑部位是否加油.2、灰盘旋转正常;转动方向是否正确.3、风机启动、停止正常;转向是否正确.4、自动上煤系统:料斗加料、上升、落料、下降正常.5、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拧紧,系统无泄漏.6、检查钟罩行程、密封是否合格.7、检查各阀门开关灵活、无故障.8、各仪表显示正常.反映灵敏、准确.水套注满水,水位计显示清晰、进出水时液位显示正常.9、各水封水位正常;给锻锤和退火炉供气时要注满650水封,给650供气时注满锻锤和退火炉水封.10、蒸汽系统循环正常.11、自动泄压装置正常无堵塞.12、蒸汽管路畅通,打开蒸汽放散阀.13、用粒度为30~70毫米(de)炉渣铺炉至炉渣高出炉篦100mm左右,并摊平.(2)点火1、点火:加入木柴,木柴量以确保引燃煤层为准.木柴应均匀分布于整个炉膛,点燃木柴并使其全部燃旺,点火时应打开放散阀,放下钟罩、并用上料小车顶开上煤仓盖.2、待木柴燃旺后,可少量加煤燃烧,启动一次风机,以小量风助燃,如有局部未燃烧时,关小风量或停风,并用探扦适当拨动,使全炉膛均匀着火,如果还不能均匀着火,应重新点燃.停风观察炉膛是否均匀着火,如着火情况良好,点火过程即完成.3、逐步加煤待煤层达到一定高度时即可正常产生煤气.4、待煤气产生正常后,转入供气程序.二、供气操作规程1、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现场.2、加热炉点火前必须先打开喷嘴上(de)二次风阀,将加热炉炉膛吹扫,清除加热炉内和烟道中可能残存(de)煤气.加热炉内空气烟尘浑浊时不能点火,一定要用二次风吹扫炉膛,直至炉膛视线清楚无浑浊气体时才可以供气点火.3、关小二次风阀.4、点火棒放在喷咀处,慢慢打开煤气阀,即可点燃煤气.注意一定要火等煤气,切忌炉内聚集烟气过多,引起爆炸.5、点火时人不能正对炉门,炉门及各孔洞处严禁站人.6、喷嘴点燃后,观察燃烧情况,逐步加大二次风量,逐步点燃各个烧咀,调整各喷嘴配风阀门,使各喷嘴稳定燃烧.7、如喷嘴不着火,说明煤气质量不佳或煤气量不足,应当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加大二次风将炉内残气吹净,稍停5分钟后再按上述步骤进行第二次送气点火.8、加热炉炉膛温度在500℃以下时应时刻注意加热炉内是否断火,如果断火,应立即关闭煤气阀,打开加热炉门,再重新按程序点火.9、任何时间各水封部位和水套内严禁缺水,水套内(de)水应勤加少加.10、运行中应时常注意电器控制柜上仪表读数,煤气出口温度不能超过400℃,应及时加煤.11、工作期间如发现上下水封冒水应减小一次风量.12、要保持料层高度在700~800mm,煤层过低影响煤气质量和产量,严重时会点不着火.13、加热炉燃烧温度与煤气量、一二次风量、烟囱抽力有关,生产中应及时调整各阀门大小.14、煤质粒度应符合要求,以免影响产气量,煤块粒度过大或过小或易结渣都会影响煤气生产,严重时会点不着火.15、各减速机、转动部位严禁缺油.16、司炉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上岗,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开关、阀门.17、严禁在煤气发生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维修,煤气发生炉2米范围内严禁火焰.三、运行状态操作规程1、注意电器控制柜上仪表读数,煤气出口温度应≤400℃,如发现炉内结渣,蒸汽调节阀应开大一些,调高一次风温度,一次风量根据煤气用量调整,如喷嘴火力不足或煤气出口温度过低,应调大一次风量.2、保持煤层高度在800~1000mm.3、煤气出口温度接近400℃时必须加煤,运行中煤气量不足时必须加煤.4、出渣;灰渣层达到一定厚度时即可出渣,如果灰分过多,要勤出渣,但应保留渣层不得少于200毫米,以免火层烧坏炉篦.5、蒸汽系统:保持水位高度,水套中严禁缺水.6、各水封部位要保持一定水位,及时清除落入水封(de)异物.7、各机械传动部分定期加油,保持良好润滑.8、焦油凝结会堵塞喷嘴和管道.如发现喷嘴喷火不畅应及时检查和清除喷嘴和阀门中(de)焦油,管道应定期疏通,设备应安排定期检查.9、煤气炉热状态或冷状态运行都会使煤气质量下降.(热状态是指煤气出口温度超过400℃时,冷状态是指煤气出口温度低于100℃.)10、卸渣时应注意电机、减速机是否正常运转,如炉内有异物或煤结渣会导致渣盘卡死,此时不得强行转动卸渣.11、经常检查自动卸压装置是否可靠.四、停炉操作规程停炉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根据用户需要停炉②大修停炉③突然停电停炉,后一种作为停电事故处理.1、正常工作停炉前应先检查煤层高度,然后逐渐减小一次风量降低炉内反应温度,并使炉底保持正压,打开放散阀,用水封隔断煤气发生炉与加热炉之间(de)联系,再依次关闭一次风阀门、停下风机,打开蒸汽阀门,最后关闭电器控制柜总电源.2、检修停炉:当计划检修煤气炉停炉时,可在停炉前1~2小时停止加煤,停炉时逐渐减小风量,打开放散阀,用水封隔断煤气发生炉与加热炉之间(de)联系,将加热炉炉门打开或台车退出炉外,然后关闭风机.停炉后8小时内不得扒炉,以防空气进入炉内造成爆炸事故.3、突然停电、停炉:4、工作时,遇到突然停电,迅速打开放散阀,加大进炉底蒸汽量,使煤气炉内保持正压,用水封隔断煤气发生炉与加热炉之间(de)联系.同时将加热炉炉门打开.五、交接班制度1、停炉时必须将煤气发生炉与加热炉管道隔离,以防回火.2、交接班必须两班人当面交接清楚,不允许接班人未到场自行交班.3、每日每班做好交班生产记录,将所发生(de)事情、存在(de)问题及生产状态做好交接记录.六、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工业煤气发生炉安全使用管理规程

