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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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浙民法〔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月4日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浙民人〔2016〕200号)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民政系统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民政监管对象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监督和检查机制,用于保证公平公正执行法律、规章和政策。

该机制通过随机选择抽查对象,公开抽查过程和结果,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为了有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是相关细则的展开讨论。

一、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核心目的是增加监管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减少任意执法和腐败行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机制,下面将详细介绍具体做法。

二、抽查范围和对象选择1. 抽查范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所有相关领域和部门,如市场经营者、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

2. 对象选择:为了确保公正性和监管的针对性,抽查对象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选择:a. 随机抽样:从待抽查对象的整体群体中随机选择抽查对象,确保每一个待抽查对象都有平等被选择的机会。

b. 信息筛选:根据相关数据和信息,确定高风险和关键领域的对象作为抽查对象,增加监管控制的精准性。

三、抽查程序和要求1. 抽查程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该符合以下程序要求:a. 抽查计划: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区域和对象,确保抽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b. 随机抽查:使用专业工具或软件进行抽查,确保随机性和公平性。

c. 公开抽查:抽查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可监督和评估,确保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d. 抽查记录:记录抽查过程和结果,包括被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时间等,以备后续检查和审计。

2. 抽查要求:为了增加抽查的效果和实效,抽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 抽查频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抽查,减少监管盲区和空白期。

b. 抽查内容:根据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要求,确定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c. 抽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抽查、抽样检验、座谈访谈等方式开展抽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d. 抽查结果评估:对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是指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采用随机选择被检查对象和检查项目的方式,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一种管理模式。

其目的是提高监管和执法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任意和不公正的执法行为。

以下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一般步骤和要求:
1. 抽查对象选择:抽查对象应该根据一定的随机原则进行选择,例如可以使用随机数字或者抽签等方式进行抽查。

抽查对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2. 检查项目选择:抽查项目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定,可以是涉及行业、产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抽查项目的选择应该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查工作组组建:抽查工作组应该由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执法人员组成,工作组成员可以由多个部门或机构派员参与,确保抽查行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抽查过程记录:在抽查过程中,工作组应该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抽查对象信息、抽查项目、抽查时间和地点等信息,确保抽查过程可追溯和监督。

5. 抽查结果公开:抽查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形式发布。

公开的抽查结果应该包括被抽查对象的名称、抽查项目的结果等信息,实现全程透明。

6. 处理结果反馈:针对抽查结果中存在的问题或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或机构应该及时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法律责任追究。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方式,可以促进监管和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加社会对监管行为的信任度,推动监管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内民政发〔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103号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检查事项或实施抽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执法处室(局)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负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

民政双随机实施方案

民政双随机实施方案

民政双随机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和改进民政领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我部结合实际,制定了《民政双随机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组织公开募捐管理、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管理等。

二、实施原则。

1. 随机性原则,监督抽查对象的选择、时间、地点等应当是随机的,确保公平、公正。

2. 全面性原则,抽查对象应当包括各类社会组织,不得有例外。

3. 公开性原则,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步骤。

1. 抽查对象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要抽查的社会组织对象。

2. 抽查方案制定,制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

3. 随机抽查,采用随机数或者随机抽签等方式,对确定的抽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4. 抽查结果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效果。

1.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通过随机抽查,减少了对社会组织的预警,增加了执法的不确定性,提高了社会组织的遵从性。

2. 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抽查结果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执法主体的滥用职权,保障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3. 接受社会监督,抽查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社会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

五、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双随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 完善制度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民政双随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3. 加强培训宣传,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监督管理意识。

六、总结。

《民政双随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保障了社会公平公正,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方案,推动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民政函〔2020〕号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民政函〔2020〕号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民政函〔202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市双随机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石家庄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双随机办〔2020〕7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石家庄市民政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民政局2020年2月28日石家庄市民政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石家庄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石家庄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双随机办〔2020〕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监管重点,不断完善“两库一单”,熟练运用随机抽查监管的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监管事项全覆盖,抽查工作常态化。

(二)健全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完善随机抽查方式,不断提高抽查工作规范性、标准化水平。

(三)根据监管领域实际,科学制定随机抽查计划,按照5%的比例,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严格按照抽取的执法人员和监管对象及时开展检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和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确保每次随机抽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科学合理制定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编制2020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石双随机办〔2020〕2号)要求,本着统一组织、均衡开展、全面覆盖的原则,制定我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抽查的重点、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确保严格按计划落实抽查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本1. 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旨在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实施,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

2. 定义和范围2.1 双随机:采用随机数表或随机数生成器,对监管对象和监管行为进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2.2 一公开:抽查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示抽样方法、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地点以及抽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3. 抽查程序3.1 制定抽查计划: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确保抽查的公平性和全面性。

3.2 抽查对象确定:监管机构应当从监管对象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确保抽查的客观性和随机性。

3.3 抽查通知: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查通知发给被抽查对象,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抽查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3.4 抽查实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抽查活动,抽取样本并对相关监管行为进行检查、采集证据。

3.5 抽查结果处理:监管机构应当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

4. 抽查要求4.1 抽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抽查活动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抽查的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公示,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2 抽查行为要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在抽查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客观,不得有私心或歧视行为。

4.3 抽查结果要准确可信:监管机构应当确保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证据采集和分析。

4.4 抽查信息要全面发布:监管机构应当将抽查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抽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结果等信息。

5. 监督机制5.1 内部监督: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抽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抽查的公正和有效。

5.2 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抽查活动有监督权利,监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监督和评价。

5.3 违规追责:对于在抽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并及时公示。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旨在增强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实施细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双随机:抽查对象应当以随机方式确定,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抽查对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抽查的项目或内容也应通过随机方式确定。

2. 一公开:抽查的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开,即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布的方式可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确保公众都可以获得相关信息。

3. 实施机构和责任:应当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机构和责任。

可能的实施机构包括相关监管机构、行政机关等,他们应当承担起抽查的具体工作,并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抽查频率和范围:需要确定抽查的频率和范围。

频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例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进行抽查。

范围可以涵盖不同行业、地区、项目等。

5. 抽查流程和标准:应当制定具体的抽查流程和标准,保证抽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流程可以包括随机抽取对象、准备抽查计划、抽查实施、抽查结果分析等。

抽查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

6. 处理结果和行动: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处理结果可以公开通报,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7. 监督和评估:应当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监督抽查的实施情况,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监督可以由独立的监察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以上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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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2017]6号
XXXX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
(2017年2月27日)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切实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鲁政办字【2016】214号)及菏政办字【201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在我单位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由区
民政局监管的对象“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区民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在定陶区民政局网站公开。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内容应包括检查对象的类型、检查对象的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并在定陶区民政局网站公开。

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根据检查对象的变动,适时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更新。

第七条根据区民政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在定陶区民政局网站公开,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适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检查对象由局办公室、社
会组织监督管理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检查对象的5%,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特殊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频次。

第十条随机抽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对检查对象开展抽查工作时,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

如需提取相应抽查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抽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和建议等事项。

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等。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XXXXXXXX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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