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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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0号发布时间:2008-08-18 08:27:5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复。

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能否受理呢?受理后又该如何审理呢?实践中,这一直是让人民法院困惑的事儿。

让人欣喜的是,8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将破解这个困局。

“目前法院审理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困惑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可以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中的垃圾,这也是我们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4.05.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为正确适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及时办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防止滥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与破产清算程序有关的工作。

债务人应当如实陈述破产相关信息,全面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信息,全面申报债务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债务人应当知悉破产清算程序对其生产、生活、信用等方面的影响,将申请破产清算的事项告知其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开展工作的义务。

3.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诚信承诺书;(2)破产清算申请书;(3)债务人社保、纳税、征信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4)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身份、住址(居所)、职业信息、联系方式、收入、财产和财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5)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债权额、债权类型、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6)债务人拖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7)债务人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的情况说明;(8)债务人有无申请社会救助的情况说明;(9)债务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情况说明;(10)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前接受有关机构面谈辅导的证明以及辅导材料;(11)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六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六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十六期)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选项B不属于企业改制的情形。

考察知识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改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其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察知识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务院和地方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考察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考察知识点专用存款账户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表述正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存款人申请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异地常设机构等,可见申请资格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选项B: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为破产原因。

《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负债(不论到期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

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由谁出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由谁出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由谁出1. 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企业破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经营状况极度恶化时,就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处境。

破产清算是指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以偿还债务并终止企业运营的一种手段。

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破产清算报告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由特定的主体出具,包含了对企业破产情况的详细分析和处理方案。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的出具主体以及其重要性。

2.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的出具主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由法定机关或专业机构出具。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主体:(1) 破产管理机关破产管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授权,负责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管理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破产管理机关一般为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破产审判部门。

破产管理机关是破产清算的重要执行者,负责组织和实施清算程序,包括出具破产清算报告。

该机关会通过对企业的资产、债务、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破产清算报告,为破产程序提供决策支持的依据。

(2) 鸿观评估机构鸿观评估机构是一家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具有破产清算评估资质。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机关可能委托鸿观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为破产清算报告提供专业的评估意见。

鸿观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将作为破产清算报告的重要内容,对后续的清算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3) 专业咨询机构专业咨询机构是一个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机构,专门从事企业破产清算相关的咨询服务。

这类机构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组成,他们在破产清算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破产管理机关有时会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提供破产清算报告的编制服务,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的重要性企业破产清算报告作为破产清算的重要文件,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 决策参考破产清算报告是对企业破产情况的全面、详细分析。

它对企业的资产、债务、经营状况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估,为破产程序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赣高法〔2018〕 162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62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破产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案件申请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四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条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清算中法人破产清算。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明确选择具体的破产程序,并按本章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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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据此规定,债务人主动申请自己破产清算的,应当证明自己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或者应当证明自己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较为简单。

债务人只要证明自己的现金流出现问题,其可支配的现金金额小于到期债务金额即可。

例如,在债务人可支配现金是200万元、到期债务是600万元的情形下,债务人显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至于债务人是否拥有其他非现金资产,不影响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中的资产,指的是债务人的账上资产;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中的债务,指的是债务人的所有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但不包括或有债务。

当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时,即可证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事实上,由于资产核销的会计制度较为严格,以及债务人通常不愿意将已失去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损失,所以,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的情形并不多见。

在很多情形下,虽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由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债务人不能适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有鉴于此,企业破产法给予债务人一个替代选择,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或者难以证明自己“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只要债务人证明自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所谓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尤其是其中的“明显”二字,本身极具有弹性。

笔者认为,债务人证明自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其一,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其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资产项目中有大量的待处理资产损失;其三,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资产项目中部分资产的评估现值低于资产负债表上的记载价值;其四,债务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资产项目中的部分资产已经无法变现,例如,债权无法收回,投资没有收益并且无法转让受益,资产实际价值低于账上价值等。

当债务人从上述四个方面提供了证据,既证明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又证明在扣除待处理的资产损失,扣除实际资产低于账上资产的价值,以及扣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后,债务人实际拥有的资产金额小于其债务金额的,应视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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