工业煤气发生炉安全使用管理规程

工业煤气发生炉安全使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煤气生产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

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6%时,方可送入网路。

第十一条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来点煤气发生炉。

第十二条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度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

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

煤气发生炉安全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安全要求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持证上岗,掌握基本的煤气发生炉操作知识和技能。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眼镜、耳塞、防滑鞋等。

3.操作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在疲劳、酒醉或服用药物的状态下进行操作。

4.操作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结构、特点、工作原理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发生炉设备的检查与维护:(1)在使用煤气发生炉之前,必须对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炉体、炉底、炉嘴、炉门、排烟口等是否完好无损,煤气管道是否漏气,控制阀门是否灵活可靠等。

(2)定期对炉膛和煤气管道进行清理和排污,防止积碳和堵塞。

2.燃烧气体供应和点火:(1)在供应燃烧气体之前,必须检查气罐和输气管道是否密封可靠,无泄漏现象。

(2)点火前,要检查点火装置的安全性和运行情况,并确保点火管道没有堵塞。

3.排烟和通风:(1)煤气发生炉工作时会产生大量的烟雾和废气,必须确保有良好的排烟和通风系统,以防止废气在作业场所内积聚,造成危险。

4.炉蓄温、操作控制和转炉操作:(1)在使用煤气发生炉前,要确保炉蓄温良好,避免局部过热或冷却不足。

(2)操作时要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说明进行,不得超负荷操作或随意调整阀门。

(3)在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储气罐的压力和煤气流量,以确保供应的稳定性。

(4)转炉操作时,要确保炉嘴和炉底的对准,避免炉嘴脱离炉底或炉嘴阻塞。

5.炉后安全措施:(1)在使用完煤气发生炉后,要及时关闭煤气阀门,并检查管道是否关闭和密封。

(2)遗留物品要及时清理,确保操作场所的清洁和整洁。

以上是煤气发生炉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要求。

务必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版年度连云港东海县关于煤气发生炉的管理办法

2024版年度连云港东海县关于煤气发生炉的管理办法
数据监测
通过安装传感器和数据采集系统,实时监测煤气发生炉的各项运 行数据,如温度、压力、流量等。
专家评估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煤气发生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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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反馈
问题汇总
将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整 理,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
整改落实
督促责任部门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确保 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明确煤气发生炉的产能、 工艺流程和主要技术参数, 确保满足生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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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选型与采购管理
优先选用技术成熟、性能 稳定、安全可靠的煤气发 生炉设备。
2024/2/3
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的 采购、验收、安装、调试 等环节进行记录。
严格执行设备采购程序, 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 确保设备质量。
加强与供应商的技术交流 与合作,及时掌握设备更 新换代信息。
制定煤气发生炉运行操作规 程,加强员工培训,确保规 范操作。
建立设备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防止事 故扩大。
2024/2/3
定期对煤气发生炉进行检查、 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 良好状态。
对煤气发生炉的运行数据进 行记录和分析,优化运行参 数,提高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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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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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管理办法内容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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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与设计要求
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 标准,结合东海县实际情 况制定煤气发生炉建设规 划。
选址布局要科学合理,确 保煤气发生炉与周边建筑、 设施的安全距离。
ABCD
2024/2/3
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 设计方案应符合安全生产、 环保和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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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煤气发生炉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场所和人员。

三、管理职责1. 生产技术部:负责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2. 能源中心:负责煤气发生炉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3. 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确保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4. 岗位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运行。

四、安全操作规程1. 点火操作:- 点火时必须关小一次风,人站在点火孔(或炉门)侧面一米外,以防煤气窜出伤人。

- 对于炉型较封闭的炉子,若一次点火不成,应将废气温排除后,再进行逐咀点火。

切忌聚集烟气过多,禁止采用爆炸法点火。

- 当遇到停电时,应打开放气温烟囱,防止回火。

2. 日常操作:- 经常检查煤气管道及净化设备,防止焦油堵塞或煤气泄漏。

并及时排除。

- 打钎时应关小一次风,戴好石棉手套和防护眼镜,打开蒸汽封阀门;人不要对准观察孔,以免烧伤。

- 停炉时一定要打开放气烟囱,关闭蒸汽,切断电源。

- 注意观察发生炉气化指标,使其保持在正常工作范围。

- 注意各水封部经常保持一定水位。

- 各机械传动部分经常加油,保持润滑。

- 经常保持四周清洁,炉渣倒入注定地点。

3. 人员要求:- 司炉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非工作人严禁操作各类电器开关、阀门等。

- 非工作人员,一般不要进入生产现场。

五、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并上报相关部门。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高炉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高炉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高炉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了确保高炉煤气安全生产,有效管理煤气使用和监控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需要建立健全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员工在操作中的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高炉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总则1. 本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适用于高炉煤气使用和监控工作。

2. 煤气安全管理应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出发,确保生产安全。

3. 所有从事高炉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二、煤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1. 高炉煤气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安全生产部门,具体责任人为安全主管。

2. 煤气使用方面的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事煤气操作。

3. 各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煤气安全工作,定期检查煤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煤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1. 煤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2. 在使用过程中,煤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洁,并做好设备周围的防火措施。

3. 煤气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四、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1. 煤气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私自修改或忽视规程。

2. 对于操作中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同时做好事故报告和记录工作。

3. 在事故处理中,必须保证人员安全,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五、煤气安全教育和培训1. 针对从事高炉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2. 培训内容包括煤气设备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内容,确保人员掌握相关知识。

3. 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演练,检验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六、违规处理和奖惩制度1. 对于违反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人员,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格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时间:2011-3-24 9:02: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冶金行业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修、管理及煤气的生产、输配、使用等。

第四条本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能耗、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持续改进。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规格、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煤气发生站、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运行经济。

主体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

并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技术。

煤气发生炉(站)应设置煤气生产工艺流程图、安全警示标志,配套必要的环保设施。

第八条煤气发生炉(站)的建设选址及其区域布置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煤气发生炉在投运前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齐全;作业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源动力供应充足;厂内物流畅通;煤气用户使用条件完备。

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煤气发生炉操作工、仪表工、上煤工、化验工等工种。

各岗位工种要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岗位运行记录。

各管理部门应制订本部门对煤气(炉)站的管理程序及详细内容。

第十条煤气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采用分段式或分流式对全部设施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

试验证实各种设备、管道、水封、盘阀处于正常状态,主要安全部件止回阀、钟罩阀、防爆膜、放药管、安全阀、人孔、固定式煤气报警仪及便携式报警仪等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

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

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

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尊敬的读者:感谢您的提问,关于2024年燃气锅炉管理规定的内容,由于我无法提供真实的未来规定,以下是一个虚构的燃气锅炉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燃气锅炉的安全管理第三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燃气锅炉房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四条: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火墙,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五条:燃气锅炉房应保持通风良好,配备适当的通风设施,确保燃气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排气顺利排出。

第六条:所有燃气锅炉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施工和维护。

第七条:燃气锅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燃气锅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第三章:燃气锅炉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室内使用的燃气锅炉应安装在通风条件好的位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清理燃气锅炉炉排上的积尘,保持燃气灼烧器正常运行。

第十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确保其无渗漏、无堵塞、无损坏,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燃气锅炉的燃烧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压力、温度,且不得超过燃气锅炉的额定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使用燃气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应严禁无证使用、改装燃气锅炉,严禁私拉乱接燃气管道。

第十三条:燃气锅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燃气锅炉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记录检测情况。

第四章:燃气锅炉事故的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发生燃气锅炉事故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燃气和电源,并迅速报警。

第十五条:燃气锅炉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燃气锅炉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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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发生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煤气生产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

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6%时,方可送入网路。

第十一条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来点煤气发生炉。

第十二条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度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第十八条出现全站停水(包括循环水、自来水、软化水)时,各岗位人员密切注视各处水位,水封和温度、当水位、水封保持不了或发现设备温度过高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当威胁到安全运行时,停止煤气生产。

第十九条出现全站停蒸汽时,应停止探炉,注意饱和温度和绝缘子箱温度,如低于规定,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请示领导停止煤气生产。

第二十条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循环水泵均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须用手盘车。

第二十一条循环水系统严格控制补水、不得满水。

第二十二条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出联络讯号。

输煤皮带运行时,不得从上面跨越或从下面钻过,严禁清理皮带和滚筒上的积灰。

第二十三条化验室用有毒、易燃品应有专人保管,各种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注明名称、浓度的标签。

第二十四条在配制药剂时,不仅要保证各种成份含量的准确,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第二十五条化验员进行分析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6%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长。

第三章管理第二十六条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指定煤气负责人,负责煤气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有煤气调度员,各单位调度员必须服从厂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煤气发生炉应在额定负荷下运行,超负荷时,厂调度室应及时压缩煤气用量,有关用户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新增加煤气用量(包括增加设备、用量、新接管道等)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厂批准后方可施工。

并将上述情况通知厂调度室和煤气站。

第三十条厂煤气调度室必须配备厂煤气系统图、煤气负荷平衡表和专用调度电话。

第三十一条全厂煤气设备、管网、阀门及附属装置,要划分区域,明确分管单位,指定专人维护。

第三十二条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提前向厂调度室提出煤气使用计划,点火前必须与煤气站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点火。

第四章煤气使用第三十三条用户在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

第三十四条确认煤气合格后,方可点火,点火时必须严格执行;(1)在同一管道上分点使用煤气时,先点末端使用点,再按煤气流向相反的方向依次进行。

(2)点火时先将火源置于烧嘴前,然后缓缓打开煤气阀门,煤气点燃后再逐渐供给空气。

严禁先打开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五条如点不着时,应去掉火源关闭阀门,将残气吹扫干净,然后再点,如仍点不着,则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后再行点火。

第三十六条运输中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注意调风门保证完全燃烧,不允许有回火、脱火、熄火等现象发生。

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的应立即停炉并报告领导。

第三十七条煤气燃烧系统不得使用临时性管道和非正式燃烧器,严禁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气。

第三十八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关闭阀门,截断煤气来源,并报告调度室和煤气负责人:(1)发生事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2)大量漏煤气而又无法采取措施时。

(3)煤气压力低于设计工作压力1/3时。

第三十九条一切使用煤气的设备及其管道、阀门、燃烧器、烟道、预热器、必须有专人维修保养,定期清扫。

第五章设备第四十条一切煤气生产、用气设备,制造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附件齐全,有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图纸、安装、修理、验收、事故等资料)原来没有的应补建。

第四十一条一切新装和大修后的煤气生产、用气设备,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二条煤气设施中,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上的,应按受压容器的规定进行试压;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下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四十三条煤气设施改装,必须有正式文件和图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一切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都必须保持干燥和良好的绝缘。

第四十五条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必须保证好用,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六条输煤系统各设备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和讯号,要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七条皮带传动和联轴节处均应有防护罩,地河、地坑都要有牢固的盖板。

第四十八条输煤系统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要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九条所有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膜、钟罩阀、止逆阀等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第五十条设计规定的仪表、讯号、事故照明、自控和报警装置,必须齐全准确并定期校验。

第五十一条煤气设备、管道及其支架均不得用来作为支承起吊物件。

其接地装置必须定期校验。

第五十二条除本身进行电焊外,煤气设备及管道严禁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五十三条煤气设备、管道应定期检查壁厚,清除体内的沉积物。

第五十四条长期停用的设备和道管要用盲板断开,并避免死角。

第六章管理第五十五条煤气阀门宜用明杆闸阀,并有显目的“开”、“关”字样和箭头指示方向,阀门处宜设操作平台和梯子。

在寒冷地区室外闸阀应保温。

第五十六条煤气管道的最低处必须安装排水器,每个煤气使用点前,要有排水装置。

所有排水装置都应指定专人维护,保证好用。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的电线。

管道下面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畅通。

第五十八条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联通处宜用软管联接,不用时予以断开,以免互相串通。

第五十九条新敷设的煤气管道、阀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管道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应进行回收,如排入下水道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第六十一条所有可能漏泄煤气的地方,应挂引入注意的警告牌。

煤气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颜色定期刷油漆。

第六十二条自来水与热循环水的连通管,应加两道阀门切断。

两道阀门之间装疏水阀。

第七章维护检修第六十三条煤气设施要有计划进行修理,定期进行检查校验和清扫,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第六十四条煤气设施检修应尽量在停气时进行。

第六十五条对于使用中的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或切断电源时,修理人员必须与有关值班人员取得联系,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可进行第六十六条停煤气检修时必须:(1)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临时性检修可用水封切断,但必须派专人看管(盲板厚度按煤气压力和管径确定)。

(2)用蒸汽或空气吹扫后化验一氧化碳<0.03毫克/升,或进行生物试验后,方可动工。

(3)如需动火时,应清除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工具,必要时可通人蒸汽。

第六十七条在带煤气检修或抽、堵盲板时,必须:(1)事先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同意,并派人现场监护。

(2)检修人员要配戴防毒面具。

(3)3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

(4)敲打时应用铜质工具,当使用铁质工具时,必须涂上甘油。

第六十八条在运行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1)事先填写动火证,经煤气防护站批准,并派人现场监护。

(2)准备好灭火器具和防护用品。

(3)煤气压力必须保持在20~60mm水柱(现场应有压力计,并派人监视)。

(4)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第六十九条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搭好梯子平台。

第七十条检修时要在显目处悬挂警告牌,以防他人误操作。

第七十一条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或下地坑、上高空,除遵守第六十六条(1)、(2)以外,还必须:(1)两人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2)与外部有可靠的联络讯号。

(3)佩戴好安全带。

(4)进入电除焦油器内,要切断电源,并可靠接地。

第七十二条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只准用12伏的低压照明。

第八章事故处理第七十三条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保持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和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煤气防护站当班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救护工作。

一切参加救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未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严禁到危险区域。

第七十五条,发生煤气中毒时,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流通的安全区,注意保暖。

(1)轻度中毒,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就近送医院护理。

(2)重度中毒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救护人员和医生到现场抢救,在其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的医院。

第七十六条发生煤气着火时:(1)将煤气来源逐渐关小(煤气压力不得低于20mm水柱),通人大量蒸汽灭火,火扑灭后,关闭阀门,严禁在火未扑灭前,突然完全切断煤气来源。

(2)切断火势威胁的电源。

(3)用黄泥、湿草袋及相应的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七十七条发生煤气爆炸时:(1)迅速切断煤气来源。

(2)吹扫残余煤气,加强事故现场通风。

(3)如爆炸引起中毒、着火,分别按75和76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本着“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不放过、提不出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十条未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恢复送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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